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爆破作業安全規程
一、在進行爆破作業過程中遇雷雨時應立即停止爆破作業,并迅速撤離危險區。
二、在進行裝藥工作時必須按計算藥量裝藥。
三、在進行裝藥工作時必須使用木制炮棍。
四、作業時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五、填塞作業時不得破壞起爆線路。
六、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藥包或藥柱中的起爆材料。
七、嚴禁在殘眼上打孔。
八、已裝藥炮孔必須一次爆破完畢,不準存留。
九、在裝藥地點周圍10m以外插上紅旗,以標志爆破危險區,并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十、必須發出明顯的信號, 應使危險區的人員都能聽到。
第2篇 爆破員崗位安全作業規程
一、露天爆破作業中存在較多不安全因素,因此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經過爆破技術和專業安全教育,掌握安全作業方法和了解爆破安全規程,持證上崗。
二、爆破作業的爆破準備,炮位驗收、藥包加工、裝藥、堵孔、起爆和爆破檢查等環節都必須保證安全。
三、爆破作業應當事先了解天氣情況,禁止在黃昏、夜間、雷雨、大霧進行爆破,爆破前做好炮孔檢查,有無亂孔、堵孔、積水,及時了解,設計裝藥。
四、起爆藥包的加工需在獨立的房內進行,禁止煙火,裝藥時要有可靠的防靜電措施,起爆前,所有人員應撤離到安全地點,防止早爆事故造成傷亡。爆破后,嚴格按規定等待時間進入爆破地點檢查,發現拒爆藥時,應設置警戒界限并立即處理。
五、為保證人員設備和建筑物安全,必須正確確定各項安全距離。
六、嚴格按照盲炮處理的各項規程處理盲炮。
七、對爆破后的危巖,必須及時排除,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八、線孔爆破,炮孔直徑小于50mm,深度小于5m。
九、使用起爆器時,必須首先關閉閘刀處于斷路狀態,以防外流電流進入雷管,放炮合閘必須發出信號,炮響后立即關閘,確保安全。
十、電雷管必須腳線聯接,陰陽線互相纏繞,聯接牢靠,使其短路,以免雜散電流把雷管意外引爆。
第3篇 隧道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 洞內爆破作業,必須統一指揮。
2. 進行爆破時,所有人員應撤至不受有害氣體、振動及飛石傷害的地點,其安全距離不少于200m,相鄰上下坑道不少于100m。
3. 當工作面巖石破碎尚未及時支護惑發現流沙、流泥未有及未經妥善處理嚴禁裝藥爆破。
4. 當發現瞎炮時,必須由原爆破人員按規定處理。
5. 裝藥時嚴禁火種,無關人員與機具等均應撤至安全地點。
6. 鉆眼與裝藥不得平行作業。
7. 嚴禁在炸藥加工房以外地點改裝炸藥包等加工作業 。
8. 爆破后必須經過通風排煙,才準檢查人員進入工作面,且相距時間不得少于15min,并經過檢查有無“瞎炮”、有無殘余炸藥或雷管、頂板兩幫有無松石、支護有無損壞變形,經過妥善處理后,其他工作人員才能進入工作面。
9. 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嚴禁穿著化纖衣服。
10、當兩工作面接近貫通時,兩端應加強聯系與統一指揮。巖石隧道兩工作面距離接近15m(軟巖為20m),一端裝藥放炮時,另一端人員必須撤離到安全地點。導坑已打通的隧道,兩端施工應加強協調,放炮前加強聯系警戒,嚴防對方人員誤入危險區。
第4篇 基坑爆破作業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基坑爆破作業安全技術規程
1、爆破作業必須按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要求,編制爆破設計方案,制定相應的技術措施。
2、爆破作業應根據地形、地質和施工地區環境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3、爆破器材應由裝炮負責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隨用隨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應經專人檢查核對后及時交還入庫。
4、裝藥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裝藥前,非裝藥人員應撤離裝藥地點;裝藥區內禁止煙火;裝藥完畢,應檢查并記錄裝炮個數、地點。
⑵、不得使用金屬器皿裝藥。
⑶、起爆藥包應在現場裝藥時制作。
5、大霧天、黃昏和夜間不應進行爆破。確需在夜間爆破時,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時應停止爆破作業,并迅速撤離危險區。
6、起爆前應作好下列防護工作:
⑴、起爆應由值班人員監督和統一指揮。
⑵、警戒區周圍必須設警戒人員;警戒范圍:小藥量爆破應距離放炮地點200m以外,用藥量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離應經過計算確定。
⑶、警戒區內的人、畜應撤離,施工機具不能撤離的應有可靠的防護。
⑷、在有車、船通過的施工地段,確定爆破時間,應事先與有關運輸部門取得聯系。
7、起爆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導火索起爆時,點炮人員必須有計劃地依次點炮并選好撤離線路及躲炮地點。每人每次點火應以信號雷管控制點炮時間。信號雷管的引線長度應比最短的點炮引線短0.8m,其總長不得小于1m。
⑵、火花起爆必須用導火索或專用點火器材,嚴禁用火柴、煙頭和打
⑶、火機。爆破中應記錄起爆個數,最后一炮響后20min,方準進入爆破區檢查。
⑶、當近處有閃電和雷聲或云雨彌漫可能突然發生雷電時,嚴禁使用電雷管起爆。
⑷、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工點同時爆破時,必須統一指揮,在全部警戒和防護工作未完成之前,嚴禁任何一處起爆。
8、起爆器的手柄應始終由爆破組長一人保管。
9、處理瞎炮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應由原裝藥人當場處理;處理瞎炮時,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況,經施工負責人準許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時處理;瞎炮位置應設明顯標志,其周圍5m內禁止人員通行。
⑵、炮眼中的爆破線路、導火索、導爆索等檢查完好時可將引線或電線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⑶、應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裝起爆藥包。
⑷、不得在殘眼中繼續打眼。
⑸、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m處打一平行炮眼進行誘爆。
⑹、硝銨類炸藥可用水沖淡。
第5篇 爆破工中深孔及抬炮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爆破工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破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2、凡接觸爆破材料、炸藥及進行爆破作業時,要嚴禁動火和攜帶發火物品。
3、作業前要對作業現場周圍環境進行檢查確認無問題后,具爆區50米外設警戒線,在爆區兩端插上紅旗,并設專人看護,禁止非爆破人員車輛進入。
4、運送爆材炸藥時要嚴格按照爆炸物品的運輸管理有關規定來執行,到達現場后炸藥與爆材不得堆放在一起。
5、爆破作業時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嚴禁使用鐵質器具。
6、使用炸藥過程中嚴禁沖擊、拖拉、拋擲。
7、雷雨、大霧、大雪天和夜間禁止爆破作業,施工過程中突遇雷雨時迅速撤離爆破區并安排專人監護。
8、爆破人員要做好警戒人員與爆破地點的安全距離不少于300米,設備與爆破地點的安全距離爆區前方100米,側后方50米。
9、起爆前對爆破網絡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問題后方可起爆。
10、響炮后要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問題后方可離開。
11、剩余的爆破材料要及時退回庫房,嚴禁亂扔亂放私存和轉讓。
12、爆破裝運過程及爆區內禁止使用手機。
第6篇 爆破作業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
1、作業人員必須經過相關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資格證后方可上崗。應掌握本工種職業衛生安全知識和防護技能,對產生的職業危害及衛生措施有基本了解。
2、操作人員在生產現場區域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服從管理,根據不同崗位正確佩戴和使用防塵口罩、耳塞等勞動防護用品。
3、嚴格按照崗位工藝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避免因違反操作規程而引發安全事故,對未嚴格按工藝操作規程作業的人員,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
4、作業場所的噪聲強度超過衛生標準時,應采用隔聲、消聲措施或縮短每個工作班的接觸噪聲時間。采取噪聲控制措施后,其作業場所的噪聲強度仍超過規定的衛生標準值時,應采取個體防護。
5、對生產現場經常性進行檢查,及時消除跑、冒、滴、漏現象,做到文明、清潔生產,降低職業危害。
6、作業人員應至少每年進行一次職業健康體檢。
第7篇 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爆破作業是一項具有危險性和不安全因素的作業,在整個施工作業過程中,必須根據工程要求和爆破的具體條件,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程,嚴密組織好施工防護,嚴格控制爆破能源釋放效果,無介質破碎工程,即可達到預期的爆破效果,提高施工速度,又可將爆破范圍及爆破危害控制在規定的安全限度之內。
爆破施工作業安全
(一)爆破作業應專人負責,統一指揮,較大的爆破施工還應建立臨時爆破領導小組,成立有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專業人員、防護員、聯絡員等組成的爆破專業隊伍。
