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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管理監控系統方案規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28 16:00:30 查看人數:38

煤礦安全管理監控系統方案規程

第1篇 煤礦安全管理監控系統方案規程

煤礦安全生產是關系到煤炭工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頭等大事,在黨和國家的關懷下,全國煤礦安全生產自80年代以來,出現了逐步好轉的趨勢。但是,由于許多方面的問題還未得到很好解決,煤礦事故多、傷亡大,我國煤礦的百萬噸死亡率仍然遠遠高于世界一些發達國家。2004年1月13日,國務院第397號令公布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這對煤礦企業來說是一件大事?!稐l例》對于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將會發保障作用。

我國煤炭行業中的大多數企業都已經或正在進行煤炭安全監控系統的建設,這些系統的建立在實現安全生產的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各種系統建于不同的時期,使用了不同的技術,各個系統之間無法進行有效地集成,使得安全生產監測監控信息不能很好的整合利用,將安全生產監測監控信息及時、準確的傳送到各級相關人員手中,缺乏有效地手段。

為了有效地解決上述情況,使我國煤礦具有較強的國際競爭基礎和實力,這就使得煤礦企業需要一套煤礦安全管理監控系統,該系統能夠采集煤礦內部已有的多個系統中的相關數據,可以針對眾多系統中的繁雜數據,建立多種安全數據計算模型,并且可以根據數據模型進行分析,在發現險情的時候能夠及時的發送相關信息給相關人員,這就能夠使得相關人員及時動態的掌握危機情況,從而能夠對危機進行正確的應對措施,除了系統能夠自動進行危情預警之外,系統同時提供了wap應用,使用人員可以主動地通過手機進行查詢相關的數據,從而能夠主動地了解相關情況,并且可以提前根據相關情況進行業務調整。

應用現在社會上流行的系統設計理念和先進的開發技術進行系統開發;能夠正確及時的采集煤礦企業中相關系統的數據,并且進行快速及時的數據統計分析,根據分析結果,準確的進行不同危情等級的報警。充分利用當前先進的通信網絡以及信息技術,能夠實現及時采集數據,全方位的進行數據分析,全天候進行數據處理,通過sms短信能夠實時的將分析結果,根據不同的危情等級發送到不同的責任人手中,為有效地預防事故提供輔助手段。

系統的設計遵從以下幾個原則:

易用性

這是系統的中心。以實際需求為出發點,以方便使用為原則,前臺界面友好,后臺管理部分可以靈活地對參數進行設置和調整。

及時性

這是系統的根本,系統能夠根據用戶的參數設置,及時在不同的時間段的從不同的系統中采集到相關數據。

安全性

基于國際通用安全標準,全面考慮系統安全性

可持續性

系統基礎架構堅實,應用平臺可延伸,功能可擴展

可靠性

采用技術成熟、高可靠性應用系統,保證系統的正常運行,并能適應可預想的異常情況。

高性價比

考慮到本系統企業的特殊性,系統設計從服務器處理能力、網絡傳輸能力、軟件系統效率等角度綜合分析,合理設計結構、配置,保障服務質量。在滿足用戶需求與系統的高性能、高可靠性的前提下,盡量避免采用昂貴的設備,以降低用戶的投資。

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保證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的性能:

嚴格的權限控制

采用嚴格的用戶權限控制機制,確保系統數據的安全。

多線程的數據采集

針對企業內部數據,采用多線程進行采集。

高效的數據庫設計

針對煤礦企業系統以及數據的特殊性,對數據庫進行高效設計,以確保數據庫結果的合理性。

靈活的模型建立方式

系統采用靈活的建立方式,用戶可以針對不同的情況建立多套數據模型,系統將會根據用戶建立的數據模型進行數據處理。

1.4 技術路線

本平臺建設采用j2ee平臺,遵循業內先進的java標準,并可依據該平臺提供*ml、soap、web service、ejb等多種接口。

針對不同的企業用戶,系統支持oracle、sql server、mysql等關系型數據庫系統,應用服務中間件也可以選擇tomcat或其他付費的中間件平臺。

該系統主要分為四大模塊:wap業務模塊、短信業務模塊、后臺管理模塊、視頻監控模塊。

wap應用模塊,主要是對采集到得數據以及分析結果進行展現,具有相應權限的人員可以通過手機查詢到自己所需要的相關數據。

短信業務模塊則可以通過發送短信的方式提交查詢請求和接收系統自動發送警報信息。

后臺管理模塊包括數據采集,數據分析等功能。數據采集主要負責采集煤礦企業各系統的相關數據,采集數據采用參數化方式,用戶可以對參數自己進行設置;數據分析主要是針對采集過來的數據,根據提前建立的數據模型,對數據進行快速分析,并且給出分析結果,以及根據結果給出相關建議。

后臺管理模塊同時還負責整個系統的維護,在后臺管理模塊中可以對用戶進行權限控制、數據分析模型的建立、數據采集方式參數的維護等等。

二期規劃還將實現手機與既有視頻監控系統的對接,逐步實現通過手機就可以對生產環節進行監控的功能。

1系統拓撲圖

主要提供給管理人員通過手機終端,以wap的方式對各種監控數據進行查詢,系統把定時采集到的數據自動記錄在數據庫系統中,供管理人員查詢。

用戶可以在該模塊對已經采集到的數據,按照不同的采集對象、采集時間等進行查詢。

用戶可以在該模塊對系統對采集數據所做出的分析結果,根據不同的危情等級進行查詢。系統能夠對某一歷史時段的數據參數進行分析,形成相關的統計圖表。

用戶可以在該模塊查看分析出來的危情信息已經發送到那些相關人員。

利用通信運營商的短信業務功能接口,在系統中通過短信實現數據的查詢和預警功能。

在系統中設定固定的接入號碼,發送短信到某個號碼,可以以短信的方式收到相關的監控數據信息。

在系統自動采集數據的過程中,一旦數據超過警戒值,系統自動向預先設定的手機發送警報信息,同時將采集到的監控數據一并發送。

未來,借助3g技術的不斷推廣應用,系統還將實現現有監控系統與手機的對接,將視頻監控系統采集到的視頻信息在手機上實現實時播放。初步規劃,手機與視頻監控系統的對接將在二期進行建設,不在本次建設目標之內。

3.4.1.1組織目錄

該模塊主要用于對企業組織結構以及人員進行維護,管理人員可以在該模塊對組織結構或者人員進行添加、刪除、修改、授權等操作。

3.4.1.2角色管理

該模塊主要用于對系統角色進行維護,管理人員可以在該模塊進行角色的添加、刪除、修改等操作。

3.4.1.3角色授權

該模塊主要用戶維護角色具有的權限,管理人員可以在該模塊對角色的權限進行相關設置。

3.4.1.4參數維護

該模塊可以對系統的一些常用參數進行設置,如數據庫備份的方式、數據遷移包含的表、遷移間隔時間、數據庫備份間隔時間等等。

3.4.1.5數據采集維護

采集對象維護

該模塊主要對需要進行數據采集的系統進行參數維護,根據不同的接口類型進行不同的參數維護,如:采集對象名稱、接口地址、用戶名、密碼等等

采集參數維護

該模塊主要是針對不同的采集對象,可以進行不同的參數維護,如采集開始時間、間隔時間、線程數量等等。

3.4.1.6數據分析維護

安全指標參數維護

該模塊主要是按照國家煤礦企業的安全指標標準或者企業內部的指標標準進行維護。

分析模型維護

該模塊主要針對不同的分析對象,建立不同的數據分析模型,不同的數據模型可以體現出不同的危情等級。

3.4.1.7數據分析參數維護

該模塊主要對數據分析模塊進行參數設置,如不同數據的分析時間段、分析結果發送方式、危情等級的設置等等。

3.4.2數據采集模塊

該模塊是實時運行系統,該系統自動根據參數維護中的采集對象以及采集方式,在多線程的方式自動進行數據采集。

3.4.3數據分析模塊

該模塊主要負責對采集到得數據進行分析,按照在系統中建立的數據分析模型,對數據進行統計分析,能夠分析出不同等級的危情結果,并且將分析結果按照系統參數的設置進行發送到相關人員的手機上。

3.4.4統計分析

該模塊主要是對于已經分析出來的歷史,根據一定的條件,對其進行統計分析,并將統計分析結果以曲線圖、柱狀圖、餅狀圖等圖形化形式顯示出來,用戶可以根據分析結果,總結出相應的規律,從而能夠對以后的情況及時做出相應的措施。

3.4.5數據整理

3.4.5.1數據遷移

系統在長期運行的狀態下,會采集到較大數量級的數據,這將不可避免的降低系統的運行效率,為了能夠保證系統高效、快速的運行,用戶可以在該模塊,對于那些不經常使用的數據進行遷移,從而能夠使得系統一直快速運行。

3.4.5.2數據備份

該模塊可以根據系統設定,自動或者手工的對數據庫進行備份。

3.4.6系統日志

該模塊可以查詢用戶在系統使用中的任何操作,包括操作內容,操作時間等等。

第四章 設備配置建議

4.1 硬件配置建議

名稱

角色

推薦配置

數量

備注

數據庫服務器

存儲數據信息

2.0g*2/8g/146g*3

1

數據采集、短信網關服務器

采集企業內部各系統的相關數據,實現短信業務接口

2.0g*2/4g/146g*3

1

wap/web管理服務器

面向手機用戶提供界面展現

2.0g*2/4g/146g*3

1

網絡環境

請用戶自備

圖表2硬件配置建議表

4.2 軟件配置

名稱

備注

windows server系列操作系統

可選windows 2003/2008 server系列操作系統,按照服務器的數量進行配置

mysql數據庫

mysql是免費的開源數據庫系統,亦可考慮付費的商用關系數據庫系統。

apache tomcat 等web中間件

提供http、webservice等web服務,apache tomcat是免費的,亦可考慮付費的商用中間件平臺,如bea的weblogic

第2篇 煤礦爆炸材料管理員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一般規定

1.1 本操作規程適用我礦地面裝卸、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收發和管理工作。

1.2 從事爆炸材料管理、裝卸、看押、押運工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爆破作業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1.3 責任心強、思想過硬,工作認真負責,無不良嗜好和劣跡。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4 必須遵守安全崗位責任制度,并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人員擔任。

1.5 必須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遵守《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程》。

1.6 嚴格執行煤礦下發的《爆炸材料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以及相關安全技術措施。

1.7 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衣或抗靜電工作服。

1.8 爆炸材料庫必須具有當地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且儲存量不得超過核定的庫存量。 1.9 嚴格執行爆炸材料人員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安全管理制度,嚴防爆炸材料在儲存過程中丟失和被盜。 1.10 庫房要保持電話暢通,照明齊全,有足夠數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桶的水量、沙箱的沙量必須充足。 2、爆炸材料購買

2.1 從事爆炸材料購買的作業人員,應參加培訓經考核并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相應類別和作業范圍、級別的安全作業證、持證上崗。

