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機械設備報廢管理規程
1、報廢原因
⑴ 事故報廢:即機械設備由重大事故或自然災害等原因損壞至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價值的程度。
⑵ 損蝕性報廢:即機械設備由于長期使用受自然力的作用使其主體部位遭受磨損、腐蝕、變形、劣化到不能保證安全生產或基本喪失使用價值的。
⑶ 技術性報廢:即機械設備由于技術壽命終了而形成的報廢。
⑷ 經濟性報廢:即由于機械設備經濟壽命終了而退役。
2、報廢原則:
⑴ 設備的技術性能落后、耗能高、污染環境,已無改造余地,大修性能、精度已不能滿足要求。
⑵ 設備磨損嚴重,基礎件已損壞,再進行大修已不能達到正常使用和安全要求的,修理費用高,在經濟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⑶ 屬于淘汰機型,無配件供應來源。
3、報廢審批:
⑴ 需報廢的機械設備,必須由物資設備部對報廢機械設備作出詳細、正確鑒定,確認符合報廢條件后,填寫“施工設備報廢申請表”,經總經濟師、物資設備部負責人、清核人及技師簽字,經總經理審批后做出報廢處理。
⑵ 財務部對報廢的機械設備的凈值應一次提足后納入折舊基金,報廢的設備從固定資產帳上銷帳。
⑶ 已報廢的機械設備銷帳后物資設備部統一處理,處理費用上繳公司財務部。
⑷ 已報廢的設備作出標識不得重新用于施工生產。
第2篇 機械設備操作規程總則
為加強高速公路養護機械設備的安全使用管理,保證施工作業安全與施工質量,提高機械設備的完好率,特制定以下制度。
1、 機械設備應按其技術性能要求正確使用,缺少安全裝置已失效的機械設備不得使用。
2 、嚴禁拆除機械設備上的自動控制機構、力距限制器等安全裝置,嚴禁拆除監測、指示、儀表、報警及警示裝置。上述裝置的調試了維修應由專業人員負責進行。
3、新機和大修后的機械設備注意做好機械走合期的使用保養,機械設備冬季使用,應按機械設備冬季使用保養的有關規定執行。
4、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獲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操作證或駕駛執照,特殊工種操作證后,方可獨立操作機械設備,不準操作與操作證不相符的機械設備。
5、機械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擅離工作崗位,不準將機械設備交給非本機操作人員操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機械作業區和操作室內,工作時,思想要集中,嚴禁酒后操作。
6、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強迫操作人員違章作業。
7、機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應查明行駛路線上的橋梁的承載能力。確保機械設備安全通行。
8、機械設備在施工作業前,施工技術人員應向操作人員做施工任務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操作人員應熟悉作業環境與施工條件,服從現場施工管理人員的調度指揮,遵守安全規則。
9、機械設備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如限于現場條件、必須在線路旁作業時,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10 、機械設備在夜間作業時,作業區內應有充足的照明設備。
11 、機械設備應按《公路筑養護機械保修規程》的規定,按時進行保養,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或超負運轉。
12、操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工作前的檢查制度,工作中的觀察制度和工作后的檢查保養制度。
13 、操作人員應認真準確地填寫運轉記錄,交接班記錄或工作日記
14、機械設備在施工現場停放時,必須注意選擇好停放地點,關閉好駕駛室(操作室)。有駐車制動器的要拉上,坡道上停機時,要搭好掩木或石塊,夜間應有動專人看管。
15、機械設備在保養或修理時,要特別注意安全。禁止在機械設備運轉中冒險進行保養、修理、調整作業。各電氣設備的檢查維修,一般應停電作業,電源開關處掛設“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告并設專人負責監護。
16、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使的車輛、機械、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3篇 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規程
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
一、起重機械設備的一般安全管理規定
1.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所稱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是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汽車、履帶、軌道和輪胎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高處作業吊藍、物料提升機等。建筑施工企業制造、租賃、安裝、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本規定。
3.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工地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核準審批安裝資質,培訓考核操作人員,辦理登記使用手續。
4.起重機械的租賃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事故應急預案,租賃單位和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建筑工地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
二、起重機械的租賃
1.從事起重機械租賃的單位,應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租賃單位出租起重機械應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并與承租單位簽訂設備使用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2.租賃單位不得購置、出租:
①無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和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
②屬國家明令淘汰,規定不準再使用的;
③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和維修價值和經檢驗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3.租賃單位起重機械檔案內容主要有:
①相應的監督檢驗證明、質量合格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
②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③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④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⑤維修和技術改造資料;
⑥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與累計運轉記錄。
三、起重機械的安裝
1.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必須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起重機械安裝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從事建筑工地起重機械安裝業務。
2.安裝單位安裝前應具備的資料和手續;
①安裝單位的資質證、安裝人員的資格證;
②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使用說明書;
③安裝方案、安全保證措施;
④安裝合同協議書及各方的安全責任;
⑤應急救援預案;
⑥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規定和其它要求;以上資料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審查、工程監理單位,審批并告知施工現場各有關單位后方可進行安裝。在安裝過程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有關安全防護措施。
3.安裝單位在安裝與拆除起重機械前,由安裝拆除方案編制人員或技術負責人向建筑工地起重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由專業技術人員監督實施,統一指揮。安裝區域應設置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安裝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將有關安裝工程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租賃單位,使用單位應將其存入工程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
4.驗收和定期檢驗。起重機械安裝結束后,安裝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技術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自檢和調試,自檢合格后申請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檢驗,未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不得投入使用。起重機械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其周期為兩年(施工升降機為一年)。包括新設備首次啟用;經大修、改造的;若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重大機械事故,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機械,應在驗收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建筑工地起重機械的使用
1.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建筑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不得將未經安全認證和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投入使用;自行購置的起重機械應建立安全技術檔案,首次安裝投入使用前,必須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2.使用中要加強管理,明確責任人,認真落實安全使用制度和日常維護保養制度,嚴禁設備帶故障運行
3.起重機械的安裝、操作、拆除等工作都必須取得主管部門相應的資格的單位和人員完成,禁止無證人員操作。
4.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建筑工地起重機械首次啟用,使用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登記備案時應出具有關資料。
5.事故處理。起重機械發生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及時報告當地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處理。
五、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有關安全技術管理
1.塔吊
1.1塔吊安裝與拆卸方案
1.1.1安裝與拆卸方案的編制依據:《建筑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1994《塔式起重機技術條件》gb/t9426—1999《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程》
(1)國家有關塔式起重機的技術標準和規范、規程;
(2)隨機的使用、拆裝說明書,整機、部件的裝配圖,電氣原理及接線圖等;
(3)已有的拆裝工藝及過去拆裝作業中積累的技術資料;
(4)其他單位的拆裝工藝或有關資料。
(5)安裝與拆卸方案的審批會簽表。
(6)安裝拆卸前的安全技術交底書。安裝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資料。
(7)安裝單位資質證,安裝人員資格證;
(8)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使用說明;
(9)安裝方案,安全保障措施;
(10)安裝合同協議及各方安全責任;
(11)應急救援預案;
(12)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規定的其它要求。
1.2塔吊的安裝與拆卸
1.2.1安裝前的準備工作安裝作業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以防止任何隱患存在,確保安全作業。