(二)爆破施工前,應根據工程要求和爆破點的具體情況制定爆破方案,防護措施(減震、防沖擊波、防飛石、防噪音)和具體的施工方法。
(三)打炮眼前應詳細地檢查施工點巖層、石縫和使用的工具,清除危石、雜物、積雪,按要求選好炮位、炮向和立腳點,在斜坡和作業困難的地點立腳時,可設置工作吊架和臨時腳手架,機具應放置在妥善地點,不得隨意亂放,高空打眼作業時,禁止將工具或鉆桿由上往下投擲。
(四)打眼時,胸部以下釬桿和眼孔要保持在一條直線上,作業人員要隨時瞭望炮眼上部,發現落石及時躲避和呼喊。
(五)檢查、試驗和加工爆破材料時,應遠離施工地點,并禁止在炸藥房附近進行試驗。
(六)清楚雷管內雜物時,禁止用手掏、嘴吹、更不能用硬物插入雷管。
(七)進行爆破器材加工,檢修作業和爆破作業的人員,嚴禁穿戴摩擦產生靜電的化纖衣服,裝藥區內嚴禁吸煙、點火,與裝藥無關的人員應在裝藥前撤離裝藥區。
(八)臨裝藥前才可把爆破材料運至工作點,存放在指定地點,隨取隨用,禁止邊打眼,邊裝藥,邊放炮,爆破后的剩余材料應清點入庫,禁止隨地存放或帶回宿舍。
(九)嚴禁使用金屬器皿裝藥,裝藥工具應是木、竹制品,裝藥前應清楚炮眼內的雜物和積水,藥物輕輕送人,不得用鐵器(鐵絲、釬棍)搗壓。
(十)逢濃霧、暴雨或雷電天氣以及黑夜里,均不得進行露天裝藥和爆破工作。
(十一)爆破指揮人員應和所有防護員、聯絡員取得聯系,確認一切準備工作完成后,先發出爆破預備信號,再次確認危險區內無人時,方可發出點炮信號。
(十二)多人點炮時,應統一聽從爆破指揮人員發出的信號,依從“先遠后進(炮位),先長后短(導火索)”的原則,依次點炮。在山上實施點炮作業每人不得超過2個,山下或平地點炮每人不得超過5個,聽到撤離信號時,無論點完否,均應立即撤出點炮區,進入避炮安全處所。
(十三)起爆后,確認炮區的炮全部響完后或最后一炮響后20分鐘,爆破人員方可進入炮區,檢查有無瞎炮、危石、落實,并進行處理。
(十四)對爆破后發生的瞎炮,必須有爆破人員或有經驗的瞎炮處理人員專門處理,排除瞎炮時,必須一人處理,一人監護,瞎炮點應明顯設置警戒標志,四周5米范圍內禁止無關人員走行。
(十五)處理瞎炮時,應按規定處理,嚴禁拉動導火線或雷管腳線取出雷管,可用水沖洗炮眼,或與距瞎炮不少于40cm(深孔不少于2cm)另行平行打眼裝藥起爆。
(十六)瞎炮處理完畢后必須仔細檢查,謹慎處理殘余未炸的爆破材料,當確認瞎炮處理完畢,完全安全后再撤出警戒標志,方可在附近進行新的作業。
第8篇 爆破員安全作業規程
一、露天爆破作業中存在較多不安全因素,因此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經過爆破技術和專業安全教育,掌握安全作業方法和了解爆破安全規程,持證上崗。
二、爆破作業的爆破準備,炮位驗收、藥包加工、裝藥、堵孔、起爆和爆破檢查等環節都必須保證安全。
三、爆破作業應當事先了解天氣情況,禁止在黃昏、夜間、雷雨、大霧進行爆破,爆破前做好炮孔檢查,有無亂孔、堵孔、積水,及時了解,設計裝藥。
四、起爆藥包的加工需在獨立的房內進行,禁止煙火,裝藥時要有可靠的防靜電措施,起爆前,所有人員應撤離到安全地點,防止早爆事故造成傷亡。爆破后,嚴格按規定等待時間進入爆破地點檢查,發現拒爆藥時,應設置警戒界限并立即處理。
五、為保證人員設備和建筑物安全,必須正確確定各項安全距離。
六、嚴格按照盲炮處理的各項規程處理盲炮。
七、對爆破后的危巖,必須及時排除,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八、線孔爆破,炮孔直徑小于50mm,深度小于5m。
九、使用起爆器時,必須首先關閉閘刀處于斷路狀態,以防外流電流進入雷管,放炮合閘必須發出信號,炮響后立即關閘,確保安全。
十、電雷管必須腳線聯接,陰陽線互相纏繞,聯接牢靠,使其短路,以免雜散電流把雷管意外引爆。
第9篇 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規程
第一條 為減少煤礦事故,保護國家財產和煤礦職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煤礦所有爆破作業地點必須編制爆破作業說明書,放炮員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說明書內容及要求包括:
一、炮眼布置圖必須標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圍或掘進工作面的巷道斷面尺寸,炮眼的位置、個數、深度、角度及炮眼編號,并用正面圖、平面圖和剖面圖表示;
二、炮眼說明表必須說明炮眼的名稱、深度、角度、使用炸藥、雷管的品種、裝藥量、封泥長度、連線方法和起爆順序;
三、爆破作業說明書必須編進采掘作業規程,并根據不同的地質條件和技術條件及時修改補充。
第三條 瓦斯礦井中的爆破作業,放炮員、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都必須在現場執行“一炮三檢制”和“三人連鎖放炮制”。
“一炮三檢制”是: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認真檢查爆破地點四周的瓦斯,瓦斯超過1%,不準爆破。
“三人連鎖放炮制”是:爆破前,放炮員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派人警戒,并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將自己攜帶的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員經檢查瓦斯煤塵合格后,將自己攜帶的放炮牌交給放炮員,放炮員發出爆破口哨進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回原主。
第四條 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面必須全斷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
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面使用2臺及以上放炮器同時進行爆破。
第五條 無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應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可反向起爆,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六條 煤礦井下嚴禁明火、普通導爆索、非電導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第七條 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時,可采用空氣炮;無其他辦法時,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采用經煤炭部批準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此安全度的煤礦許用藥包;
二、每次爆破只準使用一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三、每次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四、每次爆破前,必須灑水滅塵;
五、威脅安全的地點必須撤人、停電。
第八條 在高瓦斯礦井和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的實煤體中,為增加煤體裂隙、煤體松動而進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預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九條 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中,放頂煤工作面嚴禁挑頂煤爆破作業。
第十條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采用震動爆破,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揭穿煤層的掘進工作面必須有獨立的回風系統,在其進風側的巷道中,應設置兩道堅固的反向風門,在其回風系統中必須保證風騷暢通,并嚴禁職員通行或作業。與該回風系統相連的風門、密閉、風橋等透風設施必須堅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進其它區域;
二、必須作專門設計,報局總工程師批準。專門設計中應規定爆破參數、起爆地點反向風門的位置、避災線路以及停電、撤人間隔和警戒范圍等;
三、震動爆破前,對所有鉆孔和在煤體中形成的孔洞,都應嚴密閉封孔口,孔內注滿水,或以黃土、砂充實(或充嚴);
四、震動爆破由礦總工程師同一指揮,并有礦山救護隊在指定地點值班。爆破后至少經0.5h,由礦山救護隊進進工作面檢查;
五、震動爆破的第一次爆破,未崩開石門全斷面的巖柱和煤層,第二次爆破仍須按照震動爆破有關規定執行,并須加強支護,設專人檢測瓦斯和觀察突出預兆,作業中發現突出預兆,工作職員立即撤到安全地點;
六、為降低震動爆破時發生突出的強度,應采用擋欄防護;
七、石門揭穿煤層的全過程必須特別加強支護,并應有發生突出時保證職員安全的措施;
八、采用金屬骨架措施揭穿煤層后,嚴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第十一條 裝藥時,首先必須用掏勺或用壓縮空氣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進,不得沖撞或搗實。炮眼內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
濕潤或有水的炮眼,應用抗水炸藥。
裝藥后,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放炮母線同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十二條 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封實。封泥長度應按本規定第十三條執行。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疏松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對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第十三條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水炮泥用量,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臥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二、炮眼深度為0.6~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1個;
