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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01 07:08:18 查看人數:25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程

第1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程

1目的

確保公司財產及員工的生命安全,加強本公司的用火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內的明火作業、可能產生火花的各種作業。

3引用文件和術語

gb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aq3028-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

aq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3.1 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3.2 易燃易爆場所

本標準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 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

4.1 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4.2 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 二級動火作業

4.3.1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4.3.2 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4 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5.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aq 3028-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和aq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

5.1.2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2規定執行。

5.1.4 凡處于gb 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5.1.5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5.1.7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1.8 在鐵路沿線(25 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5.1.9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5.1.10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5.1.11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5.1.12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5.1.13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5.2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2.1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2.2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5.2.3 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分廠)應通知工廠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2.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2.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6.1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6.2 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m。

6.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6.4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6.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7 職責要求

7.1 動火作業負責人

7.1.1 負責辦理《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7.1.2 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7.1.3 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7.2 動火人

7.2.1 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 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7.2.3 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7.2.4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7.2.5 應隨身攜帶《作業證》。

7.3 監火人

7.3.1 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7.3.2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7.3.3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7.3.4 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7.4 動火部位負責人

7.4.1 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7.4.2 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7.4.3 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7.5 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7.6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7.6.1 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7.6.2 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8.1 《作業證》的區分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作業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作業證》的格式見表2-3。

8.2 《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8.2.1 辦證人須按《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根據動火等級,按8.3條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辦理。

8.2.2 辦理好《作業證》后,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8.2.3 《作業證》實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

8.2.4 《作業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8.2.5 《作業證》一式三聯,二級動火由審批人、動火人和動火點所在車間操作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級和特殊動火《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負責人、動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各持一份存查;《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8.3 《作業證》的審批

8.3.1 特殊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審批。

8.3.2 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審批。

8.3.3 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主管負責人審批。

8.4 《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8 h。

8.4.2 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

8.4.3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9形成的文件相關記錄

9.1動火安全作業證 編號:aqjl-07-07

第2篇 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前言

本標準是對sy5858-93《石油企業工業動火安全規程》的修訂。

本標準與sy5858-93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動火條件;

――增加了動火作業要求;

――增加了附錄a“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格式”。

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安全專業標準經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石化集團勝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環保處。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周長江、張富均、高圣新、牛寶順、陳建設、張勇。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sy5858-93。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企業工業動火的基本原則、技術要求、分類等級及其管理內容與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陸上石油與天然氣勘探、開發、儲運、油田基本建設和其他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j50257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工業動火 hotwork

在油氣、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和油氣容器、管線、設備或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使用焊、割等工具,能直接和間接產生明火的施工作業。

3.2

置換 displacement

用清水、蒸汽、氮氣或其他惰性氣體將作業管道、設備內可燃氣體替換出來的一種方法。

3.3

現場監督 monitoring in fields

在動火作業中,按照動火措施進行施工現場檢查監督。

4 總則

4.1 工業動火實行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制度。申請報告書應詳細說明動火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交叉作業防范措施。

4.2 動火作業申請報告書只在簽發的一個場所、一個作業班次有效。一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8h,如在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作業應在交接班時重新確認,進行技術交底,并由接班相應人員簽字后方可持續有效。二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3d,三級、四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5d。

4.3 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應嚴格限制動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應移到安全地方動火。

4.4 油氣集輸泵站進行多處動火時,相連通的各個動火部位不應同時進行。上一處動火部位的施工作業完成后,方可進行下一個部位的施工作業。

4.5 在動火作業準備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與生產單位密切配合,進行危害識別、制定動火方案、做好變更管理及應急預案。

4.6 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指定動火作業監督人和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協調和管理,并檢查和確認動火措施的落實。

4.7 動火施工現場應根據動火級別、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車。

4.8 動火作業期間,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5 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5.1 動火分級原則

根據動火部位爆炸危險區域危險程度、影響范圍及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工業動火分為四級。

5.2 一級動火

a) 原油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 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b) 容量大于5000m3儲罐(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容器本體及附件動火;

c) 天然氣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d) 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e) 直徑大于426mm(含426mm)長輸管線、在輸油(氣)干線上停輸動火或帶壓不停輸更換管線設備的動火;

f) 天然氣凈化裝置、集輸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的動火;

g) 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天然氣管道的管件和儀表處動火;

h) 天然氣井井口無控部分動火。

5.3 二級動火

a) 原油儲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b) 容量小于5000m3儲罐、容器本體及附件的動火;

c) 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氣儲罐的動火;

d) 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e) 容量1000m3~10000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動火;

f) 鐵路槽車油料裝卸棧橋、汽車罐車油料灌裝油臺及卸油臺、輸油碼頭及油輪碼頭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動火;

g) 輸油(氣)站、石油液化氣站內外設備及管線上以及液化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等的動火。

