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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用電操作規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21 11:22:07 查看人數:59

船舶安全用電操作規程

第1篇 船舶安全用電操作規程

1、船舶電氣設備的檢修、保養、安裝等作業,必須由專職電工(持證)進行操作,禁止其他人員進行操作。

2、進行電氣保養、檢修作業,必須穿專用絕緣工作鞋,并定期進行測定。

3、檢修、保養電氣設備時均應切斷電源作業,并在啟動箱或配電板處掛好摻蠱舳瘮、摻購險等警示標志,作業完畢由掛牌人本人摘除。

4、主配電板前后及分配電板等處鋪墊絕緣橡膠,并保持完好。配電板、配電箱內不能存放任何物品。

5、主配電板、分配電箱、高壓插座部位均應有高壓紅色標志,另外其附近擺放適合撲救電氣火災的滅火器。

6、一般情況下應斷電作業,特殊情況須帶電作業的,必須有兩人以上進行工作,一人作業,另一人監護,并使用相應的勞防用品,如絕緣鞋、絕緣手套等,并看好電源開關位置,緊急情況下迅速斷電。

7、定期對本船的電氣設備進行絕緣測量,絕緣值一定要符合規定值。

8、使用小型移動工具一定要安裝接地線,并在使用前檢查電源線有否破損情況,禁止使用電源線有破損或局部裸露的電動工具。

9、禁止使用明火電爐,特別是大功率的電爐,不能隨意提高保險絲的容量。

10、對檢修后的電器設備,必須進行絕緣測量,一般船上的電器設備絕緣應大于5~7兆歐以上。

11、手提式移動的照明,必須使用安全電壓36v以下,不得使用自耦式變壓器。

12、電瓶間內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保持良好的通風,嚴禁煙火,嚴禁明火作業。

13、泥漿泵使用必須安裝獨立的分電箱,每臺泵必須安裝獨立的自斷空氣開關(功率應相匹配)。

14、電源線的連接中間不能有接頭,如有接頭必須安全水密盒,并固定好,要有良好的接地線。

15、泥漿泵的電機接線盒一定要水密,電機應采用水密電機,并經常檢查絕緣情況,一般要求在5兆歐以上。

16、針對木質船做發電站使用,必須安裝較好的接地線裝置,在海水中打入2米以上的鐵棒連接用電設備。

第2篇 船舶機艙部安全操作規程

1. 發動柴油機前,要檢查蓄電池并加足電解液,檢查空氣壓力、冷卻水、潤滑油、燃油,并用人力盤車兩周,方可發動。

2. 發動后,油壓不在規定的范圍內,應立即停車檢查,水溫達不到規定溫度不得回令通知用車。

3. 柴油機運轉時要注意聲音、氣味,發現異常情況立即通知當班駕駛人員停車。

4. 停船時關閉油、水、海底等不用之閥門。

5. 冰凍季節應采取防凍措施。

6. 班前檢查舵系,機、電設備和機艙管系,必須符合航行、施工作業條件。

7. 看清、聽清傳令信號,正確操作。

8. 在輪機長統一領導下進行工作。機艙當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集中精力,認真操作管理,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不得擅離崗位,做好主、輔機、電器系統的維修保養工作和啟動前的檢查準備工作。保證主、輔機及各類設備正常啟動運轉,各指示儀表的指針處在正常范圍后,通知甲板部使用。

9. 做到主、輔機無泄漏,做到供水、供電、供油正常,各液壓、氣動管系暢通,壓力正常,保證生產連續性。

10. 認真檢查主、輔機運轉、油泵、馬達、絞車、離合器、剎車等機械工作情況。注意監聽和觀察機械設備有無異常響聲。保證船舶供油、供電工作正常。

11. 值班人員應及時準確地執行駕駛(操作)室車鐘指示,不準開錯車,緊急用車時更應做到操作及時、準確、安全、可靠。

12. 當班人員應巡回檢查儀表及各類設備、壓力、溫度、水位等情況,有異常現象及時排除,并將詳細情況及時記入輪機日志。

13. 做好機艙運轉應變準備,當機艙發生各種故障時,應積極采取措施排除;如遇特殊情況需要慢車或停車時,應由當班輪機員與當班駕駛員(或操作員)聯系,并報告輪機長。

14. 發生機械事故,應采取緊急措施,防止事故的擴大,立即向船舶負責人報告,并及時查明原因,填寫故事報告。

15.認真做好《輪機日志》及《車鐘記錄》《油類記錄簿》,做好預防檢查、養護、修理工作、零配件更換、燃潤料消耗的記錄,及時填報各類報表。

16. 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工作完畢整理工具,打掃機艙清潔衛生保持機艙整潔,做好機艙及設備防凍工作,做到文明生產。

第3篇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操作規程

一般規定

1、 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有關船舶安全管理規定。

2、 船舶航行應該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等相關規定。

3、 施工船舶必須在核定航區或作業水域內施工。

4、 施工船舶應按規定配備有效的通訊、消防、救生、堵漏設備,制定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及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5、 施工船舶的梯口、應急場所等應設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或標示。樓梯、走廊、通道應保持暢通。

6、 作業、航行或停泊時,施工船舶應按規定顯示號燈或號型。

7、 施工船舶的各種設備、設施、安全裝置及工索具等應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或更換。