三、炮眼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2個;
四、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個;
五、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m,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m,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都不準裝藥、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頂間隔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留有傘檐時;
二、裝藥前和爆破前,放炮員必須檢查瓦斯,假如爆破地點四周20m以內風騷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三、在爆破地點20m以內,有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體阻塞巷道斷面1/3以上時;
四、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明顯瓦斯涌出、煤巖疏松、透老頂等情況時。
有上述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告班、隊長,及時處理。在作出妥善處理前,放炮員有權拒盡裝藥和進行爆破。
第十五條 在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在掘進工作面爆破前后,四周20m的巷道內,都必須灑水降塵。
第十六條 爆破前,機械、液壓支架和電纜等,都必須加以可靠的保護或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身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進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職員必須在有掩體的安全地點進行警戒。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等標志。
第十七條 每次爆破作業前,放炮員必須用電阻檢測儀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放炮器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
各礦對放炮器必須同一治理、發放。定期對放炮器的各項性能參數進行校驗,并進行防爆檢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準下井使用。
第十八條 爆破母線和連接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礦井下爆破應采用符合標準的爆破母線;
二、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都必須懸空,不得同任何物體相接觸;
三、多頭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隨用隨掛,以免發生誤接爆破母線。嚴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線;
四、爆破母線、連接線和電雷管腳線必須相互扭緊并懸掛,不得同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爆破母線同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假如必須掛在同一側,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并應保持0.3m以上的懸掛間隔;
五、只準采用盡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第十九條 放炮員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并必須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爆破。掩護地點到爆破工作面的間隔,由礦務局(公司)同一規定。
第二十條 爆破前,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練習的班組長協助放炮員進行。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放炮員一人操縱。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盤點人數,確認無誤后,方準下達起爆命令。
放炮員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等5s,方可通電起爆。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爆破完畢。在特殊情況下,假如當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裝藥炮眼,當班放炮員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放炮員交接清楚情況。
第二十一條 處理瞎炮(包括殘爆)必須在班組長直接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假如當班未能處理完畢,放炮員必須同下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接清楚。
第二十二條 處理瞎炮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連線起爆;
二、在距瞎炮至少0.3m處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三、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無論有無殘余炸藥)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四、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員必須具體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五、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 用爆破方法貫通井巷時,必須有正確的丈量圖,每班在圖上填明進度。當貫通的兩工作面相距20m(掘進機工作面50m)前,地測部分必須事先下達通知書,并且只準從一個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透風,經常檢查風筒是否脫節,還必須正常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騷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面每次裝藥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員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騷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先停止掘進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處理瓦斯。只有在兩個工作面及其回風巷風騷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裝藥爆破。每次爆破前,在兩個工作面必須設置柵欄和有專人警戒。
間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個巷道爆破時,兩個工作面的職員都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第10篇 露天施工爆破作業安全規程
第一章 總則
1. 1為加強施工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社會財產和作業人員的安全。促進施工生產,防止爆破事故,特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程。
1. 2必須實行專職爆破員制度,建立專門的爆破作業組。設爆破工作領導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員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員。
1. 3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縣(市)、區以上有關部門組織的爆破安全技術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爆破員作業證。
1. 4必須執行定時爆破制度。
1. 5爆破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并定期進行檢驗,變質失效的爆破器材,嚴禁使用。
1. 6爆破工作領導人的職責:
a、負責爆破工程的全面領導,組織爆破工程實施,并檢查實施情況;
b、監督檢查爆破工作人員執行安全規章制度;
c、監督檢查爆破器材的運輸、貯存和使用;
d、參加本單位爆破事故的調查處理。
1. 7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職責:
a、負責爆破工程的設計,指導施工、檢查質量;
b、負責制定爆破安全技術措施,檢查實施情況;
c、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進行技術指導;