(1)指揮人員應熟悉拆裝作業方案,遵守拆裝工序和操作規程,使用明確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所有參與拆裝作業的人員,都應聽從指揮,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或有錯誤時,應停止作業,待聯系清楚后再進行。
(2)對所拆裝塔式起重機的各機構、各部位、結構焊縫、重要部位螺栓、銷軸、卷揚機構和鋼絲繩、吊鉤、吊具以及電器設備、線路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對自升塔式起重機頂升液壓系統的液壓缸和油管、頂升套架結構、導向輪、掛靴爬爪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對拆裝人員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帶、安全帽等進行全面檢查,不合格者立即更換。
(5)拆裝作業中的輔助機械,如起重機、運輸汽車等必須性能良好,技術要求能保證拆裝作業需要。
(6)檢查電源閘箱及供電線路,保證電力正常供應。
(7)檢查作業現場有關情況,如作業場地、運輸道路是否已具備拆裝作業條件。
(8)拆裝人員在進入工作現場時,熟悉并認真執行拆裝工藝和操作規程,當發現異常情況或疑難問題時,應及時向技術負責人反映,不得自行其事,應防止處理不當而造成事故。
(9)安全措施應符合要求。
1.2.2拆裝作業中的安全技術
(1)塔式起重機的拆裝作業必須在白天進行,如需要加快進度,可在具備良好的照明條件的夜間作一些拼裝工作。不得在大風、濃霧和雨、雪天進行。
(2)在拆裝作業的全過程,必須保持現場的整潔和秩序。周圍不得堆放雜物,以免妨礙作業并影響安全。對放置起重機金屬結構的下面必須墊放枋子,防止損壞結構或造成結構變形。
(3)安裝架設用的鋼絲繩及其連接和固定,必須符合標準和滿足安裝上的要求。
(4)在進行逐件組成和部件安裝之前,必須對部件各部分的完好情況、連接情況和鋼絲繩穿繞情況、電器線路等進行全面檢查。
(5)在裝起重臂和平衡臂時,要始終保持起重機的平衡,禁止只拆裝一個臂就中斷作業。
(6)在拆裝作業過程中,如突然發生停電、機械故障、天氣驟變等情況不能繼續作業,或作業時間已到需要停休時,必須使起重機已安裝、拆卸的部位達到穩定狀態并已鎖固牢靠,所有結構件已連接牢固,塔頂的重心線處于塔底支承四邊中心線處,再經過檢查確認妥善后,方可停止作業。
(7)安裝時應按安全要求使用規定的螺栓、銷、軸等連接件,螺栓緊固時應符合規定的預緊力,螺栓、銷、軸都要有可靠的防松或保護裝置。
(8)在安裝起重機時,必須將大車行走限位裝置和限位器碰塊安裝牢固可靠。并應將各部位的欄桿、平臺、護鏈、扶桿、護圈等安全防護裝置裝齊。
(9)安裝作業的程序,輔助設備、索具、工具以及地錨構筑等,均應遵照該機使用說明書中的規定或參照標準安裝工藝執行。
1.2.3頂升作業的安全技術
(1)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連接情況,并調整好頂升套架導向滾輪與塔身的間隙,然后放松電纜,其長度略大于頂升高度,并緊固好電纜卷筒。
(2)頂升作業必須在專人指揮下操作,非作業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臺,操作室內只準1人操作,嚴格聽從信號指揮。
(3)風力在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作業。如在作業中風力突然加大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使上下塔身連接牢固。
(4)頂升時,必須使起重臂和平衡臂處于平衡狀態,并將回轉部分制動住。嚴禁回轉起重臂和其他作業,頂升中如果發現故障,必須立即停止頂升進行檢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繼續頂升。如短時間內不能排除故障,應將頂升套架降到原位,并及時將各連接螺栓緊固。
(5)在拆除回轉臺與塔身標準節之間的連接螺栓(銷子)時,如出現最后一處螺栓拆裝困難,應將其對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轉起重臂動作來松動螺栓(銷子)。
(6)頂升時,必須確認頂升撐角穩妥就位后,方可繼續下一個動作。
(7)頂升工作中,隨時注意液壓系統壓力變化,如有異常反應及時檢查調整。還要有專人用經緯儀測量塔身垂直度變化情況,并做好記錄。
(8)頂升到規定高度后,必須先將塔身附在建筑物上,方可繼續頂升。
(9)拆卸過程頂升時,其注意事項同上。但錨固裝置決不允許提前拆卸,只有降到附著節時方可拆除。
(10)安裝和拆卸工作的頂升完畢后,各連接螺栓應按規定的預緊力緊固,頂升套架導向滾輪與塔身吻合良好,液壓系統的左右操作桿應在中間位置,并切斷液壓頂升機構的電源。
1.2.4附著錨固作業的安全技術
(1)建筑物預埋附著支座處的受力強度,必須經過驗算,能滿足塔式起重機在工作或非工作狀態下的載荷。
(2)應根據建筑施工的總高度、建筑結構特點以及施工進度要求等情況,確定附著方案。
(3)在裝設附著框架和附著桿時,要通過調整附著桿的距離,保證塔身的垂直度。
(4)附著框架應盡可能設置在塔身標準節的節點連接處,箍緊塔身,塔架對角處應設斜撐加固。
(5)隨著塔身的頂升接高而增設的附著裝置應及時附著于建筑物,附著裝置以上的塔身自由高度按照塔吊說明書執行。
(6)布設附著支座處必須加配鋼筋并適當的提高混凝土的強度等級。
(7)拆卸塔式起重機時,應隨著降落塔身的進程拆除相應的附著裝置。嚴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除附著裝置。
(8)遇到六級以上大風時,禁止拆除附著裝置。
(9)附著裝置的安裝、拆除、檢查及調整均應有專人負責,并遵守高空作業安全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
1.2.5內爬升作業的安全技術
(1)爬升作業應在白天進行。風力超過五級時,應停止作業。
(2)爬升時應加強上部樓層與下部樓層之間的聯系,遇有故障及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故障未經排除,不得繼續爬升。
(3)爬升過程中,禁止進行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變幅等各項動作。
(4)起重機爬升到指定樓層后,應立即拔除塔身底座的支承梁和支腿,并通過爬升框架固定在樓板上,同時要頂緊導向裝置或用楔塊塞緊,使起重機能承受垂直和水平載荷。
(5)內爬升塔式起重機的固定間隔一般不得小于3個樓層。
(6)凡置有固定爬升框架的樓層的在樓板下面應增設支柱做臨時加固應擱置起重機底座支承梁的樓層下方兩層樓板,也應設置支柱做臨時加固。
(7)每次爬升完畢后,樓板上遺留下來的開孔,必須立即用鋼筋混凝土封閉。
(8)起重機完成內爬式作業后,必須檢查各部位是否固定牢固,爬升框架是否固定,底座支承梁是否緊固,樓板臨時支撐是否妥善等,確認無遺留問題存在,方可進行吊裝作業。
1.3塔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3.1起重機的軌道基礎應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承載能力:輕型(起重量30kn以下)應60~100kpa,中型(起重量31~150kn)應為101~200kpa,重型(起重量150kn以上)應為200kpa以上;
(2)每間隔6m應設一個軌距拉桿,軌距允許偏差為公稱值的1 /1000,且不超過±3mm;
(3)在縱橫方向上,鋼軌頂面的傾斜度不得大于1/1000;
(4)鋼軌接頭間隙不得大于4mm,并應與另一側鋼軌接頭錯開,錯開距離不得小于1.5m,接頭處應架在軌枕上,兩軌頂高度差不得大于2mm;
(5)距軌道終端lm處必須設置緩沖止擋器,其高度不應小于行走輪的半徑。在距軌道終端2m處必須設置限位開關碰塊;
(6)魚尾板連接螺栓應緊固,墊板應固定牢靠。
1.3.2起重機的混凝土基礎應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小于c35;
(2)基礎表面平整度允許偏差1/1000;
(3)埋設件的位置、標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藝符合出廠說明書要求。
1.3.3起重機的軌道基礎或混凝土基礎應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軌道基礎兩旁、混凝土基礎周圍應修筑邊坡和排水設施,并應與基坑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1.3.4起重機的金屬結構、軌道及所有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1.3.5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自升式起重機,塔身上禁止懸掛標語牌。
1.3.6停機時,應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關閉操作室門窗,下機后,應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固定,斷開電源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1.3. 7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檢修或修理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1.3.8在拆裝上回轉、小車變幅的起重臂時,應根據出廠說明書的拆裝要求進行,并應保持起重機的平衡。
1.3.9采用高強度螺栓連接的結構,應使用原廠制造的連接螺栓,自制螺栓應有質量合格的試驗證明,否則不得使用。連接螺栓時,應采用扭矩扳手或專用扳手,并應按裝配技術要求擰緊。
1.3.10在寒冷季節,對停用起重機的電動機、電器柜、變阻器箱、制動器等,應嚴密遮蓋。
1.3.11在拆除因損壞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用正常方法拆卸的起重機時,必須按照技術部門批準的安全拆卸方案進行。
1.3.12起重機安裝過程中,必須分階段進行技術檢驗。整機安裝完畢后,應進行整機技術檢驗和調整,各機構動作應正確、平穩、無異響,制動可靠,各安全裝置應靈敏有效;在無荷載情況下,塔身的基礎平面的垂直度允許偏差為4/1000,經分階段及整機檢驗合格后,應填寫檢驗記錄,經技術負責人審查簽證后,方可交付使用。
1.3.13裝有上、下兩套操作系統的起重機,不得上、下同時使用。
1.3.14作業中,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應立即將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斷電源。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應稍松稍緊反復使用制動器,使重物緩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帶。
1.3.15采用渦流制動調速系統的起重機,不得長時間使用低速擋或緩就位速度作業。
(1)裝設附著框架和附著桿件,應采用經緯儀測量塔身垂直度,并應采用附著桿進行調整,在最高錨固點下垂直度允許偏差為2/1000。
(2)附著框架和附著支座布設時,附著桿傾斜角不得超過10
(3)附著框架宜設置在塔身標準節連接處,箍緊塔身。塔架對角處在無斜撐時加固;
(4)塔身頂升接高到規定錨固間距時,應及時增設與建筑物的錨固裝置。塔身高出錨固裝置的自由端高度,應符合出廠規定;
(5)起重機作業過程中,應經常檢查錨固裝置,發現松動或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停止作業,故障未排除,不得繼續作業;
(6)拆卸起重機時,應隨著降落塔身進程拆卸相應的錨固裝置。嚴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錨固裝置;
(7)錨固裝置的安裝、拆卸、檢查和調整,均有專人負責;
(8)軌道式起重機附著式使用時,應提高軌道基礎的承載能力和切斷行走機構的電源,并應設置阻擋行走輪移動的支座。
1.3.16作業如遇六級及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鎖緊夾軌器,將回轉機構的制動器完全松開,起重臂不應隨風轉動。對輕型俯仰變幅起重機,應將起重臂下并與塔身結構鎖緊在一起。
1.3.17起重機塔身升降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升降作業過程中,必須由專人指揮,專人照看電源,專人操作液壓系統,專人拆裝螺栓。非作業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平臺。操作室內應只準一人操作,必須聽從指揮信號;
(2)頂升前應預先放松電線,其長度宜大于頂升總高度,并應緊固好電纜卷筒。下降時應適時收緊電纜。
(3)升降時,必須調嘶頂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標準節的間隙,并應按規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處于平衡狀態,必將回轉機構制動住,當回轉臺與塔身標準節之間的最后一處連接螺栓(銷子)拆卸困難時,應將其對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轉起重臂動作來松動螺栓(銷子);
(4)升降時,頂升撐腳(爬爪)就位后,應插上安全銷,方可繼續下一動作;
(5)升降完畢后,各連接螺栓應按規定扭力緊固,液壓操作桿回到中間位置,并切斷液壓升降機構電源。
1.3.18起重機的附著錨固應符合下列要求:
起重機附著的建筑物,其錨固點的受力強度應滿足起重機的設計要求。附著桿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間距和附著距離等,應按出廠使用說明書規定執行。有變動時,應另行設計;
1.3.19作業完畢后,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吊鉤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
