第1篇 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各種起重機應裝設機械性能指示器,并根據需要安設卷揚機限制器、載荷控制器、連鎖開關等裝置。使用前應檢查試吊。
2、鋼絲繩在卷筒上必須排列整齊,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3、兩機或多機抬吊時,必須有統一指揮,動作配合協調,吊重應分配合理,不得超過單機允許超重量的80%。
4、操作中要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信號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應暫停操作。
5、起吊時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須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
6、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禁止突然制動和變換方向,平移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下落應低速輕放,防止傾倒。
7、物件起吊時,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進行加工;必須加工時,應放下墊好并將吊臂、吊鉤及回轉的制動器剎住,司機及指揮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8、起吊在滿負載或接近滿負載時,嚴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動作。
9、起重重物嚴禁自由下落,重物下落應用手剎或腳剎控制緩慢下降。
10、嚴禁斜吊和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結在地面、設備上的物件。
11、起重機停止作業時,應將起吊物件放下,剎住制動器,操作桿放在空檔,并關門上鎖。
第2篇 橋式、龍門式起重機司機操作規程
1.起重設備司機必須經過專業安全培訓,并經有關部門考核批準后,發合格證件,方準單獨操作。嚴禁無證人員動用起重設備。
2.必須遵守一切交通管理規則和有關規章制度,嚴禁酒后開車。駕駛時,不準吸煙、飲食和閑談。
3.工作前必須檢查各操作裝置是否正常,鋼絲繩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制動器、液壓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和靈敏可靠。嚴禁機件帶病運行。
4.司機與起重工必須密切配合,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指揮。操作前,必須先鳴喇叭,如發現指揮手勢不清或錯誤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工作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必須立即停車,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繼續工作。
5.起重機在運行時,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駕駛室和上下搭梯。
6.在松軟地面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在使用前將地面墊平、壓實。機身必須固定平穩,支撐必須安放牢固,作業區內應有足夠的空間和場地。
7.在起吊較重物件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10厘米左右,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和制動器等是否靈活和有效,在確認正常的情況下方可繼續工作。
8.起重機在進行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進行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起重臂的左右旋轉角度都不能超過45°,并嚴禁斜吊、拉吊和快速起落。不準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嚴禁在高壓線下進行作業。
9.起重機在工作時,作業區域、起重臂下、吊鉤和被吊垂物下面嚴禁任何人站立,工作或通行。
10.起重機在帶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與帶電線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在最大回轉半徑范圍內,其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見下表。雨霧天工作時安全距離還應適當放大。起重機在輸電線下面通過時,應先將起重臂放下。
起重臂與輸電線路間的安全距離表
輸電線路電壓 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
1千伏以下 1.5米
1~20千伏 2米
35~110千伏 4米
154千伏 5米
220千伏 6米
11.起重機嚴禁超載使用。如果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件重物時,必須有專人統一指揮,兩車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過兩車所允許的起重量總和的75%,綁扎吊索時要注意負荷的分配,每車分擔的負荷不能超過所允許的最大起重量的80%。
12.起重機在工作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卷揚過限把鋼絲繩拉斷或起重臂后翻。在起重臂起升到最大仰角和吊鉤在最低位置時,卷揚筒上的鋼絲繩應至少保留三圈以上。
13.起重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機在載荷情況下應盡量避免起落起重臂。嚴禁在起重臂起落穩妥前變換操縱桿。
14.嚴禁乘坐或利用起重機載人升降,工作中禁止用手觸摸鋼絲繩和滑輪。
15.起重機在工作時,不準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16.無論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懸掛在空中。夜間作業要有足夠的照明。