2.2 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

2.3 煤礦許用炸藥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2.3.1、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3.2、低瓦斯礦井的煤層掘進工作面,半煤巖掘進工作面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3.3、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3.4、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工作面,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2.3.5、不應使用黑火藥; 2.3.6、同一工作面不應使用二種不同品種的炸藥; 2.3.7、使用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2.3. 8、使用煤礦許用毫秒電雷管時,從起爆到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應超過130ms; 2.3.9、不應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 2.3.10、不應使用火雷管。

2.4 購買前要認真填寫《購買爆炸材料申請表》和《運輸爆炸材料申請表》,進行逐級審批并加蓋各級單位公章,將礦審批后的購買計劃及時傳真至供應部。

2.5 攜帶單位ic卡和申請表到洛龍分局治安大隊辦理爆炸材料電子購買證和運輸證。

2.6 將打印的紙質購買證二聯、運輸證三聯加蓋“洛龍分局爆炸物品專用章”和儲存電子數據的單位ic卡移交民爆公司。

2.7 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發直供用戶許可證的企業。持證直接向民爆器材生產企業購買所需的爆炸材料。

2.8 沒有取得直供用戶許可證的企業,其所需爆炸材料應由當地民爆器材經營機構供應與服務。

2.9 所打印的紙質購買證一聯、運輸證一聯及《購買爆炸材料申請表》和《運輸爆炸材料申請表》,交于洛龍分局治安大隊存檔備案。

2.10 所辦購買業務在洛龍分局治安大隊爆炸材料購買明細表上,詳細登記,并簽字認可,帶回紙質運輸證二聯,以備核對與供貨單位所提供爆炸物品是否相符。

2.11 將供貨單位提供的運輸證三聯和電子數據入庫的電子卡、發放、領取信息在3天內到洛龍分局治安大隊進行回繳、上報。

3、爆炸材料驗收、裝卸

3.1 運送炸藥、雷管的車輛進入礦區不得同時停在井口,由供應科負責聯系,保衛科負責監督把關。

3.2 爆炸材料到礦后,由供應科組織驗收品種、數量、存有電子數據的單位ic卡及安全標志,保衛科協助,確認無誤后,在送貨單上簽字。 3.3 爆炸材料到礦后,保衛科派專人到現場看押,不得中途退場,直到爆炸材料入井。

3.4 運輸隊負責組織人員進行裝卸、運輸。

3.5 裝卸爆炸材料,應遵守下列規定:

3.5.1、認真檢查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清除運輸專用車內一切雜物;

3.5.2、有專人在場監督;

3.5.3、設置警衛,無關人員不允許在場;

3.5.4、爆炸材料和其他貨物不應混裝;

3.5.5、雷管等起爆器材,不應與炸藥在同時同地進行裝卸;

3.5.6、遇暴風雨或雷雨時,不應裝卸爆炸材料,并做好相應保護措施;

3.5.7、裝卸爆炸材料的地點,應遠離人員稠密區,并設明顯的標志,白天應懸掛紅旗和警標,夜晚應有足夠的照明并懸掛紅燈;

3.5.8、裝卸搬運應輕拿輕放,裝好、碼平、卡牢,捆緊,不得摩擦、撞擊、拋擲、翻滾、側置、腳踩爆炸材料;

3.5.9、裝載爆炸材料應做到不超高、不超寬、不超載;

3.5.10、押運人員應熟悉所運爆炸材料性能;

3.5.11、必須使用專用、帶蓋、有木質隔板的車廂,車廂內部須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并且雷管只能放一層。

3.6 爆炸材料到礦后嚴禁在井口和井底長時間滯留,如有特殊情況最多滯留時間不超過3個小時,在井底車場最多不得超過1小時30分。 4、爆炸材料運輸

4.1 井筒運輸。立井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4.1.1、雷管、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4.1.2、運送前必須事先通知提升機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4.1.3、絞車司機在啟動或停止絞車時,不得使罐籠發生震動;

4.1.4、用罐籠運輸硝銨類炸藥,裝載高度不應超過車廂廂高;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不應超過兩層,層間應鋪軟墊 ;

4.1.5、運送炸藥或電雷管時,罐升降速度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類爆炸材料時,不得超過4m/s;

4.1.6、用吊桶或斜坡卷揚運輸爆炸材料時,速度不應超過1m/s;運輸電雷管時應采取絕緣措施;

4.1.7、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押運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4.1.8、交接班、人員上下班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4.1.9、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4.2 井下運輸。運輸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4.2.1、列車前后設“危險”標志;

4.2.2、在裝爆炸材料的車廂與機車之間,以及裝炸藥的車廂與裝起爆器材的車廂之間,應用空車廂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 米;

4.2.3、運輸電雷管時,應采取可靠的絕緣措施;

4.2.4、用架線式電力機車運輸,在裝卸爆炸材料時,機車應斷電;

4.2.5、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用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人車或空礦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 米;

4.2.6、爆炸材料必須由井下運輸隊持爆炸材料押運證的人員負責人或經過專門培訓的專人護送。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坐在尾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4.2.7、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 米/秒;4.2.8、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人員、物料或工具;4.2.9、裝卸地點有架空線,必須停電后才能裝卸。

4.3 押運員職責

4.3.1、負責核對所押運的爆炸材料的品種和數量;4.3.2、監督運輸工具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

4.3.3、確認運輸工具及其所裝運爆炸材料符合標準和環境要求,包括:

幾何尺寸、質量、溫度、防震等;

4.3.4、負責看管爆炸材料,防止爆炸材料途中丟失、被盜或發生其他事故。

5、爆炸材料入庫、儲存

5.1 爆炸材料的入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5.1.1、手續不齊全不入庫,庫內混存、超量不入庫。

5.1.2、過期失效、變質的爆炸材料不入庫,數量、品種不清不入庫。

5.1.3、入庫過程中要輕裝、輕放,嚴禁碰撞,確保領用發放手持機入庫內容與購買爆炸材料的種類、段別、數量相符。

5.1.4、認真填寫爆炸材料入庫登記臺帳,要書寫工整認真,嚴禁涂改數字,做到帳、卡、物相符。

5.1.5、入庫后庫房管理員應和押送人員雙方共同清點收到炸藥、雷管的數量,并按規定履行簽字手續。

5.2 用人工搬運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5.2.1、在夜間或井下,應隨身攜帶完好的礦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

5.2.2、不應一人同時攜帶雷管和炸藥;雷管和炸藥應分別放在專用背包(木箱)內,不應放在衣袋里;

5.2.3、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不應亂丟亂放;

5.2.4、不應提前班次領取爆炸材料,不應攜帶爆炸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2.5、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炸材料數量不超過:

雷管,500發;

拆箱(袋)運搬炸藥,30kg;

5.2.6、用手推車運輸爆炸材料時,載重量不應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5.3 爆炸材料的貯存,應遵守下列規定:

5.3.1、每個爆炸材料庫貯存爆炸材料的數量,不應超過庫房設計的允許貯存藥量;爆炸材料的貯存,爆炸材料應碼放整齊、穩當,不得傾斜;

5.3.3、爆炸材料包裝箱下,應墊有大于10cm高度的墊木;

5.3.4、爆炸材料的碼放,宜有60cm以上寬度的安全通道。爆炸材料包裝箱與墻距離宜大于20cm;

5.3.5、爆炸材料的碼放高度,不宜超過1.6m;

5.3.6、存放硝化甘油類炸藥、各種雷管箱和繼爆管的箱(袋),應放置在木質貨架上,貨架高度不宜超過1.6m,架上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和各種雷管箱不應疊放;

5.3.7、每個壁槽炸藥存量不超過400kg,電雷管壁槽存量不超過2天的需用量,炸藥發放室存量不超過72kg(3箱);

5.3.8、要于回收、變質、過期的爆炸材料分類、分品種存放,并在相對應的牌板上登記注明,嚴禁混放;

5.3.9、報廢爆炸材料在爆炸材料庫內庫存:炸藥不準超過100kg,雷管不準超過500發;達到限量時要在兩天內交供應廠家進行處理;

5.3.10、庫房應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做好防備鼠害、防靜電工作;

5.3.11、應定期檢查消防設備、通訊設備、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庫區,庫區嚴禁存放與爆炸材料無關的工具和雜物。

5.4 爆炸材料發放工作順序:準備→驗證→驗票→開票→登記臺帳→簽字→發雷管(檢測)→發放炸藥→上鎖→盤庫→使用→剩余退庫→輸入手持機→再次盤庫→結帳→結束

5.5. 爆炸材料的收發應遵守下列規定:

5.5.1、對新購進的爆炸材料,應逐個檢查包裝情況,并按規定作性能檢測;

5.5.2、應建立爆炸材料收發帳、領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對帳目,做到帳物相符;

5.5.3、變質的、過期的和性能不詳的爆炸材料,不應發放使用;

5.5.4、爆炸材料應按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后順序發放使用;

5.5.5、總庫區內不準許拆箱(袋)發放爆炸材料,只準許整箱(袋)發放;

5.5.6、爆炸材料的發放應在單獨的發放間(發放硐室)里進行,不應在庫房硐室或壁槽內發放。

5.6 準備

5.6.1、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由值班隊長要根據上班使用情況及本班工作量安排,合理填寫炸藥、雷管的請領數量;

5.6.2、開具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要科學、合理有依據,嚴禁盲目亂開;

5.6.3、填寫好的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由背藥工與爆破工進班前送到通風隊,交給通風調度值班員保管,并登記在通風隊爆炸材料領耗專用臺帳上。

5.6.4、通風隊爆破工進班會后,領取施工單位的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檢查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填寫和手續符合要求,攜帶自己的工具與背藥工到井下爆炸材料庫領取雷管和炸藥。

5.7 檢查爆破工的爆破證、背藥工的背藥證,經核實后將庫內核對一致的證件卡片掛牌,確認無誤。

5.8 爆破工、背藥工必須全部建立本人卡片,爆炸材料庫必須做到卡片上墻,爆炸材料管理人員在發放雷管、炸藥時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領或錯發現象。

5.9 檢驗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是否由施工單位(區隊)值班隊長認真填寫,是否把區隊名稱、施工地點、日期班次、請領雷管、炸藥數量寫清楚,是否由值班隊長簽名,嚴禁代簽現象。

5.10 爆炸材料管理員經核對后,根據施工單位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上的請領數量,在爆炸材料出庫單存根上填寫炸藥雷管數量,在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上填寫實發數量。

5.11 將實發炸藥、雷管的數量準確無誤填寫在爆炸材料領消統計臺帳上,還要把雷管各段數量填寫在雷管使用消耗分段臺帳上。

5.12 簽字認可,在爆破工、背藥工核實后,在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上分別簽名,同時爆破工、背藥工還要在爆炸材料庫爆炸材料領耗統計管理臺帳上簽名,簽名后的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炸材料管理員還要在爆破工手冊上填寫領取炸藥、雷管數量并簽名。

5.13 發放時按先發雷管、再發炸藥順序進行發放,嚴禁混發。

5.14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發放爆炸材料。

5.14.1、未持有合格證件的爆破工;