d、參加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
e、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 8爆破器材管理人員的職責:
a、負責檢驗、保管、發放和統計爆破器材;
b、對無“爆破員作業證”的人,有權拒絕發放爆破器材;
c、負責檢查庫區的安全情況,消防設施和防雷裝置,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處理,無力處理的要及時報告爆破工作領導人;
d、及時統計、報告質量有問題及過期變質失效的爆破器材;
e、參加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
f、對超計劃和規定量領取爆破器材的,有權拒絕發放。
1. 9爆破員的職責:
a、按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
b、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亂放、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毀或挪作它用;
c、嚴格遵守本規程;
d、爆破后認真檢查現場,發現盲炮和其他不安全情況,及時處或上報;
e、爆破結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時交回爆破材庫,不準私自保存,不得轉讓他人或買賣。
第二章 爆破作業的基本規定
2. 1一般規定
2.1.1深孔爆破應編寫爆破設計書。
裸露爆破、淺眼爆破和擴壺爆破應編寫爆破說明書。
爆破設計書,必須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編寫。
2.1.2在城鎮居民區、風景名勝區、重點文物保護區和重要設施附近進行爆破時,除了須經本單位主要技術負責人批準外還必須征得當地有關部門同意和當地縣(市)以上公安部門批準。
2.1.3爆破作業點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a、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
b、爆破參數或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
c、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炮孔;
d、危及設備或建筑物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
e、危險區邊界上未設警戒;
f、未嚴格按本規程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2.1.4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人員穿著化纖衣服,不準攜帶發火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機等)。
2.1.5在雷雨天、大霧天、七級以上風天、黃昏和夜晚,禁止進行爆破,在作業中遇雷雨時應立即停止爆破作業,并迅速撤離危險區。
2.1.6裝藥前不準將起爆器材與炸藥混放在一起。
2.1.7裝藥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裝藥前應對炮孔、藥壺進行檢查、清理和驗收;
b、必須按計算藥量裝藥,深孔及淺眼爆破時禁止超過規定的裝藥高度;
c、裝起爆藥包、起爆藥柱時,嚴禁投擲或沖擊;
d、淺眼、深孔裝藥出現堵塞時,在未裝入雷管、起爆藥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處理;
e、若發現起爆藥包(含導管)沒裝到位被藥柱埋住而不能輕微提起時,禁止撥出或硬拉導爆管,應按處理盲炮的有關規定處理;
f、裝藥工作必須使用木制炮棍;
g、禁止煙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h、遇有硝銨炸藥結塊時,紙裝管藥用于輕揉,袋裝的散藥應用木制錘、棒輕輕打碎后方準使用。
2.1.8填塞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保證填塞質量。深孔和淺眼禁止使用無填塞爆破;
b、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填塞線路;
c、填塞不得破壞起爆線路;
d、禁止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
2.1.9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藥包或藥柱中的起爆材料。
2.1.10嚴禁在殘眼上打孔。
2.1.11已裝藥包孔必須一次爆破完畢,不準存留。
2.1.12在爆破危險區內有兩個以上的單位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同一區段的二次爆破應采用一次點火或遠距離起爆。
2. 2爆破警戒與信號
2.2.1在裝藥地點周圍10m以外插上紅旗,以標志爆破危險區,并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2.2.2現場加工導爆索,加工藥包時,應在中深孔爆破區域20m以外的安全地點進行。
2.2.3起爆前,根據爆破設計及現場周圍與裝填的具體情況,確定爆破危險區的警戒邊界。并設置崗哨,每個崗哨應處于相鄰崗哨視線范圍之內。
2.2.4起爆前必須發出明顯的音響和視覺信號,應使危險區的人員都能聽到和看到。
應使職工和附近居民,預先知道警戒范圍,警戒標志和音響信號的意義,以及規定的爆破時間。
第一次信號(即起爆預告信號)發出后,所有與起爆無關人員應立即撤到警戒危險區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點。
第二次信號(即起爆信號)發出后,在確定人員、設備全部撤離危險區,具備安全起爆條件進時,總負責人才準發出引爆指令,施爆員根據指令進行引爆。第三次信號(即解除警戒信號),響爆后爆破警戒崗哨應堅守崗位,不準任何人進入危險區,經指定的檢查人員檢查確認安全后方準發出。
第三章 起 爆
3. 1火雷管起爆
3.1.1加工起爆管和信號管應在專門的單獨的房間或現場安全地點進行,嚴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間、住宅和靠近人群的地點加工。
3.1.2必須使用快刀切取導火索,每盤導火索兩端應先切去5cm,中間部分才能使用。切取導火索時,一頭要切成重直面,切割前要仔細檢查導火索質量,異常和缺陷部分應切除。
3.1.3裝配起爆管和信號管前,必須逐個檢查雷管質量,凡管體壓扁、破損、銹蝕、加強帽歪斜者,嚴禁使用。雷管內有雜物,嚴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準用手指輕輕地彈出雜物。彈不出雜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3.1.4應將導火索有垂面的一端輕輕插入雷管,不得旋轉摩擦,用膠布捆扎緊口,操作者手中只準拿一發雷管,附近雷管不得超過100發。
3.1.5應將加工好的起爆管與信號管分別存放,信號管必須系上醒目標志。
3.1.6加工起爆藥包時,應用木質錐子在藥包中心扎一雷管大小的孔,孔深應能將雷管全部插入。雷管插入藥包后,應用細繩或膠帶將雷管固緊。
3.1.7禁止用導火索纏繞起爆藥包,或折曲導火索;禁止提著導火索往孔內放起爆藥包;禁止導火索纏成環狀。
3.1.8加工起包藥包應在爆炸作業面附近的安全地點進行,只準加工當班爆炸作業所需用量。
3.1.9用于濕潮或有水的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藥包要進行防濕、防水處理。
3.1.10在有沼氣或粉塵爆炸危險的工作面,難以順利地撤離安全地點時不準用導火索起爆。
3.1.11導火索起爆時,應采用一次點火法,一人連續點火的根數(或分組一次點火的組數)露天爆炸不得超過10根(組),但任何時候不準工作面只留下一人點火。
導火索的長度應保證人員撤至安全地點,但不得短于1.2m。
在同一次爆破中,禁止使用燃速不同的導火索。
3.1.12在工作面點火時,要指定一人為組長,負責協調點火工作,掌握信號管燃燒情況,及時發出撤離安全地點的命令。
信號管響后,無論導火索點完與否,人員必須立即撤離。
信號管長度不得超過該次被點導火索中最短導火索長度的三分之一。
3.1.13必須用導火索或專用點火器材點火,嚴禁用火柴、煙頭和燈火機點火,嚴禁腳踩和擠壓已點燃的導火索。
在整個點火工作前,逐根確認導火索都能點火,嚴禁邊剝線邊點火,邊切線頭邊點火。
3. 2導爆索起爆。
3.2.1采用導爆索起爆時,應事先按需要用快刀切好。每盤首尾兩端應切掉5cm,禁止切割接上雷管及藥包或已插入炸藥的導爆索。
3.2.2導爆索起爆網絡要采用搭接、水手結等方法聯接。搭接時,其重疊長度不得小于15cm,中間不得夾有異物和炸藥卷,捆綁要牢固。支線與主線方向的夾角不得大于90,起爆導爆索的雷管應綁緊在距離導爆索端部15cm處,雷管的集能穴朝向導爆索的傳爆方向。
3.2.3導爆索網絡中,除采用水手結外,禁止打結和打圈。須交錯通過時導爆索之間應襯以厚度不小于10cm的墊塊。
3、 3導爆管起爆
3.3.1導爆管網絡中不得有死結。孔內不得有接頭,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導爆管應是同廠同批號產品。
3.3.2雷管插入藥卷后,應用細繩將雷管和藥包緊固好。加工起爆藥柱時,必須將雷管放在起爆藥柱預留孔內。禁止露在起爆藥柱外面。
3.3.3地表導爆管起爆網絡聯結應在全部裝藥充填工作結束之后,從爆區一端逐步進行。
3.3.4敷設好的起爆網絡,要仔細檢查并把地表起爆雷管用細渣埋好。
3.3.5深孔爆破充填料塊度不準大于300mm,以免砸斷導爆管。
3.3.6在每卷導爆管兩端封口處向后切掉5cm后才能使用。露在外的導爆管不要切開封口,和雷管聯結時在封口向后不小于5cm處聯接。
3.3.7用套管聯接兩根導爆管時,兩根導爆管的端面切成垂直面,互相接觸,并保證不被拉開。
3.3.8在有爆炸性的氣體或易爆炸的礦塵存在的工作面,不應采用導爆管起爆。
第四章 裸露藥包、淺眼和擴壺爆破
4. 1裸露藥包爆破。
4.1.1裸露藥包爆破,必須保證先爆的藥包不致破壞其他藥包,如不能達到要求,則只準用齊發起爆。禁止用石塊覆蓋藥包。
4.1.2一般情況下不宜將炸藥包插入石縫中進行爆破。特殊情況下可以例外,但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
4. 2淺眼爆破。
4.2.1露天礦場淺眼爆破應形成臺階,并應符合爆破說明書有關鉆孔、裝藥、填塞、起爆順序等規定。
4.2.2采用導火索起爆或分段電管雷管及非電導爆系統起爆,炮孔間距應保證其中一個炮孔爆破時,不至破壞相鄰的炮孔。