8、 船舶甲板、通道和作業場所應根據需要設有防滑裝置。在大風浪中航行或冰凍天氣作業時,甲板、通道和作業場所應增設臨時安全護繩。

9、 上下船舶應安設跳板,張掛安全網。使用軟梯上下船舶應設專人監護,并備有帶安全繩的救生圈。

10、施工船舶應根據施工水域的水底土質、水深、水流、風向等,選擇適合的錨型、錨重及錨纜。

11、拋錨應在專人指揮下進行,并應根據風向、潮流、水底土質等確定拋出錨纜長度和位置,并應避開水下電纜、管道、構筑物和禁止拋錨區。

12、拋錨過程中,施工船舶的錨機操作者應視錨艇和本船移動的速度以及錨纜的松緊程度放松纜繩,不得突然剎車。

13、施工船舶不得在未成型的碼頭、墩臺或其他構筑物上系掛纜繩。

14、在內河施工時,施工船舶位于或跨越航道的錨纜應采用鏈式沉纜。

15、在流速較大的河段作業時,施工船舶的縱軸線應與水流方向基本一致,不宜橫流駐位;必須橫流駐位時,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16、施工船舶穿越橋孔或過江架空管、線前,必須預先了解其凈空高度、寬度、水深、流速等情況。

17、在狹窄水道或來往船舶較多的水域施工時,通訊頻道應有專人值守,并及時溝通避讓方式。

18、解、系纜繩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解、系纜繩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命令進行作業,不得擅自操作。

2) 作業人員不得騎跨纜繩或站在纜繩圈內,向纜樁上帶纜時不得用手握在纜繩圈端部。

3) 絞纜時,絞纜機應根據纜繩的受力狀態適時調整運轉速度。危險部位有人時,應立即停機。

4) 拋撇纜前應觀察周圍情況,并提示現場人員。

5) 移船絞纜應觀察錨纜的狀況,不得強行收絞纜繩,且不得兜曳其他物件。

6) 陸域帶纜必須檢查地錨的牢固性。纜繩通過的地段,必須懸掛安全警示標志,必要時設專人看護。

7) 施工船舶靠泊后,系纜長度應根據水位變化及時調節。

19、舷外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船上應懸掛慢車信號,作業現場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2) 作業現場應有監護人員,并備有救生設備。

3) 船舶在航行中或搖擺較大時,不得進行舷外作業。

4) 舷外應設置安全可靠的工作腳手架和吊籃。

20、使用船電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船舶電氣檢修應切斷電源,并在啟動箱或配電板處懸掛“禁止合閘”警示牌。

2) 配電板或電閘箱附近應備放撲救電氣火災的滅火器材。

3) 帶電作業必須有人監護,并采取可靠的防護、應急措施。

4) 船上人員不得隨意改動或增設電器,并禁止使用超過原設計容量的電器。

5) 船舶上使用的移動燈具的電壓不得大于50v,電路應設有過載和短路保護。

6) 岸電和船電系統為中性點接地的三相交流系統時,船舶接岸電必須將岸電接地線與船體接地設施進行可靠連接。

7) 蓄電池工作間應通風良好,不得存放雜物,并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21、進入施工船舶的封閉處所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施工船舶均應制定進入封閉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2) 施工船舶應配備必要的通風器材、防毒面具、急救醫療器材、氧氣呼吸裝置等應急防護設備或設施。

3) 作業人員進入封閉處所前,封閉處所應進行通風,并測定空氣質量。

4) 作業人員進入封閉處所作業時,封閉處所外應有監護人員,并確保聯系暢通。

5) 在封閉處所內動火作業前,動火受到影響的艙室必須進行測氧、清艙、測爆。通風時,嚴禁輸氧換氣。作業時,必須將氧氣瓶或電焊機放置在封閉處所外。

6) 封閉處所內存在接觸性有毒物質時,作業人員應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22、收放船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收放舷梯應控制舷梯的升降速度,舷梯上嚴禁站人。

2) 舷梯、橋梯的踏步應設置防滑裝置。

3) 舷梯、橋梯下應張掛安全網。

23、救生艇上的設備和物資應完好有效,救生艇應按規定進行應急操作演練。

24、施工船舶不得搭乘或留宿非作業人員。

第4篇 船舶電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船舶電工安全技術操作要求。

本規程適用于船舶電工安全技術操作。

二、安全技術操作要求

船舶電工必須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簽發的電工特種作業證,掌握本工種范圍內的電氣安全知識,掌握觸電急救方法,方可從事作業。

三、作業前的安全技術要求

1.必須清楚作業項目的工藝技術要求,安全技術要求和應采取的安全組織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

2.檢查所用工具、測量儀表等應完好、靈敏,安全可靠。

3.按規定穿戴使用好勞動防護用品。

4.檢查船只施工設施的安全防護裝置是否完好。

四、作業中的安全技術要求

1.登船作業必須戴好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扎好安全帶,船舶電工不得單人從事作業。

2. 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必須有牢固可靠的接零(地)保護或裝有漏電保護裝置;并嚴格按gd 3787-1993《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執行。

3. 使用的鉗子、螺絲刀、電工刀等工具的手柄必須是絕緣良好的;使用的噴燈不得有漏油、滲油或裝油過滿現象,也不得打氣過多。

4. 進艙作業前必須檢查確認艙內有無有毒有害氣體和易燃易爆氣體。

5. 船只固定照明由專門人員負責安裝,其他電工人員不準私拉、亂動船只上的固定照明設備及線路,不許亂移大網燈,局部照明只允許采用36v以下安全電壓有防護罩的手提式照明燈。

6. 不準隨意動用本工種范圍以外的電氣設備;不準私自捆綁物件吊運;不許亂動或拆卸船只上設置的一切安全設施;不許私自搭設吊板和拆除吊板;不許坐在艙口、甲板邊沿休息;不許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能產生火花的作業;不許帶負荷拉、合閘。

7. 高處作業吊板上不許放重物,所需另件和工具必須隨身攜帶,防止墜落傷人。

8. 試驗負荷用的設備要有專人監護,并應掛告示牌。

五、裁割電纜線的安全要求

1. 確認電纜型號規格,按電纜冊注明的長度切割電纜時,應注意機械工具的使用安全。

2. 電纜轱轆庫內吊運、路途運輸、吊運上船,都應防止滾動。電纜轱轆上的電纜頭要綁扎牢固,防止脫落。

3. 在船上處理電纜端頭時,必須帶手套,必須注意刀子前進方向,以防人身傷害和電纜傷害。

六、拉放電纜的安全要求

1. 拉放電纜所用的各焊件的焊接應由持證的專兼職電焊工操作,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2. 電纜上船后,不得堵塞通道。