5.14.2、凡未經領導簽發、印章不齊全或涂改的領料單;

5.14.3、藥箱、雷管箱不合格(如破爛、無蓋板),或有箱無鎖。

5.15 電雷管出庫前必須做全電阻檢測,并將檢測后的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雷管

5.16 爆炸材料管理員在雷管編號前,必須用雷管檢測儀逐個做全電阻檢查,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 5.17 爆炸材料管理員對雷管進行全電阻檢測時,發現不合格的雷管必須及時揀出,存放到專用箱內,做好詳細記錄,定期與報廢雷管一并處理。

5.18 電雷管導通具體操作要求:

5.18.1、電雷管的導通檢查,必須在單人單間的操作室進行。操作室內

要有單獨的操作臺、導通表和防爆筒。

5.18.2、先將20發電雷管放入防爆筒內,一次只能導通一發,把雷管腳線的一端卡在導通表接點裝置的一端,使腳線與接點接通,再將電雷管腳線的另一端,一發一發的與導通表接點裝置的另一端連通。

5.18.3、此時觀察導通表指針是否移動,若指針移動,則說明電雷管通,無短路;若指針不動,則說明電雷管不通,有斷路,這樣電雷管應抽出,不得發放。

5.18.4、若指針移動幅度保持在一定范圍內,說明電雷管管的電阻值變化幅度不大,屬于合格的電雷管。

5.18.5、若指針移動幅度很大,說明電雷管管的電阻值變化幅度很大,以及全電阻值不符合規定,這些電雷管均應選出,詳細登記、統計放置與報廢雷管一起處理。

5.18.6、雷管的電阻測試和編號硐室操作臺上存放雷管不得超過100發,

室外待查雷管不得超過1000發。

5.18.7、雷管要輕拿輕放,導通后必須將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5.19 按照所開票據數量,準確無誤發放,發放時直接將雷管交到放炮員、炸藥交到背藥工手中,監督放炮員、背藥工將雷管或炸藥入箱上鎖,兩把鎖的鑰匙均由爆破工親自攜帶管理。

5.20 爆炸材料管理員發放完畢后強行要求爆破工、背藥工及時離開爆炸材料庫,并及時盤查庫存,核對實物,做到帳、卡、物三對照。

5.21 爆炸材料領取以后,為杜絕爆炸材料在運輸途中出現意外流失,施工單位背藥工要在爆破員的監視距離內將已上鎖的炸藥箱直接背到工作面后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5.22 爆破結束后,需退回的爆炸材料必須在爆破工的監護下分別放入炸藥箱、雷管箱并都上鎖,鑰匙和領退單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破工攜帶雷管箱監護領藥工運送炸藥箱到爆炸材料庫辦理退庫手續。

5.23 退庫

5.23.1、退回爆炸材料時,爆炸材料管理員要核對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所填數量和實際退庫數量是否相符,簽字是否齊全、有無代簽。

5.23.2、經核實后收回雷管和炸藥,爆炸材料管理員在領耗單上簽名,并將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第一聯留存保管備查,背藥工將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第二聯交回區隊保管備查,爆破工將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第三聯交通風隊留存備查。

5.23.3、收取剩余雷管、炸藥,先收雷管、后收炸藥。

5.23.4、必須將退庫雷管進行全電阻檢測,將檢測后的雷管扭結短路及時放入對應放炮員周轉柜內。

5.23.5、核對實物與票據是否一致,確認無誤后認真填寫爆炸材料統計臺帳,背藥工、放炮員在臺帳上簽字認可,管理員在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爆炸材料統計臺帳,爆破員手冊上簽字認可。

5.23.6、爆炸材料管理員將放炮員卡片、背藥工的背藥證在掛牌管理牌板上取下,爆炸材料退庫完畢后,爆破工、背藥工要及時離開爆炸材料庫。

5.23.7、爆炸材料管理員盤查庫存數量,將本班實發數量、實際庫存量認真填寫各類臺帳和交接班牌板。

5.23.8、并將本班實際消耗數量,嚴格按操作規程輸入手持機。同時清掃庫區衛生,保證庫房干燥、清潔。

5.24 廢舊回收,發現爆炸材料丟失、被盜,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報告。

5.25 爆炸材料的檢驗要求:

5.25.1、爆炸材料的檢驗,各類爆炸材料的檢驗項目,應參見產品的技術條件和性能標準;檢驗方法應嚴格執行相應的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

5.25.2、爆炸材料的外觀檢驗應由爆炸材料管理員負責定期抽樣檢查。

5.25.3、爆炸材料的爆炸性能檢驗,應在安全的地方進行,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負責。

5.25.4、對新入庫的爆炸材料,應抽樣進行性能檢驗。

5.25.5、對超過貯存期、出廠日期不明和質量可疑的爆炸材料,應進行嚴格的檢驗,并由爆炸材料庫主任或爆破工作領導人根據檢驗結果,確認其能否繼續保管、使用或銷毀。

5.26 在地面拾到的雷管、炸藥要及時交安檢科,由保衛科會同安檢科進行追查,并由安檢科及時轉交爆炸材料庫,進行登記,由爆炸材料管理員開具收據證明。

5.27 井下拾到雷管、炸藥要及時交到爆炸材料庫,爆炸材料庫管理人員開據收據,拾到人員持收據到安檢科登記。

5.28 對交回不變質仍可繼續使用的炸藥,經爆炸材料管理員和交回人員雙方在“爆炸材料廢舊回收臺帳”上登記簽字認可后,仍有區隊繼續使用。

5.29 嚴禁私自攜帶爆炸材料升井,保衛科要定期對升井人員進行檢查,杜絕私自攜帶爆炸材料升井,對煤、矸流系統的爆炸材料回收進行檢查。

5.30 各單位辦公室、宿舍、職工更衣箱、吊籃內發現存有雷管、炸藥除本礦處理外,構成犯罪的按私藏爆炸物品交公安機關處理。

31 各井下爆破作業單位必須認真嚴格工作面的爆破管理工作,每次爆破后及作業過程中都必須認真檢查是否遺留有未爆炸的炸藥、雷管,一旦發現,要藥、管分離并將雷管腳線扭結短路,安排專人交給井下爆炸材料庫。

5.32 洗煤廠回收的廢舊炸藥、雷管要及時交至礦保衛科,由保衛科會同安監科開具廢舊爆炸材料回收單,并及時將廢舊爆炸材料送到井下爆炸材料庫。

5.33 當報廢材料達到一定限量:炸藥不準超過100kg,雷管不準超過500發時,進行處理,處理前由供應科負責把需銷毀的爆炸材料分類登記在“爆炸材料銷毀處理登記表”上,報爆炸材料管理領導小組和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制定有關安全措施,然后由公安部門、保衛科、安檢科、供應科銷毀或返廠。

5.34 對銷毀后的爆炸材料所有原始記錄,要裝訂成冊,妥善保管,以備查驗。

第3篇 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方案規程

根據《水城縣化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文件》的文件要求,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指導原則

立足于我礦安全實際,以持續推進本質安全型礦井建設為目標,牢固樹立煤礦安全發展觀、科學發展觀及和諧發展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進一步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突出排查,重在整治;抓好當前,兼顧長遠;強化監管,建立機制;著重解決影響安全的突出問題,同時抓好安全的各個薄弱環節;不斷提高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水平,用足夠的行政、經濟手段遏制安全責任事故發生,確保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領導與工作分工

為了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作為重點日常工作來抓,礦成立安全生產專項工作機構及隱患專項排查治理機構,如下;

組 長:吳興合(礦長)

副組長:王懷武(礦長助理)、曾能進(安全副礦長)、萬中華(技術負責人)、李幫達 (生產副礦長)、胡平果(機電副礦長)、吳 剛(副總工程師)。

成 員:孫貴學、朱文、徐安云、惠澤頂、夏濤、謝玉懷、羅俊、張顯。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隱患排查治理辦公室設在安監科,由曾能進同志兼任主任,負責隱患排查治理臺帳,登記、整改、回查、銷號管理工作,總結通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展情況。

辦公室下設隱患排查治理組:

安全組;

組長:曾能進

成員:羅俊、謝玉懷、黃相勇、鄧成富、袁發成

安全組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在分管生產礦長和安全礦長的領導下,負責煤礦企業的安全檢查、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安全管理制度的編制和實施,并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負責組織煤礦中長期的安全生產規劃,年度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實施。參與煤礦安全費用的提取及使用管理,對安技措工程進行檢查、落實。

負責監督檢查獎懲制度的執行。

參與安全獎勵資金的管理使用。

定期組織安全大檢查、安全專項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發現問題和安全隱患及時采取“四定”措施,限期整改,并督促落實直至整改解決。

負責職業健康管理和職工健康檔案管理,對煤礦新建,改擴建項目職業安全衛生嚴格按制度執行。

監督檢查煤礦安全設備、設施裝置和儀器的選型使用。參與制定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規劃及具體實施細則,并落實實施定期檢查驗收。

參加本礦事故的調查、處理,提出預防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按期執行,組織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協同有關部門人員現場勘查、調查分析及處理工作。做好本礦安全教育計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工作,組織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辦理上崗證件工作,監督檢查其持證上崗情況。

定期分析本礦的安全生產狀況以及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參與本礦重大工程項目的技術論證,采區及工作面設計,重點單項工程作業規程的審查。

對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的安全技術審查。參與各項目工程建設和建成移交驗收工作。

參與煤礦礦井災害預防計劃和重大安全技術措的施編制和審查,并檢查落實實施。

協同配合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

2、生產技術組:負責全礦井技術、圖紙資料、采煤系統、掘進系統、井上井下運輸系統排查整改工作。

組 長:萬中華

成 員:胡平果、吳剛、張昌林、惠澤頂、晏光穩

3、機電組:負責井上、下機電系統排查整改工作。

組 長:胡平果

成 員:張昌林、張顯、浦紹金

4、通風組:負責全礦井通風系統排查整改工作

組 長:萬中華

成 員:吳剛、夏濤、晏光穩

5、綜合組:負責地面“三防”、物資供應、后勤保障等排查整改工作。

組 長:胡德明

成 員:嚴華

三、排查治理范圍、內容、方式

(一)、范圍:全礦(井上、下生產系統、地面、供電、生活各系統)。

(二)、排查治理內容:在繼續落實以往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基礎上,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產的各個環節,各個細節及其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隱患,以及安全生產體制機制,制度建設,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責任落實,勞動紀律,現場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具體內容:

1、礦井通風:礦井通風系統合理,設施完善可靠。采區實行分區通風,專用回風巷、總風量和各作業點實際風量要達到規程要求。重點查無風、微風作業現象,杜絕串聯通風,綜合防塵系統運行正常。由通風組負責排查、整改、驗收。責任人:萬中華。

2、瓦斯治理:健全完善瓦斯檢查、監控系統、瓦斯探頭安設位置、配備數量、質量和校驗符合規定,瓦檢員、安全員、巡回安全員的配備與生產作業面相匹配,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聯鎖”制。重點查:冒頂處、瓦斯抽放鉆場、回風巷轉角處、密閉處等容易積聚瓦斯的地點,確保安全生產。由通風組負責排查、整改、驗收工作。責任人:吳剛。