17.工作完畢,吊鉤和起重臂應放在規定的穩妥位置,將所有控制手柄放至零位,并切斷電源。塔吊、平板吊應停在軌道中間位置,并鎖住夾軌鉗。
第3篇 汽車、輪胎式起重機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機啟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保護裝置和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2)鋼絲繩及連接部位符合規定。
(3)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及冷卻水添加充足。
(4)各連接件無松動。
(5)輪胎氣壓符合規定。
2、起重機啟動前,應將各操縱桿放在空檔位置,手制動鎖死,啟動后應慢速運轉,檢查各儀表指示值和油溫,運轉正常后,方可開始作業。
3、作業前,應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撐腳板下墊木方,起重臂伸縮時,應按規定程序進行,要根據所吊重量和提升高度調整起重臂長度和仰角。
4、汽車式起重機 起吊作業時,汽車駕駛室內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駕駛室上方,且不得在車的前方起吊。
5、作業中發現起重機傾斜,支腿不穩等異?,F象時,應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地方,下降中嚴禁制動。
6、重物在空中需較長時間停留時,應將起升卷筒制動鎖住,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縱室。
7、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以上時,嚴禁同時進行兩種及以上的操作動作。
8、起重機帶載回轉時,操作應平穩,避免急劇回轉或停止,換向應在停穩后進行。
9、當輪胎或起重機帶載行走時,道路必須平坦堅實,重物離地不得超過500mm,緩慢行駛。
10、行駛時應保持中速,不得緊急制動,過起伏路面時應減速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倒車時應有人監護。
11、行駛時,嚴禁人員在底盤走臺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放棄物件。
第4篇 汽車起重機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機司機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經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并發給安全技術操作合格證后,方準單獨操作。嚴禁無證人員單獨動用起重機;
2、起重機作業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起重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3、作業前,必須對工作場地環境、行駛車道、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將地面處理平坦放好支腿,調平機架,支腿未完全伸出時,禁止作業。
4、操作人員在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鳴聲示意;
5、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可設中間傳遞信號指揮人員,或采取其它有效聯系辦法進行指揮;
6、起重機有負荷時,嚴禁伸縮臂桿,接近負荷時,應檢查臂桿的撓度,回轉不得急速和緊急制動,起落臂應緩慢。操作時,應鎖住離合器操縱桿,防止離合器突然松開;
7、起重臂下,吊鉤和被吊重物下面嚴禁任何人停留;
8、物件起吊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進行加工,必須加工時,應放下墊子并將吊臂、吊鉤及回轉的制動器剎住,司機及指揮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9、不得超載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10、使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重物時,必須有專人統一指揮;兩車升降速度要保持一致,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過兩車允許的起重總和的75%;綁扎吊索時要注意負荷分配,每車分擔的負荷不能超過所允許的最大起重的80%;
11、在進行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進行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
12、起吊重物嚴禁自由下落,重物下落應用手剎或腳剎控制緩慢下降;
13、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F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直吊;
14、起重機在起吊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10cm左右停止提升并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提升。對于有可能晃動的重物,必須拴拉繩;
15、起重機不應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在線路附近作業時,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起重機與架空輸電線路的安全距離≮規定值;
16、起重機在輸電線下面通過時,應先將起重臂放下;
17、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修或調整機件;
18、如遇大風、大雨、大霧時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機露天作業;
19、起重機工作完畢收腿、回轉不得同時進行;
20起重機行駛時,應將臂桿放在支架上,吊鉤掛在保險桿的掛歷鉤上,并將鋼絲拉緊。
第5篇 起重工起重機司機、指揮信號、掛鉤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一般規定
(1)重工必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酒后作業。