3. 拉放電纜所用工具、繩索、小型起重機械等必須安全可靠,

4.拉放電纜前應將作業現場所有艙口、人孔等加蓋防護,防止高處墜落傷害。

5. 應服從統一指揮,密切配合。

七、設備、器具安裝的安全要求

1. 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用完后應立即撤下電源,不得過夜或只撤掉一根導線,防止觸電或火災事故。

2. 凡鉆孔高度超過面部時,操作者必須戴上防護眼鏡,操作手電鉆等轉動手持電動工具不許戴手套。

3. 設備安裝要牢靠,電器設備必須有牢靠的接零(地)保護。

4. 蓄電池安裝注意平放,正負極接線必須正確,要防止電解液溢出,酸堿電池切忌放于同一室內。

5. 為防止鉛中毒,敷設鉛皮電纜后,必須用熱水和肥皂將手洗干凈。

八、設備接線和通電前檢查的安全要求

1.設備通電調試,必須有兩人以上參加,互相緊密配合,經檢查確認無誤,方可接入電源。

2. 調試人員通電調試設備時,必須精神集中,細心觀察,嚴禁無關人員接近。

3. 臨時接線必須用絕緣導線,并執行有關臨時用電規定,用完完及時拆除。

九、通電試驗時的安全要求

1.遇有必須帶電作業時,應事先通知項目經理和安全員,并要派有一定經驗的熟練電工,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2. 在通電中突然出現部件損壞或故障,必須立即切斷電源,找出故障原因加以排除或更換零部件后,方可繼續通電。

3.通電試驗時,配電盤、發電機及通電設備的絕緣電阻應達到規定值。

4.雨天試驗發電機負荷時,負荷電阻不準露天放置。

5.作發電機負荷試驗時,必須上下左右互相聯系好,并設置專用通訊聯絡。試驗中必須隨時嚴密注意電壓、電流、頻率變化情況,配電盤周圍必須鋪設木踏板或膠皮墊,有關人員必須聽從負責人口令,開關應由專人操作,負荷電阻要設專人值班看護,劃出禁區。

6. 通電試驗結束后,必須將電源開關置于“切斷”位置。

十、航海試驗的安全要求

1. 航海前應做好備航工作,認真檢查設備器械儀表,使其處于完好狀態。

2. 航海中船電值班人員必須嚴守崗位,精神集中,不做與值班無關的事,不得飲酒。

3. 值班中如發現故障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上報。

4. 航海中船電值班人員必須按時交接班,做好當班記錄,交班人員應向接班人員說明設備、儀表的運行情況,接班人員應檢查各種設備的運行情況。

十一、船舶供電值班的安全要求

1.船舶供電值班人員,應嚴守交接班時間,按時到崗。

2. 值班時間不得脫崗和做與值班無關的事,精神要集中,按時巡查。

3. 在巡查中主要檢查電氣設備和照明設備的安全狀況,如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并做好記錄,還應及時視情況采取切斷電源等應急措施。

4.對不使用的運行設備應及時停電。

十二、作業后

1.檢查作業現場,確認安全可靠。

2. 收放好所有工具材料。

3.清除線頭、線皮,整理清潔作業現場。特別是易燃易爆品必須清除干凈。

大連船舶工業電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2007年10月

第5篇 淺海石油船舶吊裝作業安全規程

前言

為確保前還是有船舶吊裝作業安全,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總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安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勝利石油管理局海洋石油船舶公司,勝利石油管理局技術監督處。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畢昆本、李樹清、于文譜、盧世紅、任清河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淺海石油船舶進行吊裝作業應遵循的安全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在淺海水域內的船舶吊裝作業。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y 5747-1995 灘海石油建設工程安全規則

sy 6345-1998 淺海石油作業人員安全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1997年第9號

船舶交通事故統計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1990年第1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1990年1月11日

3 一般要求

3.1 作業條件

作業條件應滿足:

a) 吊裝地點的地理坐標;

b) 根據sy 5747-1995中的4.1.1.1.1和4.1.1.2的要求,提供作業水域的海洋環境條件;

c) 被吊物的重量、幾何尺寸、重心位置和吊點位置;

d) 吊裝計劃日期;

e) 吊裝技術要求。

3.2 船舶和索具選擇

3.2.1 應根據本標準3.1 選擇安全可靠的起重船。

3.2.2 輔助船的選擇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根據起重船性能選擇與之相適應的輔助船;

b) 選擇的輔助船應具有對起重船和運輸船拖帶、就位、守護、消防、起錨、拋錨和人員交通的功能。

3.2.3 索具選擇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根據被吊物的重量、幾何形狀和吊裝技術要求,選擇安全可靠的索具。索具應具有出廠合格證書和質量檢驗證書。

b) 大型、特殊構件對鋼絲繩有特殊要求的,應經發證檢驗部門認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3.2.4 起重船和輔助船應有穩性計算書。

3.3 作業設計

3.3.1 布船平面設計應包括以下內容:

a) 根據設備或構件安放的技術要求,起重船宜頂流或順流方向布置;

b) 錨點選擇應避開水下生產設施和障礙物,錨纜(鏈)的長度應根據工程地質、海況及錨抓力來確定;

c) 應根據起重船的布置和輔助船的性能,確定輔助船的合理位置。

3.3.2 吊裝設計應包括以下內容:

a) 進度計劃;

b) 操作程序;

c) 應急計劃;

d) 安全措施。

3.4 審批

作業設計完成后,按要求報批。

4 準備

4.1 人員

4.1.1 起重船、輔助船的船員配員數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的要求。

4.1.2 船員的持證應符全sy 6345的規定。

4.1.3 潛水員、吊裝指揮和吊車操作人員等應經主管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培訓和考核,并取得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的相應的有效證書。