1.3.20每月或連續大雨后,應及時對軌道基礎進行全面檢查,檢查內容包括:軌道偏差,鋼軌頂面的傾斜度,鋼軌基礎的彈性沉陷,鋼軌的不直度及軌道的通過性能等。對混凝土基礎,應檢查其是否有不均勻的沉降。
1.3.21應保持起重機上所有安全裝置靈敏有效,如發現失靈的安全裝置,應及時修復或更換。所有安全裝置調整后,應加封固定,嚴禁擅自調整。
1.3.22配電箱應設置在軌道中部,電源電路中應裝設錯相及斷相保護裝置及緊急斷電并關,電纜卷筒應靈活有效,不得拖纜。
1.3.23起重機在無線電臺、電視臺或其他強電磁波發射天線附近施工時,與吊鉤接觸的作業人員,應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鞋,并應在吊鉤上掛接臨時放電裝置。
1.3.24起重機作業前,應檢查軌道基礎平直無沉陷,魚尾板連接螺栓及道釘無松動,并應清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器并向上固定好。
1.3.25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作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
1.3.26使用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屬結構和工作機構的外觀情況正常;
(2)各安全裝置和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符合規定;
(4)各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
(5)鋼絲繩磨損情況及各滑輪穿繞符合規定;
(6)供電電纜無破損。
1.3.27送電前,各控制器手柄應在零位。當連接電源時,應采用試電筆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確認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1.3.28作業前,應進行空載運轉,試驗各工作機構是否正常運轉,有無噪音及異晌,各機構的制動器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1.3.29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定的起重量。
1.3.30應根據起吊重物和現場情況,選擇適當的工作速度,操縱各控制器時應從停止點(零點)開始,依次逐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擋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突然變速或制動。
1.3.31在吊鉤提升、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行到限位裝置前,均應減速緩行到停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裝置保持一定距離(吊鉤不得小于1m,行走輪不得小于2m)。嚴禁采用限位裝置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
1.3.32動臂式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行走可同時進行,變幅應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嚴禁變幅。
1.3.33提升重物,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采用慢就位機構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1.3.34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m以上。
1.3.35對于無中央集電環及起升機構不安裝在回轉部分的起重機,在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回轉。
2.物料提升機(龍門架、井字架)。
2.1物料提升機(龍門架、井字架)安裝拆除方案
2.1.1安裝拆除方案的編制依據:《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88-92《起重機械設計規程》gb/t3811-83《建筑卷揚機》gb/t1995《起重機械規程》gb6067-85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的使用說明書
2.1.2安裝拆除方案的內容:
(1)工程概況作業條件。
(2)安裝前的準備:①合理確定安裝位置②安裝材料準備③做好安裝人員的組織工作④按照說明書基礎圖(設計)制作基礎。
(3)安裝前的檢查:基礎、附墻架、纜風繩、地錨。安全保護裝置:安全停靠裝置、斷繩保護裝置、上極限限位器、下極限限位器、吊籠安全門、緩沖器、通訊信號裝置等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4)安裝、拆除的程序方法和要求;井架物料提升機的安裝程序是;將底架按要求就位→將第一節標準節安裝于標準節底架上→提升抱桿→安裝卷揚機→利用卷揚機和抱桿安裝標準節→安裝導軌架→安裝吊籠→穿繞起升鋼絲繩→安裝安全裝置。物料提升機的拆卸按安裝架設的反程序進行。
(5)安全技術措施
2.1.3方案的審批會簽表
2.1.4安裝、拆卸安全技術交底書
2.1.5安裝使用和使用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應具備的資料:
(1)安裝單位資質證、安裝人員資格證
(2)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使用說明書
(3)安裝方案、安全保證措施
(4)安裝合同及各方安全責任
(5)應急救援預案
(6)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2.1.6安裝后自檢驗收表
2.1.7甲乙雙方互檢檢查驗收表
2.1.8報主管部門后的檢查驗收記錄
2.1.9主管部門核發的準用證和有關資料
2.1.10定期檢查的記錄表
2.2物料提升機(龍門架)安裝與拆卸升降機的安裝位置要視現場條件及設備情況而定,要盡量遠離架空線路并保持在規定的安全距離以外。升降機運行時險情較多,應避開施工現場人員活動頻繁的場所。
2.2.1龍門架的安裝順序
(1)將底盤放置在基礎上與基礎預埋螺栓緊固,吊籃放置在底盤中央。
(2)安裝方柱底節,每安裝兩個標準節(一般不大于8m)要做臨時固定,采用臨時纜風繩要使用鋼絲繩,節點及支承點要用螺栓聯結,不能用鉛絲綁扎。
(3)兩邊立柱安裝應交替進行。節點螺栓規格必須按孔徑選配,不得漏裝,發現孔徑位置不當時,不能隨意擴孔,更不能以鉛絲綁扎代替,以免節點松動變形。
(4)安裝標準節時應注意導軌的垂直度,導軌相接處不能出現折線和過大間隙,防止運行中產生撞擊。
(5)立柱組裝到預定高度時,安裝天梁。
(6)施工現場條件許可時,可在地面組裝,然后整體吊起,以減少高處作業。由于設計架體時,只考慮施工時的受力情況,所以在整體搬起之前,應對兩立柱及架體做臨時加固,以增強節點和立柱的抗彎能力。
(7)整體吊裝之前要在架體頂部系好纜風繩。選擇吊點時應按照原圖紙規定位置,起吊過程中注意觀察立柱的彎曲變形,防止節點損壞。
(8)龍門架吊起后要進行初步校正垂直度,并緊固底腳螺栓和纜風繩,待一切工作就緒后,才能放松起吊索具摘除吊鉤。
2.2.2拆除架體。
(1)架體拆除前,必須察看施工現場環境,包括架空線路、外腳手架、地面的設施等各類障礙物、地錨、纜風繩、連墻桿以及被拆除架體各節點、附件、電器裝置情況,凡能提前拆除的盡量拆除掉。
(2)制定拆除方案,確定指揮人員,工作開始前應劃定危險作業區域。
(3)分節拆除架體工作應注意兩點:第一,被拆除構件不能亂扔,防止傷人;第二,拆除后架體的穩定性不被破壞。如附墻桿在拆除前,應加設臨時支撐防止變形;拆除各標準節時,應防止失穩。
(4)整體拆除前,應對龍門架立柱及架體進行加固(方法同整體安裝),將吊鉤掛在拉緊索具,使索具及吊鉤鋼絲繩成垂直位置(防止起吊時架體位移),再將底盤連接螺栓松開,最后將纜風繩與地錨連接處松開,拆掉附墻桿件,慢慢放倒架體。
第4篇 機械設備使用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操作人員應體檢合格,無妨礙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證后,方可上崗,學員應在專人指導下進行工作。
2.操作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集中精力正確操作,注意機械工況,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機械交給其他無證人員操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或操作室內。
3.操作人員應遵守機械有關保養規定,認真及時做好各級保養工作,經常保持機械的完好狀態。
4.實行多班作業時,應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接班人員經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工作。
5.在工作中操作人員和配合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長發應束緊不得外露,高處作業時必須系安全帶。
6.現場施工負責人應為機械作業提供道路、水電、機棚或停機場地等必備的條件,并消除對機械作業有妨礙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間作業應設置充足的照明。
7.機械進入作業地點后,施工技術人員應向操作人員進行施工任務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操作人員應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聽從指揮,遵守現場安全規則。
8.機械必須按照出廠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技術性能、承載能力和使用條件,正確操作,整理使用,嚴禁超載作業或任意擴大使用范圍。
9.機械上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及監測、指示、儀表、報警等自動報警信號裝置應完好齊全,有缺損應及時修復,安全防護裝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機械不得使用。
10.機械不得帶病運轉,運轉中發現不正常時,應先停機檢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11.凡違反本規程的作業命令,操作人員應先說明理由后可拒絕執行。由于發令人強制違章作業而造成事故者,應追究發令人的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2.新機、經過大修或技術改造的機械,必須按出廠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測試和試運轉,否則不允許使用。
13.機械集中停放的場所,應有專人看管,并應設置消防器材及工具。大型內燃機械應配備滅火器,機房、操作室及機械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14.變配電所、乙炔站、氧氣站、空氣壓縮機房、發電機房、鍋爐房等易于發生危險的場所,應在危險區域界限處,設置圍柵和警告標志,非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入內。挖掘機、起重機、打樁機等重要作業區域,應設立警告標志及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15.在機械產生對人體有毒有害氣體、液體、塵埃、渣滓、放射性射線、振動、噪聲等場所,必須配置相應的安全保護設備和三廢處理裝置。在隧道、沉井基礎施工中,應采取措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規定的限度內。
16.使用機械與安全生產發生矛盾時,必須首先服從安全要求。
17.停用一個月以上或封存的機械,應認真做好停用或封存前的保養工作,并應采取預防風沙、雨淋、水泡、銹蝕等措施。
18.機械使用的潤滑油(脂),應符合出廠使用說明書所規定的種類和牌號,并應按時、按季、按質更換。
第5篇 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操縱過程
一、機械設備的操縱職員必須經過專門練習,要明了它的構造,性能及用途,熟悉它的操縱,駕駛和技術保養。
二、不答應酒后駕駛和操縱,不答應無證駕駛和操縱,不答應串崗駕駛和操縱。
三、工作時必須集中精力,不答應在操縱室內放置易燃易爆等物品,禁止煙火的地方,不答應吸煙。
四、操縱職員不得擅自離崗,不得將機械交給非指定職員駕駛。
五、機械設備應由機組或專人負責使用和治理,明確責任制,做到愛護機械設備,公道使用,正確操縱,使其保持良好狀態。
六、機械職員在工作前應按規定對各部件加注潤滑劑,機械在工作時禁止維修,保養,潤滑,緊固,工作時如發現不正常應先停車后檢查。
七、機械設備不得帶病或超負荷作業,如發現有異常及溫度過高應及時停車檢查。
八、用內燃及蒸汽作動力的機械,在冬季,逐日工作完畢或長期停用時,應放盡機體內和其它規定部位的存水,柴油內燃機,如須明火烤油底殼預熱時,必須有專人看管,汽油內燃機,則嚴禁明火加溫,以防火災。
九、機械的轉動部位應加裝防護罩,女工應戴工作帽,長發不得外落 ,操縱職員和配合職員必須使用合乎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具和用品。
十、凡新的機械設備和經過大修,改造和拆卸后重新安裝的機械設備,須按照機械設備技術試驗規程有關規定進行檢查,鑒定和試運轉,以防機械設備早期損壞。
十一、夜間作業時,作業區和駕駛室內應有足夠的照明設施,燈具要安全好用。
十二、工作完畢后,必須按每班保養規定進行保養,將機械停靠后方可離開。
十三、重型機械和特種車輛行走或拖運時,應事先了解道路及橋涵的承載能力,方可通過以免發生事故。