(2)起重工應健康,兩眼視力均不得低于1.0,無色盲、斬;聽力障礙、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突發性昏厥及其他影響起重吊裝作業的疾病與生理缺陷。
(3)作業前必須檢查作業環境、吊索具、防護用品;吊裝區域無閑散人員,障礙已排除。吊索具無缺陷,捆綁正確牢固,被吊物與其他物件無連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4)輪式或履帶式起重機作業時節必須確定吊裝區域,并設警戒標志,必要時派人監護。
(5)大雨、大雪、大霧及風力六級以上(含六級)等惡劣天氣,必須停止露天起重吊裝作業。嚴禁在帶電的高壓線下或一側作業。
(6)在高壓線垂直或水平方向作業時,必須保持下表所列的最小安全距離。
輸電導線電壓/kv | 1以下 | 1~15 | 20~40 | 60~110 | 220 |
允許沿輸電導線垂直方向最小距離/m | 1.5 | 3 | 4 | 5 | 6 |
允許沿輸電導線水平方向最小距離/m | 1 | 1.5 | 2 | 4 | 6 |
(7)起重機司機必須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④所操縱的起重機的構造和技術性能。
⑤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制度。
⑥起重量、變幅、起升速度與機械穩定性的關系。
⑦鋼絲繩的類型、鑒別、保養與安全系數的選擇。
⑧一般儀表的使用及電氣設備常見故障的排除。
⑨鋼絲繩接頭的穿結(卡接、插接)。
⑩吊裝構件重量計算。
?操作中能及時發現或判斷各機構故障,并能采取有效措施。
?制動器突然失效能作緊急處理。
(8)指揮信號工必須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①應掌握所指揮的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和起重工作性能,能定期配合司機進行檢查,能熟練地運用手勢、旗語、哨聲和通訊設備。
②能看懂一般的建筑結構施工圖,能按現場平面布置圖和工藝要求指揮起吊、就位構件、材料和設備等。
③掌握常用材料的重量和吊運就位方法及構件重心位置,并能計算非標準構件和材料的重量。
④正確地使用吊具、索具,編插各種規格的鋼絲繩。
⑤有防止構件裝卸、運輸、堆放過程中變形的知識。
⑥掌握起重機最大起重量和各種高度、幅度時的起重量,熟知吊裝、起重有關知識。
⑦具備指揮單機、雙機或多機作業的指揮能力。
⑧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原則。即:
a、被吊物重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
b、信號不清;
c、吊物下方有人;
d、吊物上站人;
e、埋地下物;
f、斜拉斜牽物;
g、散物捆綁不牢;
h、立式構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環;
i、零碎物無容器;
j、吊裝物重要不明。
(9)掛鉤工必須相對固定并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①必須服從指揮信號的指揮。
②熟練運用手勢、旗語、哨聲的作用。
③熟悉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和工作性能。
④熟悉常用材料重,構件的重心位置及就位方法。
⑤熟悉構件的裝卸、運輸、堆放的有關知識。
⑥能正確使用吊、索具和各種構件的拴掛方法。
(10)作業時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聽從統一指揮。
(11)使用起重機作業時,必須正確選擇吊點的位置,合理穿掛索具,試吊。除指揮及掛鉤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吊裝作業區。
上一頁12下一頁(12)使用兩臺吊車抬吊大型構件時,吊車性能應一致,單機荷載應合理分配,且不得超過額定荷載的80%。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動作一致。
2)基本操作
(1)穿繩:確定吊物重心,選好掛繩位置。穿繩應用鐵鉤,不得將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運棱角堅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須加襯墊,用套索。
(2)掛繩:應按順序掛繩,吊繩不得相互擠壓、交叉、扭壓、絞擰。一般吊物可用兜掛法,必須保護吊物平衡,對于易滾、易滑或超長貨物,宜采用繩索方法,使用卡環鎖緊吊繩。
(3)試吊:吊繩套掛牢固,起重機緩慢起升,將吊繩繃緊稍停,起升不得過高。試吊中,指揮人號工、掛鉤工、司機必須協調配合。如發現吊物重心偏移或其他物件粘連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確認安全后方可起吊。
(4)摘繩:落繩、停穩、支穩后方可放松吊繩。對易滾、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繩要用安全鉤。掛鉤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繩,應選用其他機具輔助,嚴禁攀登吊物及繩索。
(5)抽繩:吊鉤應與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緩慢起繩,不得斜拉、強拉、不得旋轉吊臂抽繩。如遇吊繩被壓,應立即停止抽繩,可采取提頭試吊方法抽繩。吊運易損、易滾、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機抽繩。
(6)吊掛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①兜繩吊掛應保持吊點位置準確、兜繩不偏移、吊物平衡。
②鎖繩吊掛應便于摘繩操作。
③卡具吊掛應避免卡具在吊裝中被碰撞。
④扁擔吊掛時,吊點應對稱于吊物中心。
(7)捆綁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①捆綁必須牢固。
②吊運集裝箱等箱式吊物裝車時,應使用捆綁工具將箱體與車連接牢固,并加墊防滑。
③管材、構件等必須用緊張器緊固。
(8)新起重工具、吊具應按說明書檢驗,試吊后方可正式使用。
(9)長期不用的超重、吊掛機具,必須進行檢驗、試吊,確認安全后方可使用。
(10)鋼絲繩、套索等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10。
3)三腳架(三木搭)吊裝
(1)作業前必須按安全技術交底要求選用機具、吊具、繩索及配套材料。