4.2 起重船和輔助船

按要求準備起重船和輔助船。

4.3 文件和資料

起重船和輔助船的文件和資料應具有以下內容:

a) 航海日志;

b) 輪機日志;

c) 無線電日志;

d) 船舶檢驗報告;

e) 油類記錄簿;

f) 垃圾記錄簿;

g) 航行簽證簿;

h) 磁羅經自差校正表;

i) 起貨設備檢驗簿;

j) 二氧化碳稱重記錄;

k) 應變布署表;

l) 安全活動記錄本;

m) 交接班記錄;

n) 船舶檢驗部門頒發的吊重證書。

4.4 氣象

作業水域的氣象條件應滿足起重船作業的要求。

4.5 索具

按要求備足索具。

4.6 就位

根據本標準3.3.1布船平面設計進行就位。

4.7 檢查

4.7.1 起重船、輔助船就位完成后,應進行以下檢查:

a) 前、后錨機的錨鏈(纜)應受力均勻;

b) 定位點應進行復核,并作好記錄;

c) 應檢查船舶四角吃水,并做好記錄;

d) 配載系統應完好。

4.7.2 作業前,應對起重機進行以下檢查:

a) 吊機滑輪組、滾筒、鋼絲繩、銷子;

b) 吊機的升降速度、扒桿的起降、扒桿的旋轉、剎車;

c) 吊鉤(大鉤、鋪鉤、小鉤)提升高度限制器;

d) 吊重傳感器、吊重指示表;

e) 通信設備、警報器和揚聲器;

f) 扒桿下部及起重船的照明應滿足作業要求;

g) 消防器材。

4.7.3作業前應對被吊物的索具、牽引繩以及被吊物損壞(變形)情況進行檢查。

5 吊裝作業

5.1 指揮

5.1.1 指揮人員應全面掌握所用船舶性能和作業設計。

5.1.2 作業前指揮人員應認真復核準備情況,確保無誤。

5.1.3 吊裝作業中各崗位應服從指揮人員的統一指揮。

5.2 系掛索具

5.2.1 按要求,工作人員應掛好索具。

5.2.2 根據構件或設備就位方向,掛好牽引繩。

5.2.3 索具掛好后,應驗證吊點位置,確保無誤。

5.3 固定解除

5.3.1 按要求,解除被吊物的固定。

5.3.2 清理構件周圍的障礙物。

5.4 起重

5.4.1 應根據起重設計,實施起重作業。

5.4.2 大型構件或設備重量達到吊機額定起重能力的80%以上時,在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將構件或設備吊離地面或船甲板面200~500mm,停留5~10min,檢查各處受力情況、吊機情況和吊裝作業人員操作熟練程度,確認無問題時,方可正式起吊。

5.4.3 構件或設備起吊后,運輸構件的輔助船舶要及時撤離現場。

5.4.4 起吊時,提升應平穩,避免晃動及擺動,主、輔鉤同時作業時,主、輔鉤上升或下降速度應同步。

5.4.5 一艘起重船不能完成任務,需兩艘或數艘起重船共同作業時,其動作應協調,保證被吊物和船舶的安全。

5.5 安放

5.5.1 被吊物就位時,指揮人員應根據起重設計,決定被吊物離開水面的高度,然后將被吊物吊至安放位置。

5.5.2 在指揮人員的指揮下,吊鉤緩緩下降,并利用牽引繩(機械牽引或人工牽引)調整方位,使被吊物安全就位。

5.5.3 被吊物需扶正時,指揮人員應根據作業設計實施扶正,再按本標準5.5.1和5.5.2要求實施就位。

5.6 吊裝作業結束

5.6.1 起錨、吊機扒桿復位,船舶配載完成后,起重作業結束。

5.6.2 撤離施工現場。

6 應急與事故管理

6.1 淺海石油船舶吊裝作業發生應急情況時,應按作業設計中應急計劃進行處理。

6.2 事故管理應包括以下內容:

a) 淺海石油船舶吊裝作業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就近港口的港務監督報告,并按應急布署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

b) 淺海石油船舶吊裝作業事故分類與分級、報告和統計要求應按《船舶交通事故統計規則》執行;

c) 淺海石油船舶吊裝作業發生事故的調查、處理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執行。

第6篇 船舶水線鉗工安全操作規程

1、遵守一般鉗工安全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

2.班前應了解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及安全情況。

3、清洗和搬拿有飛刺或有菱角的工件,必須戴手套以防扎手。

4在高空作業時,必須檢查腳手架、踏腳板是否搭穩牢靠,必要時須系安全帶;在梯子上工作時,必須檢查梯子是否安穩,必要時須有人扶牢梯子。確認腳手架或梯子沒有問題后,方可進行操作。在操作中要注意鐵渣、工件和工具落下打傷下面人員。

5.在船艙內工作時,要戴安全帽,進出船艙要注意安全,以防碰傷、跌傷。使用的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并要有安全罩。