4.2.3采用導火索起爆,應不少于二人進行爆破作業。
4、 3擴壺爆破
4.3.1深孔擴壺爆破時,禁止向孔內投擲起爆藥包,孔深超過5m時,禁止使用導火索起爆。
4.3.2進行擴壺爆破,用硝銨類炸藥時,每次爆破后應經過15min才允許重新裝藥。
4.3.3擴藥壺時,孔口的碎石、雜物必須清除干凈。
4.3.4兩個以上藥壺爆破,禁止使用導火索起爆。
第五章 深孔爆破
5. 1現場裝填準備工作
5.1.1嚴格執行深孔鉆鑿完畢后的測量驗收制度,對不符合原設計要求的部分,要采取措施,并重新審核藥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深孔,又無有效補救措施的應予報廢,不準裝藥爆破。
5.1.2爆區內的機電設備應移出爆破危險區。
5.1.3深孔周圍(半徑0.5m范圍內)的碎石、雜物應清除干凈,孔口巖石不穩固者,應進行維護。
5. 2現場裝填工作
5.2.1運輸炸藥的汽車應有專人指揮進入爆區。
5.2.2搬運爆破器材時須小心謹慎,輕拿輕放,不準使其發生摩擦和撞擊,嚴禁拖拽、拋擲。
5.2.3深孔爆破若采用兩點式起爆,兩組起爆體分別置于深孔裝藥高度四分之一和四分之三處。
5.2.4深孔裝藥,先檢查核實孔深,有問題時,及時處理。處理有困難時,立即報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解決。
5.2.5在深孔裝藥過程中,需多次檢查裝藥高度上升變化情況,若發現異常情況時,須及時報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由專人按要求進處理。
5.2.6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爆破設計作業,不準私自增加減少裝藥量,如需要調整裝藥量,必須得到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批準。
5.2.7深孔爆破的雷管應是防水雷管。
5.2.8深孔爆破填塞前須先檢查炮孔裝藥情況,不合格的炮孔不予填塞。如有異常,須立即向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報告,由專人按要求處理。
5.2.9在保證填塞質量的同時,必須保證爆破網絡不受損壞,必須使雷管腳線及其他起爆線保持松弛狀態。
5.2.10有水深孔應使用防水炸藥或進行防水處理,施工中發現水孔,須及時報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由專人按要求處理。
5.2.11使用漿狀炸藥、乳化油炸藥在裝藥時應緩慢投進,不能過急,以免堵孔。
第六章 爆破后檢查與盲炮處理
6. 1爆破后檢查。
6.1.1炮響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分鐘才準爆破工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
6.1.2如果發現盲炮、冒頂、危石、支護破壞等現象,應及時處理,未處理前,應在現場設立危險警戒或標志。
6.1.3經檢查和處理確認爆破地點安全后,方準人員進入爆破地點。
6.1.4每次爆破后,爆破員應認真填寫爆破記錄。
6. 2盲炮處理
6.2.1處理盲炮遵守下列規定:
a、發現或懷疑有盲炮,應立即報告并及時處理,若不能及時處理,應在其附近設立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b、處理盲炮時,無關人員不準在場,應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并禁止進行其他作業;
c、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藥包;
d、盲炮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堆,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在未判明爆堆有無殘留的爆破器材前,應采取預防措施。
e、每次處理盲炮必須由處理盲炮爆破人員填寫登記卡片。
6.2.2發現有盲炮時應在當班處理。若當班不能處理或處理不完,應將盲炮情況在現場交待清楚,由下一班繼續處理。
6.2.3處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充許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藥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藥包,覆蓋封泥起爆。
6.2.4處理殘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經檢查確認炮孔的起爆線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若抵抗線變小,必須加強警戒或覆蓋2倍的碎渣。
b、打平行眼裝藥爆破,平行眼距盲孔不得小于0.3m,對于淺眼藥壺法,平行眼距盲炮藥壺邊緣不得小于0.5m,為確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許從盲炮孔口起取也長度不超過20cm的填塞物。
c、用木、竹制或其他不發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眼內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藥包誘爆;
d、在安全距離外用遠距離操作的風水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藥,但必須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采用硝銨類炸藥時,如孔壁完好且藥柱高度較小,填塞高度也較小,可將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內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
6.2.5處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爆破網絡未受破壞,且最小抵抗線無變化者,可重新聯線起爆;最小抵抗線有變化者,應驗算安全距離,并加大警戒范圍后再聯線起爆。
b、在距離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裝藥起爆。爆破參數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確定。
b、所用炸藥為非抗水硝銨類炸藥,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內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進一步處理。
第七章 安全距離
7. 1各種爆破、爆破器材銷毀、爆炸源與人員和其他保護對象之間的安全距離,應按各種爆破效應(地震、沖擊波、個別分散物等)分別核定并取最大值,確保安全。
7. 2爆破地震安全距離
7.2.1主要類型的建(構)筑物地面質點的安全震速度規定如下:
a、土窯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1.0cm/s
b、一般磚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塊建筑物2-3cm/s
c、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7.2.2爆破地震安全距離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計算確定。
7.2.3在特殊建筑物附近或爆破條件復雜地區進行爆破時,必須進行必要的爆破地震效應或專門試驗,以確保被保護物的安全性。
7. 3爆破沖擊波安全距離
7.3.1露天裸露爆破時,一次爆破的炸藥量不得大于20kg,并應按安全技術規定確定空氣沖擊波對掩體內避炮作業人員的安全距離。
7.3.2藥包爆破作用指數n﹤3的爆破作業,對人和其他被保護對象的防護,應首先核定個別飛散物和地震安全距離。當需要考慮對空氣沖擊波的防護時,其安全距離由設計確定。
7. 4個別飛散物安全距離
7.4.1爆破(拋擲爆破除外)時,個別飛散物對人員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如下的規定;對設備或建筑物的安全距離,應由設計確定。
1、露藥包爆破法,400m;
2、淺眼爆破法、淺眼藥壺爆破,300m;
3、深孔爆破,按設計,但不小于200m;
4、深孔藥壺爆破,按設計,但不小于300m;
5、淺眼眼底擴壺、深孔孔底擴壺50m。
沿山坡爆破時,下坡方向的安全距離應增大50%。
第八章 爆破材料的管理和運輸
8. 1爆破器材的管理
8.1.1庫房的貯量不得超過其設計容量。
8.1.2爆破器材的存放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裝硝化甘油類炸藥,各種雷管和繼爆管的箱(袋)必須放在貨架上;裝其它爆破器材的箱(袋)應堆放在墊木上;架、堆相互之間的通道寬度不小于1.3m;
b、在架上堆放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雷管時,禁止迭放;
c、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層架板的間距不得小于4cm,架寬不超過兩箱(袋)的寬度;
d、貨架(堆)與墻壁的距離不少于20cm;
e、堆放導火索,導爆索和硝銨類炸藥等的貨架(堆)高度不超過1.6m。
8.1.3庫區內必須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要杜絕鼠害。
8.1.4庫區嚴禁存放與管理工作無關的工具和雜物。
8.1.5庫區必須晝設警衛,加強巡邏,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
8.1.6庫區內嚴禁煙火和明火照明。嚴禁用燈泡烘烤爆破器材。
8.1.7庫區內的消防設備、通迅設備、報警裝置和防雷裝置應每季度檢查一次。
8.1.8總庫內不準拆箱(袋)發放爆破器材,只準整箱(袋)發放。
8.1.9爆破器材的收發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對新購進的爆破器材應逐箱(袋)檢查包裝情況,并按規定作性能檢查;
b、應建立爆破器材收發流水帳,三聯式領用單和退料單制,定期核對帳目,做到帳物相符;
c、 變質的和性能不詳的爆破器材,不得發放使用;