(2)作業前應將作業場地整平、壓實。三腳架(三木搭)底部應支墊牢固。
(3)三腳架頂端綁扎繩以上伸出長度不得小于60cm,捆綁點以下三桿長度應相等并用鋼絲繩連接牢固,底部三距離相等,且為架高的1/3至2/3。相鄰兩桿用排木連接,排木間距不得大于1。5m。
(4)吊裝作業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試吊時應檢查各部件,確認安全后方可操作。
(5)移動三腳架時必須設專人指揮,由3人以上操作。
4|)構件及設備的吊裝
(1)作業前應檢查被吊物、場地、作業空間等,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2)作業時應緩起、緩轉、緩移,并用控制繩保持吊物平穩。
(3)移動構件、設備時,構件、設備必須和拍子連接牢固,保持穩定。道路應堅守平整,作業人員必須聽從統一指揮,協調一致。使用卷揚機移動構件或設備時,必須用慢速卷揚機。
(4)碼放構件的場地應堅實平整。碼放后應支撐牢固、穩定。
(5)吊裝大型構件使用千斤頂調整就位時,嚴禁兩端千斤頂同時起落;一端使用兩個千斤頂調整就位時,起落速度應一致。
(6)超長型構件運輸中,懸出部分不得大于總長的1/4,并應采取防護傾覆措施。
(7)暫停作業時,必須把構件、設備支撐穩定,連接牢固后方可離開現場。
5)、吊索具
(1)作業時必須根據吊物的重、體積、形狀等選用合適的吊索具。
(2)嚴禁在吊鉤上補焊、打孔。吊鉤表面必須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紋。嚴禁使用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尺寸的10%、鉤口開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轉變形超過10%,危險斷面或頸部產生塑性變形的吊鉤。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應報廢襯套。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報廢心軸。
(3)編插鋼絲繩索具宜用6*37的鋼絲繩。編插段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mm。編插鋼絲繩的強度應按原鋼絲繩強度的70%計算。
(4)吊索的水平夾角應大于45度。
(5)使用卡環時,嚴禁卡環側向受力,起吊前必須檢查封閉銷是否擰緊。不得使用有裂紋、變形的卡環。嚴禁用焊補方法修復卡環。
(6)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鋼絲繩不得繼續使用。
①在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量超過總絲數的10%。
②出現擰扭死結、死彎、壓扁、股松明顯、波浪形、鋼絲起飛、繩芯擠出以及斷股等現象。
③鋼絲繩直徑減少7%-10%。
④鋼絲繩表面鋼絲磨損或腐蝕程度,達表面鋼絲直徑的40%以上,或鋼絲繩被腐蝕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見,整根鋼絲繩明顯變硬。
(7)使用新購置的吊索具前應檢查其合格證,并試吊、確認安全。
第6篇 起重機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一、一般要求
1、各種起重機應裝設標明機械性能指示器、限位器、載荷控制器、聯鎖開關等,軌道式起重機應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夾軌鉗,使用前應檢查試吊并辦理簽證手續。
2、鋼絲在卷筒上必須排列整齊,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3、兩機或多機抬吊時,必須有統一指揮,動作配合協調,吊重應分配合理,不得超過單機允許起重量的80%。
4、操作中要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信號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
5、起吊時,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須與架空線保持安全距離。
6、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禁止突然制動和變換方向,平移應高出障礙物0.5m以上,下落應低速輕放,防止傾倒。
7、物件起吊時,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進行加工,必須加工時,應放下墊好并將吊臂、吊鉤及回轉的制動器剎住,司機及指揮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8、起吊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嚴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動作。
9、起吊重物嚴禁自由下落,下落時動作應緩慢。
10、嚴禁斜吊和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結在地面、設備上的物件。
11、起重機停止作業時,應將起吊物放下,剎住制動器,操縱桿放在空檔,切斷電源,并關門上鎖。
12、所有操作司機必須遵守相應起重機的安全操作規程。
二、履帶式起重機
1、發動機啟動前應分開離合器,并將各操縱桿放在空檔位置上,同機操作人員互相聯系好后方可啟動。
2、吊物行走時,臂桿應放在履帶正前方,離地面高度不得超過50cm,回轉、臂桿、吊鉤的制動器必須剎住。接近滿負荷時,嚴禁臂桿與履帶垂直。起重機不得作遠距離運輸使用。
3、行走拐彎時,不得過快過急。接近滿負荷時,嚴禁轉彎,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4、用變換檔位起落臂桿操縱的起重機,嚴禁在起重臂未停穩時變換檔位,以防滑桿。
5、拖運起重機,履帶要對準跳板,爬坡不應大于15°,嚴禁在跳板上調位,轉向及無故停車,臂桿要放到零位,各類制動器應剎住。
三、輪胎式、汽車式起重機
1、禁止吊物行駛。工作完畢起腿,回轉臂桿不得同時進行。
2、汽車式起重機行駛時,應將臂桿放在支架上,吊鉤掛在保險杠的掛鉤上,并將鋼絲繩拉緊。
3、汽車式全液壓起重機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作業前應將地面處理平坦放好支腿,調平機架,支腿未完全伸出時,禁止作業。
(2)有負荷時,嚴禁伸縮臂桿,接近滿負荷時,應檢查臂桿的撓度。回轉不得急速和緊急制動,起落臂桿應緩慢。
(3)操作時,應鎖住離合器操縱桿,防止離合器突然松開。