6、在水上船舶舷外作業時,必須穿救生衣,使用的劃子要用纜繩系穩,必要時須有專人駕船,以防落水。

7.上下層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注意上面的工件、工具等落下傷人。

8、在進行拼裝時,應與焊割工密切配合,要互相打招呼,要戴防護眼鏡,以防電焊弧光灼傷或熱工件燙傷,注意工件壓壞電線。

9、焊接和氣割工件必須由焊割工進行,如鉗工自行焊割,必須遵守焊割工的安全操作規程。

10、嚴禁酒后上崗。

第7篇 船舶木工安全操作規程

1.在高處作業嚴禁穿皮鞋或硬底鞋,防止滑跌。要檢查腳手架是否牢固。

2.作業前應先檢查工具,是否放置穩妥,尤其是快口工具,防止落下傷人。更不許將木料和其它物件往下亂扔。

3.做大型部件,事先要做好一切準備工作和檢查腳手架、繩子、杠子是否牢固。

4.不準在損壞的木板與梯子上工作,不準用臨時架子在船與船之間來往。

5.不要觸碰設備的電線與主要電器部分。

6.謹慎使用氣動工具與電動工具,不使它碰撞沖擊,并遵守其設備的操作規程。

7.凡用螺栓連接的部件,螺栓突出螺帽,不得超過10毫米。

8.保持工作地點清潔,不阻塞通道。工具保存于專用的工具箱中。

9.注意以下事項:

(1)在船舶房間或車間不準帶明火作業;

(2)不存放易燃易爆物、油污碎片、木屑等物品;

(3)不允許材料或吊件阻礙消防通路和消防器材。

——摘自《機械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8篇 船舶靠離泊安全作業規程

1、靠泊作業

1.1、所有靠泊船舶必須在碼頭允許靠泊能力范圍內并符合碼頭最低安全要求。

1.2、裝卸管理員應主動向貨運主管了解船舶名稱,總噸數,長度,寬度,吃水深度等有關船舶資料,明確船舶靠泊時間,靠泊泊位,所裝卸的品種,數量及是否有轉輸,入庫的具體罐號,確定具體使用的卸貨管線或輸油臂;

1.3、船舶到達前2小時,碼頭操作人員應到泊位檢查系船柱、登船梯等是否正常,護舷有無損壞;巡視碼頭周圍是否有障礙物,船舶靠離泊期間禁止與業務無關的船只靠碼頭,禁止在碼頭周圍捕撈魚蝦,確保調頭區及進港航道暢通無阻。并將指泊旗插在接卸區的正確位置上。

1.4、裝卸管理員通知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前做好收油準備,各崗位作業開展設備的檢查、流程的選擇和管線的連接。

1.5、碼頭操作人員檢查卸油設備(輸油臂或卸油軟管、軟管吊)、管線、閥門、靜電線是否完好,確保作業設施、裝卸設備和用電要符合有關安全要求,檢查所有消防設備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1.6、船舶靠泊前1小時,貨運主管與船舶或引航員聯系,并在約定的vhf工作頻道上守聽,為船舶提供停靠泊位附近風向、風速、水流和潮汐情況。

1.7、船舶抵泊位前30分鐘,碼頭操作人員到達現場就位,夜間靠船放置泊位指示燈。備好安全應急設備,控制和預防事故的發生。

1.8、靠泊時碼頭操作人員按照船方或引水的要求進行系纜作業,船舶完全停妥后,方可放置登船梯。

2、離泊作業

2.1、離泊前1小時,裝卸管理員應檢查泊位附近有無妨礙作業船只和其它障礙物,及時通知貨運主管。

2.2、離泊前30分鐘,貨運主管與船長或引航員聯系,協調離泊作業要求。

2.3、收起登船梯,固定妥當。

2.4、按照船舶或引航員要求解纜。

2.5、船舶離泊后,碼頭人員檢查碼頭及四周有無安全隱患,并將消防設備收起放妥。

第9篇 機動船舶安全操作規程2

機動船舶的安全操作規程2

出航前的準備

1、出航前船長應履行以下職責:

⑴、接到航次命令后應即時宣布開航時間,通知所屬船員按時回船,并備足燃油物料及全船生活物品。

⑵、檢查船員證書是否齊全有效,如有臨時代職人員,應辦理好手續,對值班人員,應詳細介紹本船的各種設備及操縱性能,并安排好工作。

⑶、檢查本輪及附拖駁船的航行證書及其它有關證件辦好情況,檢查進出港口簽證手續,如裝運危險物品,應辦理危險物品準運證。

⑷、檢查本輪及附拖駁船的助航儀器、操作機械、工屬具、拖帶設備、錨泊設備、消防救生設備,如發現問題,應采取措施排除,嚴禁帶病出航。

⑸、檢查貨物裝載情況,貨物裝載應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應通知有關人員及時整改。

⑹、通知機艙對主機、副機、軸系、管系電器設備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做好開航準備。

⑺、開航前、召開航次會議,認真落實安全措施,明確分工,職責到人。

2、開航前的備車檢查與準備

⑴、值班輪機員接到開航通知后,立即做好開航前的準備工作。

⑵、將燃料油、潤滑油、冷卻液、壓縮空氣管系中的有關閥門打開,排放日用燃油柜中的積水和沉淀物,并補足燃料油和潤滑油,保證膨脹水箱水位適當。⑶、檢查齒輪箱、推力軸承油位,并保持正常向尾軸套筒壓油,直到回油為止;向各人工加油處加注適量的潤滑油或潤滑脂。

⑷、檢查有關電器設備,打開需供電線路的開關,有警報裝置的應打開開關試驗必須正常。

⑸、檢查并補充啟動空氣壓力,排放空氣瓶中的存水,打開啟動空氣管路和氣笛管路的供氣閥,如果是電力啟動者,應檢查接線情況和蓄電池電量。

⑹、檢查水泵等傳動三角皮帶的松緊程度,機器各運動部件及軸系附近不應有遺留工具和雜物。⑺、打開氣缸上的放氣試驗堵塞,脫開離合器,人力盤車數轉,當確認無碰、卡滯現象時,方可啟動發動車。離碼頭的操作

