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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hg230121999(四篇)

發布時間:2024-01-27 07:05:39 查看人數:34

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hg230121999

第1篇 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hg230121999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設備內作業。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在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改,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tj 36 - 79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j 16 - 87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3805 - 83 安全電壓

gb 3787 - 83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gb 388.1 - 91 手持電動工具的安全

gb 13955 - 92 漏電保護器安裝和運行

hg 23014 - 1999 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1 - 1999 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化學工業部[91]化勞字第274號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設備

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

3.2 設備內作業

進入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4 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

4.1 安全隔絕

設備上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設備上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

4.1.1 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 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4.2 清洗和置換

進入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對設備內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4.2.1 氧含量18~21%。

4.2.2 有毒氣體濃度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4.2.3 可燃氣體濃度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4.3 通風

要采取措施,保持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

4.3.1 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進行自然通風。

4.3.2 必要時,可采取機械通風。

4.3.3 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4.3.4 不準向設備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4.4 定時監測

4.4.1 作業前30分鐘內,必須對設備內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可進入設備。《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

4.4.2 采樣點要有代表性。

4.4.3 作業中要加強定時監測,情況異常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作業現場經處理后,取樣分析合格方可繼續作業。

4.4.4 作業人員離開設備時,應將作業工具帶出設備,不準留在設備內。

4.4.5 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風措施。

4.5 照明和防護措施

4.5.1 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4.5.1.1 在缺氧、有毒環境中,應佩帶隔離式防毒面具。

4.5.1.2 在易燃易爆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4.5.1.3 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具。

4.5.2 設備內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伏,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等于12伏。

4.5.3 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4.5.4 臨時用電

第2篇 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1 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的管理。適用于我廠生產區域的設備內作業。

2 定義

2.1設備

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罐、爐膛、槽、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

2.2設備內作業

進入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罐、爐膛、槽、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3 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

3.1安全隔絕

設備上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設備上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

3.1.1 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1.2 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3.2清洗和置換

3.2.1 進入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對設備內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3.2.2 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體積比)。

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其濃度應小于0.2%。

3.2.3 氧含量18-21%

3.3 通風

應采取措施,保持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

3.3.1 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進行自然通風。

3.3.2 必要時,可采取機械通風。

3.3.3 采取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3.4 定時監測

3.4.1作業前30min內,必須對設備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應在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后方可進入設備。

3.4.2 采樣點應有代表性。

3.4.3 作業中應加強定時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經作業現場處理后,取樣分析合格方可繼續作業。

3.4.4 作業人員離開設備時,應將作業工具帶出設備,不準留在設備內。

3.4.5 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并采取可靠通風措施。

3.5 照明和防護措施

3.5.1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3.5.1.1 在缺氧、有毒環境中,應佩帶隔離式防毒面具。

3.5.1.2在易燃易爆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3.5.1.3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具。

3.5.2設備內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等于12v。

3.5.3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3.5.4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3.6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安全措施

3.6.1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3.6.2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必要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拴住作業人員進行施工。

3.6.3設備內作業過程中,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業要有防止層間落物傷害作業人員的措施。

3.6.4設備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急救用品。

3.7監護

3.7.1設備內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

3.7.2進入設備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統一聯系信號。

3.7.3險情重大的設備內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設備內取得聯系。

3.7.4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

3.7.5設備內事故搶救時,救護人員必須做好自身防護方能進入設備內實施搶救。

4.《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4.1設備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

4.2《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施工單位或交出設備單位負責辦理。

4.3作業單位接到《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后,由該項目的負責人填寫作業證上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各項內容。

4.4《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

4.5《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應由交出單位和作業單位的領導共同確認、審批簽字后方為有效。

4.6在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應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4.7在設備內進行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4.8《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應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由班長再次確認無誤后,方準許進入設備內作業。

4.9設備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應重新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準許繼續作業。