四、龍門吊機、桅桿吊機、電動葫蘆
1、龍門吊及桅桿吊機上平臺應設1m高的防護欄桿或擋板,操作人員應從專用梯上、下。
2、兩機同時作業,相距間距應不少于3m。
3、起重機臺駛近限位端時,應減速停車。
4、作業中若遇突然停電,各控制器應放于零位,切斷電源開關,吊物下面禁止人員接近。
5、工作完畢,應將吊鉤升起,桅桿吊機吊鉤要掛牢。水上及江邊起重機還應根據天氣情況,采取避風措施。
第7篇 塔式起重機司機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1、起重機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了解機械構造和使用,必須熟知機械的保養和安全操作規程非安裝及操作人員不得攀登塔機。
2、起重機正常工作溫度為-10。+40。,風速低于20m/s,如遇雷雨、大風、濃霧天氣,起重機應停止工作。
3、起重機停止工作后,應檢查并保證起重臂可隨風自由轉動。
4、夜間工作時,施工現場必須有足夠照明。
5、司機室內禁止存放潤滑油、油棉紗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冬季電爐取暖必須注意防火。
6、起重機必須有良好的電氣接地裝置,防止雷擊。
7、塔機應執行定人定機,專機專人負責制,非機組人員不得進處司機室擅自操作,在處理電氣故障時,必須有電氣人員2人以上。
8、起重機停止作業時,回轉制動必須松開,登鉤開起,小車停在臂架端部,即最大幅度處。
9、鋼絲繩斷股超過5%或直徑磨損超過5%均應更換新的鋼絲繩。
二、安全作業規程
1、作業時,嚴禁閑散人走近起重機工作范圍內,起重臂下不得站人。
2、起重作業時,應有專人與司機聯系并指揮吊裝作業。
3、司機必須得到信整改并鳴鈴示警后才能操作,作業時要思想集中。
4、司機必須按著本塔機起重特性的規定作業,嚴禁超載、超力矩工作,更不允許將有關安全裝置拆卸后作業。
5、起重機不得斜拉或斜吊物品,并禁止用于拔樁或類似作業,冬季禁吊地面凍結物品。
6、在有正反轉的機構中,需反向時,必須在轉動慣性消失后,電機停轉后才能開動反向開關,嚴禁突然開動反轉開關。
7、對有快慢擋的機構操作,必須由慢到快,或由快到慢,嚴禁越檔操作,每越過一個檔位的時間,應保證2-4秒。
8、嚴禁使用起重機的吊鉤載運人員。
9、司機進入司機室必須將門插銷插牢。
10、司機室的承載負荷不得超過150公斤,操作或維修時,司機室內的工作人員不得超過2人。
11、作業時,起重機的扶梯和平臺上嚴禁站人,不得在作業時調整或維修機構和電氣設備。
12、吊鉤落地后,不得再繼續放松鋼絲繩。
13、停止作業后,必須將吊起并超過周圍的建筑物高度,將牽小車停留在距塔身中心5m處(起重臂拉桿吊點位置下方)。
14、離開司機室前,應切斷室內電源開關,鎖好司機室門鎖,下機后,應切斷地面總電源。
15、多機作業時,應注意保持機間操作距離,各機吊鉤懸掛重物之間距離不得小于3米。
16、在夜間,無論塔機是否作業,均接通障礙燈電源。
17、自升塔機頂升作業時,必須遵守塔機頂升作業中的各項規定。
18、塔吊司機作業時,必須做到“十不吊”和“兩不撞”。
第8篇 橋式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 起重機司機應由經培訓合格的專職或兼職的司機操作,其他人員除維修外,不得隨便進入操作室。
2. 起重機司機在工作之前需進行詳細檢查各控制手把操作是否靈敏可靠,起吊用具是否安全可靠。
3. 每次開車前都應按響電鈴,發出開車信號引起周圍人員的注意。
4. 起吊重物時要有專人指揮,起動、停止要緩慢,禁止突然變速變向。吊物要與地面垂直,不得斜吊,吊運物件未離開地面時不得開車行走。
5. 起吊重物或長物時要試吊,稍離地面應停止,觀察物體是否平衡,之后再作起吊與運行。
6. 吊車行走時,一定要將吊鉤卷起距地面3米以上,如有障礙物應超過障礙物0.5米以上。
7. 吊起物體不得離地面過高,一般不得超過1米以上,吊物不得在行人頭上經過。
8. 司機必須熟悉天車性能,不得超載運行。
9. 起重機司機換向時,一定要等物體停穩后,再向反向起動。
10. 起重機司機所用的吊具應符合起重安全規定,非指定吊具不得使用,所用吊具不合格和捆綁不牢固,司機有權拒吊。
11. 起重機司機不準吊人,如確需升降人員,必須制定專項措施,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12. 起重機司機在工作中或通電后,禁止打開電氣設備外殼。
13. 凡控制器或操作手把失靈,均不得開車,應及時修理。
14. 工作完畢必須收上吊鉤,各操作手把和按鈕回零位,拉下總停止開關。
第9篇 輪胎式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新機或經過大修以及改變了原主要性能的起重機,應經額定或核定載荷的靜、動載荷試驗和檢查驗收合格,辦妥交接手續后,方可投入運行。
2.超過預修期而需繼續運行時,必須通過技術鑒定,規定允許超期使用期限,采取相應措施,并經機電,技安部門批準后,方可繼續使用。
3.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年滿18周歲,辨色能力、視力良好,身體健康,無精神病、高血壓、心臟病、癇病、視力聽力不正常等禁忌性疾病。
4.操作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經理論,實際操作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如起重機司機還要進行機動車駕駛,還需取得公安機關頻發的“機動車駕駛證”后方可進行道路駕駛。
5.每臺起重機應配備專職司機。
6.值班人員必須穿戴整齊,女同志應將長辮塞入帽內。
7.嚴禁酒后或精神情緒不正常的人員操作。與本機無關人員禁止上機。
8.應保持起重機內外零部件完整,如有丟損,應及時補齊修復。
9.起重機上配備的變幅指示器,重量限制器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不得拆封,要求保證動作靈敏可靠,不得以安全裝置代替操作機構進行停機。
10.起重機吊有重物時,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室;作業時,司機不得答接手機,不得從事與操作無關的事情。
11.夜間作業時,機上及工作地點應有足夠的照明。
12.遇六級以上大風或雷雨,大霧時,應停止作業。
13.汽車式,輪胎式起重機在公路上行駛時,要嚴格執行汽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14.起重機上應設置足夠的消防器材,并布置于易于摘取的明顯部位,操作人員都應掌握其使用方法。
15.用汽油,酒精清洗機件時,嚴禁煙火,清洗完畢后,要及時處理干凈。廢油擦拭后的破布,棉紗等不得亂潑,亂放,應集中妥善保管或處理。
16.起動前要檢查冷卻水,潤油滑,燃油,液壓油是否充足,各輪胎氣壓是否達到規定標準,各連接部位的螺栓是否牢固。