⑴、船長應根據風向、風力、流速、流向對船舶的影響及碼頭周圍的水深和船停靠情況,決定離碼頭的方法,并告訴值班人員。

⑵、值班人員和在甲板上操作的人員一律要穿好救生衣。

⑶、收起船舷外不必要的纜繩和障礙物。

⑷、注意碼頭、泊位、周圍環境、前后船、來往船舶動態,在無妨礙他船航行時方可行動,并按章鳴放離碼頭信號,在得到附拖駁船同意后,方可動車操作。

⑸、單船離碼頭時,在有流河段,一般正常情況下,可根據水流流向,解掉首尾纜,待船首或船尾與水流成一夾角時,解掉全部纜繩,動車離開碼頭;在平流地區,可先用竹篙撐開船尾,有足夠水深后再動車。雙車船在前后檔較緊張的情況可利用雙車的車舵配合,橫移離泊。

⑹、駛離碼頭時,用車不宜過猛,用舵不宜過早,需要小舵角,防止船尾掃碼頭或其他停靠船舶。

⑺、附拖駁船離碼頭時,先通知駁船解掉岸上纜繩,聽到駁船信號后,拖輪再解掉頭纜,慢車前進,并逐漸用小舵角,使船向外張,派副班人員到船尾注意船舶動態,指揮駁船操外舵,待船及時停靠碼頭或船只無妨礙時,逐漸加快速度。

編隊帶纜操作

⑴、船舶編隊應遵守有關編隊原則,并根據駁船抵港先后,決定編隊順序。

⑵、拖輪從被拖船外舷一側緩速靠近頭檔駁船,接過頭檔拖纜,當尾到達頭檔駁時及時停車,必要時倒車,待船穩妥后,掛上拖纜,切忌盲目動車掛纜。

⑶、掛上拖纜后通知駁船隊解掉其他系在岸上纜繩,全部纜繩解掉后,由駁船吹前進號后,才可慢車前進,并逐漸用小舵角使船外揚,并指揮駁船外舵,待船隊對來往船舶及周圍停靠船無妨礙時,方可快車前進。

⑷、整隊錨泊后開航時,在掛纜前應做好起錨準備,拖輪應在上風一側駛靠頭檔駁,接過拖纜,掛好長纜,慢速前進,當長纜剛起水面時,停車,長纜著力后再緩速前進,待駁船起錨作業完畢后,才能拖帶起航。

⑸、航行中收放長纜,拖輪應先行減速,以降低船隊沖程,指揮各駁船應舵,當船隊穩直打橫彎曲時,方可收放長纜,在收放長纜時,要注意人身安全。

⑹、編隊、帶纜、收放長纜都必須密切注意來往船動態和周圍環境,在無妨礙他船和本船隊安全時,才可行動,并按章鳴放信號。

⑺、船隊編隊,一般應由正駕駛或船長進行,嚴禁一根纜繩兩頭使用,禁止從艙內或錨頭上臨時抽出帶纜。

⑻、中途掛纜時應減速,待船隊穩定后再進行,嚴禁快速掛纜。

追越操作⑴、船舶在追越前必須充分考慮航道條件,周圍環境及當時風向、水流情況,確定最佳追越方案。在狹窄、彎曲航道、船閘引航道、橋梁、灘險處及有明確規定不能追越的航段不得追越或齊頭并進,嚴禁強行迫越。

⑵、在可以追越的航道中,應按章鳴放追越信號,在取得前船的同意后,方可追越。追越船在趕上、越過、齊頭并進和脫離被迫越船四個過程中,都必須保持一定橫距,以防船吸。

⑶、拖駛船隊追越,一般應正纜為宜,外舷加強測水,指揮后駁操外舵;單船追越時,應適當控制車速,預防他船受吸流失控。

⑷、在追越過程中,要謹慎操作,加強嘹望,隨時注意被迫越船和前方動態,切實做好防碰措施。⑸、被追越船聽到追越信號后,應根據當時實際情況,用信號明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追越,當同意追越信號發出后,應采取減速和讓出一部分航道措施,以縮短追越過程。

⑹、信號未統一,嚴禁追越和強行追越。

會船操作

⑴、船舶在交會前都要認真嘹望,隨時注意周圍環境和交會船動態,如動態不明,信號不統一時,應嚴禁交會。

⑵、兩船對駛交會,順流船(下行船)應當在相距lkm以上處,謹慎考慮當時環境和航道條件,及早鳴放會船信號;逆流船(上行船)聽到信號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立即回答相應的會船信號,并采取避讓行動。雙方信號統一后不得改變。在鳴放會船號時,應同時配合使用紅綠閃光燈或白色號旗,以明確自己的會船意圖。