5.4 三級動火

a) 原油儲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動火;

b) 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污油泵房的動火;

c) 在油氣生產區域內的油氣管線穿孔正壓補漏動火;

d) 采油井單井聯頭和采油井井口處動火;

e) 鉆穿油氣層時沒有發生井涌、氣侵條件下的井口處動火;

f) 輸油(氣)干線穿孔微正壓補漏、腐蝕穿孔部位補焊加固的動火;

g) 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的動火;

h) 制作和防腐作業中,使用有揮發性易燃介質為稀釋劑的容器、槽、罐等處的動火。

5.5 四級動火

a) 在天然氣集輸站(場)、輸油泵站、計量站、接轉站等生產區域內非油氣工藝系統動火;

b) 鉆井作業過程中未打開油氣屋、試油作業未射孔前,距井口10m以內的井場動火;

c) 除一級、二級、三級動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氣區生產和在嚴禁煙火區域的生產動火;

6 工業動火審批程序及權限

6.1 一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1),經二級生產單位主管安全技術的領導或其授權人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后上報,由局級安全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技術的局領導或其授權人批準。

6.2 二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2),經二級生產單位生產技術部門、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后,報二級生產單位主管安全技術的領導或其授權人批準。

6.3 三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3),經二級生產單位技術、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后,報二級生產安全技術部門批準。

6.4 四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4),經生產單位上一級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后,報生產單位上一級安全技術部門批準。

7 動火條件

7.1 動火作業人員要求

7.1.1 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7.1.2 動火作業人員應遵守生產單位的動火作業安全制度。執行“申請報告書沒有批準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的原則。

7.1.3 動火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7.2 動火監護人員要求

7.2.1 動火監護人員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

7.2.2 動火監護人員應經過嚴格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2.3 動火監護人員應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會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熟知應急預案。

7.2.4 動火監護人員在接到動火申請報告書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

7.2.5 動火過程中若發現異常情況,動火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員停止動火,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7.2.6 動火完工后,動火監護人員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7.3 動火監督人員要求

7.3.1動火監督人員應經過培訓,做到持證上崗。動火監督時應佩戴明顯標志。

7.3.2 動火監督人員應熟悉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流程和設備狀況,具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7.3.3 動火監督人員在接到動火申請報告書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

7.3.4 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申請報告書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督人員有權制止動火。

7.3.5 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動火監督人員有權停止動火。

7.3.6 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動火監督人員有權收回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并報告安全管理部門。

7.3.7 動火監督人員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 動火完工后,動火監督人員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7.4 機具要求

7.4.1 采用電焊進行動火施工的儲罐、容器及管道等應在焊點附近安裝接地線,其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施工現場電氣線路布局與要求應符合gbj50257的要求。

7.4.2 電焊機等電器設備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7.4.3 各種施工機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應擺放在指定安全區域內。

8 動火作業要求

8.1 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8.1.1 工業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超過1h后,應對氣體進行再次檢測,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8.1.2 需動火施工的設備、設施和與動火直接有關閥門的控制由生產單位安排專人操作,作業未完工前不得擅離崗位。

8.1.3 應清除距動火區域周圍5m之內的可燃物質或用阻燃物品隔離。

8.1.4 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

8.1.5 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可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8.2 動火作業氣體測試要求

8.2.1 凡需要動火的儲罐、容器等設備應進行內部和周圍環境氣體分析,氣體分析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檢測、氧氣和氮氣濃度檢測分析。分析報告單附在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上。

8.2.2 動火施工中,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應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若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8.2.3 在動火施工全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跟蹤檢測可燃氣體濃度。

8.3 動火作業進入有限空間要求

8.3.1 進入設備、設施及油罐內部動火應進行氣體檢測和復查,測試合格后方可入內。

8.3.2 所有可能影響該有限空間的物料來源都應被切斷。

8.3.3 制定應急預案,并有專人監護。

8.4 高處動火作業要求

8.4.1 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平臺,并經專業人員確認; 設立防落物設施;佩戴全身安全帶,使用自動鎖定連接、人造纖維繩索。