3、采掘布置:礦井生產系統完善可靠,生產布局科學合理,采掘接替正常,工藝系統、技術裝備、作業環境、防控手段、現場管理等方面安全可靠。由技術組負責排查、整改、驗收工作,責任人:萬中華

4、頂板管理:工作面有符合實際的作業規程,采掘作業及支護符合標準,懸頂距離不得超出規定,責任人:李幫達、惠澤頂。

5、機電運輸管理情況。實現雙回路供電,井下機電設備完好、無淘汰設備,電氣設備無失爆,井上、下監測、通訊電氣設備完好。斜井、人車、提升、運輸設備、保護裝置和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有效,安全可靠,由機電組負責排查、整改、驗收。責任人:胡平果。

6、水害防治:落實礦井水文地質、采空區、相鄰礦井、廢棄礦井、老空積水防治措施,重點查:與相鄰礦井連通情況,防排水系統是否完善。由技術組負責排查、整改、驗收,責任人:萬中華。

7、應急救援落實:應急救援、機構隊伍健全,按規定配置救援物資、設備,制定綜合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規定組織演練,做到安全管理人員及調度值班人員熟悉應急救援措施,井下作業人員熟悉避災路線。由隱患排查辦公室負責排查、整改、驗收,責任人:吳 剛。

8、自然災害防治:制定自然災害防治措施,落實暴風、暴雨、雷電、暴雪、冰凍、地震等可能造成停電、停風、淹井事故的防范措施,廢棄井口填堵封實,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電)工作要制定嚴密措施。由技術組負責排查、整改、驗收工作,責任人:萬中華

9、火工品管理情況。嚴禁購買非法火工品,井下火工品發放及存放量要符合有關規定,建立并嚴格執行火工品儲存、運輸、發放、領用、退還、報廢制度。由綜合組負責排查、整改、驗收工作。責任人:曾能進

10、制度落實情況。健全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領導干部下井帶班制度,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殊工種人員要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交納,建立隱患排查各項制度。編制規程、措施要與井下實際相符,審批符合規定,井下作業人員經培訓合格上崗。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入井人員佩戴有效自救器,嚴格執行入井人員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由隱患排查辦公室、技術組、綜合組負責,責任人:曾能進。

(三)排查治理方式。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個結合”

1、堅持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與深化煤礦瓦斯治理、頂板管理、安全專項整治結合起來。狠抓薄弱環節,解決安全生產中的突出問題。

2、堅持與日常安全檢查相結合起來,加大打“三違”、治“三超”工作力度,消除隱患滋生根源。

3、堅持與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和技術進步結合起來,強化安全標準化建設和現場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進安全技術,夯實安全基礎。

4、堅持與加強應急管理結合起來,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落實隱患治理責任與監控措施。

四、實施辦法

第一時段(整改時期):我礦現處于停產整改時期,要嚴格按照相關要求整改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中查出的問題,及市、縣安全檢查中查出的隱患問題,在第一時段內必須整改到位。暫時難以完成整改的,要做出計劃,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間,預案五落實,并加強監控。

第二時段:針對第四季度,趕任務、搶工期、現象增多和冬季雨、霧、冰、雪天氣多發的特點,深入推進隱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1、認真做好冬季安全生產工作,認真排查整改各類事故隱患,落實防瓦斯、防火、防爆、防頂板、防塵、防靜電、防寒風大潮、防冰雪災害、防凍裂等措施。各單位要以隱患排查治理為契機,不斷加強和規范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2、認真總結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成果和經驗,提出改進措施和要求,健全我礦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使隱患排查治理實現制度化、規范化、經常化。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精心組織

各責任人要提高認識,增強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切實加強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和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研究布置好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精神心布置落實,抓好此項工作。

(二)、實出重點、落實責任:

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隊組,要明確監管責任人,做到掛牌督辦,確保隱患治理工作的落實。

(三)建立臺帳,完善機制:

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臺帳,把排查的安全隱患逐一建檔,做到安全隱患有登記,落實整改有措施,檢查督導有記錄,隱患銷號有驗收,做到安全隱患治理不留盲區,不留死角,形成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四)、標本兼治,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各科室、隊、班要以隱患排查治理為契機,規范安全管理。吸取教訓,舉一反三,提高發現問題及解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使安全生產長效機制落到實處。

(五)狠抓現場監管。嚴格執行“四位一體”現場管理制度,做到瓦檢員、小班長盯點盯面;隊長、安全員及井口巡回檢查;礦領導跟班帶班作業,井口、部門負責人現場巡回檢查,督促整改人員對井下查出的問題開出隱患整改通知單,限期或現場進行整改,由部門、科室、班(組)相關負責人組織人員整改完成后再開除隱患整改回執單,由督促整改人員現場確認隱患整改完畢方可驗收簽字同時消號隱患。一般隱患由安全科負責落實;較大隱患由安監站指定專人負責落實;重大隱患由分管礦領導掛牌督辦落實。

(六)為保障本方案順利實施,特做如下規定:

1、一般隱患不按要求整改落實到位給予責任人100元罰款,督促整改人員不按要求落實督促整改給予督促整改人員100元罰款。

2、較重大隱患不按要求整改落實到位給予責任人500元罰款,督促整改人員不按要求落實給予督促整改人員500元罰款。

3、重大隱患不按要求整改落實到位給予責任人1000元罰款,督促整改人員不按要求落實給予督促整改人員1000元罰款。

4、檢修時期科室、班(組)不按規定要求按質完成檢修任務,一經查出,責任人處于500元罰款。

5、管理人員(督促整改人員)營私舞弊或履職不到位的給予5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堅決給予撤職或追究相關責任。

水城縣大田煤礦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4篇 煤礦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辦法

1? 總則

1.1 為了進一步規范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以下簡稱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管理,加強技術基礎工作,指導生產實踐,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

1.2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負責,做好編制、審批、貫徹、復審、管理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1.3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完畢后,由礦總工程師簽字后實施。分管礦長負責組織實施,安全礦長負責現場監督落實。

1.4 作業規程和措施審批完成后,由礦生產技術科將文本和電子文檔存檔。存檔的作業規程和措施文本、電子文檔不得隨意修改。

1.5 作業規程和措施發放要執行收發文登記制度,收發文部門由接收者和發放者本人簽字。

1.6 開工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并進行貫徹學習。否則,嚴禁開工。

1.7 施工區隊長是作業規程、措施執行的第一責任者。

1.8安檢科要把作業規程、措施貫徹執行情況作為安全檢查的重要內容。生產過程中現場與作業規程、措施內容不符的,要責令及時整改;作業規程、措施內容不能滿足現場需要的,要及時補充、修改;對違反作業規程、措施施工造成事故的,要嚴肅查處。

1.9每年度要組織一次作業規程檢查、評比活動,總結經驗,提高作業規程的編審質量。

2? 作業規程編制及審批

2.1 作業規程編制

2.1.1 作業規程和措施編制內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章和相關技術規范。同時,必須遵守煤礦各工種操作規程及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

2.1.2 作業規程的編制,應緊密結合生產實際,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先進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勞動定額和合理的勞動組織,提高單產單進水平,降低成本。

2.1.3 必須嚴格按照“一工作面、一規程”的原則編制作業規程,不得沿用套用作業規程。

2.1.4作業規程的編制由區隊主管技術員負責。作業規程編制要做到內容齊全,語言簡明、準確、規范,圖表、圖面清晰、圖例規范、按章節順序編號,使用計算機編制和管理。

2.1.5 作業規程嚴格按照《作業規程編制指南》進行編制。需增加六大安全避險系統的相關內容,且獨立成一節。

2.1.6 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編制,應具備下列文件、資料:

(1)已批準的有關設計(包括防沖、防火、防突等專項設計)文件、資料;

(2)由地測部門提供的經過批準的地質說明書;

(3)同一煤層鄰近工作面礦壓觀測、瓦斯等級和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等資料;

(4)由通風部門提供的工作面通風設計、通風系統圖、通風瓦斯管理措施、瓦斯監控系統圖及瓦斯斷電控制系統圖;

(5)由機電部門提供的供電設計、供電系統圖和機電設備相關資料;

(6)國家、省、集團公司、區域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7)相關科室提供的六大安全避險系統圖。

2.1.7 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應具備下列圖紙:

(1)工作面平面布置圖;

(2)工作面地層綜合柱狀圖(八倍采高范圍內);

(3)工作面地質平面圖、剖面圖;

(4)工作面支護剖面圖、平面圖(1:50);

(5)工作面上下端頭及兩巷超前支護平面圖(1:100)、剖面圖(1:50);

(6)設備布置示意圖,供電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7)通風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8)運輸系統、排水系統、防塵系統示意圖;

(9)瓦斯抽放系統、安全監測儀器儀表布置示意圖;

(10)炮采工作面的炮眼布置正視圖、側視圖、俯視圖,裝藥結構示意圖和爆破說明書;

(11)避災路線示意圖(分別注明水、火、瓦斯等災害路線)。

(12)六大安全避險系統圖。

2.1.8 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的編制,應具備下列文件、資料:

(1)經過審批的工程設計;

(2)防沖、防火、防突等專項設計;

(3)地質部門提供所掘巷道的地質說明書及平面、剖面圖;

(4)通風科提供的局部通風機選型設計;機電科提供的局部通風機供電設計;

(5)鄰近采區或工作面的礦壓觀測資料。

(6)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2.1.9 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應具備下列圖紙:

(1)巷道布置平面圖、剖面圖;

(2)部分地層綜合柱狀圖;

(3)地質平面圖、剖面圖;

(4)巷道支護斷面圖(1:50)、平面圖(1:50);

(5)臨時支護平面圖(1:100)、剖面圖(1:50);

(7)掘進機截割順序圖;

(8)設備布置示意圖,供電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9)炮眼布置正視圖、側視圖、俯視圖,裝藥結構示意圖和爆破說明書;

(10)通風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11)運輸系統、排水系統、防塵系統示意圖;

(12)抽放瓦斯系統、安全監測儀器儀表布置示意圖;

(13)避災路線示意圖(分別注明水、火、瓦斯等災害路線);

(14)六大避險系統示意圖。

2.1.10《煤礦安全規程》中明文要求在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內容,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上級文件中已明確規定的,且又屬于在作業規程中必須執行的條文,只需在作業規程中標明該條文的條、款號,在學習作業規程時一并貫徹;未明確規定的,而在作業規程中必須執行的內容,必須在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確規定。

2.1.11 作業規程與制定的專項措施相關的內容,可在作業規程中簡要說明。

2.1.12 采用對拉、順拉等方式布置采煤工作面時,應視同一個采煤工作面編制作業規程,必須明確規定相關內容。

2.1.13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制定的專項措施中明確相關的技術參數、施工工藝和施工要求。

