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廠安全保衛部消防規程范文
工廠安全保衛部消防規程
在聽到火警信號或火警電話通知后:
1.安全保衛部經理與消防員、保安一道趕赴現場檢查,如系起火,應控制現場,阻止無關人員接近火場,并在疏散時,幫助客人從緊急出口撤離。
2.大門保安停止會客,阻止來賓進入,如消防人員或公安人員到達,則告知他們著火地點,并帶至現場。
3.在樓梯口、緊急出口、大門口布置人員保持鎮靜和警覺,隨時待命。
在聽到疏散信號時:
1.立即撤離,并趕往集合地點。
2.保衛部領導和保安員在各通道,緊急出口,疏散賓客、維護秩序,并引導他們前往外面的賓客集合地點,這時應特別注意老弱病殘客人。
3.將全部工作人員完全疏散完后,保安、保衛部負責人最后撤離,列隊點名。
第2篇 化工工廠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前言
本標準是根據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對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標準的附錄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化學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化工學會化工安全專業委員會技術。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xxxxxxxxx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xxxxx。
本標準委托中國化工學會化工安全專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等。
本標準適用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易燃易爆場所的動火作業。
本標準不適用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固定動火電廠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6―87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hg23012―1999 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hg23014―1999 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動火作業
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3.2 易燃易爆場所
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j16―87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 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4.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4.2 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4.3 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4.4 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5 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5.1 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
5.1.1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hg23012、hg23014的規定。
5.1.2 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5.1.3 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5.1.4 凡在處于gbj16-87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5.1.5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5.1.6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
5.1.8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1.9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10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5.1.11 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5.1.12 在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5.1.13 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5.1.14 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5.2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符合5.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2.1 在下列情況下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2.1.1 生產不穩定。
5.2.1.2 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
5.2.2 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廠主管安全防火部門人員、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5.2.3 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要通知工廠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2.4 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壓。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壓力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2.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6.1 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6.2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6.3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6.4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6.5 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6.6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 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2%。
7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7.1 《動火安全作業證》