8.4.2 在架空管線及腳手架上施工的人員,應系安全帶。

8.4.3 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8.5 動火作業動土作業要求

8.5.1 動土作業應完成以下作業危險分析:所有地下管道、電纜、光纜應確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應加以控制,進行必要的支撐以防滑坡。

8.5.2 埋地管線動火施工,操作坑大小應根據實際情況(如管徑、埋深等)來確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應方便施工和動火作業人員逃生。

8.5.3 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8.6 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要求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格式

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格式見圖a.1~圖a.4。

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

動火級別:一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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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a.1 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一級動火)

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

動火級別:二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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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a.2 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二級動火)

工業動火申請執行書

動火級別:三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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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a.3 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三級動火)

工業動火申請執行書

動火級別:四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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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a.3 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四級動火)

第3篇 某物業管理處動火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質量/環境/安全管理體系作業指導書

--管理處動火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動火人員必須具有該專業知識和持有合格證書。

2、作業必須向管理處辦理申報手續,重點部位動火作業必須經消防部門批準。

3、管理處消防負責人接到動火申請時,須到現場勘察,確認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后方可批準,并與施工單位簽定防火責任書后才能施工。

4、動火作業接駁臨時電源時,必須按照公司臨時用電規定辦理,嚴禁超負荷用電,電源接駁處要有明顯警示牌。

5、動火作業現場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易燃易爆物品。高空或高層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地面和下層易燃物品,并做好防護措施方可作業。

6、動火期間,如作業人員暫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和檢查火種完全熄滅,并安排有關人員監護。

7、動火現場要配備滅火器材,做好現場防范工作。

8、動火作業期間一旦發生火災或爆炸,要立即報警和組織撲救。

9、動火作業完成后,施工人員必須清理現場,消除火種。

10、一切與動火作業有關的人員和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深圳市臨時動火作業安全規定》。

第4篇 工地動火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工地動火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總則

為控制動火作業行為,使之風險降至最低,減少和避免火災事故和其他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司的生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定義

(1)動火作業:指在廠區內進行焊接、切割、加熱、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2)易燃易爆場所:主要指涂裝及噴砂場、油庫、氣站、危險品倉庫、材料庫、油品及油漆稀料、前處理劑等化學品儲存及使用場所、液化氣瓶儲存室、變配電室、相互禁忌作業可能引起火災的區域。

3、職責

(1)擔當部門:主要指在公司內進行維修、改造、施工等臨時性作業的部門,如設備管理部、生產技術部等。負責動火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對擔當的承包方,在公司區域內動火時,負責《安全作業許可書》的初審及動火作業狀況監督。

(2)承包方:負責動火作業時的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負責配合、落實擔當部門、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預防措施。

(3)安全部:接受動火申請,負責批準《安全作業許可證》;檢查動火作業的安全狀況及督促現場改善。

4、動火作業的分類

(1)動火作業分類:公司內的動火作業分為a級、b級、c級三類。

(2)a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易燃易爆場所指本規程第2款第2條規定的區域。

(3)b級動火作業:在公司區域內除易燃易爆場所外,有關部門或承包方進行的臨時性的維修,改造,施工等動火作業。

(4)c級動火作業: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線區域內進行的固定的長期性動火作業。

(5)遇節假日、雙休日或特殊情況時,除c級動火作業外,公司內進行的其他動火作業一律按a級動火作業升級管理。

5、安全操作規程

1、c級動火作業要求、b級和a級動火作業基本要求

(1)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2)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他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油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范圍內嚴禁存放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他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3)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地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4)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在潛在的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油光榮稱號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遇有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5)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他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勸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支安全地方動粗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于常溫、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水蒸氣、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后,經反復確認無危險隱患后,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屬于a級動火,擔當部門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并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6)使用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間距不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于10m的安全距離,氣瓶嚴禁在陽光下爆曬,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運輸、儲存、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劇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砂輪、修整工具、電纜線、切割機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8)動火作業結束后,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2、a級和b級動火作業特殊要求

(1)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必須按規定負責組織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嚴格落實三不動火原則,即沒經批準的《安全作業許可書》不動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現場無人監護不動火;擔當部門負責組織落實動火監護人,動火監護人要嚴格履行看火職責,及時處理,消除火災隱患。