d、爆破器材應按其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后順序,發放使用。
8.1.10爆破器材的發放應在單獨的發放間里進行,嚴禁在貯存爆破器材的庫房里發放。
8.1.11嚴禁穿鐵釘鞋和易產生靜電的化纖衣服進入庫房和發放間。開箱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并在專設的發放間內進行。
8.1.12必須經常測定庫房的溫度和濕度,經常檢查庫房的情況,發現硝化甘油類炸藥箱滲油、凍結和硝銨類炸藥吸潮結塊,應及時處理。
8.1.13在地面作業地點存放爆破器材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運至作業地點的爆破器材應有專人看管;
b、作業地點只準存放當班作業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體不得和炸藥存放在一起。
8.1.14發現爆破器材丟失、被盜,必須及時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8. 2爆破器材的運輸
8.2.1禁止用翻斗車、自卸汽車、拖車、拖拉機、機動三輪車、人力三輪車、自行車和摩托車運輸爆破器材。
8.2.2裝卸爆破器材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應有專人在場監督;
b、應設置警衛,禁止無關人員在場;
c、禁止爆破器材與其它貨物混裝;
d、認真檢查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和清除運輸工具內的一切雜物;
e、 嚴禁摩擦、撞擊、拋擲爆破器材;
f 、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的裝運量,不準超過運輸工具額定載重量的三分之一;其它爆破器材的裝運量不準超過運輸工具的額定載重量;
g、爆破器材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邊緣,雷管或消化甘油類炸藥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二層;
h、分層裝載爆破器材時,不準站在下層箱(袋)上去裝上一層;
i、遇雷雨或暴風雨時,禁止裝卸爆破器材;
j、爆破器材的裝卸工作,應盡量在白天進行。
8.2.3裝卸爆破器材的地點應有明顯的信號,白天應懸掛紅旗或警標;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并懸掛紅燈。
8.2.4裝卸和運輸爆破器材時,嚴禁煙火和攜帶發火物品。
8.2.5炸藥、雷管、導爆索不準同車裝運。雷管箱內應有柔性材料填實。
8.2.6裝有爆破器材的車,在行使途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有押運人員,非押運人員不準乘坐;
b、按指定路線行駛,不準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橋上(下)停留;
c、車用帆布覆蓋,并設明顯的標志;
d、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時;車廂的底部應鋪軟墊;
e、汽車行駛速度:在能見度良好時不能超過40km/h;因揚塵、起霧、暴風雨等能見度低時速度減半;
f、 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駛時,兩臺汽車的距離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時不小于300m;
g、遇有雷雨時,車輛應停在遠距離建筑物的空曠地方;
h、寒冷地區的冬季運輸,必須采取防滑措施。
8.2.7用人搬運爆破器材,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炸藥與雷管應分別放在兩個專用背包(木箱)內,禁止裝在衣袋內;
b、領到爆破器材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不得轉手。禁止亂丟亂放;
c、不得提前班次領取爆破器材,不得攜帶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e、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破器材數量,不準超過:
同時搬運炸藥和起爆器材 10kg
拆箱(袋)運搬炸藥 20kg
背運原包裝炸藥 一箱(袋)
搬運原包裝炸藥 二箱(袋)
第11篇 基坑爆破作業安全技術規程
1、爆破作業必須按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要求,編制爆破設計方案,制定相應的技術措施。
2、爆破作業應根據地形、地質和施工地區環境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3、爆破器材應由裝炮負責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隨用隨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應經專人檢查核對后及時交還入庫。
4、裝藥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裝藥前,非裝藥人員應撤離裝藥地點;裝藥區內禁止煙火;裝藥完畢,應檢查并記錄裝炮個數、地點。
⑵、不得使用金屬器皿裝藥。
⑶、起爆藥包應在現場裝藥時制作。
5、大霧天、黃昏和夜間不應進行爆破。確需在夜間爆破時,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時應停止爆破作業,并迅速撤離危險區。
6、起爆前應作好下列防護工作:
⑴、起爆應由值班人員監督和統一指揮。
⑵、警戒區周圍必須設警戒人員;警戒范圍:小藥量爆破應距離放炮地點200m以外,用藥量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離應經過計算確定。
⑶、警戒區內的人、畜應撤離,施工機具不能撤離的應有可靠的防護。
⑷、在有車、船通過的施工地段,確定爆破時間,應事先與有關運輸部門取得聯系。
7、起爆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導火索起爆時,點炮人員必須有計劃地依次點炮并選好撤離線路及躲炮地點。每人每次點火應以信號雷管控制點炮時間。信號雷管的引線長度應比最短的點炮引線短0.8m,其總長不得小于1m。
⑵、火花起爆必須用導火索或專用點火器材,嚴禁用火柴、煙頭和打
⑶、火機。爆破中應記錄起爆個數,最后一炮響后20min,方準進入爆破區檢查。
⑶、當近處有閃電和雷聲或云雨彌漫可能突然發生雷電時,嚴禁使用電雷管起爆。
⑷、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工點同時爆破時,必須統一指揮,在全部警戒和防護工作未完成之前,嚴禁任何一處起爆。
8、起爆器的手柄應始終由爆破組長一人保管。
9、處理瞎炮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應由原裝藥人當場處理;處理瞎炮時,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況,經施工負責人準許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時處理;瞎炮位置應設明顯標志,其周圍5m內禁止人員通行。
⑵、炮眼中的爆破線路、導火索、導爆索等檢查完好時可將引線或電線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⑶、應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裝起爆藥包。
⑷、不得在殘眼中繼續打眼。
⑸、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m處打一平行炮眼進行誘爆。
⑹、硝銨類炸藥可用水沖淡。
第12篇 爆破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公司的安全職責
1.1 管理本企業的爆破作業人員,發現不適合繼續從事爆破作業者和因工作調動不再從事爆破作業者,均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交回原發證部門。異地施工應該辦理有關證件登記及簽證手續;
1.2 負責本單位爆破器材的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并承擔安全責任;
1.3 處理本企業的爆破事故。
1.4 爆破施工單位與爆破設計單位聯合承擔爆破工程時,雙方應簽定合同,明確責任并得到業主認可;其資質條件可按兩個單位的人員、業績呈報。
2爆破作業人員的任職條件與職責
2.1凡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持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相應類別和作業范圍、級別的安全作業證,持證上崗。
2.2 爆破工作領導人,應由從事過3年以上爆破工作,無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熟悉爆破事故預防、分析和處理并持有安全作業證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其職責是:
——主持制定爆破工作全面工作計劃,并負責實施;
——組織爆破業務、爆破安全的培訓工作和審查爆破人員的資質;
——監督爆破作業人員執行安全規章制度,組織領導安全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細則及相應的管理規章制度;
——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3?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持有安全作業證。其職責是:
——負責爆破工程的設計和總結,指導施工,檢查質量;
——制定爆破安全技術措施,檢查實施情況;
——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并指導實施;
——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4爆破段(班)長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或有三年以上爆破工作經驗的爆破員擔任。其職責是:
——領導爆破員進行爆破工作;
——監督爆破員切實遵守爆破安全規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和搬運制度;
——制止無安全作業證的人員進行爆破作業;
——檢查爆破器材的現場使用情況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時退庫情況。
2.5 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和押運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年滿十八周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爆破工作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工作認真負責,無不良嗜好;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2.6 爆破員的職責
——保管所領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毀和挪作它用;
——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
——嚴格遵守本規程的安全操作細則;
——爆破后檢查工作面,發現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或處理;
——爆破結束后,將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
3施工準備
3.1 施工組織
3.1.1?a級、b級巖土爆破工程和a級拆除爆破工程,都應成立爆破指揮部,全面指揮和統籌安排爆破工作的各項工作。
指揮部的設置及職能為:
——指揮部應設指揮長一人,副指揮長若干人;指揮長全面負責指揮部的工作并對副指揮長的工作進行分工;
——指揮部應設置:施工組、起爆組、物資供應組、安全保衛與警戒組、安全檢測組與后勤組,各職能組的具體設置、人員配備及職能范圍由指揮長確定;
——指揮部和各職能組的每個成員,都應分工明確,職責清楚,各盡其責。
3.1.2 其他爆破應設指揮組或指揮人,指揮組應適應爆破類別、爆破工程等級、周圍環境的復雜程度和爆破作業程序的要求,并嚴格按爆破設計與施工組織計劃實施,確保工程安全。
3.2 施工現場清理與準備
施工場地規劃內容涉及:
——爆破施工區段或爆破作業面劃分及程序編排;爆破與清運需交叉循環作業時,應制定減少施工作業相互干擾的措施;
——有礙爆破作業的障礙物或廢舊建(構筑物)的拆除與處理方案;
——現場施工機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護措施;
——進出廠主要通道及各作業面臨時通道布置;
——夜間施工照明與施工用風、水、電供給系統敷設方案,施工器材、機械維修場地布置;
——施工用爆破器材現場臨時保管、施工用藥包現場制作與臨時存放場所安排及其安全保衛措施;
——施工現場安全警戒崗哨、避炮防護設施與工地警衛值班設施布置;
——施工現場防洪與排水安排。
3.3 開始施工前,應制定施工安全與施工現場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4通訊聯絡
4.1 爆破指揮所應與爆破施工現場、起爆站、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訊聯絡;不成立指揮部的,在起爆站和警戒哨所間應建立并保持聯絡。
4.2 通訊聯絡制度、聯絡方法應由指揮長和爆破工作領導人決定。
4.3 通訊聯絡可以使用小型無線電、無線電話或便攜式對講機。
5驗收
5.1?裝藥前要對炮孔、藥壺、蛇穴、硐室進行逐個測量驗收,并保存驗收記錄。
5.2?爆破施工驗收應有爆破設計人員參加。
5.3?對驗收不合格的泡孔、藥壺、蛇穴、硐室,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糾正,或報告爆破工作領導人進行設計修改。
6爆破作業的基本規定(一般規定)
6.1 ?露天、地下、水下和其他爆破,必須按審批的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進行。
6.2?硐室爆破、蛇穴爆破、深孔爆破、金屬爆破、拆除爆破以及在特殊環境下的爆破工作,都必須編制爆破設計書。
6.3?裸露藥包爆破和淺眼爆破應編制爆破說明書。
6.4?爆破設計書應由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批準。爆破說明書由單位的總工程師或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
6.5?大、中型爆破工程,或在城鎮與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進行爆破施工時,施工單位必須事先編制爆破作業方案,報經縣、市以上主管部門批準,并征得所在縣、市公安局同意后,方進行爆破作業。
6.6?大型的或重要的爆破工程,其主要的爆破參數應通過試驗確定。
6.7?爆破工程所用的爆破材料,應根據使用條件選用,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部標準。新型的爆破材料,必須經過兵器工業部批準后,方可使用。對過期的或質量有懷疑的爆破材料,必須經過檢查其性能,符合質量要求的方可使用。
6.8?爆破材料的購買、運輸、儲存、保管,應遵守國家關于《爆破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
6.9?爆破作業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工作。
1、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
2、支護規格與支護說明書的規定有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護損壞;
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4、爆破參數或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
5、距工作面20m內風流中沼氣含量達到或超過1%,或有沼氣突出征兆;
6、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炮眼溫度異常;
7、危及設備或建筑物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
8、危險區邊界上未設警戒;
9、光線不足或無照明;
10、未嚴格按本規程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11、禁止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穿化纖衣服;
12、在大霧天、黃昏和夜晚,禁止進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間進行爆破時,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經主管部門批準;
13、 遇雷雨時應停止爆破作業,并迅速撤離危險區。
6.10?裝藥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裝藥前應對硐室、藥壺和炮孔進行清理和驗收
2、大爆破裝藥量應根據實測資料校核修正,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
3、使用竹制或木質炮棍裝藥;
4、裝起爆藥包、起爆藥柱和硝化甘油炸藥時,嚴禁投擲或沖擊;
5、深孔裝藥出現堵塞時,在未裝入雷管、起爆藥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應采用竹或木制長桿處理;
6、禁止煙火;
7、禁止用明火照明;
8、禁止使用凍結的或解凍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藥
9、堵塞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0、裝藥后必須保證堵塞質量,硐室、深孔或淺眼爆破禁止使用無填塞爆破(擴壺爆破除外);
11、禁止使用石塊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12、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壞起爆線路;
13、止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
14、禁止在深孔裝入起爆藥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6.11?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藥包或藥柱中的導火索、導爆索,導爆管或電雷管腳線。
6.12?炮響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經過通風吹散炮煙后),才準爆破工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
6.13?地下爆破作業點的有毒氣體的濃度不得超過表1的標準。
名 稱 | 符 號 | 最大允許濃度 | |
按體積% | 按重量mg/m3 | ||
一氧化碳 | co | 0.00240 | 30 |
氮氧化物(換算成二氧化氮) | no2 | 0.00025 | 5 |
二氧化硫 | so2 | 0.00050 | 15 |
硫化氫 | h2s | 0.00066 | 10 |
氨 | nh3 | 0.00400 | 30 |
地下各爆破作業點的通風要求與安全措施,應由單位的總工程師批準。
6.14 嚴禁在殘眼上打孔。
6.15 爆破警戒與信號
6.15.1 爆破工作開始前,必須確定危險區的邊界,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6.15.2 地面爆破應在危險區的邊界設置崗哨,使所有通路經常處于監視之下。每個崗哨應處于相鄰崗哨視線范圍之內。
地下爆破應在有關的通道上設置崗哨。回風巷應使用木板交叉釘封或設支架路障,并掛上“爆破危險區,不準入內”的標志。爆破結束,巷道經過充分通風后,方可拆除回風巷的木板及標志。
煤礦在爆破空氣沖擊波危險范圍外的回風巷道設置崗哨,必須經礦山總工程師批準。崗哨應配帶自救器。
6.15.3 爆破前必須同時發出音響和視覺信號,使危險區內的人員都能清楚地聽到和看到。