《動火安全作業證》為兩聯,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分別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紅杠加以區分。《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格式見附錄a。
7.2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7.2.1 《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7.4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7.2.2 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7.2.3 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7.2.4 《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7.2.5 《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險《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存查。
7.3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7.3.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24h。
7.3.2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120h。
7.3.3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7.4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
7.4.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復檢簽字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7.4.2 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后,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7.4.3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8職責要求
8.1 動火項目負責人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8.2 動火人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min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8.3 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
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8.4 動火部門負責人
被動火單位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8.5 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8.6 安全員
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8.7 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
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第3篇 某某工廠行車安全操作規程
1、開車前應認真檢查機械、電氣和防護裝置是否完好﹔控制、制動、限位、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安全附件是否可靠,禁止帶病作業。
2、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指揮,迫近的手勢和信號必須正確、統一。得到信號后方可操作。起動時確認無障礙物,鳴號開車。
3、當接近卷揚限位器終端時,速度要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4、人員應在規定的安全道上、專用站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行車軌道除檢修外,一律不準行人。在工作臺外高處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
5、工作停歇時不得將重物懸空停留。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物時應鳴號。嚴禁吊物在人頭上通過,吊運的對象離地不得超過1.5米高。
6、檢修行車應停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警示牌。
7、運行時,嚴禁有人上下和檢修、調整機件。發生突然停電,起吊件未放下,不準離開駕駛臺。
8、夜間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9、龍門吊操作應遵照本規程執行。行駛時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物﹔吊運高大對象妨礙視線時,兩旁應設專人監護。
10、電葫蘆操作按本規程執行。起吊時手不準握在繩索與對象之間,吊物上升嚴防撞頂或碰擊。使用拖掛線電氣的激活開關,絕緣必須良好,正確按動電鈕并注意站立位置。
11、行車操作工嚴格遵守“十不吊”:a.超過額定負荷﹔b.信號、重量不明,光線暗淡c.吊物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d.行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e.歪拉、斜吊﹔f.工件上站人或浮有活動物﹔g.帶棱角缺口未墊好﹔h.埋在地下的對象﹔i.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j.怕受撞擊、易燃、易爆品或鑄液過滿等。
第4篇 化工廠濃硫酸卸車安全操作規程
1、卸酸前檢查:
1.1檢查濃硫酸貯槽閥門是否關閉。
1.2檢查卸酸泵是否泄漏,點動確認泵的轉向。
1.3檢查放酸管軟管是否完好。
1.4卸車人員必須穿戴好安全防護用品(分酸堿服、橡膠手套、防護眼鏡)。
2、啟動卸酸泵將硫酸抽入硫酸罐,卸車過程始終觀察硫酸罐液位及是否有泄漏。
3、開閥門放酸時要慢,各相關閥門開度不應過大,防止管道涌酸。
4、當硫酸液位達到硫酸罐體積的90%時停止卸車。
5、卸車過程若發現泄漏現象,立即停泵,處理漏點,待處理完后繼續卸硫酸。
6、人員接觸到硫酸應立即使用棉紗、濕毛巾擦除,再用大量清水沖洗,同時送往醫院進行進一步治療。
2023年4月
第5篇 化工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2 – 1999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設備內作業。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在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改,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tj 36 - 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j 16 - 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3805 - 83安全電壓
gb 3787 - 83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gb 388.1 - 91手持電動工具的安全
gb 13955 - 92漏電保護器安裝和運行