(2)b級動火作業由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進行作業前的安全確認,安全環保部根據情況確定是否派人協助確認;a級動火作業須安全環保課進行作業前安全確認,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協助確認經安全環保部確認許可,落實《安全作業許可書》要求及有關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員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3)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清理現場,動火區域周圍10m嚴禁旋轉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氣瓶、其他化學品等易燃品及包裝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確監火人,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時應在動火區域灑水浸濕。動火作業時,火種可能進入涂裝室、油庫及其他高危區域時,應將該區域灑水浸濕。

(4)a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應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主)進行危害辨識,制定安全動火方案,落實防火安全措施;a級動火作業現場的通風設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裝場所、油庫、氣站等;在易燃易爆場所揮發性氣體氣味較濃時,嚴禁動火,應打開門窗,保持良好的通風置換,在無明顯氣味時方可動火。

3、安全作業許可書

(1)《安全作業許可書》由擔當部門負責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提出動火申請,以擔當部門初審后,到安全部辦理,安全部終審批準《安全作業許可證》。

(2)《安全作業許可書》一式兩份,辦證人員一份、安全部一份;辦證人員持《安全作業許可書》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并將《安全作業許可書》交動火人;動火作業完畢后,《安全作業許可書》要交給擔當部門存檔保存。

(3)《安全作業許可書》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一份《安全作業許可書》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安全作業許可書》的有效時間以安全部批準的為準,當超出有效期限

第5篇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臨時用水施工動火作業管理規程

施工現場的臨時用電、臨時用水及施工動火作業管理

1、施工單位必須聘用合格的持證電工上崗,臨時用電須辦理臨時用電申請,遵守臨時用電的操作規程,漏電開關,導線等應按申報負荷選用,嚴禁亂拉、亂接及超負荷使用。

2、施工用水須辦理臨時用水申請,供水點處須做好防漏處理,施工中應注意現場地面不能有積水。

3、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動火作業人員須持合格焊工證并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嚴格遵守有關的操作規程和安全規定,做到動火前'八不',動火中'四要',動火后'一清',以及在動火部位配備足夠滅火器材,設專人監護,做好周圍設施的圍蔽保護工作。

4、'八不':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動火; 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凡儲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內,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物品的不動火;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未配備有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5、'四要':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作業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6、'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才能離開現場。

第6篇 物業區域臨時動火作業操作規程制度

物業區域臨時動火作業操作規程

1目的和范圍

1.1目的

本作業指導書明確了yy物業管理公司各管理項目臨時動火管理操作規程,加強管理區域的臨時動火管理,消除火災隱患。

1.2適用范圍

各管理項目區域

2臨時動火管理操作規程內容

2.1動火前'八不'

2.2防火、滅火措施沒落實不動火。

2.3周圍的雜物和易燃品、危險品未清除不動火。

2.4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2.5繁盛裝過油類等易燃、可燃液體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凈不動火。

2.6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車間和場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險性未排除不動火。

2.7在進行高空焊割作業時,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不動火。

2.8未有配備滅火器材或器材不足時不動火。

2.9現場安全負責人不在場不動火。

3動火中'四要'

3.1現場安全負責人要堅守崗位。

3.2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作業人員要加強觀察、精心操作,發現不安全苗頭時,立即停止動火。

3.3一旦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要立即報警和組織撲救。

3.4動火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動火后'一清'

4.1完成動火作業后,動火人員和現場責任人要徹底清理動火作業現場后,才能離開。

5本暫行規定由各級保衛部門監督執行,對執行本規定成績顯著者分別給予表揚、記功和獎勵;對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和受災情況按《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對有關人員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賠償經濟損失、處分、罰款、拘留處罰,后果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7篇 動火作業操作規程

一.目的

控制動火作業行為,使之風險降至最低,減少和避免火災事故和其它事故的發生,保障

公司的生產安全。主要指在公司內進行的維修、改造、施工等臨時性作業的部門,如設備管理部、生產技術部等。負責動火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安全作業許可書》的初審及動火作業狀況監督。

二,安全操作規程

(1)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

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范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2)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3)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4)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經反復確認無危險隱患后,方可動火;執行部門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并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5)動火作業結束后,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三,安全作業許可書

(1)《安全作業許可書》由執行部門負責組織操作人員提出動火申請,經執行部門初審后,到安全課辦理。安全課終審批準《安全作業許可書》。

(2)《安全作業許可書》一式兩份,辦證人員一份,安全部門一份;辦證人員持《安全作業許可書》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并將《安全作業許可書》交動火人;動火作業完畢后,《安全作業許可書》要交給執行部門存檔保存。