17.拉緊手制動器,將變速桿,取力器(pt0桿)都置于空檔位置,踩下離合器踏板,并適度踏下加速踏板,連通起動開關,進行起動。每次起動時間不得超過10s,一次起動未成,約停30s后,方可再次起動。如果3次未成,則應檢查原因,設法排除故障。
18.低溫起動時,必須使用預熱裝置,先用起動機驅動發動機空轉幾轉后,方可給油起動。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用明火烤油底殼。
19.發動機起動后,緩慢放松離合器踏板,觀察各儀表的指針是否動作,機電壓力是否達到本機要求的壓力。怠速運轉3min~5min,使發動機水溫上升到50℃~60℃(正常工作水溫75℃~90℃),然后經中,高速運轉,觀察發動機有無異聲,焦臭氣味,漏油,漏水,漏氣等現象。在機油壓力和水溫未達到規定要求的最低標準之前,不得高速運轉。無論何時,發動機都不應在無負荷的情況下長時間高速運轉。
20.作業前的準備規則
20.1應熟悉所使用的起重機的主要技術參數,掌握起重機特性曲線的使用方法,嚴格根據特性曲線允許的工作范圍來起吊物品,根據現場條件(物品重量,作業半徑,起升高度)選擇滑輪組倍率,起重臂長及仰角。
20.2絕不允許為了擴大起重機的作業范圍而摘去起重機的安全裝置,也不允許采用增加平衡重量,來達到增大起重量的違規操作。
20.3各操縱桿應置于空檔位置,并鎖住制動器踏板。
20.4發動機在中速下接合輸出動力,使液壓油及各齒輪箱的潤滑油預熱15min~20min,寒冷季節可適當延長預熱時間。
20.5起重機進入現場應檢查作業區域周圍的環境條件,起重機應在平坦堅實的基礎上放支腿作業,并應全部伸出水平支腿,禁止在未伸出狀態下從事起吊作業。支腿不得支撐在有暗溝涵洞及地下不明構筑物上面和松軟泥土地面。
20.6汽車式起重機支腿時應使機身處于水平狀態,輪胎不可接觸地面。放支腿時,應先放后支腿,后放前支腿;收支腿時,必須先收前支腿,后收后支腿。
20.7作業時,不要扳動支腿操作機構。如需調整支腿時,必須將重物放至地面,臂桿轉至正前方或正后方,再進行調整。
21.主臂操作規則:
21.1變幅應平穩,嚴禁猛然起落臂桿。
21.2作業時,臂桿可變傾角不得超過制造廠規定;如制造廠無規定時,最大傾角不得超過78°。
21.3作業時,不得在起吊負荷時進行伸縮臂作業(除廠家另有規定外)。
21.4變幅角度或回轉半徑應與起重量相適應。
21.5回轉前要觀察周圍情況,回轉前方和吊車尾部不得有人和障礙物。
21.6必須在被吊物體停止晃動后,方可改變轉向。當不再作回轉時,應鎖緊回轉制動器。
21.7起吊作業應在起重機的側向和后向進行,向前回轉時,臂桿中心線不得越過前支腿中心。
21.8臂桿對外伸時,第二,三節必須同步,如其中一節發生遲緩現象,應即予調整。第四節臂桿只有在第二,三節全部伸出后才允許伸到需要的長度。
21.9臂桿向外延伸時,應充分下降吊鉤,以免發生過繞。
21.10臂桿向外延伸,當限制器發生報警時,應立即停止不得強行繼續外伸。
21.11當臂桿外伸或降到最大工作位置時,要防止超負荷。
21.12在縮回時,臂桿的仰角不得太小,先縮回第四節,然后再將第二,三節縮回。
22.副桿延伸與收存的規則:
22.1延伸副桿時,工作范圍內應無任何障礙物。
22.2延伸或收副桿時,各支腿應完全伸出。
22.3副桿需外伸時,將第一節臂桿稍低于水平,擦入副桿根部與第四節相連的旋轉軸銷后,取出與第一節相連的栓掛軸銷,由人工旋轉副桿與第四節相對接并插入另一側連接的固定銷。
22.4 收存時,應根據指揮信號,拆卸或存放副吊鉤。在操作中力矩限制器可能會使起重機停止動作,此時,應操作力矩限制器釋放扭矩,以便收存工作繼續進行。
22.5 收存時應特別注意不可將鋼絲繩絞得太緊。
23.提升和降落的規則
23.1 起吊前,應查該起重機特性曲線表確定臂桿長度,臂桿傾角,回轉半徑及允許負荷間的相互關系,每一數據都應在規定的范圍以內,絕不允許超出規定,強行作業。
23.2 應定期檢查起吊鋼絲繩及吊鉤的完好情況,保證有足夠的強度。
23.3 起吊前,要檢查力矩限制器,上升極限位置限制器,過卷揚警報,斷路裝置,幅度指示器等是否靈敏可靠。
23.4 為防止作業時離合器突然脫開,應將離合器操縱桿加以鎖緊。
23.5 正式起吊時,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cm~30cm,然后停機檢查重物綁扎的牢固性和平穩性,制動的可靠性,起重機的穩定性,確認正常后,方可繼續操作。
23.6 作業中如突然發生故障,應立即卸載,停止作業,進行檢查和修理。禁止在作業時,對運轉部位進行修理,調整,保養等工作。
23.7 當重物懸在空中時,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室。
23.8 起吊鋼絲繩從卷筒上放出時,剩余量不得少于3圈。
24.應盡量避免雙機抬吊。確因工作需要雙機抬吊時,必須兩機性能相同,負荷分配均勻,荷重不得超過兩機總起重量的75%,單機所分擔的負荷不得超過該機額定重量的80%。起吊時動作要一致,禁止回轉臂桿,嚴格服從統一指揮。
25.有下列情況之一發生,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吊運:
25.1 捆綁不牢,不穩的貨物;
25.2 吊運物品上有人;
25.3 起吊工作需要超過起重機的規定范圍時;
25.4 斜拉重物;
25.5 物體重量不明或被埋壓;
25.6 吊物下方有人時;
25.7 指揮信號不明或沒有統一指揮時;
25.8 工作場所不安全,可能觸及輸電線路,建筑物或其它物體。
25.9 吊運易燃,易爆品沒有安全措施時。
25.10 起吊重要大件或采用雙機抬吊,沒有安全措施,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時。
26.行駛前,必須先將穩定器上的調整螺絲松開,收回支腿,插好銷軸。
27.將起重機回轉制動器鎖住,各操縱桿放在中間位置,關閉上盤操作室車門。
28.用鋼索將吊鉤拉掛在保險杠拉鉤上,但要保持一定的松動量,不得過緊。
29.行駛時起重機架上嚴禁乘人。
30.應注意行駛路線上的駕空電線,橋梁與涵洞的高度和允許載重噸位,不得冒險通過。
31.行駛時應遵守道路交通規則。
32.行駛時,制動氣壓應大于490kpa。
33.起重機收班時應停在指定的停車庫房(場)位置。路途應停靠在安全平坦,不妨礙交通的地方(或指定的停車位置),拉緊手剎車,掛入低速檔。在坡道停車,車頭向上坡時掛一檔,車頭向下坡時掛倒檔,并用三角木把車輪塞死。
34.停車時低速運輸幾分鐘后再熄火,寒冷季節應放凈未加防凍液的冷卻水。
35.應根據氣溫變化情況,選用合適的液壓油,潤滑油(脂)和燃油。
36.對液壓油,潤滑油(脂)和燃油必須十分清潔。添加時,加油口要擦凈,加油口有濾網時,不得取下濾網加油。
37.要盡量減少液壓系統的折卸工作。
38.燃油箱應在每日作業終了后加滿。
39.放泄液壓油和潤滑油,應在作業終了,油溫尚未完全冷卻以前進行。
40.檢查加注油時,均須將起重機停在平坦的地方進行。