2.2 作業規程審批

2.2.1 作業規程的審批,由礦總工程師負責;作業規程編制完成后,由生產技術科負責人或分管副總審閱簽字,報礦總工程師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集體會審;

作業規程會審由總工程師組織安全、生產、開拓、機電等相關副礦長及副總師及生產技術、通風、機電、安監、運輸、地測、煤質、生產區隊等部門有關負責人及規程編制者參加;作業規程會審后,要將會審意見填寫在會審表中,參加會審人員本人簽字并簽署意見,最后由總工程師簽批。

作業規程審批卡原件由生產技術科保存,作業規程裝訂過程中附復印件;

作業規程會審時提出的修改意見,編制人員應及時進行修改;會審人員認為規程不合格時,必須重新編制,重新審批;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應在開工前15天審批完畢,開工前10天發放到相關單位。

2.2.2 施工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完成作業規程編制后,應征求區隊負責人的意見,獲得同意并簽字后,上報審批。

2.2.3 作業規程會審意見必須打印,嚴禁出現手寫稿,并將會審意見附在作業規程正文前頁。

會審完畢的作業規程由編制人對會審意見逐條進行落實,并提出落實意見,經分管礦長和礦總工程師簽字后方可實施,總工程師或分管礦長出差期間可由礦長指定的其他礦領導代簽,總工程師或分管礦長返回工作崗位后3天內應補簽。

2.2.4 為提高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會審質量,對參加審批人員資質進行明確規定,除礦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外,其他單位參加會審人員應為副科級以上或具有中級職稱以上人員。

2.3 作業規程審批各科室權限及職責

2.3.1地測科負責對作業規程中概況、工作面位置、井上下關系、井上下位置關系、煤層及頂底板巖性、地質構造、水文地質、瓦斯地質、影響回采的其他因素、儲量及服務年限、供排水系統、緊急避險系統、防治水及相關水災措施及圖紙的審批工作。

2.3.2生產科負責對作業規程中儲量及服務年限、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回采工藝、鑿巖方式、支護設計、工作面頂板控制、運輸巷回風巷及端頭頂板控制、礦壓觀測、勞動組織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緊急避險系統、頂板管理及防范措施及圖紙的審批工作。

2.3.3機電科負責對作業規程中供排水系統、設備配置、運輸系統、供電照明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機電運輸及相關防范措施及圖紙的審批工作。

2.3.4通風科負責對作業規程中一通三防、爆破作業、安全監控、緊急避險及相關防范措施及圖紙的審批工作。

2.3.5防突科負責對作業規程中壓風自救系統、緊急避險系統、防突及相關防范措施及與圖紙的審批工作。

2.3.6調度室負責對作業規程中通信系統、運輸系統、緊急避險及相關防范措施的審批工作。

2.3.7煤質科負責對作業規程中煤質管理及相關防范措施的審批工作。

2.3.8安檢科負責對災害應急措施、安全技術措施、職工自救互救、緊急避險系統等相關防范措施的審批工作。

2.3.9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采取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一旦由于審批不嚴而導致事故的,將根據已劃分的科室負責審批內容與職責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相應處罰。

3? 作業規程的管理

3.1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

3.1.1 審批后的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在施工前向所有參加施工的干部職工進行貫徹。由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主持,技術負責人負責貫徹。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貫徹后,參加學習人員必須簽字,簽字名單底稿由本隊留存,同時將復印件報生產科等相關科室備案。

作業規程由組織審批單位命題進行書面考試,考試成績(副隊長和班組長的考試成績必須達到90分以上)合格的人員方準上崗作業。對作業規程(措施)貫徹時缺勤、缺考及考試不合格人員,必須進行補貫徹、補考試,且單獨注明,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

從開始生產之日起,以后每月對作業規程重新貫徹學習一次,并做好貫徹記錄。月度作業規程貫徹時缺勤人員必須在下一班上崗前進行補貫徹、補簽名,否則,不得上崗。

3.1.2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要記錄學習內容、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每人學習時間不得少于4學時。

3.1.3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同時要貫徹《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中有關條文,以及國家、省、集團公司與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內容有關的規定和制度。

3.1.4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考試試卷要規范,統一印制,評分標準明確,嚴格按評分標準進行閱卷,不得隨意操作。考試試卷要保存完整,不得涂改。考試成績要登記在作業規程措施貫徹記錄表上,并由學習者本人簽字確認。

3.1.5 采、掘工作面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必須重新進行作業規程貫徹學習,并由本人簽字:

(1)采、掘工作面停產超過一個月的;

(2)采、掘隊到別的工作面過渡生產,間隔時間超過一個月又重新回到本工作面作業的;

(3)采煤工作面因地質構造影響跳采的;

(4)作業規程內容修改的;

(5)采、掘工作面更換施工單位的(同時要進行規程考試)。

3.1.6 一個施工單位分多個施工地點作業,區隊所有管理的人員都要參與學習本單位所有施工地點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

3.1.7 規程措施貫徹記錄復印件必須在貫徹后2日內報送相關科室;作業規程及措施執行過程中的補充貫徹記錄復印件和作業規程月度貫徹記錄復印件必須于每月5日報送相關科室。

3.2 作業規程執行

3.2.1 作業規程的落實執行由施工區隊隊長負責,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組織施工。

3.2.2 施工過程中,所有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作業規程和措施規定,任何人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發現作業規程和措施不符合現場客觀條件、不具有可操作性或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時向牽頭科室反映,提出修改建議或意見。

3.2.3安檢科負責作業規程的現場監督落實,對作業規程執行情況負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違反作業規程進行生產的,要責令停產整改。

3.2.4礦分管領導負責作業規程的組織實施,總工程師及生產技術科和工程技術人員對作業規程負技術責任,并應對作業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并提出指導意見。

3.3 作業規程月復審

3.3.1 作業規程月復審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負責,發現問題要及時修改補充,將復審意見附到規程后面或另行建檔管理。

3.3.2 作業規程復審由生產技術科負責組織,生產、地測、安檢、調度、通風、機電、防突施工單位等部門相關人員參加。

3.3.3 作業規程復審要提出復審意見,并由參加復審人員本人簽字。復審意見填寫在《作業規程復審記錄卡》上,并由參加復審人員及礦總工程師簽字。施工單位必須及時對復審意見進行貫徹,作業規程復審意見貫徹可以與月度作業規程貫徹一并進行。

3.3.4 作業規程復審記錄一式兩份,由生產技術科和施工區隊各保留一份。

3.3.5 作業規程在復審時,提出的修改補充意見與原作業規程有矛盾的,或審查認為規程不合格的,該作業規程必須重新編寫、審批、學習和貫徹。

3.4 作業規程補充修改

3.4.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需及時對作業規程進行補充修改:

(1)現場地質條件與提供的地質說明書不符的;

(2)現場采用的生產工藝與作業規程不符的;

(3)采煤工作面支護參數以及進、回風巷加強支護及超前支護方式改變的;

(4)采煤工作面因地質構造影響需要改造的;

(5)采煤工作面變更停采線的;

(6)掘進工作面變更斷面或支護參數的;

(7)發現作業規程有遺漏的;

(8)其他需要修改、補充內容的。

3.4.2 采、掘工作面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必須重新編制作業規程:

(1)地質條件和圍巖有較大變化;

(2)改變了原施工工藝和主要工序安排;

(3)原作業規程與現場情況嚴重不符,失去可操作性。

3.4.3 作業規程印發后發現內容錯誤,需修改補充時,要另行編制后將原規程替換,也可在作業規程后附勘誤表,不得在正文中直接涂改,同時要將勘誤表發放到相關部門。

3.5 其他規定

3.5.1 采掘工作面生產施工結束后,應寫出作業規程執行總結和工作面生產指標、經濟指標分析報告,送交礦生產技術科,連同作業規程、修改補充措施、圖紙等技術資料、文件一起存檔。存檔的作業規程文本、電子文檔不得修改,一般保存5年以上。

3.5.2 每月由生產技術科、安檢科對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簽字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對管理不規范,存在問題較多的單位要進行通報批評,并按照相關文件規定進行處罰,施工單位對存在問題要及時整改。

3.5.3 各生產科室應把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貫徹執行情況作為安全檢查的重要內容,組織生產技術、安檢、通風、機電運輸等部門對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及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發現生產現場不按規程規定組織生產,應責令及時整改;如有規程不能滿足現場生產需要的情況,應責令其及時補充、修改規程,并履行審批和貫徹程序。

4? 作業規程檢查考核評比

4.1 作業規程檢查評分標準

4.1.1 根據作業規程編制內容,滿分為100分,其中封面和目錄5分,會審簽字及會審意見10分,作業規程編制內容60分,貫徹記錄及考試10分,復審意見5分、安全技術補充措施10分,具體評分標準見新安煤礦采掘作業規程檢查標準及評比辦法。

4.2 作業規程檢查考核評比

4.2.1 根據檢查評分,將作業規程分為三個等級,其中90分以上(不含90分)為優秀、70-90分為合格(不含70分),70分以下為不合格。

4.2.2 各單位每年評比一次作業規程,對于考評為優秀的作業規程相關人員進行表揚獎勵。對于考評為不合格的作業規程相關人員進行通報處罰。

4.2.3 公司對各單位作業規程檢查評比情況進行檢查,凡未進行檢查評比的,在全公司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

5? 安全技術措施

5.1 管理規定

5.1.1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安全技術措施的管理工作,要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的管理規定,明確各類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批、貫徹要求。

5.1.2 措施編寫內容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回采操作規程》、《巷道掘進操作規程》、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方面及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

5.1.3 防滅火、防突、防沖、防治水、大型機電設備安裝檢修等大型專項安全技術措施要在施工前15日編制完成,開工前10天會審完畢下發貫徹;其它措施(因突發構造或其它原因需臨時編制完成的措施除外)要在開工前5日編制完成,開工前2日審查完畢下發貫徹,措施貫徹必須學習者本人簽字。

5.1.4 礦臨時安排的措施工程需要補充的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審批時間不受上述規定限制,但必須按照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程序進行審批。

5.1.5 措施文字要規范,敘述簡明,通俗易懂,內容切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

5.1.6 措施要按照工程分類及年度先后順序進行編號歸檔。措施審批完畢后,要將底稿保存備查。

5.1.7 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學習、執行、復審及補充修改等參照本管理辦法中作業規程管理辦法執行。

5.2 編制內容

5.2.1 概況:簡要敘述工程名稱、地點、用途、性質、編寫依據及編制措施的必要性。

5.2.2 工程施工條件:敘述與工程有關的地質狀況,圍石性質、水、火、瓦斯、設備等工程施工影響因素。

5.2.3 組織措施:說明施工期間的生產組織措施。

5.2.4 施工工藝:詳細敘述施工工藝、工序安排、技術參數、工程質量要求、設備布置等具體要求,要有附圖說明。

5.2.5 安全技術措施:詳細說明施工時的安全注意事項及相關的技術措施。

6? 作業規程及措施編制格式

6.1 封面

(1)大有能源(義煤集團)××礦(公司):黑體+小初號+居中;