(3)《安全作業許可書》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一份《安全作業

許可書》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安全作業許可書》的有效時間以安全環保課批準的

為準,當超出有效期限時,必須重新申請辦理,并獲批準。

第8篇 工貿企業動火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目的

控制動火作業行為,使之風險降至最低,減少和避免火災事故和其它事故的 發生,保障公司的生產安全。

2.定義

2.1動火作業:指在廠(工作區)內進行焊接、切割、加熱、打磨以及在易 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2.2易燃易爆場所:主要指我公司涂裝及噴砂場、油庫、氣站、危險品倉庫、 材料庫、油品及油漆稀料、前處理劑等化學品儲存及使用場所、液化氣瓶儲存室、 變配電室、相互禁忌作業可能引起火災的區域。

3.職責

3.1擔當部門:主要指在公司內進行的維修、改造、施工等臨時性作業的部 門,如設備管理部門、生產技術部門等。負責動火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 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對擔當的承包方在公司區域內動火時,《安全 作業許可書》的初審及動火作業狀況監督。

3.2承包方:負責動火作業時的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 清理及監護等;負責配合、落實擔當部門、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預防 措施。

3.3安全管理部門:接受動火作業申請,負責批準《安全作業許可書》;檢查 動火作業的安全狀況及督促現場改善。

4.動火作業的分類

4.1動火作業分類:公司內的動火作業分為a級、b級、c級三類;

4.2 a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易燃易爆場所指本規 程第二款第2條規定的區域。

4.3 b級動火作業:在公司區域內除易燃易爆場所外,有關部門或承包方進 行的臨時性的維修、改造、施工等動火作業。

4.4 c級動火作業: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線區域內進行的固定的長期性動火作業。

4.5遇節假日、雙休日或特殊情況時,除c級動火作業外,公司內進行的其它動火作業一律按人級動火作業升級管理。

5.安全操作規程

5.1 c級動火作業要求、b級和a級動火作業基本要求

5.1.1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 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5.1.2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 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范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 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 燃品。

5.1.3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 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 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 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5.1.4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 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起火災爆 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5.1.5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 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 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 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于常溫、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 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 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 等入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后,經反復確認無危險隱患后, 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屬于人級動火,擔當部門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 并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5.1.6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離,氣瓶嚴禁在陽光下曝曬,氧氣 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運輸、儲存、 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劇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5.1.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x砂輪、修 整工具、電纜線、切割機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 壓、亂拽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 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5.1.8動火作業結束后,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 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5.2 a級和b級動火作業特殊要求

5.2.1 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必須按規定負責組織辦理《安全作 業許可書》,嚴格落實“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安全作業許可書》 不動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現場無人監護不動火;擔當部門負責組織 落實動火監護人,動火監護人要嚴格履行看火職責,及時處理、消除火災隱患。

5.2.28級動火作業由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確認,安全管理部 門根據情況確定是否派人協助確認;人級動火作業必須經安全管理部門進行作業 前安全確認,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協助確認,經安全管理部門確認許可,落實《安 全作業許可書》要求及有關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員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5.2.3 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清理現場,動火區域周圍十米嚴 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氣瓶、其它化學品等易燃品及包裝材料、木料等可 燃品,并明確監火人,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時應在動火區域灑水浸濕。 動火作業時,火種可能進入涂裝室、油庫及其它高危區域時,應將該區域灑水浸 濕。

5.2.4人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應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進行危害辨 識,制定安全動火方案,落實防火安全措施;人級動火作業現場的通風設施要保 持良好,尤其是涂裝場所、油庫、氣站等;在易燃易爆場所揮發性氣體氣味較濃 時,嚴禁動火,應打開門窗,保持良好的通風置換,在無明顯氣味時方可動火。

5.3安全作業許可書

5.3.1《安全作業許可書》由擔當部門負責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提出動 火申請,經擔當部門初審后,到安全管理部門辦理。安全管理部門終審批準《安 全作業許可書》。

5.3.2《安全作業許可書》一式兩份,辦證人員一份,安全管理部門一份;辦 證人員持《安全作業許可書》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 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并將《安全作業許可書》交 動火人;動火作業完畢后,《安全作業許可書》要交給擔當部門存檔保存。