十四、機械設備的駕駛職員和操縱職員除遵守本規定外,還必須遵守各自操縱的機械設備和配套機械的一般和具體規定及制造廠的使用說明 。
第6篇 表面處理及清理機械設備安全技術規程
一、 法蘭和磷化的工藝操作安全技術
法蘭、磷化是鋼鐵零件兩種常見的表面處理工藝方法。由于在工藝過程中需要使用酸、堿、消酸鹽等藥品,并排放有害氣體和含酸、含堿的廢液。因而法蘭、磷化工序應單獨設間,廠房應適當高些(軌面高5~7m),并設置天窗乃至采取全室通風。地坪及下水道應考慮耐蝕。酸洗、法蘭、磷化以及熱水清洗等設備,均應安裝良好的吸風裝置。
操作人員應熟悉和遵守法蘭、磷化操作規程,按規定穿戴好勞保用品。配置各種溶液和添加酸、堿液時,應戴橡皮手套和口罩。
法蘭、磷化過程中所排出的廢水,應集中于廢水池,經中和處理,符合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出。
溶液的配制必須遵照工藝守則所規定的程序,防止因操作不當而引起溶液的崩爆、溢出或飛濺而灼傷人體。
濃酸的稀釋,只可將酸緩緩地加入水中,切不可將水加入濃酸中,接觸酸、堿時,必須小心謹慎,一旦身體上沾到濃酸、堿時,應立即用大量冷水沖洗,并及時醫治。
當工件進出熱水槽、法蘭槽時,操作應仔細。在沸騰狀態下工作的設備,應控制好溫度,使其沸騰不要過于劇烈,以免溶液飛濺。利用蒸汽或其它熱源加熱熱水時,也應注意不要使溶液激烈翻滾而造成溢出。
法蘭、磷化所用的吊具、掛具、料筐、起重鏈等,應專門管理,定期鑒定和更換,以免因局部腐蝕損壞而使整筐工件落入槽中,使得溶液濺出或在起重時突然斷裂,造成傷害事故。
由于工作環境濕度大,又有酸堿等腐蝕氣體,因此設備極易損壞,應及時檢修和更換損壞的零件,電氣設備更應注意防護,確保絕緣良好。
如采用浸熱油時,油槽加熱溫度不能過高,變壓器油或機械油一般不超過120℃。
二、 清洗操作的安全注意事項
零件的清洗一般采用清洗槽和清洗機。
采用清洗槽清洗時,應注意清洗液的加熱溫度,一旦沸騰應馬上關閉熱源,以免開水濺出燙傷。
清洗機的電氣裝置應注意防潮,外殼應接地良好,機械傳動部分應有防護罩。
清洗廢液應集中處理,去除有害物及油污,經化驗符合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下水道。
三、 噴砂操作安全技術
噴砂是用5~6×100000pa(5~6個大氣壓)的壓縮空氣,將石英砂通過專用噴嘴噴到工件表面進行清理,去除氧化皮、銹跡的方法。噴砂除了應注意一般電氣和機械的安全操作外,由于使用石英砂,產生大量二氧化硅粉塵。《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jt36-70)規定:含有10%以上游離二氧化硅的粉塵,在空氣中含量不得超過2mg/m3。
噴砂設備必須有高效除塵設備,目前用得較多的是布袋除塵機。
噴砂工人必須熟悉噴砂機及附屬吸塵設備,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穿戴好防護用品。
噴砂時,應先開啟除塵設備,待除塵設備運轉正常后,才可進行噴砂操作。噴砂工作結束,須要等塵埃排除干凈,才能關閉除塵設備,以保證噴砂工作環境的空氣清潔。
第7篇 機械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1、機械設備開機前,應先檢查機械設備是否裝設了公道、可靠而又不影響操縱的安全裝置,若不符合安全要求,應及時向車間提出安全整改意見或方案;
2、檢查零部件是否有磨損嚴重、報廢和安全松動的跡象,發現后應及時更換、維修、維護,防止設備帶病運行;
3、檢查電線、控制柜是否破損,所處環境是否可靠,設備的接地或接零等設施是否安全,發現不良狀況,應及時采取防護措施;
4、檢查各傳動部位有無安全防護罩,作業巡視及靠近其四周時不得身著寬大的衣物,女同道不得披長發;
5、作業職員在操縱時應按規定穿著勞動防護用品;
6、作業職員不得隨意拆除機械設備的安全裝置;
7、維護保養維修及清理設備、儀表時應確認設備、儀表已處于停機狀態且電源已完全封閉;同時應在工作現場分別懸掛或擺放警示牌標識,提示設備處于維護維修狀態或有人在現場工作;
8、設備運轉時,嚴禁用手調整、丈量工件或進行潤滑、清除雜物、擦拭設備;
9、維護、維修等操縱工作結束后,應將用具從工作位置退出,并清理好工作場地和機械設備衛生。
10、車間應定期做好設備的維護、保養、和維修工作,保證機械設備的正常運行。
11.維護保養維修前應知此項工作應留意的事項,維護保養維修的操縱程序,維護保養維修時工作職員思想要集中,穿著要符合安全要求,站立位置要安全;
12.根據維護保養維修的部位和實際情況切斷相應的電源,并用完好的萬用表或測電筆檢驗確認。
13.維護維修設備時,要正確使用拆卸工具,嚴禁亂敲亂拆,不得隨意拆除、改變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
14.車間內和機器上的說明、安全標志和標志牌,在任何時間都必須嚴格遵守。
15.嚴禁使用易燃、易揮發物品擦拭設備。含油抹布不能放在設備上,設備四周不能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
16.維護維修結束后,對現場進行清理,仔細檢查設備儀表的每一個部位,不得將工具或其他物品遺留在設備儀表上或其內部。
17、電焊機應設在干燥的地方,平穩牢靠,要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導線盡緣要良好,操縱時應戴防護眼睛和手套,并站在橡膠板或木版上,并且四周應備有滅火器材;焊鉗與把線必須盡緣良好,連接牢固,更換焊條時應戴手套;嚴禁在帶壓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帶電的設備必須先切斷電源;
18、在密閉金屬容器內施焊時,容器必須可靠接地,透風良好,并有人監護,嚴禁向容器內輸進氧氣;把線、地線禁止與鋼絲繩接觸,更不得用鋼絲繩或機電設備代替零線,所用接地線頭,必須連接牢固;更換場地移動把線時,應切斷電源,并不得手持把線爬梯登高;雷雨時,應停止露天焊接作業;必須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域作業時,事先應定出安全措施,并經生產安全部和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工作結束后,應切斷焊機電源,整理現場,并檢查操縱現場,確認無事故隱患后,方可離開;
19、手提電動砂輪、手電鉆等手提式電動工具的電源線,不得有破皮漏電;使用時要戴盡緣手套,先啟動,后接觸工具;
20、手電鉆鉆薄工件時要墊平墊實,鉆斜孔要防止滑鉆;不準用身體直接壓在上面;不準用手拿工件鉆孔,鉆薄工件時,工件下面應墊好平整木板;鉆孔排屑困難時,進鉆退鉆應反復進行;操縱職員的頭部嚴禁靠近旋轉部位;
21、千斤頂操縱時,應放在平整堅實的地方,并用墊木墊平;絲桿、螺母如有裂紋,禁止使用;使用油壓千斤頂,禁止站在保險塞對面,并不準超載;千斤頂最大提升行程,不應超過絲桿或齒條全長的75%;
22、潛水電泵使用前應進行檢查,電纜的盡緣應完好方可使用;電泵放進水中或從水中提出,必須將繩索扣在電泵耳環上,嚴禁拉電纜;接好電源后應先試轉,檢查方向是否正確;
23、砂輪機不準裝倒順開關,旋轉方向禁止對著主要通道;工作托架必須安裝牢固,托架平面要平整;砂輪機必須安裝防護罩;操縱時,應站在砂輪側面,不準兩人同時使用一個砂輪;砂輪不圓,有裂紋和磨損剩余部分不足25毫米時,不準使用;
24、必須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域作業時,事先應定出安全措施,并經生產安全部和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焊接、打磨存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必須置換和清理干凈,同時并將所有孔口打開后方可進行;
25、在臺鉗上操縱時,工件必須加緊,但不得用錘敲打鉗把;
26、使用鑿子、鏟刀、剔鏟工件時必須戴防護眼鏡,而且必須留意飛濺方向,防止傷人;
27、使用銼刀時,不宜用手用油觸摸加工面,不得用嘴吹鐵屑;
28、使用鋼鋸鋸工件時,當要鋸斷時應輕鋸、慢鋸,防止端頭傷人;
29、設備就位或組裝時,嚴禁將手放進連接面和用手指對孔;
30、工作場地應干燥整潔,廢油、廢面紗不準隨地亂丟,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須堆放整潔,嚴禁堵塞通道;
31、設備運轉中,不準用手清除鐵屑,不準用手檢查運動中的工具和工件。
第8篇 設備機械維修安全操作規程
1. 嚴禁吊起重物時進行起重機械檢查和維修。
2. 嚴禁無資質維修特種設備。
3. 特種設備維修后必須按規定委托資質檢驗機構檢驗。
4. 嚴禁未經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批準,擅自拆改特種設備。
5. 設備修理過程中必須佩戴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6. 拆卸彈簧時,必須集中注意力,防止彈簧意外彈出
7. 維修過程中必須設置維修警示標識和圍欄。
8. 針對切斷的任何動力源,必須懸掛“有人作業,嚴禁操作,操作人僅限: ”標識牌;
9. 維修區域無關人員必須及時清場,嚴禁無關人員滯留在維修現場。
10. 嚴禁未經授權,從事只有設備廠家授權人員完成的維修工作。
11. 嚴禁未經允許擅自拆除設備零部件。
12. 維修過程中,嚴禁使用不符合設備廠家規定的備用件。
13. 維修過程中,嚴禁擅自改變設備的結構或功能。
14. 設備內修理前必須切斷一切動力源(電氣、空壓等)。
15. 設備維修過程中必須固定可動部位,防止可動部位的意外動作。
16. 設備維修過程有必須釋放余壓、余氣。
17. 設備維修過程中,必須懸掛“不得搬動開關,設備正在維修”提示性標識牌。
18. 嚴禁單人從事設備的檢查、修理作業,必須雙人配合。
19. 檢查、維修后,開機試運行前,必須確認全員安全。
20. 進行機械動作檢修時,必須確認設備內部已沒有人員。
21. 作業工具工作端必須可靠接觸待維修部位,防止工具意外失去有效支撐。
22. 嚴桂在未卸壓的狀態下拆卸壓力管路。
23. 燃氣管路維修前,必須關閉燃氣總閥,并執行有效放散。
24. 緊固動作時,必須對稱、均勻用力。
25. 嚴禁使用存在安全隱患的作業工具。
26. 使用電動工具必須有效接地并采取絕緣措施。
27. 嚴禁帶手套鉆孔、打錘。
28. 嚴禁用手拿、嘴吹的方式清理碎屑。
29. 借助提升裝置作業時,必須對提升裝置作保護與標識。
30. 借助登高裝置作業時,必須對登高裝置作保護與標識。
31. 臨時用電作業時,必須執行臨時用電許可制度。
32. 登高作業時,必須執行登高許可制度。
33. 動火作業時,必須執行動火作業許可制度。
34. 機電同步作業時,必須執行電工負責送電試運行。
35. 拆除設備安全保護裝置后,起動設備時,必須及時復原。
36. 維修結束后,緊固件必須有效緊固。
第9篇 養路機械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為了加強筑養路機械設備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保證施工質量,提高機械設備的完好率,各級機務管理部門和機械設備操作人員應認真貫徹執行以下安全操作規程:
(1) 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公路筑養路機械操作規程》、《公路施工安全規程》、相關的公路工程施工規范,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2) 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經指定醫院體檢合后,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獲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操作證、駕駛員執照或特殊工種操作證后,方可獨立操作機械設備,不準操作與操作作證不相符的機械設備。
(3) 機械作業時,應按其技術性能要求正確使用,缺少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已失效的機械設備不得使用。
(4) 保證機械設備上的自動控制機構、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監測裝置、指示裝置、儀表裝置、報警裝置及警示裝置的齊全有效。
(5) 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可靠,在危險環境下施工,一定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要注意防火、防凍、防滑、防風、防雷擊等。機械設備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準將機械設備交給非本機人員操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機械作業區和操作室內。工作時,思想要集中,嚴禁酒后操作。
(6) 操作人員及配合作業人員在工作中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長發不得外露。高空作業時,必須系安全帶。
(7) 對于違反操作規程、進行危險作業的強行調度和無理要求,操作人員必須立即要求糾正,并有權拒絕執行,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強迫操作人員違章作業。
(8) 機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前,應查明行駛路線上橋梁的承載能力及隧道、跨線橋及電氣化鐵路的通行凈空,確保機械設備安全通行。
(9) 機械設備因施工作業前,施工技術人員應向操作人員作施工任務及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操作人員應熟悉作業環境與施工條件,服從現場施工管理人員調度指揮,遵守現場施工安全規則。
(10) 配合作業人員,應在機械設備回轉半徑之外工作,如需進入機械設備回轉半徑之內時,必須停止機械設備回轉,并可靠制動;機上機下人員密切聯系。
(11) 機械設備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如限于現場條件,必須在線路近旁作業時,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機械運行軌道范圍與架空導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