41.冷卻水必須用潔凈的軟水。加入冷卻水時應先加入總量的80%,然后啟動發動機,待冷43.放泄冷卻水,必須待水溫降到60℃以下進行。
42.寒冷季節,冷卻水滲入防凍液的比例,應依據所在地區最低氣溫再降10℃的溫度來決定。
43.發動機在更換冷卻水,油料和附件后,應先空轉5min~10min,排除回路中氣體,經檢查后再補充油,水。
44.蓄電池的電解液的比重應依據不同氣溫進行調整,添加蒸餾水應在當班作業前進行。
45.對傳動部分進行保養時,必須可靠切斷動力。
46.檢查鋼絲繩其斷絲根數,磨損量或其它損壞是否達到或超過報廢標準,檢查卷筒上是否有竄槽或疊壓現象,固定位置是否牢固可靠。
47.日常保養工作,按各保修工作中的例保項目執行。
48.交接班必須在機上或機械工作地點進行。
49.交班人員要切實作好機械的例保工作,認真填寫機械運行記錄。未經交班,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50.接班人員要提前15分鐘到達工作地點,做好接班準備。
51.交接雙方要認真做好“五交”,“三查”。即交生產任務,施工條件及質量要求,交機械運行及保養情況,交隨機工具及油料,配件消耗情況,交事故隱患及存在問題。查機械運行記錄是否完善,查隨機工具是否齊全,發現問題,要查明原因,協商處理。重大問題應向有關部門報告。
52.交班人員不得隱瞞事故,由于交待不清發生問題,由交班人員負責。
53.機械發生故障,應由當班人員處理完畢。若處理時間過長,在取得有關領導同意,并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開始接替以后,方可下班。
54.交接雙方要認真填寫交班記錄,并共同簽字認可。
第10篇 起重機司機操作規程
一、起重機一般安全要求
1、起重機司機必須有良好的視力和聽力,并了解所操作機械的構造和性能,熟悉操作規程,保養方法和安全要求知識。
2、操作中要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當信號不明或不清對,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不得盲目開車或起吊。
3、吊裝工作場所應有足夠的空間,要注意周圍及上空有無障礙物。吊車不得在架空輸電線路下工作,在架空輸電線路一側工作時,應保持安全距離。在雨霧天工作時,安全距離應適當加大。
4、在易燃易爆附近,一般不應進行起吊作業。特別不應使易燃物靠近排氣管。吊車加油時,嚴禁吸煙和接近明火。
5、嚴禁吊車超負荷吊裝和運行。
6、吊車吊裝應站在平坦堅實并與溝槽、基坑保持適當距離的地面上。若地面松軟或不平時,應夯實整平,并且道木墊實。
7、重物提升,應先吊離地面100~300毫米進行試吊,無問題后方可起吊。
8、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操作要平穩,禁止忽快忽慢和突然剎車。作反向操作時,必須待吊車停穩后再換向運轉,禁止突然變換方向。
9、不許橫拖和斜吊。嚴禁吊拔埋在地下的情況不明的物件或凝結在地面、凍在冰上的物件。
10、吊車吊著重物回轉時,應慢速進行,速度不應超過規定值。禁止在斜坡處吊重物回轉。
11、左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吊重時,嚴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吊裝動作。一般情況吊重時,不得進行伸臂及縮臂,若必要時,應符合起重圖表的安全要求方可操作。
12、吊車一般不允許吊重行車。若必須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道路應平坦堅實,重物離地盡可能低,并用繩索拉住,緩慢行駛,同時要鎖死回轉機構。
13、起吊物件上禁止站人,不準把吊車作為運送人員使用。起吊時不準在吊臂或吊起的重物下站人。
14、空負荷運行時,吊鉤與地面間距不得少于2米;帶負荷運行時,重物必須高于運行路線上最高障礙物0.5米以上。
15、起吊重物嚴禁自由下落,應用手剎或腳剎控制緩慢下降。
16、鋼絲繩在卷筒上要排列整齊,當吊鉤放到最低位置時,卷筒上至少應保留4圈鋼絲繩。起吊中禁止用手觸摸鋼絲繩和滑輪。
17、吊車在坡道上行走時,禁止溜放滑行。行走時需要換向,必須在吊車停住以后進行。
18、兩車或多車抬吊時,必須有統一指揮,動作配合協調,吊重應分配合理,不得超過單機允許重貨的80%。
19、停止工作時,必須剎住制動器。工作完畢,吊鉤和吊桿應放在規定的妥當位置。所有控制手柄應放到零位。并關門上鎖。
二、汽車吊與輪胎吊
1、司機應遵守運輸車輛司機的一般安全要求。
2、汽車吊行駛時,應將起重臂放在支架上,吊鉤桂在保險杠的掛鉤上,并將鋼絲繩拉緊。行駛時防止障礙物刮壞吊裝機構及小駕駛室。
3、使用支腿時,應在支腿底板下鋪以墊木將機身頂起,并保持水平。
4、起吊時汽車駕駛室內不許有人,禁止將重物吊越汽車駕駛室。
5、汽車吊工作完畢后,收支腿、回轉吊桿不得同時進行。應先回轉吊桿至行走位置再收支腿。
三、液壓吊車
1、支腿未完全伸出時,禁止吊裝作業。在松軟或泥濘地面上工作時,應墊上大面積厚鋼板,以增大支承面積,防止下沉。
2、有負荷時不得伸縮吊臂扒桿。接近滿負荷時應檢查臂桿的撓度?;剞D不應急速和緊急制動,起落臂桿應緩慢。
3、嚴禁閉掉報警裝置開關,報警裝置不靈時不得冒險超負荷作業。
四、屋幫吊車
1、行駛拐彎時不得過快過急,如角度過大,應分次轉彎。接近滿負荷時,嚴禁吊桿與履帶垂直。
2、吊物行走時桿應在履帶正前方,并剎住回轉、臂桿、吊鉤的制動器。
3、自行近距離轉移工作地點時,吊臂應降至20至30度,并將吊鉤收起。如吊臂接長超過制造廠規定長度時應拆短后才能行走。長距離轉移工作地點應拆下吊桿用平板拖車運輸。吊車上拖車時履帶要對準跳板,爬坡角度不大于15度,嚴禁在跳板上調位、轉向及無故停車。吊車在拖車上,剎住各部制動器,用三角木墊住履帶,吊桿放在零位。
4、電動履帶式吊車移動時,不得強拉硬拽電纜線,應由戴絕緣防護手套的人員拿著跟車轉動。
五、龍門吊車、橋式吊
1、司機上下耍走專用梯子和平臺,不準走軌道或從這一吊車爬到另一吊車上。
2、控制器應逐級開動。在機械完全停止運行前,通常情況下禁止將控制器從順向位置猛轉到逆向位置進行方向運行或制動。
3、橋式吊車大梁兩邊應設1米高的防護欄桿或檔板。龍門吊車應設固定電纜卷筒吸放電纜,不得在地面拽拉,以防磨損漏電。
4、吊車不得開到軌道兩端,距頂端距離至少8米。吊車駛近限位端時,應減速停車。一般情況下不得用限位開關停車。
5、工作中若突然停電,各控制器應放于零位,切斷電源開關。吊物下禁止人員接近。
6、吊車工作完畢應停到規定位置,并將吊鉤升到上面,控制器處于零位,切斷電源。
六、塔式吊車
1、工作前應將軌鉗提起,清除軌道上障礙物,擰好夾板螺絲。軌道應接地良好。
2、作業時應將駕駛室窗子打開,注意指揮信號。冬季駕駛室內取暖應有防水、防觸電措施。
3、操縱控制器時應從零位逐級扳動。沒有限位開關的吊鉤,其上止點距吊臂桿頂端必須大于1米。
4、多機作業時應注意保持各機操作距離。各車吊鉤所懸吊重物的距離不得小子8米。
5、吊車行走或工作時,禁止有人上下塔梯。