5.3.3《安全作業許可書》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一份《安全作業許可書》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安全作業許可書》的有效時 間以安全管理部門批準的為準,當超出有效期限時,必須重新申請辦理,并獲批準。

第9篇 化工動火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5

化工動火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五)

(1)審證禁火區內動火、應辦理動火證的申請、審核和批準手續,明確動火的地點、時間、范圍、動火方案、安全措施、現場監護人。沒有動火證或動火證手續不全,動火證已過期不準動火;動火證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之前也不準動火;動火地點或內容更改時應重辦審證手續,否則也不準動火。

(2)聯系動火前要和車間,工段聯系,明確動火的設備,位置。由生產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動火設備的置換、掃線、清洗或清掃工作,并作書面記錄。由審證的安全或保衛部門同時通知鄰近車間、工段或部門,提出動火期間的要求,如動火期間關閉門窗,不要進行放料、進料操作,不要放空等,以防逸出可燃性氣體或泄漏可燃液體。

(3)拆遷凡能拆遷到固定動火區或其他安全地方進行動火的作業不應放在生產現場(禁火區)內進行,盡量減少禁火區內的動火工作量。

(4)隔離動火設備應與其他生產系統可靠隔離,防止運行中設備、管道內的物料泄漏到動火設備中來;將動火地區與其他區域采取臨時隔火墻等措施加以隔開,防止火星飛濺而引起事故。

(5)移去可燃物將動火地點周圍10m范圍內的一切可燃物,如溶劑、潤滑油及未清洗的盛過易燃液體的空桶、木柜,竹籮等移到安全場所。

(6)滅火措施動火期間動火地點附近的水源要保證充足,不能中斷;動火現場準備好適用的足夠數量的滅火器具;危險性大的重要地段動火,消防車和消防人員要到現場,做好充分準備。

(7)檢查和監護上述工作準備就緒后,根據動火制度的規定,廠、車間或安全、保衛部門負責人現場檢查,對照動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檢查是否已落實,并再次明確和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動火現場指揮,交代安全注意事項。

(8)動火分析動火分析不宜過早,一般不要早于動火前半小時。如果動火中斷半小時以上,應重做動火分析;分析試樣要保留到動火之后,分析數據應作記錄,分析人員應在分析化驗報告上簽字,從理論上講,只要可燃物濃度小于爆炸下限,動火時不會發生燃燒、爆炸事故,但應考慮取樣的代表性,分析化驗的誤差,應該留有的安全裕度以及現有測試分析儀器的靈敏度。化工企業動火分析合格的標準如下:爆炸下限小于4%(容積百分比,下同)的,動火地點空氣中可燃物含量小于0.2%為合格;爆炸下限大于4%的,則分析可燃物小于0.5%為合格。

(9)動火動火應由經過安全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壓力容器的焊補工作應由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合格的工人擔任,無合格證者不得獨自從事焊接工作。動火時注意火星飛濺方向,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做成的擋板控制火星飛濺方向,防止火星落入危險區域,如在動火中遇生產裝置緊急排空或設備、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質外泄時,監護人應立即命令停止動火,待恢復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并經原批準部門同意后,方可重新動火。高處動火作業應戴安全帽,系安全帶,遵守高處作業的安全規程。氫氣瓶和移動式乙炔發生器不得有泄漏,應距明火10m以上,氧氣瓶和乙炔發生器的間距不要小于5m。五級以上大風不宜高處動火。電焊機應放在指定的地方,火線和接地線應完整無損、牢固,禁止用鐵棒等物代替接地線和固定接地點。電焊機的接地線應接在被焊設備上,接地點應靠近焊接處,不準采用遠距離接地回路。

(10)善后處理動火結束后應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做好不遺漏任何火種,切斷動火作業所用的電源。

第10篇 豐華物業動火作業管理工作規程

月華物業動火作業管理工作規程

1.0目的

對動火用火加強管理,確保本大廈的安全,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集團大廈內動火用火管理。

3.0職責

3.1保安部負責對客戶提出的《動火作業申請表》進行審批,檢查現場有無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3.2巡邏保安員負責檢查施工人員有無違規操作,制止施工人員在現場抽煙、煮食等違規行為。

3、3工程部負責施工現場的技術監理。

4.0工作程序

4.1大廈各部門、各業主、租戶及各裝修公司(隊),在大廈范圍內要進行臨時燒焊,設爐生火等動火作業,必須到大廈保安部辦理動火手續,經批準后方可動火。

4.2動火(施工)單位需動火,動火前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設專人負責,動火完畢必須立即清理現場。