(2)××作業規程:宋體+一號+加粗+居中;

(3)編號:宋體+三號+居中;

(4)批準執行日期:宋體+三號+居中;

(5)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封面見附表二,附表三。

6.2 審批卡

(1)標題:宋體+二號+加粗+居中;

(2)表格正文:宋體+四號+居中(年月日右對齊)。

6.3 目錄

(1)標題:宋體+二號+加粗+居中;

(2)正文:宋體+四號(插入-引用-索引和目錄-目錄)。

6.4 正文

(1)章標題:宋體+二號+加粗+居中;

(2)節標題:宋體+三號+居中;

(3)正文:宋體+四號+首行縮進2字符;

(4)頁碼格式:“-1-”“-2-”宋體+小四號+居中。

6.5 說明

6.5.1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統一按a4紙印制,縱向布置。頁邊距上、下、右25mm,左30mm,版面分欄數1,版式橫排。頁眉距頂邊15mm(頁眉內容為:大有能源××礦××綜采工作面(掘進)作業規程)并帶下劃線,頁角距底邊10mm,頁眉、頁角高10mm。章標題為二號宋體加粗居中;節標題為三號宋體加居中;正文為四號宋體,首行縮進2字符。

6.5.2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編號說明:

ymgc-cm-xak-2013-01

ymgc-“義煤規程”漢語拼音首字母大寫;

措施為“ymcs”;

cm-“采煤”規程或措施專業漢語拼音首字母大寫;掘進為“jj”;

xak-礦(公司)漢語拼音首字母大寫;

2013-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年份;

01-年度本礦(公司)內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序號,累計編號,不得重復。

6.5.3 作業規程裝訂按封面、審批卡、目錄、正文、附圖、封底順序裝訂;正文中需插圖時,要編制頁碼。措施按封面、正文、附圖、審批卡順序裝訂。除封面、會審意見、目錄及圖紙外,必須有頁碼依次排序。

6.5.4 作業規程編制過程中,凡涉及人員簽字的,必須由本人簽字(簽字后可復?。?,不得簽章。

6.5.5 作業規程審批卡涉及會審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編制進行適當調整。

6.5.6 作業規程必須采用法定的計量單位和圖例,具體標準參見《采礦設計手冊》、《煤礦作業規程編制指南》和《煤礦作業規程編制指南解讀》。

7? 罰? 則

7.1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一次處罰相關責任者1000-3000元。

(1)采、掘工作面無作業規程或措施開工的;

(2)作業規程或措施未進行貫徹學習,擅自開工的;

(3)不按作業規程或措施要求施工的;

(4)上級檢查,發現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管理存在嚴重漏洞的。

7.2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一次處罰相關責任者200-500元。

(1)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不及時,影響生產的;

(2)作業規程或措施發放不及時或未及時上報,影響生產的;

(3)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內容出現明顯錯誤的;

(4)作業規程或措施管理不當,出現明顯失誤的;

(5)作業規程考試出現替考、代簽字、成績或日期與實際不符、考試卷與成績不符的;

(6)作業規程或措施未及時修改補充,影響生產的;

(7)生產隊組未進行作業規程考試,安排上崗的。

8? 附? 則

8.1 本辦法適用于礦管轄范圍內所有生產科室及區隊。

8.2 本辦法內容如與上級有關規定和要求相沖突的,以上級規定和要求為準

8.3各單位按照本辦法要求制定本單位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辦法。

第5篇 煤礦防治水安全技術規程措施

1.相關部門必須做好工作面的探放水工作,防止含水層或與工作面相鄰老空積水在煤層開采過程中突然涌水,發生水害事故。

2.探放水打鉆鉆進時,如發現煤礦安全規程291條中的預兆時,必須停止鉆進,嚴格按照291條的規定執行。

3.定期觀察地表塌陷區塌陷情況,對容易積水的地方必須填平填實或采取排水措施,防止積水滲入井下。

4.地表裂縫和塌陷地點必須填塞,防止地表水沿裂縫流入井下。填塞裂縫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坑內。

5.嚴禁在各種防隔水煤柱中采掘,不得開采已留設的防水煤柱。

6.地測部門必須做好水文地質預報,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施工單位必須做好疏排水和防水工作。

7.開采過程中遇到煤礦安全規程266條規定的突水征兆時,必須停止作業,采取措施,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8.工作面必須在風、機兩巷建立疏排水系統,及時將工作面涌水、積水排出。

9.排水系統使用的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疏電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保證排水系統能夠正常運轉。

10.施工單位必須在機巷迎頭準備一臺37千瓦的備用水泵,當工作面涌水超過正常涌水時能將涌水排出工作面。備用水泵必須完好。

第6篇 煤礦職工不安全行為預防井下電氣網絡三大保護保護接地規程

煤礦井下防止觸電保護有:變壓器中性點禁止接地、完善的保護接地系統、靈敏的漏電保護。對保證煤礦低壓電氣設備的安全運行,避免各類事故的發生發揮著重要作用。保護接地、漏電保護、過流保護,通常稱為煤礦井下電氣網絡的三大保護。這里主要談談保護接地有關知識。

什么是保護接地呢肯定有人說,保護接地就是由金屬線把電氣設備外殼和大地連接。這僅是片面的理解。保護接地就是用導體把電氣設備中所有正常不帶電部分的外露金屬部分和埋在地下的接地電極連接起來,以防止人身觸電的一項極其重要的措施。井下電氣設備電壓在36伏以上和由于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鎧裝電纜的鋼帶等必須有保護接地。保護接地的主要形式有:保護接地網、主接地極、局部接地極、接地母線、連接導線與接地導線。

保護接地有什么重要作用呢從觸電安全保護和直接短路兩個方面來解釋保護接地的重要作用。

1、有保護接地和沒有保護接地情形下,設備外殼帶電,如果人觸及帶電外殼的情形分析:沒有保護接地:這是觸電電流全部經過人體流入大地,形成回路,非常危險,可能導致觸電身亡。

有保護接地:人體電阻為1000歐姆,規程規定接地電阻不得超過2歐姆,由于人體電阻遠遠大于接地極的電阻,因此只有接地電流的一小部分流經人體,大部分則從接地裝置流過。

兩者比較可以看出,有保護接地的情況下,人體在觸及帶電設備時相對安全多了。

2、若兩臺井下電氣設備碰殼漏電,兩相對地短路,如果短路電流不能使繼電器動作,就存在危險電壓。若將所有的電器設備的接地極都連接起來,形成接地網,此時就不是接地短路,而是直接短路,短路電流增大,從而使保護裝置動作,切除故障。

我們再來談談保護接地網的構成。井下電氣設備比較分散,而且供電距離又遠,很難有一個集中的接地裝置來滿足保護接地的需要。因此,除井下中央變電所設置接地極外,沿途供電線路還埋設了許多局部接地極。利用鎧裝電纜的鉛皮、鋼帶以及橡套電纜的接線,把分布在井底車場、運輸大巷、采區變電所以及工作面配電點的電氣設備(36伏以上)的金屬外殼在電氣上連接起來,這樣就使各處埋設的接地極(局部接地極)也并聯起來,從而形成一個井下保護接地系統,這就是井下保護接地網。

在現實工作中,有些同志認為電氣設備的橡套電纜有接地芯線和設備金屬外殼連接,就不用再埋設局部接地極了,這是一種錯誤的觀念。在井下保護接地網中,局部接地極是基礎組成單元,接地芯線起一個連接作用,兩者缺一不可。

區隊在日常井下保護接地裝置的檢查與維修中應注意以下要點:應明確檢查人員、檢查時間、檢查標準。凡有值班人員的機電硐室和專職司機的電氣設備,在交接班時,必須由值班人員和專職司機對局部接地極、接地導線及連接導線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于其它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則由維護人員每周至少進行一次表面檢查,檢查的重點是整個接地網的連接情況,使保護接地處于完好狀態,一經發現接觸不良,或有嚴重銹蝕情況,應立即處理。

第7篇 煤礦測壓操作安全技術規程

(一)測壓前的準備工作:

l、按測定要求準備測壓儀表、工具、材料等。

2、入井前應檢查測壓儀表,空盒氣壓應經過標定,外殼玻璃應無破損。刻度及溫度校正表應齊全,量程合乎要求,壓差計或補償微壓計應不漏氣、并裝有酒精,精密氣壓計應充足電、且其數字顯示要穩定,皮托管不堵塞,膠皮管氣密應良好。

3、選擇測壓儀器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測量絕對壓力時用空盒氣壓計、精密氣壓計。

(2)測量相對壓力或壓差時用“u”形水柱計、單管傾斜氣壓補償微壓計。

(3)測量靜壓差時,也可用精密氣壓計。

(4)用精密氣壓計測定時,要同時測定測點的標高和空氣密度。

(二)測壓操作及注意事項

l、用空盒氣壓計測壓時,應將儀器盒面平行于風流方向放置,等待10一20min,一面注意指針位置,一面用于輕擊氣壓計的玻璃,巨指針穩定后,直接讀出測點的大氣壓力。

2、“u”型壓差計或“u”型傾斜壓差計在測壓前應注入蒸餾水或酒精,“u”型管兩側的液面應處于同一水平。

3、操作單管傾斜壓差計時,應遵守以下原則:

(1)用單管傾斜壓差計測壓時,應配備皮托管和膠皮管,皮托管的管嘴要正對風流方向。

(2)測定時,先將儀器調平,把三通旋鈕轉到測壓位置,用短膠管排除積存于儀器中的氣泡,把儀器的液面調到零位,確定儀器的校正系數x值,然后把上風側測點皮托管一端連到測壓儀的“十”端,把下風側測點皮托管的一端連到測壓儀的“一”端,穩定后,讀出刻度數。

(3)將測得的讀數記入記錄本,同時,記下測定時儀器的校正系數k值,讀數乘以k值即為兩測點間的壓差。

4、使用單管傾斜壓差計時的注意事項是:

(1)測定時,應防止水、雜物堵塞膠皮管,防止車輛、設行人擠壓壞膠皮管。

(2)儀器和膠皮管的所有接點要嚴密,防止漏氣影響精度。

(3)攜帶壓差計行走時要小心,防止損壞和溢出酒精。

四、其他參數的測定

(一)空氣相對濕度可用手搖濕度計或風扇濕度計測定:

濕度測定儀的兩支溫度計應完好,盒中鑰匙、紗布、滴水管對相對濕度的牌板應齊全。

(二)操作濕度計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人員不能對著儀器呼吸;

2、必須在溫度計的數值變化穩定后再讀數;

3、旋轉風崩濕度計的發條時,不要過緊、過猛,以防止上斷發條。

第8篇 非煤礦山井下電工安全操作規程

一、嚴格執行井上電器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和井下操作規定,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二、必須熟悉井下各中段和井巷的動力、照明、通風、信號的線路分布情況及電器設備安裝地點。配電盤和開關要設在安全地點和干燥處。

三、井下嚴禁帶電作業(36伏以下除外)不準指派無電器知識或操作不熟練的人去單獨進行電氣巡視檢查。

四、井下的主要運輸平巷、斜井、硐室的固定照明電壓不準超過110伏,豎井、天井固定照明和各工作面活動照明(行燈)電壓不準超過36伏。

五、井下電力導線固定敷設的,需用鋼絲或鋼帶鎧裝(或鉛皮)電纜,豎井垂深超過200米要用絕緣的鎧裝電纜,移動式電氣設備要用橡膠電纜。禁止使用絕緣不和要求的電纜。井下照明、信號、電話等導線,不管電壓大小禁止用裸體線,禁止使用裸體的刀形開關和裸露保險器。

六、電纜的連接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電纜與機械及器械的連接,需用接線合連接,電纜芯線與變壓器、電動機或其他電氣器械的端子連接,需使用接線銅頭。

2、鎧裝與非鎧裝紙絕緣電纜以及鎧裝電纜相互間的連接,均需用灌充填劑的接線合,應使其接加到電纜外皮上。

3、在電力線路中鎧裝電纜與橡膠電纜的連接,只能經過器械(如啟動器、自動開關等)的端鈕連接。

4、橡膠電纜之間的接合,其接頭必須達到安全標準。

5、在工作過程中需要時常拆開的橡膠電纜的連接,可用插銷式接線合連接,插座必須接在電源的一側。

6、照明、信號、及控制線路的連接,允許用配電箱,接線盒和三通接線盒.