⑶、船舶在交會過程中,都應適當控制船速,堅持'禮讓三先'的原則,無特殊情況,各靠右讓出一部分航道,以便順利交會。

⑷、吊拖船隊交會,應盡量采取正纜,并及時鳴放一長三短信號,以引起駁船注意,保持船隊穩直,在灘險、狹窄地段交會,應加強測水,適時保持橫距,做好防碰措施。

⑸、在交會中如有碰撞危險時,雙方都應采取措施,挽救危局。

尾隨行駛操作

⑴、機動船和船隊尾隨行駛,后船與前船都應保持適當距離,以防前船突然發生意外時,能有充分的避讓余地。

⑵、后

船尾隨前船行駛,應加強嘹望,提高警惕,密切注意前船和前方動態,隨時準備采取減速、停車、倒車和倒錨。

⑶、前船在行駛中,如遇到特殊情況,必須倒車或后退時,應即時鳴放三短聲,以引起后船注意。

橫越操作

⑴、橫越船在橫越前,應當注意航道情況和周圍情況,在無礙他船行駛時,先鳴放信號一長聲,才可以橫越。

⑵、橫越船應主動避讓順航道行駛的船,不得在順航道行駛船的前方突然和強行橫越。

⑶、兩橫越船同流向交叉相遇,居左者應當避讓居右者。

⑷、不同流向的兩船或兩拖輪隊橫越相遇,逆流船應當主動避讓順流船,待順流船駛過后再行橫越。過橋操作

⑴、在過橋前必須認真掌握過橋范圍內的水流、風力、橋梁通航孔寬度和凈空高度。根據本船隊控制能力和附拖駁船情況,制定過橋操縱方法。

⑵、遵守各地有關過橋規定,過險橋應正駕駛(或船長)親自指揮操作,加強副班,備好防碰工具,正纜過橋。

⑶、正確使用車速,掌握'當快則快、當慢則慢'的原則,以保持船隊的穩直及拖輪有較良好的操縱性能。

⑷、遇有橫風,應靠上風一側,單舷測水,指揮駁船上風舵,并拆除所有擋風設施,做好防碰準備。

⑸、如流量或風力過大時,應根據拖輪的控制能力,采取分批拖帶過橋,橋孔上、下游有不正常水流時,應迎主流,切勿圖快走回流。

⑹、通過潮汐段的橋梁,應注意潮汐變化規律,掌握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切勿冒險過橋,以免發生上碰下擱事故。

⑺、過橋時應加強嘹望,加強副班,密切注意前方來船,上水讓下水船過橋,禁止在橋孔內追越,交會或齊頭并進。

⑻、天氣惡劣、視線不清時,如沒有把握過橋,應暫時停靠等候,不要冒險過橋。

通過船閘操作

⑴、船舶通過船閘前應根據閘室的長、寬度及閘室內已停靠船的情況,結合本隊情況,決定進閘隊形和艘數。如不能整隊進閘,應及時解纜并將不能馬上進閘的駁船停靠妥當。

⑵、嚴格遵守船閘管理制度,聽從船閘值班人員指揮,依次順序進閘,閘門未開滿不準進閘,進閘時不得搶擋,迫越或齊頭并進。

⑶、船舶駛入船閘引航道或到達鳴笛標處,應按章鳴放信號,并慢速調直船隊,對準閘門中間線行駛。

⑷、注意風向、水流對船隊的影響,正確使用車舵,當駛近閘室時應保持最小牽引力,以穩定船隊。進閘后根據船舶速度及時停車,依靠慣性前進,必要時倒車。遇有橫風時應迎上風進閘。

⑸、嚴禁在閘室內放倒錨和在扶梯、鏈條上帶纜。

⑹、船閘放水時,值班人員要注意閘室內水位升降,及時收、放纜繩,防止閘壁突出物勾損船體和擱翻船舶。

⑺、閘內水位平穩,要等閘門開滿后才能出閘,并服從船閘值班人員指揮,順序出閘,出閘時先通知駁船解手纜,撐開船首,小角度慢速起拖,向閘室中心線行駛,等全部船舶出閘后,拖輪才能加速前進。

⑻、順流通過船閘時,應注意前方航道和船舶情況,保持一定距離,必要時下阻鏈制動,出閘時注意閘門外停靠船只,加強防碰措施。

船舶調頭的操作

⑴、船舶調頭必須選擇河面寬闊,水深足夠的平直河段進行。

⑵、根據風、流的情況和方向及航道的特點確定調頭方法。

⑶、調頭前應按《內河避碰規則》規定顯示燈號、型號、鳴放聲號,密切注意來往船舶的動態及周圍環境,在確認無礙他船航行后方可調頭,調頭不能搶越他船船頭。

⑷、拖帶船隊調頭,要充分考慮航道寬度,拖帶長度及水流、水深、風向等方面情況,正纜調頭,駁船隊應配合操舵。

⑸、正確使用車舵,調頭前應適當減速,船隊順流調頭,更應及早減速。開始時操舵要慢,待駁船隊跟隨回轉后,再加車助舵,結束前應立即回舵,保持航向穩定。

⑹、航道正常情況下,輪船應盡量駛向航道一側,保持較大的回轉直徑,不得采用硬調頭的方法。拖帶船隊,更應堅持大直徑回轉,不得用舵角轉向調頭。如受航道限制,可采用固定一頭,拖另一頭的掉頭方法。

⑺、有流航道,順水調向逆水,應從主流向緩流掉頭;逆水調向順水,則應從緩流調向主流;單船順流向逆水調頭時,調頭前應減速,轉舵的舵角不要太大,防止流壓及離心力的作用,使船發生橫傾。

⑻、風浪較大時,應選擇上風一側或較平穩區域調頭,切忌在大浪區倉促調頭。

⑼、在長江調頭,更應考慮船隊的實際控制能力以及浮鼓的相對位置。

靠碼頭的操作

⑴、在靠碼頭前應考慮到船舶沖程大小、載重情況、倒車后制動能力、風流對船舶的影響、碼頭結構特點、碼頭泊位前后船的動態、水域的大小等,并考慮靠碼頭的方法,備好靠碼頭的工具。

⑵、靠碼頭時,應集中思想,謹慎駕駛,抵達碼頭時按章鳴放信號,慢車、停車利用慣性采用小舵角逐步靠攏碼頭,當到達泊位適當位置時,用倒車停穩。除在水流湍急情況下,不得使用快速靠碼頭。