6、工作完畢后,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部,吊桿不應過高,并順向風源,卡緊軌鉗,切斷電源。
第11篇 橋式龍門式起重機司機操作規程
1.起重設備司機必須經過專業安全培訓,并經有關部門考核批準后,發合格證件,方準單獨操作。嚴禁無證人員動用起重設備。
2.必須遵守一切交通管理規則和有關規章制度,嚴禁酒后開車。駕駛時,不準吸煙、飲食和閑談。
3.工作前必須檢查各操作裝置是否正常,鋼絲繩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制動器、液壓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和靈敏可靠。嚴禁機件帶病運行。
4.司機與起重工必須密切配合,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指揮。操作前,必須先鳴喇叭,如發現指揮手勢不清或錯誤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工作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必須立即停車,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繼續工作。
5.起重機在運行時,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駕駛室和上下搭梯。
6.在松軟地面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在使用前將地面墊平、壓實。機身必須固定平穩,支撐必須安放牢固,作業區內應有足夠的空間和場地。
7.在起吊較重物件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10厘米左右,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和制動器等是否靈活和有效,在確認正常的情況下方可繼續工作。
8.起重機在進行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進行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起重臂的左右旋轉角度都不能超過45°,并嚴禁斜吊、拉吊和快速起落。不準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嚴禁在高壓線下進行作業。
9.起重機在工作時,作業區域、起重臂下、吊鉤和被吊垂物下面嚴禁任何人站立,工作或通行。
10.起重機在帶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與帶電線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在最大回轉半徑范圍內,其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見下表。雨霧天工作時安全距離還應適當放大。起重機在輸電線下面通過時,應先將起重臂放下。
起重臂與輸電線路間的安全距離表
輸電線路電壓 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
1千伏以下 1.5米
1~20千伏 2米
35~110千伏 4米
154千伏 5米
220千伏 6米
11.起重機嚴禁超載使用。如果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件重物時,必須有專人統一指揮,兩車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過兩車所允許的起重量總和的75%,綁扎吊索時要注意負荷的分配,每車分擔的負荷不能超過所允許的最大起重量的80%。
12.起重機在工作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卷揚過限把鋼絲繩拉斷或起重臂后翻。在起重臂起升到最大仰角和吊鉤在最低位置時,卷揚筒上的鋼絲繩應至少保留三圈以上。
13.起重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機在載荷情況下應盡量避免起落起重臂。嚴禁在起重臂起落穩妥前變換操縱桿。
14.嚴禁乘坐或利用起重機載人升降,工作中禁止用手觸摸鋼絲繩和滑輪。
15.起重機在工作時,不準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16.無論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懸掛在空中。夜間作業要有足夠的照明。
17.工作完畢,吊鉤和起重臂應放在規定的穩妥位置,將所有控制手柄放至零位,并切斷電源。塔吊、平板吊應停在軌道中間位置,并鎖住夾軌鉗。
第12篇 門座式起重機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第一條認真執行《雜貨作業安全通則》。
第二條必須熟知指揮信號。
第三條作業前應查看周圍環境,檢查門機狀況及各種安全防護裝置是否良好,并進行空載試車。
第四條當聽到、看到緊急信號或遇到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機或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
第五條認真觀察儀表工作情況,密切注意設備是否有異響、異味及油、水灑漏現象。
第六條當作業環境不適合設備操作時,應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系。
第七條作業開始前,應鳴笛警示。
第八條貨物吊起后不宜過高,越過障礙物即可。
第九條在作業中要做到眼隨鉤走、余光了望、穩起、穩落,在吊運大件貨物或設備時,必須慢速操作。
第十條吊鉤不準觸地,以免鋼絲繩從滑輪中脫出。
第十一條不準與艙內流動機械在同艙同時作業。
第十二條待吊貨物上有人時不準起升、變幅或旋轉。
第十三條重鉤或鉤上掛有工屬具時,不準懸空待命。
第十四條吊鉤運行線下有人或車時不準作業。
第十五條不準用吊鉤牽拉車輛。
第十六條不準吊運重量不明的物體。
第十七條電機溫度超過規定,應暫停作業,待溫度降低到允許范圍后方可繼續作業。
第十八條作業中突然停電時,必須將控制手柄放回零位。
第十九條當風力大于7級(風速>13.8m/s)時應停止作業,并及時采取可靠的防風措施。
第二十條作業結束后,吊臂應收到最小幅度,不準垂岸對海停放。吊鉤升到頂端,并采取防風措施后切斷總電源(18、19、20、21號泊位的門機要按規定位置停放,不準影響航標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