應使全體職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圍、警戒標志和聲響信號的意義,以及發出信號的方法和時間。
第一次信號--預告信號。所有與爆破無關人員應立即撤到危險區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點。向危險區邊界派出警戒人員。
第二次信號--起爆信號。確認人員、設備全部撤離危險區,具備安全起爆條件時,方準發出起爆信號。根據這個信號準許爆破員起爆。
第三次信號--解除警戒信號。未發出解除警戒信號前,崗哨應堅守崗位。除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的檢查人員以外,不準任何人進入危險區。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準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6.16 爆破后的安全檢查和處理
6.16.1 爆破后,爆破員必須按規定的等待時間進入爆破地點,檢查有無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等現象。
6.16.2 爆破員如果發現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等現象,應及時處理,未處理前應在現場設立危險警戒或標志。
6.16.3 只有確認爆破地點安全后,經當班爆破班長同意,方準人員進入爆破地點。
6.16.4 每次爆破后,爆破員應認真填寫爆破記錄。
6.17 盲炮處理
6.17.1 處理盲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發現盲炮或懷疑有盲炮,應立即報告并及時處理。若不能及時處理,應在附近設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2、難處理的盲炮,應請示爆破工作領導人,派有經驗的爆破員處理,大爆破的盲炮處理方法和工作組織,應由單位總工程師批準;
3、處理盲炮時,無關人員不準在場,應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危險區內禁止進行其他作業;
4、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藥包;
5、電力起爆發生盲炮時,須立即切斷電源,及時將爆破網路短路;
6、盲炮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堆,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未判明爆堆有無殘留的爆破器材前,應采取預防措施;
7、每次處理盲炮必須由處理者填寫登記卡片。
6.17.2 處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許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藥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藥包,加上封泥起爆。
6.17.3 處理淺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經檢查確認炮孔的起爆線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
2、打平行眼裝藥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對于淺眼藥壺法,平行眼距盲炮藥壺邊緣不得小于0.5m。為確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許從盲炮孔口起取出長度不超過20cm的填塞物;
3、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發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眼內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藥包誘爆;
4、在安全距離外用遠距離操縱的風水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藥,但必須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盲炮應在當班處理,當班不能處理或未處理完畢,應將盲炮情況(盲炮數目、炮眼方向、裝藥數量和起爆藥包位置,處理方法和處理意見)在現場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繼續處理。
6.17.4 處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爆破網路未受破壞,且最小抵抗線無變化者,可重新聯線起爆;最小抵抗線有變化者,應驗算安全距離,并加大警戒范圍后,再聯線起爆;
2 、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裝藥起爆。爆破參數由爆破工作領導人確定;
3、所用炸藥為非抗水硝銨類炸藥,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內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進一步處理。
6.17.5 處理硐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如能找出起爆網路的電線、導爆索或導爆管,經檢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測量最小抵抗線,重劃警戒范圍,聯線起爆;
2、沿豎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設網路,聯線起爆或取出炸藥和起爆體。
7火花起爆
7.1 導火索的加長,應根據點火人員在點燃全部導火索后能隱蔽到安全地點所需要時間確定,但不得小于1.2米。
7.2導火索埋入炮孔內的長度不應超過4米。在豎井內或在點火人員撤離不方便的地點起爆時,不得采用火花起爆。
7.3 導火索點火,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采用一次點火(主要采用導爆管或電阻絲等,這樣安全可靠)。
2、多人點火時,應有專人指揮,各點火人員應明確分工。
3、一人點火數超過五個或多人點火時,應使用信號導火索或信號雷管控制點火時間。
7.4 火花起爆應指定專人計算炮數,如響炮數與點炮數不一致時,檢查人員應在最后一炮響后不少于20分鐘方可進入爆破作業區。
7.5 火花起爆時,從點燃最后一炮止。在未聽到第一聲起爆和最后一炮響止的時間內,在安全隱蔽洞內的人員絕對禁止把頭伸出洞外觀望。
8電力起爆
8.1 在同一串聯網絡上,必須使用同廠、同批、同牌號的電雷管,各雷管(腳線長度為兩米)之間的電阻差值不得大于:
康銅橋線:鐵腳線?0.35ω(歐姆)
銅腳線?0.25ω(歐姆)
鎳鉻橋線:鐵腳線?0.85ω(歐姆)
銅腳線?0.35ω(歐姆)
8.2 檢查電雷管和電爆網路的電阻時,必須使用爆破電橋或專用的爆破儀表,其輸出的電流值不得大于30毫安。
8.3 檢測電雷管的電阻值時,應在專用的加工房內或隱蔽僻靜地點進行,并應采用安全防護措施。
8.4 采用起爆器起爆時,電爆網路的連接方法和總電阻值,應符合起爆器說明書的要求,起爆應經試驗后,方能使用。
8.5 當爆破區或洞室內即將運入炸藥包(體)時,應將所有電器裝置和動力照明線路等完全斷電,洞室內使用防爆安全礦燈或絕緣手電筒照明。
當爆破區內已經裝如起爆藥包遇有雷電時,應將已經連接好的各主、支線端頭解開,并分別絕緣。
8.6 起爆前,應檢測電爆網路的總電阻值,如總電阻值和計算電阻值相差70%以上時,應在查明原因并清除故障后,方可起爆。
8.7 起爆后,如發生拒爆,應立即切斷電源,并將主線短路。如使用即發電管時,應在短路后不小少五分鐘,方可進入現場;如使用延期雷管時,應在短路后不少于十五分鐘,方可進入現場。
8.9 在有雜散電流、靜電、感應電或高頻電磁波等可能引起電雷管早爆的地區和雷擊區爆破時,不應采用電力起爆。
9導火索起爆
9.1 導火索的連接方法應按出廠說明書的規定。當采用搭接連接時,其搭接長度不得少于15厘米,并應綁緊牢固。
如采用孔外多段微差起爆時,可使用繼爆管連接,但應保證前一段網絡起爆后,不得破壞后一段網路。
9.2 起爆導火索應使用兩個雷管,在一個網路上如有兩組導爆索時,應同時起爆。
9.3 導爆索網路應避免交叉敷設,如必須交叉敷設時,應用厚度不少于15厘米的襯墊物隔開。
導爆索平行敷設的間距不得少于20厘米。
10一般爆破
10.1 采用炮孔爆破開挖基坑(槽)、管溝時,炮孔的位置、角度和深度應符合設計要求。裝藥前應清除炮孔內的泥漿和巖粉,裝入起爆藥包或硝化甘油炸藥時,嚴禁投擲沖擊。
10.2 使用機械裝粉狀硝酸銨類炸藥時,如采用電力起爆,應有安全技術措施,防止靜電引起早爆事故。
10.3 豎井施工時,應有可靠的通風措施。當豎井深度超過5米時,宜設帶有制動的提升設備。
10.4 在山谷或通風不良的地區進行洞室爆破時,應待有害氣體消散完后,工作人員方可進入爆破地點進行檢查。附近的洞室、巷道、涵洞等,應經檢查對人體無害時,人員方可進入。
11其他爆破
11.1 拆除爆破施工前,應詳細了解被拆除物的結構性能,查明附近建筑的種類,各種管線的分布和設備儀表的要求等情況,并做好記錄,繪制平面圖及有關剖面圖。
11.2 拆除爆破前,應對附近的建筑物和機器設備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以防飛石、震動、和沖擊波的破壞。
11.3 建筑物拆除爆破后,必須在倒塌穩定,經檢查確認安全時,施工人員方可進入現場。
12爆破的安全距離
12.1 在露天進行爆破時,避免人員受個別飛石擊傷的安全距離應按下式計算,且不得少于表中所列數值,在布置爆破警戒范圍時應嚴格執行。
飛石安全距離計算公式:
r=20k×n2×w
式中:r—飛石安全距離 (米)
n— 最大一個藥包的爆破所用指數(注)
k—與巖石性質、地形等有關的系數。
一般選用1.0~1.5
w—最小抵抗線 (米)
(注)n=r/w
式中:r—漏斗半徑 (米)
w—最小抵抗線長度(米)
內部作用爆破n小于1;松動爆破n等于1;拋擲爆破n大于1。
爆破飛石最小安全距離
序號 | 爆破作業類別和方法 | 危險區域最小半徑 |
1 | 炮眼爆破法、炮眼藥壺爆破 | 200米 |
2 | 二次破碎爆破、裸露藥包法 | 400米 |
3 | 深孔爆破法、深孔藥壺爆破 | 300米 |
4 | 炮眼爆破法擴底藥壺 | 50米 |
5 | 深孔爆破擴底藥壺 | 100米 |
上一頁12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