(12) 機械設備在夜間作業時,作業區應有充足的照明設施。
(13) 在有礙機械設備安全及人身健康的場所作業時,機械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操作不員必須配備適用的安全防護用具。
(14) 機械設備必須按要求配備經公安消防部門鑒定合格的消防用品。
(15) 機械設備應按《公路筑養路機械保修規程》的規定,按時進行保養,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或超負荷作業。
(16) 操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工作前的檢查制度、工作中的觀察制度和工作后的檢查保養制度。
(17) 操作人員應認真準確地填寫運轉記錄、交接班記錄或工作日志,多班作業要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時要交待清楚機械運轉情況、潤滑保養情況及施工技術要求和安全情況。
(18) 機械設備在施工現場停放時,必須注意選擇好停放地點,關閉好駕駛室(操作室),要拉上機車制動裝置,坡道上停車時,要打好掩木或石塊,夜間應有專人看管。
(19) 機械設備在施工車輛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駛時,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及國家有關規定。
(20) 筑養路機械設備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勞動部門頒發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規定。
第10篇 全套機械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中國電建集團河南工程公司 *nyaq-2019
機械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新能源事業部
2023年1月發布
中國電建集團河南工程有限公司
機械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審定年月日工程管理部年月日審核
安全監察部年月日編制年月日
說明;
1、各項目結合實際,根據所使用機械種類,制定出相對應的機械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匯編,經主管安全領導審批后發布。
2、本規程匯編中列出的操作規程,項目可根據需要進行篩選。
3、所有機械操作間、處,必須懸掛該機械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4、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按機械設備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5、項目如使用新機械、新設備,應將新機械、新設備的操作規程上報工程管理處,以便標準增補更新。
6、此安全標準適用于中國電建集團河南工程公司新能源工程事業部。
1.總則
1.1.為保障機械設備的正確、安全使用,發揮機械郊能,確保安全生產,制定本規程。
1.2.本規程適用于本公司承擔的建筑、安裝及檢修工程施工過程中各種類型機械設備的使用。
1.3.機械設備使用時,除應符合本規程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機械設備安全操作規程的一般規定
2.1.操作人員應體檢合格,無妨礙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應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國家
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證或公安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執照后,方可持證上崗。學員應在專人指導下進行工作。
2.2.操作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集中精力正確操作,注意機械工況,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機
械交給其他無證人員操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或操作室內。
2.3.操作人員應遵守機械有關保養規定,認真及時做好各級保養工作,經常保持機械的完好狀態。
2.4.實行多班作業的機械,應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接班人員經檢查確認無誤后,
方可進行工作。
2.5.在工作中操作人員和配合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長發應束緊不得外露,高處
作業時必須系安全帶。
2.6.現場施工負責人應為機械作業提供道路、水電、機棚或停機場地等必備的條件,并消除對機械
作業有妨礙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間作業應設置充足的照明。
2.7.機械進入作業地點后,施工技術人員應向操作人員進行施工任務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操作人
員應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聽從指揮,遵守現場安全規則。
2.8.機械必須按照出廠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技術性能、承載能力和使用條件,正確操作,合理使用,
嚴禁超載作業或任意擴大使用范圍。
2.9.機械上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及監測、指示、儀表、報警等自動報警、信號裝置應完好齊全,有
缺損時應及時修復。安全防護裝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機械不得使用。
2.10.機械不得帶病運轉。運轉中發現不正常時,應先停機檢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2.11.凡違反本規程的作業命令,操作人員應先說明理由后可拒絕執行。由于發令人強制違章作業而
造成事故者,應追究發令人的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2.12.新機、經過大修或技術改造的機械,必須按出廠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和現行國家標準進行測試和
運轉。
2.1
3.機械在寒冷季節使用,應做好使用前的準備工作和使用后的機械冷卻系統防凍措施等。
2.14.機械集中停放的場所,應有專人看管,并應設置消防器材及工具;大型內燃機械應配備滅火器;
機房、操作室及機械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15.變配電所、乙炔站、氧氣站、空氣壓縮機房、發電機房、鍋爐房等易于發生危險的場所,應在
危險區域界限處,設置圍柵和警告標志,非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入內。挖掘機、起重機、打樁機等重要作業區域,應設立警告標志及采取現場安全措施。
2.16.在機械產生對人體有害的氣體、液體、塵埃、渣滓、放射性射線、振動、噪聲等場所,必須配
置相應的安全保護設備和三廢處理裝置;在隧道、沉井基礎施工中,應采取措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規定的限度內。
2.17.使用機械與安全生產發生矛盾時,必須首先服從安全要求。
2.18.停用一個月以上或封存的機械,應認真做好停用或封存前的保養工作,并應采取預防風沙、雨
淋、水泡、銹蝕等措施。
2.19.機械使用的潤滑油(脂),應符合出廠使用說明書所規定的種類和牌號,并應按時、按季、按
質更換。
2.20.當機械發生重大事故時,企業各級領導必須及時上報和組織搶救,保護現場,查明原因、分清
責任、落實及完善安全措施,并按事故性質嚴肅處理。
2.21.汽車及自行輪胎式機械在進入城市交通或公路時,必須遵守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
路交通管理條例》。
2.22.對本規程尚未列入的機型,各級機械管理部門必須根據生產廠說明書要求,制訂項目部安全技
術操作規程后,方可投入使用。
機械設備安全操作規程目錄
1.塔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2.履帶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3.汽車式(輪胎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4.電動葫蘆安全操作規程
5.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6.門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7.施工升降機安全操作規程
8.物料提升機安全操作規程
9.叉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0.機動翻斗車安全操作規程
11.裝載機安全操作規程
12.輪式拖拉機安全操作規程
13.載重汽車安全操作規程
14.電動卷揚機安全操作規程
15.千斤頂安全操作規程
16.空氣壓縮機安全操作規程
17.混凝土及砂漿攪拌機安全操作規程
18.混凝土攪拌運輸車安全操作規程
19.鋼筋切斷機安全操作規程
20.鋼筋彎曲機安全操作規程
21.鋼筋調直機安全操作規程
22.液壓彎管機安全操作規程
23.板框式濾油機安全操作規程
24.真空濾油機安全操作規程
25.電動潛水泵安全操作規程
26.交流電焊機安全操作規程
27.埋弧焊機安全操作規程
28.氬弧焊機安全操作規程
29.氣體保護焊機安全操作規程
30.碰焊機安全操作規程
31.等離子切割機安全操作規程
32.熱處理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33.逆變式焊機(含直流/脈沖)安全操作規程
34.焊條烘箱安全操作規程
35.壓刨機安全操作規程
36.圓鋸床安全操作規程
37.砂輪機安全操作規程
38.搓絲機安全操作規程
39.打樁機安全操作規程
40.高處作業吊籃安全操作規程
41.套絲機安全操作規程
42.挖掘機安全操作規程
43.蛙式打夯機安全操作規程
44.樁頭切割機操作規程
45.鉆床安全操作規程
46.圓盤鋸安全操作規程
47.無齒鋸安全操作規程
48. x射線機安全操作規程
49. 鋼筋調直切斷機安全操作規程
50. 直螺紋滾絲機安全操作規程
51. 鋼筋箍筋彎曲機安全操作規程
52. 切割機安全操作規程
53. 壓路機安全操作規程
54. 點焊、對焊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55. 混凝土泵車安全操作規程
56. 臺鉆安全操作規程
57. 柴油發電機安全操作規程
58. 水壓機安全操作規程
59.車床操作規程
60. 風動工具安全操作規程
61. 刨床安全操作規程
62. 電動工具安全操作規程
63. 機動絞磨安全操作規程
64. 牽引機安全操作規程
65. 無人機安全操作規程
66. 液壓機安全操作規程
67. 張力機安全操作規程
一、塔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經專業技術培訓,并經安全規程及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獨立操作,學員不得單獨操作。
2.操作人員必須了解起重機的結構、原理,熟悉機械性能和說明書,遵守說明書中的要求。嚴禁非本機人員或酒后上崗操作。
3.操作人員工作前,必須對工作現場周圍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應全面檢查起重機的工作范圍,清除妨礙起重機回轉及行走的障礙物。
4.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位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作機構進行停機。
5.操作人員上機操作時,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在操作前排除。嚴禁酒后上崗操作或起重機“帶病”作業。
6.操作人員當確認起重機及周圍無人時,方可閉合主電源開關。閉合主電源開關前;應將所有控制手柄置于零位(斷開狀態)。
7.起重機作業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起重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夜間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設備。
8.起重機工作時,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操作室,操作人員必須集中精力,精心操作。作業時,除與指揮人員交流外,不得使用通訊工具;個人通訊工具和電子設備如手機、電腦、游戲機等不得帶入操作室。未經指揮人員許可,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操作崗位。
9.起重機的作業人員和指揮人員必須密切配合,指揮人員必須熟悉所指揮機械性能,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特殊情況對任何人發出的危險信號均必須聽從。
10.操作人員在起重機開動及起吊過程中的每個動作前,司機均應得到指揮人員明確的信號方可開始操作。動作前先鳴鈴示意,發出戒備信號。如發現信號不清,不要隨意操作。