hg 23014 - 1999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1 - 1999 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化學工業部[91]化勞字第274號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設備
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
3.2設備內作業
進入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4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
4.1安全隔絕
設備上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設備上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
4.1.1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4.2清洗和置換
進入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對設備內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4.2.1氧含量18~21%。
4.2.2有毒氣體濃度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4.2.3可燃氣體濃度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4.3通風
要采取措施,保持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
4.3.1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
煙門進行自然通風。
4.3.2必要時,可采取機械通風。
4.3.3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4.3.4不準向設備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4.4定時監測
4.4.1作業前30分鐘內,必須對設備內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可進入設備?!对O備內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
4.4.2采樣點要有代表性。
4.4.3作業中要加強定時監測,情況異常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作業現場經處理后,取樣分析合格方可繼續作業。
4.4.4作業人員離開設備時,應將作業工具帶出設備,不準留在設備內。
4.4.5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風措施。
4.5照明和防護措施
4.5.1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4.5.1.1在缺氧、有毒環境中,應佩帶隔離式防毒面具。
4.5.1.2在易燃易爆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4.5.1.3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具。
4.5.2設備內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伏,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等于12伏。
4.5.3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4.5.4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4.6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安全措施
4.6.1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4.6.2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必要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拴住作業人員進行施工。
4.6.3設備內作業過程中,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業要有防止層間落物傷害作業人員的措施。
4.6.4設備外要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急救用品。
4.7監護
4.7.1 設備內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
4.7.2進入設備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
4.7.3 險情重大的設備內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設備內取得聯系。
4.7.4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
4.7.5設備內事故搶救,救護人員必須做好自身防護,方能進入設備內實施搶救。
5《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1設備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
5.2《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施工單位或交出設備單位負責辦理。
5.3作業單位接到《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后,由該項目的負責人填寫作業證上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各項內容。
5.4《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欄要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
5.5《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交出單位和作業單位的領導共同確認,審批簽字后方為有效。
5.6在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應按hg 23014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5.7在設備內進行動火作業應按hg 23011辦理《動火安全許可證》。
5.8《設備內安全作業證》須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由車間值班長或工長再次確認無誤后,方準許進入設備內作業。
5.9設備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需重新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準許繼續作業。
5.10設備內作業結束后,需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方可封閉設備。
附錄(標準的附錄)
設備內安全作業證
設
備
交出單位負責項目欄
交出設備單位:
交出設備名稱:
檢修作業內容:
設備內主要介質:
作業時間: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設備隔絕安全措施:
確認人簽字:
審批人:年月日
檢修單位負責項目欄
檢修單位:
檢修項目負責人:
檢修作業監護人:
作業中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
檢修作業安全措施(包括搶救后備措施):
審批人:年月日
分析項目
合格標準
分析數
氧含量
取樣時間