⑶、在航道條件許可時,一般不采用順流停靠,應以適當車速,保持舵效,以船尾先攏、適當倒車、靠好。

⑷、靠碼頭時,風流對船舶影響較大時,應考慮采取防風、防流壓等措施。

⑸、遇有吹攏風靠碼頭,船與碼頭夾角不宜過大,應采取平移靠碼頭或拋開錨靠碼頭的方法,并做好防碰工作。

⑹、靠淺險碼頭,不可盲目動車用舵,應用纜繩、竹篙、絞套靠上碼頭,風、流推開無法靠碼頭時,應采用游移緊靠碼頭或大角度靠碼頭的方法。

錨泊操作

⑴、應選擇水深足夠,水流平穩,避風、有回轉余地、度質好的錨泊地點。⑵、備好錨、清理錨機、錨鏈作好拋錨的準備工作。如后面附拖船拋錨,應通知其做好錨泊準備。

⑶、慢速駛進錨地,并進行測探,調直船隊,當到達適宜區域后停車、解纜,在慣性消失后,船隊開始下飄時命令拋錨。

⑷、根據流速、風力、錨地水深等情況放出適當錨鏈,一般為水深的3-5倍,錨泊后按章顯示號燈、號型。

⑸、如錨地在有潮流地區,且無回轉余地,要縮短隊型或采取拋首尾錨的方法錨泊。

⑹、水流比較湍急,單錨不能保證安全時,應拋雙錨,如駁船頭檔駁已拋錨,還可命令其它駁船拋錨。

⑺、單船拋錨停靠躉船時,船首不得超越躉船前方的一端。

⑻、錨泊時,如水深不足,應放出錨浮,以引起他船注意。

⑼、嚴禁在水底電纜上游附近,水下電纜界限標內、架空電纜下,水下管口道及其他禁止拋錨的航段

內錨泊。

第10篇 船舶電氣調試員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目的和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船舶電氣調試員安全技術操作要求。

本規程適用于船舶電氣調試員安全技術操作。

2安全技術操作要求

2.1船舶電氣調試員屬船舶電工的一部分,除執行本規程外,必須執行船舶電工安全操

作規程的有關規定。

2.2調試員必須掌握自身的業務范圍,熟悉作業范圍內的電氣安全知識,掌握所接觸的

儀器、儀表、設備的結構原理和性能以及使用方法,懂得觸電急救方法。

2.3作業前

2.3.1必須清楚作業項目技術要求,出現故障懂得排除的方法和操作程序。

2.3.2檢查儀表、儀器的安全可靠性。

2.3.3檢查作業項目、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是否完好。

2.3.4按規定穿戴勞保護具。

2.4工作中

2.4.1所使用的工具手柄必須絕緣良好,各種電動工具應有良好接地,電源線的插頭必須完好。

2.4.2通電前應仔細檢查系統設備電纜連接正確性和接地的完好性。

2.4.3調試時必須有兩人以上參加,檢查確定無誤后,方可進入通電作業。

2.4.4調試中應細心觀察,認真按圖紙及說明書要求進行調試,調試中無關人員嚴禁接近。

2.4.5調試中更換電氣元件時,必須切斷電源后進行。

2.4.6雷達調試時,操作人員必須戴防護眼鏡和穿好防護服。

2.5作業后

2.5.1工作后的設備要做好保護。

2.5.2作業后的現場要及時清理,保持作業現場清潔。

第11篇 船舶系、解纜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作業前穿好防靜電服、救生衣、防砸鞋,戴好防護手套、安全帽。

2、在船舶靠泊前10分鐘內到達作業現場。

3、操作班長應站在輸油臂接料管口處指揮船舶停靠位置。

4、在船舶駛入港池前,在預定泊位上按規定放置好信號標志。

5、夜間船舶靠、離作業時,碼頭應提供足夠的照明。

6、多人作業時,當班操作班長負責指揮,其他人嚴格服從指令。

7、接船方拋纜時,應閃避在適當位置,密切注視拋纜動向,拋纜頭落地之前,不準用手去接。

8、拉纜時與船方配合好,按船方指令套掛系纜柱,注意防止并及時克服纜繩與碼頭附屬物品相掛扯。多根纜繩套掛同一系船柱的,不準出現壓纜現象。

9、拉、套掛纜繩作業時,嚴禁進入以下死角:(1)、彎曲纜繩、引纜、索具的內側;(2)、纜繩一端受絞拉、牽引或漲落潮水流沖擊時的掃向;(3)、纜繩的受力方向;(4)、正在滑動、溜動的纜繩旁;(5)、撇纜、引纜投擲的方向。

10、系纜作業時嚴禁:用腳踩踏正在滑動、溜動的纜繩; 背水作業、倒拉作業、腹纜作業、肩纜作業。 船方絞纜時,作業人員要閃避到安全地帶。 系纜作業完畢后,須待船方認可,作業人員方可撤離。

11、認真檢查纜繩系掛情況,如有壓纜現象,須及早通知船方,遵從船方指令解決壓纜問題。

12、解纜時,應與船方搞好協同配合,待纜繩放松觸水后,方可解纜。解脫最后一根纜時,不準抓持纜繩可能與系船柱接觸的部位。

13、船方收纜時要密切注意纜繩是否掛扯碼頭附屬物品。

14、全部纜繩解脫后,須經當班操作班長確認后,作業人員方可離去。

15、當風力超過六級或浪涌過大時,靠岸的船舶影響到碼頭的設備、設施和人員的安全時,通知調度要求船舶離港。

第12篇 船舶電氣焊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開工前穿好各種勞保用品。

2、船方應提前向有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后開工。

3、施焊前掌握焊接部件的技術要求,準備好所需材料。

4、檢查好電機電源是否處于良好狀態,乙炔瓶、氧氣瓶、壓力表是否正常,不能帶故障工作。乙炔瓶周圍不能抽煙,施焊點離乙炔瓶10米以上。

5、上船焊接時必須有船方配合才能工作。

6、檢查好施焊處所需的消防器材是否齊全。

7、高空作業時,必須戴好安全帶,船方要有專人守護。

8、水上作業前,檢查好跳板是否安全,如有問題船方應及時解決。船方應按海上作業規定進行工作。

9、在機艙作業必須經安檢消防部門檢查同意,動火報告批準后,方可施焊。

10、工作完畢后,切斷電源,所用工具放回原處。

11、雨天不能作業。

船舶安全用電操作規程(十二篇)

1、船舶電氣設備的檢修、保養、安裝等作業,必須由專職電工(持證)進行操作,禁止其他人員進行操作。2、進行電氣保養、檢修作業,必須穿專用絕緣工作鞋,并定期進行測定。3、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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