11. 工作中起重機的作業速度應均勻平穩,不得突然起制動或在沒有停穩時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轉;禁止做快速回轉,防止回轉過快造成物件就位困難和重物離心力過大發生危險。落鉤時應低速檔放。起重機作業時,嚴禁同時操作三個動作,在接近滿負荷時不得同時操作兩個動作。
12.起重機的主、副鉤換用時,在主、副鉤達到相同高度后,只能操作一個吊鉤,不得雙鉤同時操作。
13.起重機應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圍內工作,不得用限位器的動作來代替正規操作。
14.起重機在工作中遇到突然停電或機械發生故障時,應設法將重物放到地面,并將所有控制器恢復到零位,然后切斷電源。
15.操作人員如遇下列任何情況之一者,無安全施工作業票應拒絕起吊:
15.1無專人指揮或指揮信號不明確;
15.2重量不明,埋在地下或凍結在地面上的物體;
15.3物體綁扎不牢、偏拉、斜吊;
15.4千斤繩長短不齊,夾角超過1200或有棱角物體未采取保護千斤繩措施;
15.5起重機上發現爆炸品或危險品;
15.6遇有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氣候以及六級以上大風;
15.7物體上站人,物體上有浮置物未清除者;
15.8重量達到額定負荷的95%及以上者;
15.9吊運重物從人頭上越過或起重臂下站人;
15.10夜間工作照明不足,看不清作業范圍,指揮信號不明。
16.操作人員如遇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并應有施工負責人在現場指導,否則不得施工。
16.1.重量達到額定負荷的90%及以上;
16.2.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體;
16.3.起吊精密物體,或起吊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大件吊裝;
16.4.起重機械在輸電線下方或其附近工作時。
16.5爆炸品、危險品必須起吊時。
17.起重機工作完畢后,應將起重機停放在軌道中部,并將起重臂降至要求角度,采取防風措施,各控制器撥至零位,切斷電源,銷緊夾軌鉗后方可離開。
18.多人操作一臺機械,由機長負責安排當班操作人員,其他人員要做好機械運行的安全監護工作。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特別是不安全因素必須交待清楚。
19.在陰雨天,大霧天氣或起吊大件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檢查制動器并進行試吊(吊重物離地10cm左右,連續上下數次)確認可靠后方可進行工作。
20.工作完畢后,起重臂轉到順風方向,并將吊鉤開到離臂桿頂端處2-3米位置。
21.操作人員除了遵守以上安全操作規程以外,還應嚴格按照操作設備的《使用說明和維護說明書》進行操作和維護。
二、履帶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經專業技術培訓,并經安全規程及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獨立操作,學員不得單獨操作。
2.操作人員必須了解起重機的結構、原理,熟悉機械性能和說明書,遵守說明書中的要求。嚴禁非本機人員或酒后上崗操作。
3.操作人員工作前,必須對工作現場周圍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應全面檢查起重機的工作范圍,清除妨礙起重機回轉及行走的障礙物。
4.操作人員上機操作時,應對起重機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檢查安全裝置、操縱裝置、制動器和保險裝置、鋼絲繩及連接部位是否符合規定。檢查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冷卻水等是否充足,各連接部位應無松動。發現異常情況應在操作前排除。
5.起重機各部位工作用油,必須嚴格按說明書規定進行,加油時嚴禁吸煙或動用明火,油料著火時應用砂土或泡沫滅火器撲滅,嚴禁用水澆潑。
6.開始工作前,應先試運轉一次。應檢查各儀表指示值,待運轉正常再連接主離合器再按順序扳動各機構的操縱桿,檢查各機構的工作是否正常,制動器是否靈敏可靠,進行空載運轉,確認正常,方可作業。嚴禁機械“帶病”工作。
7.起重機工作時,應根據吊裝現場的實際情況,確定起重機擺放位置,如地面松軟,應夯實,并用枕木沿履帶橫向鋪平或鋪鋼板,機身傾斜度不得超過制造廠的規定。起重機帶載行走時,必須對通道、路徑的地面承載和障礙進行充分的加固和清理。對工作有效半徑和有效高度范圍內的障礙物應予以清除,以免發生碰撞事故。
8.起重機行走時,回轉臂桿變幅及吊鉤應制動住,下坡時不得空檔滑行。
9.起重機吊物行走時,吊物應位于起重機正前方,并用繩索拉住,緩慢行走。行走時,吊物離地面不得超過0.5米,吊物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當時允許起重量的2/3。
10.起重機停放或行走時,其履帶外側與溝、坑的邊緣的距離不得小于溝、坑深度的1.2倍;否則必須采取防傾、防塌措施。
11.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及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的距離不得小于規定值。否則必須采取安全保證措施。
12.起重機工作時,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操作室,操作人員必須集中精力,精心操作。未經指揮人員許可,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操作崗位。
13.起重機的作業人員和指揮人員必須密切配合,指揮人員必須熟悉所指揮機械性能,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特殊情況對任何人發出的危險信號均必須聽從。
17.操作人員在起重機開動及起吊過程中的每個動作前,均應發出戒備信號。工作中起重機的作業速度應均勻平穩,不得突然起制動或在沒有停穩時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轉;落鉤時應低速檔放,嚴禁在斜坡上吊著重物回轉。
15.起重機作業時,嚴禁同時操作三個動作,在接近滿負荷時不得同時操作兩個動作。
16.起重機應在各限位器的范圍內工作,不得用限位器的動作來代替正規操作。
17.操作人員如遇下列任何情況之一者,無安全施工作業票應拒絕起吊:
17.1無專人指揮或指揮信號不明確;
17.2重量不明,埋在地下或凍結在地面上的物體;
17.3物體綁扎不牢、偏拉、斜吊;
17.4千斤繩長短不齊,夾角超過1200或有棱角物體未采取保護千斤繩措施;
17.5起重機上發現爆炸品或危險品;
17.6遇有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氣候以及六級以上大風;
17.7物體上站人,物體上有浮置物未清除者;
17.8重量達到額定負荷的95%及以上者;
17.9吊運重物從人頭上越過或起重臂下站人;
17.10夜間工作照明不足,看不清作業范圍,指揮信號不明。
18.操作人員如遇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并應有施工負責人在現場指導,否則不得施工。
18.1.重量達到額定負荷的90%及以上;
18.2.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體;
18.3.起吊精密物體,或起吊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大件吊裝;
18.4.起重機械在輸電線下方或其附近工作時。
18.5爆炸品、危險品必須起吊時。
19.多人操作一臺機械,由機長負責安排當班操作人員,其他人員要做好起重機運行的安全監護工作。
20.起重機作業完畢后,應將起重臂架到合適的角度并按說明書要求做好防風、防盜、防凍等安全預防措施。各部制動器都應保險固定,關閉門窗加鎖后方可離開。發動機未熄火,駕駛員不得離開駕駛室。
21.起重機操作人員除了遵守以上安全操作規程以外,還應嚴格按照操作設備的《使用說明和維護說明書》進行操作和維護。
三、汽車式(輪胎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經專業技術培訓,并經安全規程及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獨立操作,學員不得單獨操作。
2.操作人員必須了解起重機的結構、原理,熟悉機械性能和說明書,遵守說明書中的要求。嚴禁非本機人員或酒后上崗操作。
3.操作人員工作前,必須對工作現場周圍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應全面檢查起重機的工作范圍,清除妨礙起重機回轉及行走的障礙物。
4.操作人員上機操作時,應對起重機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檢查安全裝置、操縱裝置、制動器和保險裝置、鋼絲繩及連接部位是否符合規定。檢查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冷卻水等是否充足,各連接部位應無松動。發現異常情況應在操作前排除。
5.起重機各部位工作用油,必須嚴格按說明書規定進行,加油時嚴禁吸煙或動用明火,油料著火時應用砂土或泡沫滅火器撲滅,嚴禁用水澆潑。
6.起重機應置于平坦、堅實的地面上,應按安全技術交底的要求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機身傾斜度不得超過制造廠的規定。嚴禁在斜坡上吊著重物回轉。
7.起重機開始工作前,應先試運轉一次。應檢查各儀表指示值,待運轉正常再連接主離合器再按順序扳動各機構的操縱桿,檢查各機構的工作是否正常,制動器是否靈敏可靠,進行空載運轉,確認正常,方可作業。嚴禁機械“帶病”工作。
8.起重機作業前應伸出全部支腿,支座盤下必須墊方木或專用墊板。調整機體水平度,無載荷時水準泡居中。支腿定位銷必須插上。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外伸支腿前應先收緊穩定器。調整支腿必須在無載荷時進行,將已伸出的起重臂縮回并轉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業中嚴禁扳動支腿的操縱手柄。
9.起重機工作前應伸好全部支腿,不伸支腿或支腿未完全伸出嚴禁進行起重作業。
10.起重機行駛或作業時,操作應平穩、和緩、嚴禁猛拉、猛推,急劇回轉,停止和換向,嚴禁帶載進行吊臂伸縮或操作支腿各手柄。
11.起重機除具有吊物行走性能者外,嚴禁吊物行走;起重機作業時,其前方120度范圍內,除規定可以進行起重作業外,嚴禁進行起重作業。
12.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及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的距離不得小于規定值。否則必須采取保證安全工作的措施。
18.起重機工作時,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操作室,操作人員必須集中精力,精心操作。未經指揮人員許可,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操作崗位。
14.起重機的作業人員和指揮人員必須密切配合,指揮人員必須熟悉所指揮機械性能,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特殊情況對任何人發出的危險信號均必須聽從。
15.操作人員在起重機開動及起吊過程中的每個動作前,司機均應得到指揮人員明確的信號方可開始操作。動作前先鳴鈴示意,發出戒備信號。如發現信號不清,不要隨意操作。
16.起重機作業時,嚴禁同時操作三個動作,在接近滿負荷時不得同時操作兩個動作。
17.起重機應在各限位器的范圍內工作,不得用限位器的動作來代替正規操作。
18.操作人員如遇下列任何情況之一者,無安全施工作業票應拒絕起吊:
18.1無專人指揮或指揮信號不明確;
18.2重量不明,埋在地下或凍結在地面上的物體;
18.3物體綁扎不牢、偏拉、斜吊;
18.4千斤繩長短不齊,夾角超過1200或有棱角物體未采取保護千斤繩措施;
18.5起重機上發現爆炸品或危險品;
18.6遇有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氣候以及六級以上大風;
18.7物體上站人,物體上有浮置物未清除者;
18.8重量達到額定負荷的95%及以上者;
18.9吊運重物從人頭上越過或起重臂下站人;
18.10夜間工作照明不足,看不清工作地點,看不清指揮信號。
19.操作人員如遇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并應有施工負責人在現場指導,否則不得施工。
19.1重量達到額定負荷的90%及以上;
19.2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體;
19.3起吊精密物體,或起吊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大件吊裝;
19.4起重機械在輸電線下方或其附近工作時。
19.5爆炸品、危險品必須起吊時。
20.多人操作一臺機械,由機長負責安排當班操作人員,其他人員要做好機械運行的安全監護工作。
21.在陰雨天,大霧天氣或起吊大件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檢查制動器并進行試吊(吊重物離地10cm左右,連續上下數次)確認可靠后方可進行工作。
22.作業完畢后,應先將臂桿放在支架上,吊鉤掛在保險桿的鋼絲繩上,并將鋼絲繩收緊,然后方可起腿。起重機應開回停放場,采取防盜、防凍等安全預防措施后方可離開。發動機未熄火,駕駛員不得離開駕駛室。
23.起重機操作人員除了遵守以上安全操作規程以外,還應嚴格按照操作設備的《使用說明和維護說明書》進行操作和維護。
四、電動葫蘆安全操作規程
1.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經專業技術培訓,并經安全規程及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獨立操作,學員不得單獨操作。嚴禁非本機操作人員操作本機。嚴禁酒后上崗操作.