取樣部位
分析人
終審審批:
審批簽字: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工行業標準《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編制說明
化工企業設備內作業,危險性較大,為保證作業安全,需要制定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一、課題來源
本標準由原化學工業部技術監督司提出,并授權川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起草。
二、編制原則和目的
為了貫徹國家有關安全法規,根據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對設備內作業的安全要求,參照化工行業有關規范,規定了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和《設備內作業安全證》的管理,有利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設備內作業安全。
三、主題內容
1.本標準的主要內容參照原化學工業部頒發的《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結合化工企業多年生產實際編寫。
2.化工生產大多是連續化生產過程,而且向高密度、高強度方向發展,外界因素的影響越來越明顯?;て髽I由于生產的需要,要進入設備內作業,因此設備內作業的安全性就越來越重要,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是解決設備內作業安全和安全管理基本問題。
四、編制過程
本標準起草后,書面征求部分企業意見。原化學工業部技術監督司及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規劃發展司、政策法規司先后兩次組織大型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干部進行討論修改而成。
第6篇 沖剪壓工廠車床工安全操作規程
1、上班時須身著工衣,并將拉鏈拉好,袖口扣緊;長頭發的員工必須戴工作帽,并將長發盤好塞進帽內;操作時,嚴禁戴手套。
2、開機前,務必檢查機床各部位及周圍環境是否正常,機床周圍不得有水、油漬;試機先從低檔到高檔的空運轉,確保一切正常后方可進行加工。
3、加工前必須確認工件、刀具安裝牢固,卡盤扳手及其它輔助浮物已取下;裝夾車刀時,露出部分不得過長,墊片須與刀體尺寸、形狀一致,且盡量少而平;工具、量具等物品不能擺在機床上。
4、機床運轉時嚴禁用手觸摸工件及各運動部位,加工過程中以及用氣槍清理切屑時,務必佩戴防護眼鏡,車削鑄鐵及其它可產生粉塵的工件時,須戴口罩。
5、出現帶狀、節狀切屑時,務必及時用鐵鉤將切屑拉直弄斷;嚴禁用手撥弄或用嘴吹切屑;落地切屑及時清理,保持工作環境安全。
6、裝卸及測量工件須在主軸停穩及刀具遠離的情況下進行,主軸停轉前車刀必須退出加工區域。
7、按要求選擇切削用量,不得吃刀過深,車削螺紋時一般采用低速運轉,并且首先檢查正反車手柄是否靈活可靠,板牙、絲錐是否擺正和緊固。
8、切大料時,不得直接切斷,應在接近切斷之前取下來砸斷,以防飛出傷人或砸壞機床。
9、加工不規則工件時,必須加平衡塊,緊固后低速試轉,確認平衡后再正式加工,工件切斷時,不準用手接。
10、加工長工件時,長徑比超過10的應使用尾頂尖,特長工件須采用中心架或跟刀架,長料不得露在車頭箱后端的主軸孔外,如特殊需要須設支架。
11、在車床上打磨工件時,應將刀架退到安全位置,并注意手和衣服不要接觸工件;用銼刀時,必須右手在前,左手在后,面部側向主軸箱;打磨內孔時,應用木棍支撐砂紙,同時車速不許過快。
12、加工過程中,操作者必須精力集中,密切關注切削狀態,發現異常迅速關機。
第7篇 水泥工廠皮帶機安全操作規程
1.上崗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保用品,對所屬設備檢查應完好無損、無漏電,并認真交接班。
2.開車前必須全面檢查設備各部分,確認無問題后方可發出可以開車的信號。
3.接到開車指令必須檢查設備周圍無人工作,無障礙物方可開車,并隨時向發令單位報告設備運行情況。
4.設備運行時,身體不能接組觸運轉部件。嚴禁用笤帚或布條子清理機頭、機尾和輥輪。發現有雜物、大塊和溜子堵塞,必須停車處理。禁止開車時更換輥輪或用手轉動輥輪。
5.捅溜子時,不許用手摳,防止傷手。
6.皮帶機壓住,人工拉皮帶機晃車時,要嚴防皮帶開啟來刮傷人。
7.設備維修和處理臨時事故時,必須執行拉閘掛牌、監護制度。工作完畢,確認不影響設備和人身安全時,才能通知中控人員親自啟動設備。
8.發現皮帶跑偏及料斗堵塞要及時停車處理,并報中控及有關人員。
9.上、下樓梯要扶好欄桿。嚴禁帶負荷開車。斜邊皮帶不準帶負荷停車,緊急停車要采取安全措施。
10.工作臺、走道、溜子口四周不得堆放雜物,斜坡走道不得灑水,物料要及時清掃,防止滑到摔傷。
11.嚴禁跨越運轉中的皮帶機。
12.嚴禁沒有與有關人員聯系在停機狀態下的膠帶機上停留、甚至躺臥,以免發生傷亡事故。
第8篇 水泥工廠皮帶機:安全操作規程
1.上崗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保用品,對所屬設備檢查應完好無損、無漏電,并認真交接班。
2.開車前必須全面檢查設備各部分,確認無問題后方可發出可以開車的信號。
3.接到開車指令必須檢查設備周圍無人工作,無障礙物方可開車,并隨時向發令單位報告設備運行情況。
4.設備運行時,身體不能接組觸運轉部件。嚴禁用笤帚或布條子清理機頭、機尾和輥輪。發現有雜物、大塊和溜子堵塞,必須停車處理。禁止開車時更換輥輪或用手轉動輥輪。
5.捅溜子時,不許用手摳,防止傷手。
6.皮帶機壓住,人工拉皮帶機晃車時,要嚴防皮帶開啟來刮傷人。
7.設備維修和處理臨時事故時,必須執行拉閘掛牌、監護制度。工作完畢,確認不影響設備和人身安全時,才能通知中控人員親自啟動設備。
8.發現皮帶跑偏及料斗堵塞要及時停車處理,并報中控及有關人員。
9.上、下樓梯要扶好欄桿。嚴禁帶負荷開車。斜邊皮帶不準帶負荷停車,緊急停車要采取安全措施。
10.工作臺、走道、溜子口四周不得堆放雜物,斜坡走道不得灑水,物料要及時清掃,防止滑到摔傷。
11.嚴禁跨越運轉中的皮帶機。
12.嚴禁沒有與有關人員聯系在停機狀態下的膠帶機上停留、甚至躺臥,以免發生傷亡事故。
第9篇 化工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化工生產區域的高處作業定義、分級與分類、安全要求與防護和《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高處作業。
2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2.1???高處作業
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2???墜落高度基準面
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高度基準面。
2.3?異溫高處作業
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2.4?帶電高處作業
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下表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
電壓等級(kv) | 10以下 | 20—35 | 44 | 60—110 | 154 | 220 |
距?離 (m) | 1.7 | 2 | 2.2 | 2.5 | 3 | 4 |
3.1? 高處作業的分級
3.1.1? 作業高度在2米至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3.1.2? 作業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1.3 作業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3.1.4?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3.2?高處作業的類別高處作業分為特殊高處作業、化工工況高處作業和一般高處作業。
3.2.1?? 特殊高處作業