4.10設備內作業結束后,應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設備。

第3篇 某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設備內作業。2 引用標準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在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改,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tj 36 - 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j 16 - 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3805 - 83安全電壓gb 3787 - 83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gb 388.1 - 91手持電動工具的安全gb 13955 - 92漏電保護器安裝和運行hg 23014 - 1999 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1 - 1999 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化學工業部[91]化勞字第274號3 定義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3.1設備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3.2設備內作業進入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4 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4.1安全隔絕設備上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設備上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4.1.1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4.1.2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4.2清洗和置換進入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對設備內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4.2.1氧含量18~21%。4.2.2有毒氣體濃度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4.2.3可燃氣體濃度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4.3 通風要采取措施,保持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4.3.1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進行自然通風。4.3.2必要時,可采取機械通風。4.3.3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4.3.4不準向設備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4.4 定時監測4.4.1作業前30分鐘內,必須對設備內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可進入設備。《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4.4.2采樣點要有代表性。4.4.3作業中要加強定時監測,情況異常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作業現場經處理后,取樣分析合格方可繼續作業。4.4.4作業人員離開設備時,應將作業工具帶出設備,不準留在設備內。4.4.5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風措施。4.5 照明和防護措施4.5.1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采取相應防護措施。4.5.1.1在缺氧、有毒環境中,應佩帶隔離式防毒面具。4.5.1.2在易燃易爆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戴化纖織物。4.5.1.3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具。4.5.2 設備內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伏,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等于12伏。4.5.3 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4.5.4 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4.6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安全措施4.6.1 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4.6.2 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必要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拴住作業人員進行施工。4.6.3 設備內作業過程中,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業要有防止層間落物傷害作業人員的措施。4.6.4 設備外要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急救用品。4.7 監護4.7.1 設備內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4.7.2進入設備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4.7.3險情重大的設備內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設備內取得聯系。4.7.4 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4.7.5 設備內事故搶救,救護人員必須做好自身防護,方能進入設備內實施搶救。5《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的管理5.1 設備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5.2《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施工單位或交出設備單位負責辦理。5.3作業單位接到《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后,由該項目的負責人填寫作業證上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各項內容。5.4 《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欄要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5.5 《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交出單位和作業單位的領導共同確認,審批簽字后方為有效。5.6 在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應按hg 23014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5.7 在設備內進行動火作業應按hg 23011辦理《動火安全許可證》。5.8《設備內安全作業證》須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由車間值班長或工長再次確認無誤后,方準許進入設備內作業。5.9 設備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需重新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準許繼續作業。5.10設備內作業結束后,需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方可封閉設備。 附錄(標準的附錄)設備內安全作業證

設備交出單位負責項目欄

交出設備單位:

交出設備名稱:

檢修作業內容:

設備內主要介質:

作業時間: 年 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設備隔絕安全措施:確認人簽字:

審批人:年月日

檢修單位負責項目欄

檢修單位:

檢修項目負責人:

檢修作業監護人:

作業中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

檢修作業安全措施(包括搶救后備措施):

審批人:年月日

分析項目

合格標準

分析數

氧含量

取樣時間

取樣部位

分析人

終審審批: 審批簽字: 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工行業標準《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編制說明 化工企業設備內作業,危險性較大,為保證作業安全,需要制定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一、課題來源本標準由原化學工業部技術監督司提出,并授權川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起草。二、編制原則和目的為了貫徹國家有關安全法規,根據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對設備內作業的安全要求,參照化工行業有關規范,規定了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和《設備內作業安全證》的管理,有利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設備內作業安全。三、主題內容1.本標準的主要內容參照原化學工業部頒發的《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結合化工企業多年生產實際編寫。2.化工生產大多是連續化生產過程,而且向高密度、高強度方向發展,外界因素的影響越來越明顯。化工企業由于生產的需要,要進入設備內作業,因此設備內作業的安全性就越來越重要,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是解決設備內作業安全和安全管理基本問題。四、編制過程 本標準起草后,書面征求部分企業意見。原化學工業部技術監督司及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規劃發展司、政策法規司先后兩次組織大型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干部進行討論修改而成。