2.操作人員必須了解設備的結構、原理,熟悉機械性能和說明書,遵守說明書中的要求。
3.操作人員操作時,應檢查設備的安全性能,機械、鋼絲繩、吊鉤是否固定牢靠、轉動部位靈活,電源、接地、按鈕、行程開關是否良好且使用靈敏,限位器等應完好,左右跑道、滑輪、卷筒、制動、安裝是否靈活、固定可靠、不得破損,電動機、減速器應無異常現象,楔塊是否安裝牢固可靠。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在操作前排除。嚴禁起重機“帶病”作業。
4.操作人員工作前,應全面檢查起重機的工作范圍,清除妨礙起重機小車運行及行走等運動的障礙物。
5. 操作前必須進行試車檢查。經檢查確無問題時,再行起吊與運送。
6. 起吊物品時,必須精力集中,隨時觀察吊鉤(體)是否碰到行車卷筒。保持起吊物與地面垂直,不得斜吊。
7.開車時,司機應隨時注意地上行人,不準傾斜起吊荷重及用作拖拉工具。
8. 吊車轉向時(上變下或前變后),一定要等電機停止后,再另行起動。不準同時按下兩個使電動葫蘆按相反方向運動的操作按鈕。
9. 單軌電動葫蘆在軌道轉彎處或接近軌道盡頭時,必須減速運行。不允許同時按下兩個使電動葫蘆按相反方向運動的手電門按鈕。
10. 在操作機械中必須嚴格按照技術操作要領,認真執行,不得違章操作。必須嚴格執行“十不吊”、“四不準”的規定。
11.起重機應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圍內工作,不得用限位器的動作來代替正規操作。
12.起重機在工作中遇到突然停電或機械發生故障時,應設法將重物放到地面,并將所有控制器恢復到零位,然后切斷電源。
13.起重機工作完畢后,應將起重機停放在規定位置,各控制器撥至零位,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14.多人操作一臺機械,由機長負責安排當班操作人員,其他人員要做好機械運行的安全監護工作。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特別是不安全因素必須交待清楚。
15.操作人員除了遵守以上安全操作規程以外,還應嚴格按照操作設備的《使用說明和維護說明書》進行操作和維護。
五、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經專業技術培訓,并經安全規程及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獨立操作,學員不得單獨操作。嚴禁非本機操作人員操作本機。嚴禁酒后上崗操作。
2.操作人員必須了解設備的結構、原理,熟悉機械性能和說明書,遵守說明書中的要求。
3.操作人員操作時,應檢查設備的安全性能,機械、鋼絲繩、吊鉤是否固定牢靠、轉動部位靈活,電源、接地、行程開關是否良好且使用靈敏,限位器等應完好,左右跑道、滑輪、卷筒、制動、安裝是否靈活、固定可靠、不得破損,電動機、減速器應無異常現象,楔塊是否安裝牢固可靠。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在操作前排除。嚴禁起重機“帶病”作業。
4.操作人員工作前,應全面檢查起重機的工作范圍,清除妨礙起重機小車運行及行走等運動的障礙物。
5.操作人員當確認起重機及周圍無人時,方可閉合主電源開關。閉合主電源開關前;應將所有控制手柄置于零位(斷開狀態)。
6.確認在主開關接通之前,所有控制器手柄已回零。并將操作室通向走臺的門關好。
7.起重機工作時,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操作室,操作人員必須集中精力,精心操作。未經指揮人員許可,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操作崗位。
8.操作人員應按指揮人員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特殊情況對任何人發出的危險信號均必須聽從。
9.操作人員在起重機開動及起吊過程中的每個動作前,均應發出戒備信號。工作中各機構作業速度應均勻平穩,不得突然起制動或在沒有停穩時作反方向運動。起落鉤時應緩慢平穩,避免沖擊。
10.起重機作業時,在接近滿負荷時不得同時操作兩個動作。
11.起重機應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圍內工作,不得用限位器的動作來代替正規操作。
12.起重機在工作中遇到突然停電或機械發生故障時,應設法將重物放到地面,并將所有控制器恢復到零位,然后切斷電源。
13.操作人員如遇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并應有施工負責人在現場指導,否則不得施工。
13.1.重量達到額定負荷的90%及以上;
13.2.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體;
13.3.起吊精密物體,或起吊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大件吊裝;
13.4.起重機械在輸電線下方或其附近工作時。
13.5爆炸品、危險品必須起吊時。
14.操作人員如遇下列任何情況之一者,無安全施工作業票應拒絕起吊:
14.1無專人指揮或指揮信號不明確;
14.2重量不明,埋在地下或凍結在地面上的物體;
14.3物體綁扎不牢、偏拉、斜吊;
14.4千斤繩長短不齊,夾角超過1200或有棱角物體未采取保護千斤繩措施;
14.5起重機上發現爆炸品或危險品;
14.6遇有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氣候以及六級以上大風;
14.7物體上站人,物體上有浮置物未清除者;
14.8重量達到額定負荷的90%及以上者;
14.9吊運重物從人頭上越過或起重臂下站人;
14.10夜間工作照明不足,看不清工作地點,看不清指揮信號。
15.電動葫蘆不工作時,不允許把重物懸于空中,起吊鋼絲繩磨損不應超過規定。
16.起重機工作完畢后,應將起重機停放在規定位置,各控制器撥至零位,吊鉤升至離地面2米以上的位置,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17.多人操作一臺機械,由機長負責安排當班操作人員,其他人員要做好機械運行的安全監護工作。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特別是不安全因素必須交待清楚。
18.操作人員除了遵守以上安全操作規程以外,還應嚴格按照操作設備的《使用說明和維護說明書》進行操作和維護。
六、門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經專業技術培訓,并經安全規程及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獨立操作,學員不得單獨操作。
2.操作人員必須了解起重機的結構、原理,熟悉機械性能和說明書,遵守說明書中的要求。嚴禁非本機人員或酒后上崗操作。
3.操作人員操作前,應檢查設備的安全性能,機械、鋼絲繩、吊鉤是否固定牢靠、轉動部位靈活,電源、接地、按鈕、行程開關是否良好且使用靈敏,限位器等應完好,左右跑道、滑輪、卷筒、制動、安裝是否靈活、固定可靠、不得破損,電動機、減速器應無異常現象,楔塊是否安裝牢固可靠。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在操作前排除。嚴禁起重機“帶病”作業。
4.操作人員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的工作范圍,清除妨礙起重機小車運行及行走等運動的障礙物。
4.操作人員當確認起重機及周圍無人時方可閉合主電源開關。閉合主電源開關前,應將所控制手柄置于零位(斷開關狀態)
5.起重機工作時,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操作室,操作人員必須集中精力,精心操作未經指揮人員許可,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操作崗位。
6.起重機的作業人員和指揮人員必須密切配合,指揮人員必須熟悉所指揮機械性能,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特殊情況對任何人發出的危險信號均必須聽從。
7.操作人員在起重機開動及起吊過程中的每個動作前,均應發出戒備信號。工作中起重機的作業速度應均勻平穩,不得突然起制動或在沒有停穩時作反方向運動,起落鉤時應緩慢平穩,避免沖擊。
8.起重機作業時,嚴禁同時操作三個動作,在接近滿負荷時不得同時操作兩個動作。
9.起重機應在各限位限制的范圍內工作,當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不能用限位器的動作來代替正規操作,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10.起重機在遇到突然停電和機械化發生故障時,應設法將重物放到地面,并將所有控制器恢復到零位,然后切斷電源。
11.操作人員如遇下列任何情況之一者,無安全施工作業票應拒絕起吊:
11.1無專人指揮或指揮信號不明確;
11.2重量不明,埋在地下或凍結在地面上的物體;
11.3物體綁扎不牢、偏拉、斜吊;
11.4千斤繩長短不齊,夾角超過1200或有棱角物體未采取保護千斤繩措施;
11.5起重機上發現爆炸品或危險品;
11.6遇有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氣候以及六級以上大風;
11.7物體上站人,物體上有浮置物未清除者;
11.8重量達到額定負荷的95%及以上者;
11.9吊運重物從人頭上越過或起重臂下站人;
11.10夜間工作照明不足,看不清工作地點,看不清指揮信號。
12.操作人員如遇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并應有施工負責人在現場指導,否則不得施工。
12.1.重量達到額定負荷的90%及以上;
12.2.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體;
12.3.起吊精密物體,或起吊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大件吊裝;
12.4.起重機械在輸電線下方或其附近工作時。
12.5爆炸品、危險品必須起吊時。
13.多人操作一臺機械,由機長負責安排當班操作人員,其他人員要做好起重機運行的安全監護工作。
14.起重機作業完畢后,應將起重臂架到合適的角度并按說明書要求做好防風、防盜、防凍等安全預防措施。各部制動器都應保險固定,關閉門窗加鎖后方可離開。
15.起重機操作人員除了遵守以上安全操作規程以外,還應嚴格按照操作設備的《使用說明和維護說明書》進行操作和維護。
七、施工升降機安全操作規程
1.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經專業技術培訓,并經安全規程及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獨立操作,學員不得單獨操作。
2.操作人員必須了解升降機的結構、原理,熟悉機械性能和說明書,遵守說明書中的要求。嚴禁非本機人員或酒后上崗操作。
3.升降機梯籠周圍2.5m范圍內應設置穩固的防護欄桿,各樓層平臺通道應平整牢固,出入口應設防護欄桿和防護門。全行程四周不得有危害安全運行的障礙物。
4.升降機安裝在建筑物內部井道中間時,應在全行程范圍井壁四周搭設封閉屏障。裝設在陰暗處或夜班作業的升降機,應在全行程上裝設足夠的照明和明亮的樓層編號標志燈。
5.操作人員工作前,必須對工作現場周圍環境情況進行全面了解。施工升降機周圍5米范圍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雜物,不得在此范圍內,挖溝、坑、槽。升降機的地面進出口應設置防護棚。
6.施工升降機每班首次運行時,必須空載及滿載運行,吊籠提升到離地面1米左右停車,檢查制動器靈敏性,然后繼續上行樓層平臺,檢查安全防護門、上限位、前、后門限位,確認正常方可投入運行。
7.梯籠內乘人或載物時,應使載荷均勻分布,不得偏重。嚴禁超載運行。
8.施工升降機啟動前必須先鳴笛示警,夜間操作應有足夠照明。升降機運行至最上層和最下層時仍應操縱按鈕,嚴禁以行程開關自動碰撞的方法停機。
9.工作時,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操作室,操作人員必須集中精力,精心操作。未經指揮人員許可,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操作崗位。
10.兩個吊籠的升降機,當一個吊籠在進行吊籠保養或檢修時,另一個吊籠不得運行。
11.升降機運行中,司機不得做有妨礙升降機運行的動作,不得離開操作崗位,應隨時觀察升降機各部音響、溫度、氣味和外來障礙物等現象,發現反常應及時停機檢查處理,故障未排除嚴禁運行。
12.升降機運行中發現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機并采取有效措施將梯籠降到底層,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運行。在運行中發現電氣失控時,應立即按下急停按鈕;在未排除故障前,不得打開急停按鈕。
13.遇有下列情況時應停止運行:
13.1天氣惡劣:大雨、大風(六級以上)、大霧、導軌結冰等;
13.2燈光不明、信號不清;
13.3機械發生故障未排除;
13.4鋼絲繩斷絲磨損超過報廢標準。
14.升降機在運行中由于斷電或其它原因而中途停止時,可進行手動下降,將電動機尾端制動電磁鐵手動釋放拉手緩緩向外拉出,使梯籠緩慢地向下滑行。梯籠下滑時,不得超過額定運行速度,手動下降必須由專業維修人員進行操縱。
15.施工升降機停止運行后應遵守以下規定:
15.1升降機未切斷總電源開關前,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崗位;
15.2作業后,將吊籠降到底層,各控制開關搬到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開關箱和升降機門;
15.3班后按規定進行清掃、保養,并做好當班記錄。