3.2.1.1?? 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米/秒)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3.2.1.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2.1.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3.2.1.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3.2.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3.2.1.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3.2.1.7?? 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3.2.2??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3.2.2.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3.2.2.2?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2.2.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2.2.4??? 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3.2.2.5?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3.2.3一般高處作業
除特殊高處作業和化工工況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4.1? 高處作業安全要求
4.1.1???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方可施工。《高處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
4.1.2?《高處安全作業證》審批人員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4.1.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1.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高處安全作業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4.1.5??高處作業人員要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要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4.1.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4.2?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4.2.1?? 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要制訂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內。
4.2.2? 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
4.2.3?? 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4.2.4???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工長(值班主任)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并將聯系信號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備注欄內。
4.2.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6?? 高處作業與其它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須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4.2.7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
4.2.8??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5《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1??一級高處作業及3.2.2.1和3.2.2.2規定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車間負責審批;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3.2.2.3和3.2.2.4規定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車間審核后,報廠安全管理部門審批;特級、特殊高處作業及3.2.2.5規定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廠安全部門審核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審批。
5.2??? ?施工負責人必須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高處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施工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
5.3?對施工期較長的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附錄(標準的附錄)
高處安全作業證
申請單位 | 申請人 | ||
作業地點 | 作業時間 | ||
作業內容 | 作業高度 | ||
作業類別 | |||
安全防護措施 | 施工單位負責人: | ||
監護人 職責 | |||
項目負責 人意見 | |||
審核部門 意?見 | |||
審批部門 意?見 | |||
備?注 |
化工生產大多是連續化進行,為保證檢修中的高處作業安全,需要制定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一、課題來源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學工業部技術監督司提出,并授權浙江巨化集團公司起草。
二、編制原則和目的
為了貫徹國家有關安全法規,根據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對各種作業的安全要求,參照化工行業有關規范,規定了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內的高處作業定義、安全要求、《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等,有利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內的高處作業安全。
三、主題內容
本標準的主要內容參照原化學工業部頒發的《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結合化工企業多年生產實際編寫。
四、編制過程
本標準起草后,書面征求部分企業意見。原化學工業部技術監督司及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規劃發展司、政策法規司先后兩次組織大型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干部進行討論修改而成。
第10篇 玻璃工廠工業衛生與安全技術規程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玻璃工廠工業衛生與安全的有關要求。