第4篇 化工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2 – 1999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設備內作業。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在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改,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tj 36 - 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j 16 - 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3805 - 83安全電壓

gb 3787 - 83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gb 388.1 - 91手持電動工具的安全

gb 13955 - 92漏電保護器安裝和運行

hg 23014 - 1999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1 - 1999 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化學工業部[91]化勞字第274號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設備

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

3.2設備內作業

進入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4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

4.1安全隔絕

設備上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設備上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

4.1.1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4.2清洗和置換

進入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對設備內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4.2.1氧含量18~21%。

4.2.2有毒氣體濃度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4.2.3可燃氣體濃度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4.3通風

要采取措施,保持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

4.3.1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

煙門進行自然通風。

4.3.2必要時,可采取機械通風。

4.3.3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4.3.4不準向設備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4.4定時監測

4.4.1作業前30分鐘內,必須對設備內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可進入設備。《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

4.4.2采樣點要有代表性。

4.4.3作業中要加強定時監測,情況異常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作業現場經處理后,取樣分析合格方可繼續作業。

4.4.4作業人員離開設備時,應將作業工具帶出設備,不準留在設備內。

4.4.5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風措施。

4.5照明和防護措施

4.5.1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4.5.1.1在缺氧、有毒環境中,應佩帶隔離式防毒面具。

4.5.1.2在易燃易爆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4.5.1.3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具。

4.5.2設備內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伏,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等于12伏。

4.5.3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4.5.4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4.6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安全措施

4.6.1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4.6.2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必要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拴住作業人員進行施工。

4.6.3設備內作業過程中,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業要有防止層間落物傷害作業人員的措施。

4.6.4設備外要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急救用品。

4.7監護

4.7.1 設備內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

4.7.2進入設備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

4.7.3 險情重大的設備內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設備內取得聯系。

4.7.4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

4.7.5設備內事故搶救,救護人員必須做好自身防護,方能進入設備內實施搶救。

5《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1設備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

5.2《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施工單位或交出設備單位負責辦理。

5.3作業單位接到《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后,由該項目的負責人填寫作業證上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各項內容。

5.4《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欄要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

5.5《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交出單位和作業單位的領導共同確認,審批簽字后方為有效。

5.6在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應按hg 23014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5.7在設備內進行動火作業應按hg 23011辦理《動火安全許可證》。

5.8《設備內安全作業證》須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由車間值班長或工長再次確認無誤后,方準許進入設備內作業。

5.9設備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需重新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準許繼續作業。

5.10設備內作業結束后,需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方可封閉設備。

附錄(標準的附錄)

設備內安全作業證

交出單位負責項目欄

交出設備單位:

交出設備名稱:

檢修作業內容:

設備內主要介質:

作業時間: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設備隔絕安全措施:

確認人簽字:

審批人:年月日

檢修單位負責項目欄

檢修單位:

檢修項目負責人:

檢修作業監護人:

作業中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

檢修作業安全措施(包括搶救后備措施):

審批人:年月日

分析項目

合格標準

分析數

氧含量

取樣時間

取樣部位

分析人

終審審批:

審批簽字: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工行業標準《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編制說明

化工企業設備內作業,危險性較大,為保證作業安全,需要制定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一、課題來源

本標準由原化學工業部技術監督司提出,并授權川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起草。

二、編制原則和目的

為了貫徹國家有關安全法規,根據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對設備內作業的安全要求,參照化工行業有關規范,規定了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和《設備內作業安全證》的管理,有利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設備內作業安全。

三、主題內容

1.本標準的主要內容參照原化學工業部頒發的《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結合化工企業多年生產實際編寫。

2.化工生產大多是連續化生產過程,而且向高密度、高強度方向發展,外界因素的影響越來越明顯。化工企業由于生產的需要,要進入設備內作業,因此設備內作業的安全性就越來越重要,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是解決設備內作業安全和安全管理基本問題。

四、編制過程

本標準起草后,書面征求部分企業意見。原化學工業部技術監督司及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規劃發展司、政策法規司先后兩次組織大型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干部進行討論修改而成。

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hg230121999(四篇)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設備內作業。2 引用標準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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