操作人員除了遵守以上安全操作規程以外,還應嚴格按照操作設備的《使用說明和維護說明書》進行操作和維護。
八、物料提升機安全操作規程
1.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經專業技術培訓,并經安全規程及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獨立操作,學員不得單獨操作。
2.操作人員必須了解提升機的結構、原理,熟悉機械性能和說明書,遵守說明書中的要求。嚴禁非本機人員或酒后上崗操作。
3.提升機梯籠周圍2.5m范圍內應設置穩固的防護欄桿,各樓層平臺通道應平整牢固,出入口應設防護欄桿和防護門。全行程四周不得有危害安全運行的障礙物。
4.提升機上應標有提升重量,嚴禁超載運行。吊籃提升后,吊籃下嚴禁有人停留。上料人員要遠離提升機,其它各層人員不得向豎井內探頭。嚴禁乘坐吊籃上下。
5.作業前,必須檢查所有電氣設備是否完好,電氣設備各分部的絕緣應符合要求。檢查機械各部位加好潤滑油,制動裝置靈敏有效。必須對工作現場周圍環境情況進行全面了解,檢查周圍軌道無雜物存放。提升機周圍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雜物,不得在此范圍內,挖溝、坑、槽。
6.提升機每班首次運行時,必須空載及滿載運行,吊籠提升到離地面1米左右停車,檢查制動器靈敏性,然后繼續上行樓層平臺,檢查安全防護門、上限位、前、后門限位,確認正常方可投入運行。
7.提升機內載物應均勻分布,不得偏重。嚴禁超載運行。
8.在工作中必須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看清周圍環境,按電鈴發出警告信號方可提升,在提升過程中,發現有異常聲音應立即停車,吊籃必須落到地面方可檢查。
9.工作時,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操作室,操作人員必須集中精力,精心操作。未經指揮人員許可,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操作崗位。
10.吊運材料的長度嚴格控制,不得超過吊籃的長度。如超過長度,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并將材料捆綁、墊穩。碼放高度不得超過欄板,零散材料應裝入容器內進行吊運。
11.遇有下列情況時應停止運行:
11.1天氣惡劣:大雨、大風(六級以上)、大霧、導軌結冰等;
11.2燈光不明、信號不清;
11.3機械發生故障未排除;
11.4鋼絲繩斷絲磨損超過報廢標準。
12.施工升降機停止運行后應遵守以下規定:
12.1未切斷總電源開關前,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崗位;
12.2作業后,將吊籠降到底層,各控制開關搬到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開關箱和升降機門;
13.3班后按規定進行清掃、保養,并做好當班記錄。
14.操作人員除了遵守以上安全操作規程以外,還應嚴格按照操作設備的《使用說明和維護說明書》進行操作和維護。
九、叉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經專業技術培訓,并經安全規程及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獨立操作,學員不得單獨操作。
2.操作人員必須了解起重機的結構、原理,熟悉機械性能和說明書,遵守說明書中的要求。
3.嚴禁非本機人員上崗操作。嚴禁酒后駕駛,行駛中不得吸煙、飲食、閑談、打手機和講對講機。
4.叉車作業前后,應檢查外觀,加注燃料、潤滑油和冷卻水。應全面檢查油,水,電,輪胎氣壓,燈光,傳動操縱,轉向等機構是否正常可靠,檢查起動、運轉及制動安全性能。嚴禁帶病作業。
5.叉車運轉過程中應檢查壓力、溫度是否正常。
6.叉車起步前,觀察四周,確認無妨礙行車安全的障礙后,先鳴笛、后起步。
7.叉車必須緩慢平穩起步。液壓(氣壓)式制動的車輛,制動液壓(氣壓)表必須達到安全方可起步。
8.叉車在載物起步時,駕駛員應先確認所載貨物平穩可靠。
9.行駛時,貨叉底端距地高度應保持300~400mm,門架須后傾。
10.行駛時不得將貨叉升得太高。進出作業現場或行駛途中,要注意上空有無障阻物刮碰。載物行駛時,貨叉不準升得太高,影響叉車的穩定性。
11.卸貨后應先降落貨叉至正常的行駛位置后再行駛。
12.轉彎時,如附近有行人或車輛,應先發出行駛信號。禁止高速急轉彎,高速急轉彎會導致車輛失去橫向穩定而傾翻。
13.行駛叉車在下坡時嚴禁熄火滑行,非特殊情況禁止載物行駛中急剎車。
14.叉車在運行時要遵守場內交通規則,必須與前面的車輛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15.叉車運行時,載荷必須處于不妨礙行駛的最低位置,門架要適當后傾。除堆垛或裝車時,不得升高載荷。
16.載物高度不得遮擋駕駛員視線。特殊情況物品影響前行視線時,倒車時要低速行駛
17.禁止在坡道上轉彎,也不應橫跨坡道行駛。
18.叉車的起重升降或行駛時,禁止人員站在貨叉上把持物品和起平衡作用。
19.發現問題及時檢修和上報,絕不帶病作業和隱瞞不報。
20.叉載物品時,應按需調整兩貨叉間距,使兩叉負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應貼靠擋物架。
21.禁止單叉作業或用叉頂物、拉物。特殊情況拉物必須設立安全警示牌提醒周圍行人。
22.在進行物品的裝卸過程中,必須用制動器制動叉車。
23.車速應緩慢平穩,注意車輪不要碾壓物品墊木,以免碾壓物繃起傷人。
24.用貨叉叉貨時,貨叉應盡可能深地叉入載荷下面,還要注意貨叉尖不能碰到其它貨物或物件。應采用最小的門架后傾來穩定載荷,以免載荷后向后滑動。放下載荷時可使門架少量前傾,以便于安放載荷和抽出貨叉。
25.禁止高速叉取貨物和用叉頭向堅硬物體碰撞。
26.叉車叉物作業時,禁止人員站在貨叉周圍,以免貨物倒塌傷人。
27.禁止超載,禁止用貨叉舉升人員從事高處作業,以免發生高空墜落事故。
28.不準用慣性溜、放、圓形或易滾動物品制動。
29.不準用貨叉挑、翻棧板的方法卸貨。
30.停止運行應遵守以下規定:
30.1禁止貨叉上物品懸空時離開叉車,離開叉車前必須卸下貨物或降下貨叉架。
30.2發動機熄火前,應使發動機怠速運轉2-3分鐘后熄火。發動機熄火停車后,應拉緊制動手柄或壓下手剎開關。
30.3低溫季節(在零度以下),應放盡冷卻水,或者加入防凍液。
30.4當氣溫低于-15度時,應拆下蓄電池并搬入室內,以免凍裂。轉動機油濾清器手柄 1-2 轉,檢查螺栓、螺母有無松脫現象,并及時排除不正常情況。
30.5將叉車沖洗擦拭干凈,進行日常例行保養后,停放車庫或指定地點。并做好當班記錄。
操作人員除了遵守以上安全操作規程以外,還應嚴格按照操作設備的《使用說明和維護說明書》進行操作和維護。
十、機動翻斗車安全操作規程
1.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經專業技術培訓,并經施工現場安全規程及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獨立操作。
2.操作人員必須了解設備的結構、原理,熟悉機械性能和說明書,遵守說明書中的要求。
3.機動翻斗車作業前后,應檢查外觀,加注燃料、潤滑油和冷卻水。應全面檢查油,水,電,輪胎氣壓,燈光,傳動操縱,轉向等機構是否正常可靠,檢查起動、運轉及制動安全性能。檢查鎖緊裝置并將料斗鎖牢,不得在行駛時掉斗,嚴禁帶病作業。
4.嚴禁非本機人員上崗操作。嚴禁酒后駕駛,行駛中不得吸煙、飲食、閑談、打手機和講對講機。
5.機動翻斗車起步前,觀察四周,確認無妨礙行車安全的障礙后,先鳴笛、后起步。
6.機動翻斗車必須緩慢平穩起步。行駛時應從一擋起步。不得用離合器處于半結合狀態來控制車速。
7.內燃機運轉中或翻斗車內有載荷時,嚴禁在車底下進行任何作業。
8.上坡時,當路面不良或坡度較大時,應提前換入低擋行駛;下坡時嚴禁空擋滑行,禁止下25°以上的陡坡;轉彎時應先減速;急轉彎時應先換入低擋。翻斗車制動時,應逐漸踩下制動踏板,并應避免緊急制動。
9.通過泥濘地段或雨后濕地時,溶軟的瀝青瀝青路面,或灰砂地帶等條件差的道路,應低速緩行,應避免換擋、制動、急劇加速,且不得靠近路邊或溝旁行駛,并應防側滑。
10.翻斗車排成縱隊行駛時,前后車之間應保持8m的間距,在下雨或冰雪的路面上,應加大間距。行駛中,應經常注意車況。有異常時,應立即停車檢查。嚴禁狀況不正常時,強行繼續開車。
11.在坑壕邊卸料時,接近坑邊應減速行駛,并須和坑邊保持安全距離,設置安全擋塊,車輛接近坑邊時,應減速行駛,不得劇烈沖撞擋塊。
12.停車時,應選擇適合地點,不得在坡道上停車,冬季應采取防止車輪與地面凍結的措施。
13.嚴禁料斗內載人。料斗不得在卸料工況下行駛或進行平地作業。
14.運輸作業,不準牽引掛車;不準裝運危險、劇毒物品;運輸易燃品時,嚴禁煙火,并有防火措施;運輸大件物品、機具,須有防滑移措施。
15.操作人員離機時,應將內燃機熄火,并掛擋、拉緊手制動器。
16.作業后,應對車輛進行清洗,清除砂土及混凝土等粘粘結在料斗和車架上的臟物。
17.在車底下進行保養、檢修時,應將內燃機熄火、拉緊手制動器并將車輪
第11篇 機械設備維修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目的:為規范機械設備維修工安全作業,制定本規程。
適用范圍:本規程適用于公司從事維修技術工種人員。
1.1接班后
1.1.1明確維修項目、作業地點、工作環境及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1.1.2穿戴好勞保用品,準備好維修工具和器材。
1.1.3若需特種作業,作業人員應持特種作業《操作人員資格證》上崗。
1.1.4若需明火作業,需按規定辦理好《明火作業許可證》。
1.1.5登高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熟知登高作業安全注意事項和防范措施。
1.1.6使用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經檢驗合格并絕緣可靠,按《手持電動工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1.2作業前
1.2.1嚴格檢查各種修理設備、工具,必須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1.2.2檢查作業現場環境,了解維修過程中可能存在和產生的危險和有害因素,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消除維修作業安全隱患。
1.2.3從事電氣設備維修時,必須執行《電工維修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規定內容,非電工嚴禁從事電氣維修作業。
1.2.4電氣及機械轉動部分應確認安全后,方可執行作業方案。
1.3作業中
1.3.1嚴格執行維修工藝。
1.3.2維修人員不準站立在維修點空間下方區域,嚴禁在吊鉤運行路線下或起吊物下停留或通過。
1.3.3使用設備和工具應按設計性能和操作使用程序操作,禁止超負荷、超速使用。
1.3.4與起重設備配合作業或多人作業時,應有專人指揮,指揮手勢要明確,其他人員應站立在安全位置,防止高空墜物。
1.3.5氣焊、氣割作業須按《氣焊、氣割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規定操作,應配備滅火器材,有專人監護。
1.3.6電氣焊作業須按《電氣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規定操作,應有專人監護。
1.3.7明火作業前應采取遮蔽措施,防止引燃周圍設施,作業后應檢查并清除余火和焊接溶渣,防止隱藏火種。
1.3.8下列場所不準單人從事維修作業。
a船舶油柜附近
b設備儲油箱
c在帶電體及其附近
d罐體容器內
e高處作業時
1.3.9對維修部位電氣線路不清時,應請設備主管指導。否則,應停止作業。
1.3.10多人參加維修作業,應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相互配合看好門。
1.4作業后
1.4.1確認維修部位達到維修要求,設備防護罩已罩牢,安全裝置回位正確。
1.4.2整理維修工屬具,清除維修用下腳料。
1.4.3人員撤離后,報告班長和主管工程師驗收。
1.4.4做好設備維修記錄。
第12篇 機械設備:崗位操作規程
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并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在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操作證、特殊工種操作證后,方可獨立操作。
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命令,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
機械操作人員和配合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長發不得外露,高空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嚴禁從高空往下頭拋物體。
機械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機械交給非本機械操作人員去操作。
使用機械設備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要求。
但機械設備發生事故或未遂惡性事故時,必須及時搶救,保護現場,并報告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聽候處理。
在施工中缺少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已失效的機械設備不得使用正在運行中的機械嚴禁對其進行維修,保養或調整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