4.3一般裝修的燒焊、生火,由保安部審批;重點部位、危險地段(如變壓器房、發電機房、配電房、電梯機房、車場、煤氣管道等場所)動火、用火必須由管理處會同工程部保安部到現場會審,由管理處審批。

4.4任何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在大廈范圍內動火,一經發現,必須馬上停工,并視情節輕重按章進行處罰。

4.5動火安全規定:'八不'、'四要'、'一清'。

4.5.1'八不'。

a.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動火、用火。

b.周圍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用火。

c.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用火。

d.裝過油類的容器、管道未清洗干凈不動火、用火。

e.裝過氣體有受熱膨脹、爆炸危險的不動火,用火。

f.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場所,未經排除1危險的不動火、用火。

g.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可燃物未清理、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不動火、用火。

h.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不動火、用火。

4.5.2'四要':

a.動火、用火前要指定現場負責人。

b.動火、用火時發現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停止施工。

c.發生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d.動火、用火人員要嚴格安全操作規程。

4.5.3'一清':指動火、用火后徹底清理、熄滅現場火種后才能離開。

4.6施工現場的監管

4.7巡邏崗負責對施工現場進行巡查,施工人員是否按照本大廈的動火作業要求進行動火,動火現場有無放置滅火器,有無消防安全隱患存在,若有及時制止另其停工。

4.7.1領班負責抽查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情況。

4.7.2工程部值班不定時到施工現場查看,動火作業時有無亂拉亂接電線、超負荷用電的現象發生,現場是否存有用電安全隱患,一旦發現及時給予停工整改。

4.8動火審批:由動火單位提出申請,填寫《**集團大廈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經批準后,發給《臨時動火許可證》和《動火安全規定》,施工單位需將《臨時動火許可證》貼于施工現場,以便管理處人員檢查;《臨時動火許可證》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用火使用期限(最長期限為一個月),到期后施工單位需另行提出申請。

5.0相關文件

5.1《動火安全規定》

6.0相關記錄

6.1《動火作業申請表》qr/gr-614

第11篇 化工工廠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前言

本標準是根據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對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標準的附錄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化學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化工學會化工安全專業委員會技術。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xxxxxxxxx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xxxxx。

本標準委托中國化工學會化工安全專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等。

本標準適用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易燃易爆場所的動火作業。

本標準不適用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固定動火電廠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6―87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hg23012―1999 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hg23014―1999 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動火作業

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3.2 易燃易爆場所

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j16―87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 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4.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4.2 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4.3 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4.4 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5 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5.1 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

5.1.1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hg23012、hg23014的規定。

5.1.2 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5.1.3 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5.1.4 凡在處于gbj16-87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5.1.5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5.1.6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

5.1.8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1.9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10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5.1.11 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5.1.12 在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5.1.13 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5.1.14 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5.2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符合5.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2.1 在下列情況下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2.1.1 生產不穩定。

5.2.1.2 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

5.2.2 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廠主管安全防火部門人員、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5.2.3 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要通知工廠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2.4 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壓。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壓力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2.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6.1 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6.2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6.3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6.4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6.5 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6.6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 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2%。

7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7.1 《動火安全作業證》

《動火安全作業證》為兩聯,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分別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紅杠加以區分。《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格式見附錄a。

7.2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7.2.1 《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7.4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7.2.2 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7.2.3 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7.2.4 《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7.2.5 《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險《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存查。

7.3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7.3.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24h。

7.3.2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120h。

7.3.3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7.4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

7.4.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復檢簽字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7.4.2 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后,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7.4.3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8職責要求

8.1 動火項目負責人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8.2 動火人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min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8.3 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

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8.4 動火部門負責人

被動火單位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8.5 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8.6 安全員

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8.7 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

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第12篇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八不、四要、一清理規程

動火作業必須做到:'八不'、'四要'、'一清理'

動火前'八不':

一、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二、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三、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四、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五、盛裝過氣體會受熱膨脹并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六、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七、在高處進行焊接和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

八、未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動火中'四要':

一、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二、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三、發生火災,要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四、、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動火后'一清理':

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責任人在動火后,應徹底落實清理現場火種后,才能離開現場。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程(十二篇)

1目的確保公司財產及員工的生命安全,加強本公司的用火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內的明火作業、可能產生火花的各種作業。3引用文件和術語gb5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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