本規程適用于以玻璃窯爐為熔化設備的平板玻璃、日用玻璃(含醫藥、電子玻璃等)工廠的新建、擴建和改造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與驗收,以及現有工廠的生產、維護和管理。
本規程適用范圍不包括玻璃深加工部分。
2 引用標準
2.1 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2.2 gb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2.3 jcj04―90《平板玻璃工廠工藝設計規范》。
2.4 gb6528―86《玻璃生產配料車間防塵技術規程》。
2.5 gbj211―87《工業爐砌筑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3 基本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玻璃生產企業應達到該產品相應的經濟規模,為采用先進的配料、熔化、成形、檢驗包裝及貯運技術裝備創造條件,提高企業整體的安全素質。
3.1.2 玻璃生產應采用切合實際、經濟合理、職業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的先進技術和措施。在新建、擴建和改造的工程項目中必須執行主體工程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原則。
3.1.3 玻璃生產過程應盡量提高生產的綜合機械化和自動化程度,對生產過程中的各項不安全因素,應遵循消除、預防、減弱、隔離、聯鎖、警告的原則,采取相應措施,改善勞動者的工作條件,實行文明生產。
3.1.4 玻璃熔化宜采用重油、天然氣等高熱值燃料;凡使用煤為熱源熔化玻璃的企業,宜將煤轉化為氣體燃料(煤氣)使用有條件的企業,宜結合工藝要求的采用電加熱。
3.1.5 玻璃生產設備的設計應符合gb5083-85《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的有關規定。
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檢驗、使用與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應符合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的規定》。
電梯的制造、安裝、檢驗、操作與維修等方面的要求,應符合gb7588-87《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程》的規定。
3.1.6 容易發生事故的工作場所及工藝設備,應按gb2894-88《安全標志》的規定,設置相應的安全標志或信號報警裝置。
3.1.7 生產車間或工作場所的采光和照明應符合gb50033-91《工業企業采光設計標準》及tj34-97《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規定。
3.1.8 玻璃工廠輔助用室的設置應符合tj36-79和gbj19-87《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的規定。
3.1.9 玻璃工廠主要燃料動力設施的設計和各項安全措施,必須嚴格遵守gbj16-87和相關的專業性規范、規程要求。
3.1.1 0.1 油站應遵守gbj74-84《石油庫設計規范》。
3.1.1 0.2 發生爐煤氣站應遵守gb6222-86《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和jbj11-82《發生爐煤氣站設計規范》。
3.1.1 0.3 液化石油氣站應遵守tj28-78《城市煤氣設計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3.1.1 0.4 天燃氣配氣站應遵守gb6222-86《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3.1.1 0.5 氫氧站、氨分解制氫站應遵守gb4962-85《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
3.1.1 0.6 氮氣站應遵守gb50030-91《氮氣站設計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3.1.1 0.7 壓縮空氣站應遵守tj29-90《壓縮空氣站設計規范》。
3.1.1 0.8 鍋爐房應遵守gbj41-79《工業鍋爐房設計規范》及現行的《鍋爐房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和《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3.1.1 0.9 供電和用電應遵守現行的各項有關規范及規定。
3.1.1 1 安全操作基本要求
a. 操作者應熟悉所使用設備的性能及安全操作規程,應經常檢查安全裝置的可靠性,不得隨意拆除。
a. 操作者上崗前應將所需使用的工具準備齊全,嚴格按規定要求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和其它勞動保護用品。
a. 操作時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操作規程。
d. 共同操作時須分工明確,相互之間應隨時保持聯系和協調一致。
a. 正在運行中的各種機械、電氣、熱工設備,不得在有傷害危險存在的情況下進行調試或檢修工作,不準跨越傳動物件或觸及危險部位。
a. 生產設備本身和周圍操作場地應保持整潔有序,保持運輸和人行通道暢通,及時清除地面的油、水、碎玻璃等廢棄物。
a. 操作者應按設備保養規定的要求,定時定員完成設備注油、清洗等維修工作內容,按時記錄設備運行情況,完善交接班制度。
第11篇 水泥工廠破碎機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開車前一定要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然后按開車順序進行。
2.發現機械在運轉中發生故障時,應與各崗位聯系好后,再停車修理,避免由于聯系不周造成設備或人身事故。
3.開車啟動后,要全面仔細地觀察設備,待運轉正常后再加負荷。
4.在正常生產中,人員不準在回轉機體上站立和越過皮帶機,避免摔倒造成人身傷亡事故。
5.非本崗位人員,未經授意不準開啟設備。設備在運轉中偶然停車,必須弄清情況,聯系好后在開車。
6.破碎機內如有大塊或鐵卡住,必須停車處理,不準開車處理。
第12篇 電器工廠安全操作規程
某電器工廠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三章 安全操作規程
第一條 上機前,首先應檢查電源、機械性能及防護裝置是否安好,發現隱患,及時排除。
第二條 啟動電機前,應確保機床臺面無任何可移動物件時,方可開機操作,以免操作中,因震動而使物件墜于腳踏上造成機床誤動而傷害人體。
第三條 嚴格按操作規定工作,規定用雙手開關時嚴禁用腳踏,決不允許私自改變操作方式。
第四條 使用腳踏板時,嚴禁閑雜人員靠近,以防誤動腳踏板而造成傷害。
第五條 一般情況下,盡量選擇用雙手開關同時操作
第六條 開機后,嚴禁將手放于機床任何傳動部位及滑塊的工作區域。
第七條 在安全防護裝置拆除的情況下,不允許開機。嚴禁私自拆除安全防護裝置。
第八條 一定要在確保離合器脫開的情況下,才能開機。
第九條 在使用腳踏板時,沖壓或剪切間隔中,腳應移開腳踏,嚴禁將腳常擱于腳踏板上。
第十條 機床工作中,如發現滑塊自由下落或有不正常撞擊聲及噪單,成品有毛刺及質量小時,應立即關機檢查。
第十一條 任何時間都須注意機床及模具緊固螺絲或傳動皮帶的松緊并做出正確處理。
第十二條 設備維修之中,應切斷電源,嚴禁開機修理。
第十三條 沖制小產品時,應用工具夾取,嚴禁直接將手伸入模具之中索取工件
第十四條 嚴禁兩人同時操作同一機床,禁止酒后、穿托鞋、上機操作。
第十五條 人體不可觸及配電系統任何電極。
第十六條 工作前穿戴好勞防用品,以防工件毛刺傷及人手。
第十七條 嚴禁操作中思想不集中、或閑談聊天、以免分神而造成傷害;在身體欠佳、情緒不穩定及嚴重疲勞的情況下,不可上機操作。
第十八條 每次關機后,切記切斷電源后并將'雙手/腳踏'開關置于中間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