七、水平巷道和斜井(45°以下)電纜和電線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金屬支架、預制混凝土支架和木支架的巷道中懸掛電纜時,不準拉的太緊,只有在不支護或砌旋的巷道內允許牢固的將(電纜)線固定好。

2、電纜、電線要懸掛整齊標準。

3、禁止將電纜、電線、懸掛在風管上。動力電纜穿過風水管路或與風水管平行敷設時,要架設在管子上面,比此之間不得小于300毫米。

4、禁止在水溝中敷設電纜,在巷道的個別地段必須將電纜套入鐵管內保護,禁止用木材覆蓋電纜。

5、電纜和電線上禁止懸掛任何物體.

八、豎井內電纜、電線的敷設要符合下列規定:

1、電纜的懸掛必須使用夾子、u型卡箍或其他可以支持電纜本身重量的懸掛裝置,并且不致損壞鎧裝電纜。

2、通過鉆孔敷設電纜時,必須將電纜牢固在鋼絲繩上,當通過不堅固的巖石鉆孔時,必須加裝鋼套管。

3、電纜固定點間的距離不大于6米。

4、有地表經豎井到井下變電所的電纜要敷設兩條。

5、禁止沿豎井的提升間、平衡錘間、人行井間敷設電纜,電纜在豎井井筒中不得有接頭,電纜接頭部分必須設在中段水平,以便裝設接頭盒。控制電纜、信號、照明等線路,可沿梯子間井壁的一邊敷設,但禁止通過梯子口。

九、橡膠電纜的敷設符合下列規定:

1、不可懸掛的太緊,而且要整齊。

2、禁止沿地面或穿過漏斗口敷設,通過天井時禁止沿放礦格板一側敷設。

3、多余的電纜要整齊地掛在接線處的安全地點,不得卷成麻花形。

十、電極和變電設備的硐室:

1、井下變電所和水泵房硐室的地點至少要高于入口對面井底車場軌面0.5米以上。

2、變電所硐室的長度超過10米時,要在硐室的兩端各設一個出口,任何硐室通道,禁止堆放任何材料和設備。

3、硐室的通風要良好,硐室內的溫度不得比臨近巷道的溫度超過10°,并解決室內滴水現象。

4、變電所內必須具有電工用的橡膠絕緣手套、橡膠絕緣鞋、橡膠絕緣墊和臺,上述護品必須按規定定期試驗。

十一、井下禁止使用變電器中性點接地的網路,禁止電氣設備接零。禁止山地面上中性點接地的變壓器和發電機向井下供電。

十二、井下變電所的每個低壓母線上要裝設檢漏指示器.

十三、由總變壓站至井口用架空線路送電時,井下中央變電所一次接線母線上,均需按設避雷器,引至井下中央變電所的電源電纜,在通井口 由架空線引下處,需接避雷器.

十四、電器設備的金屬部分必須按下列規定,作好接地保護:

1、發電機、電動機、變壓器、斷路開關設備的金屬外殼及機座。

2、配電盤(柜、箱)的金屬外殼及構架。

3、電纜頭、電纜外皮及導線的金屬保護層。

4、開關設備的連動操作機構。

5、儀表變電器、變流器的二次線圈。

6、沒有電氣設備及導線的巷道的管道及鋼軌。

十五、接地裝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設在井底水窩和水倉中的總接地器必須接地良好。

2、巷道水溝的接地器,安設在水溝的深處。巷道中無排水溝或排水溝無水時,接地器需垂直插入潮濕的或經常澆水的鉆孔中(孔與管要等長)。

3、將帶螺栓的端子焊在接地器上,以便連接地引線。

4、接地引線與接地器的連接處,必須擦亮后用螺絲牢固加緊。

5、接地電阻要符合規定。

十六、電器和電機設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固定的電機、變壓器及器械外殼的接地,必須牢固可靠。

2、所有接地部分必須有單獨接地引線,兩臺以上設備公用一個接地裝置,其接地線應采用并聯,禁止串聯連接。

3、接地引線及其連接處,須設在便于檢查和試驗的地方。

4、移動和攜帶的機器、器械的接地必須用橡膠電纜的專用接地線芯,要連接到總的或局部接地網上。

十七、為了保證電氣設備的安全運行,必須按下列規定確定保護裝置:

1、鼠籠型電動機的絕緣電阻低于0.33兆歐時,不準送電運行,直接啟動的鼠籠型電動機,熔斷保險絲應采取該電機額定電流的1.5倍.

2、電壓在250伏以上時,電流在100安培以上時,應使用管型保險器.

3、配電箱及其他自動開關設備的過流保護裝置,其動作電流應為超出該電動機連續工作電流20%時,即可切斷電源作用,如裝有刀閘開關其保險絲的額定熔斷電流因等于過流保護裝置的額定電流.

4、變壓器一次測保險絲的額定電流應等于變壓器一次測額定電流的兩倍,二次保險絲的額定電流應等于變壓器二次測額定電流的110%.

5、直流發電機組過流繼電器的整流不得超過發電機的額定電流的120%,并有電壓表、電流表。

十八、為了提高井下電力設備的完好率,必須實行定期檢查制度。

1、每月有負責機電的人員組織對電機、器械和變壓器檢查一次,自動保護裝置每季度檢查一次,接地裝置沒季度檢查一次,并測定其接地電阻。

2、使用的變壓器油,應定期進行介質強度試驗和物理化學性能分析實驗。

十九、井下照明和通訊:

1、井下運輸巷道,井下車場、安全出口、豎斜井和天井的人行道,各井巷工作面、各工作硐室和采礦場,裝卸平臺和奘車場等均需接設電器照明。

2、井下照明供電線路,須單獨安設不得與電力供應線路混合使用。

3、照明線路必須用膠皮線,要用瓷瓶固定,整齊的掛在巷道頂板中間,并成一條直線,兩根線之間的距離為15厘米。燈泡、線路損壞及時更換。

4、井底車場(信號房)、各中段車場須設電話。

第9篇 非煤礦山汽車裝卸工安全操作規程

一、上下汽車時要注意安全,必須等車停穩后方可上下。

二、跟車行駛中要坐穩,不準坐在車箱板上,嚴禁在車上打鬧或躺臥睡覺。

三、出車前要仔細檢查好使用工具,是否齊全可靠,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四、裝卸前要仔細檢查斗箱是否牢固,所裝物應按交通規則執行,不得超高、超長、超寬。

五、裝卸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應嚴格遵守危險品裝載規定,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人身安全和行車安全。

六、要愛護貨物,合理裝卸堆放,輕裝輕放,捆綁牢靠,嚴禁摔扔貨物。

七,在汽車行駛中,要注意橋洞和電線,并防止緊急剎車時貨物掉落傷人。

八、使用吊車裝卸貨物時,要有專人指揮,相互配合,起吊后貨物下面嚴禁站人。

九、吊裝長、大、笨重物件時,繩索要可靠,綁扎要牢固。為避免物件晃動,需使用安全挺桿,以確保吊裝安全。

第10篇 非煤礦山鏟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1、鏟車必須專人駕駛,嚴禁亂人操作,并經考試合格,憑證操作。遵守汽車安全操作規程,礦內外行駛都要遵守交通規則。

2、開車前要檢查剎車、方向盤、喇叭等是否良好,輪胎氣壓是否充足,各部螺絲是否緊固、機油、汽、柴油、水是否充足。

3、鏟車開動前,必須先鳴喇叭,工作中要集中精力,起落斗要注意地面是否平坦,觀察地面是否有障礙物。

4、駕駛室內只準乘坐兩人(包括司機),除駕駛室任何部位不準乘人。

5、嚴禁超負荷鏟物料,鏟運長大物料,必須采取安全措施,鏟運時必須與指揮人員密切聯系,聽從指揮。

6、鏟物行走時,任何人不準站在物件上或配重上。行走時鏟子放到適當位置,不得超高。

7、廠內行駛,每小時不準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車間、倉庫及拐彎、狹路不得超過每小時3公里,鏟運精密物件速度適當減慢。

8、物件鏟起后,如發現不牢固,應落地進行整理。

9、鏟斗在裝卸時,不準踩油門過猛,可用半腳離合器逐步進行,起斗嚴禁用力過猛,以及不適當的頂撞,不準用一個貨叉尖挑貨。

10、貨物應按貨叉的寬度均勻的放在貨叉上。

11、傾斜門架、應緩慢的進行,防止貨物突然滑下,使車突然受到沖擊。

12、裝卸車滿載行駛時,禁止急剎車。

13、貨物升高行駛時,應用低速檔。

14、裝卸車作業場地坡度太大時,不應作業,以免發生危險。

15、鏟斗起斗檢查和修理,一定要有可靠的支撐。在裝卸鏟作業時,絕對禁止在鏟斗下行走或指揮觀察作業等。

16、鏟車起吊時,嚴禁在人頂和汽車引擎上空行吊。

第11篇 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措施規程

新亞煤礦位于鄂托克旗棋盤井鎮北,行政隸屬棋盤井鎮。井田面積1.3494km?,F開采16號煤層。煤層厚度約為4.33m。屬瓦斯礦井。設計生產能力60萬噸/年。

隨著產業政策的調整,實現“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發展形勢。我們結合煤礦自身的實際情況,從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等方面進行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治理。

一、 防水:

我們按月、按季度核實周邊老窯及采區的積水情況和分布范圍。在生產過程中加強地面及井下水文地質動態觀測。同時在井下按月實測繪圖,掌握可靠的第一手資料。掘進過程中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避免透水事故的發生。

地面加強井口防洪,挖排水溝和砌防洪壩,地表影響行洪的裂縫或塌陷區,及時進行回填,防止雨季洪水淹井。

二、 防瓦斯:

本礦雖屬瓦斯礦井,但我礦還是按高瓦斯礦井管理。

首先,按正規的采掘工藝布置巷道,加強通風管理。每個工作面都安裝了瓦斯和一氧化碳傳感器。主扇和局扇以及風門都安設開停、開關傳感器。同時礦井設有專人負責的通風科和瓦檢員,每班跟班進行瓦斯檢測。另外,凡是隊長以上的管理人員都配置了便攜式瓦檢器,隨時隨地進行瓦斯檢測或校對瓦斯傳感器。對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生產活動,進行瓦斯的排放。

三、 防火:

1) 回采工作面采用后退式回采的順序,減少區段煤柱的尺寸,提高回采率。工作面回采結束后,立即砌筑永久密閉封閉采空區。

在工作面回采過程中,為預防采空區的自燃發火,我們還利用黃泥注漿泵以及阻化劑噴射泵對采空區進行噴灑。

2) 防止外因火災方面,我礦嚴格按爆破材料的管理規定進行爆破,同時按規定配置等級合格的電器設備和電纜等。

3) 對火災隱患嚴重地點,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如二氧化碳滅火器、沙箱等。

四、 防煤塵:

1) 井下爆破采用水炮泥。

2) 定期沖洗巷幫,對主要積塵巷道派專人進行打掃。

3) 建立井下灑水滅塵系統。如消防灑水管路、隔爆水棚、隔爆水幕、以及運輸設備轉載點灑水噴霧等降塵措施。

五、 頂板:

1) 主要巷道進行錨噴,以堅固頂板和巷幫。

2) 采煤工作面利用液壓支架支護,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

3) 掘進工作面在頂板完整的情況下,采用錨桿支護,錨距0.8m,頂板破碎時,采用棚架支護。

4) 另外,在對煤礦隱患治理方面,我礦還從員工培訓和管理上下功夫。

5) 所有員工都必須經過礦方的培訓學習和考核,同時還必須經過專門發證部門的培訓和考核,取得合格證書,持證上崗。

6) 管理人員跟班指揮。發現隱患及時排查處理。

第12篇 煤礦安全規程一

第一章開 采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并組織每個工作人員學習。

第十六條 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自井口到堅硬巖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砌碹,并向堅硬巖層內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筑擋墻和防洪水溝。

第十七條 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取濕式鉆眼、沖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凍結法鑿井和在遇水膨脹的巖層中掘進不能采用濕式鉆眼時,可采用干式鉆眼,但必須采取捕塵措施,并使用個體防塵保護用品。

第十八條 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風系統的新建和改擴建礦井,設計中應規定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當井田一翼走向較長、礦井發生災害不能保證人員安全撤出時,必須掘出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區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未建成2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區嚴禁生產。

井巷交岔點,必須設置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線。

第十九條 對于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個水平之間的安全出口,傾角等于或小于45°時,必須設置人行道,并根據傾角大小和實際需要設置扶手、臺階或梯道。傾角大于45°時,必須設置梯道間或梯子間,斜井梯道間必須分段錯開設置,每段斜長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間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鄰2個平臺的垂直距離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應經常清理、維護,保持暢通。

第二十條 主要絞車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證行車時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條 巷道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運輸巷和主要風巷的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于2m。架線電機車運輸巷的凈高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六條和第三百五十七條的有關要求。

(二)采區(包括盤區,以下各條同)內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層內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運輸巷、回風巷及采區內的溜煤眼等的凈斷面或凈高,由煤礦企業統一規定。

巷道凈斷面的設計,必須按支護最大允許變形后的斷面計算。

第二十二條 運輸巷兩側(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側的寬度不得小于0.3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0.5m)。巷道內安設輸送機時,輸送機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于0.5m;輸送機機頭和機尾處與巷幫支護的距離應滿足設備檢查和維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內移動變電站或平板車上綜采設備的最突出部分,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于0.3m。

(二)生產礦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寬度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要求時,必須在巷道的一側設置躲避硐,2個躲避硐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40m。躲避硐寬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內嚴禁堆積物料。

(三)在人車停車地點的巷道上下人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二十三條 在雙軌運輸巷中,2列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對開時不得小于0.2m,采區裝載點不得小于0.7m,礦車摘掛鉤地點不得小于1m。車輛最突出部分與巷道兩側距離,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二十二條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采區結束回撤設備時,必須編制專門措施,加強通風、瓦斯、防火管理。

第二節 井巷掘進和支護

第二十五條 鑿井期間,井口工作范圍必須用柵欄圍住,人員進出地點必須安裝柵欄門;井口必須設置封口盤和井蓋門,井蓋門的兩端必須安裝柵欄,封口盤和井蓋門必須堅固嚴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二十六條 采用普通鑿井法施工時,立井的永久或臨時支護到井筒工作面的距離及防止片幫的措施必須根據巖性、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七條 立井井筒穿過表土層、砂層、松軟巖層或煤層時,必須有專門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臨時支護時,臨時支護必須安全可靠、緊靠工作面,并及時進行永久支護。在建立永久支護前,每班應派專人觀測地面沉降和臨時支護后面的井幫變化情況;發現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立井永久支護的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巖幫與支護之間必須填滿灌實。井壁出水時必須采取導水或堵水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 采用鉆井法開鑿立井井筒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鉆井的設計與施工最終位置必須通過風化帶,并向不透水的穩定基巖至少延深5m。

(二)鉆井期間,采用封口平臺時,必須將井口封蓋嚴密;采用井口梁時,必須有可靠的防墜措施。

(三)鉆井過程中,護壁泥漿的各項參數必須定時測定,發現問題立即調整。井筒內的泥漿面,必須保持高于地下靜止水位。

(四)鉆井時必須測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井筒偏斜度及測點的間距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規定。鉆井完畢后,必須繪制井筒的縱橫剖面圖,井筒中心線和截面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五)預制井壁的質量,必須逐節檢查鑒定。井壁連接部位必須有可靠的防蝕、防水措施,合格后方可下沉井壁。

(六)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須檢查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壁后充填,壁后充填必須密實。充填材料必須經過試驗,滿足強度和凝固時間的要求,并保證能夠置換出泥漿。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開掘馬頭門之前,必須檢查破壁處及其上方15~30m范圍內壁后的充填質量,發現不合格時,必須采取可靠的補救措施。

(七)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開掘馬頭門采用爆破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條 采用凍結法開鑿立井井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凍結深度應穿過風化帶延深至穩定的基巖10m以上?;鶐r段涌水較大時,應加深凍結深度。

(二)鉆進凍結孔時,必須測定鉆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測斜的最大間隔不得超過30m,并繪制凍結孔實際偏斜平面位置圖,偏斜度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因鉆孔偏斜影響凍結效果時,必須補孔。

(三)地質檢查鉆孔不得打在凍結的井筒內。水文觀測鉆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過凍結段下部隔水層。

(四)凍結管應采用無縫鋼管焊接或螺紋連接,凍結管下入鉆孔后應進行試漏,發現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

(五)開始凍結后,必須經常觀察水文觀測孔的水位變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確認凍結壁已交圈后,方可進行試挖。凍結和開鑿過程中,要經常檢查鹽水溫度和流量、井幫溫度和位移,以及井幫和工作面滲漏鹽水等情況。檢查應有詳細記錄,發現異常,必須及時處理。

(六)開鑿表土層凍結段時,可以采用爆破作業,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七)掘進施工過程中,必須有防止凍結壁變形、片幫、掉石、斷管等安全措施。

(八)生根壁座應設在含水較少的穩定堅硬的基巖中。

(九)只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凍結。

(十)梁窩的設計和施工必須有防止漏水的措施。

(十一)不論凍結管能否提拔回收,對全孔必須及時用水泥砂漿或混凝土全部充滿填實。

凍結站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應有通風裝置。應經常測定站內空氣中氨氣,氨的濃度不得超過0.004%。站內嚴禁煙火,并必須備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準使用;在運輸、使用和存放期間,應有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 立井井筒穿過含水巖層或破碎帶,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預注漿法進行堵水或加固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注漿施工前,必須編制注漿工程設計。

(二)注漿段長度必須大于注漿的含水巖層的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巖層或硬巖層5~10m。井底的設計位置在注漿的含水巖層內時,注漿深度必須大于井深10m。

(三)地面預注漿的鉆孔,每鉆進40m必須測斜1次,鉆孔偏斜率不得超過0.5%。

(四)注漿前,必須進行注漿泵和輸送管路系統的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必須達到最大注漿壓力的1.5倍,試驗時間不得小于15min,無異常情況后,方可使用。

(五)注漿過程中,注漿壓力突然上升時,必須停止注漿泵運轉,卸壓后方可處理。

(六)每次注漿后,應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漿塞,以防高壓漿頂出鉆桿。

(七)冬季注漿施工時,注漿站和地面輸漿管路,必須采取防凍措施。

(八)井筒工作面預注漿前,在注漿的含水巖層上方,必須按設計要求設置止漿巖帽或混凝土止漿墊。含水巖層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漿和掘砌時,對每一注漿段,必須按設計要求設置止漿巖帽或混凝土止漿墊。巖帽和混凝土止漿墊的結構形式和厚度應根據最大注漿壓力、巖石性質和工作條件確定。混凝土止漿墊由井壁支承時,應對井壁強度進行驗算。

(九)孔口管必須按設計孔位埋設牢固,并安設高壓閥門。注漿前,必須對止漿墊和孔口管進行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必須大于注漿壓力1mpa。

(十)鉆注漿孔時,鉆機必須安設牢固。取芯鉆進時,應使用能夠防止頂出鉆具的鉆頭;無芯鉆進時,可使用三翼鉆頭,以防承壓水頂出鉆具。

(十一)井內應設吊泵,及時排除井底積水。當鉆進注漿孔時,如井筒涌水量接近吊泵額定排水能力,必須停止鉆進,提取鉆具,關閉高壓閥門,及時注漿。

(十二)注漿站設在地面時,井上、下必須有可靠的通信聯系。

(十三)制漿和注漿的工作人員,應佩戴防護眼鏡和口罩,水泥攪拌房內應采取防塵措施。

(十四)注漿結束后,必須檢查注漿效果,合格后,方可開鑿井筒。

第三十二條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時超過6m3或漏水中含砂,采用井壁注漿堵水時,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壁必須有承受最大注漿壓力的強度。

(二)井筒在流砂層部位時,注漿孔深度必須小于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雙層井壁支護時,注漿孔應穿過內壁進入外壁100mm。當井壁破裂必須采用破壁注漿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

(三)注漿管必須固結在井壁中,并裝有閥門。鉆孔可能發生涌砂時,應采取套管法或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漿時,必須對套管的固結強度進行耐壓試驗,只有達到注漿終壓力后,方可使用。

(四)在罐籠頂上進行鉆孔注漿作業時,必須安設工作盤和注漿管路安全閥,作業人員必須佩帶保險帶,并在井口設專職值班人員。

(五)井上、下都必須有可靠的通信設施,升降注漿作業吊盤或工作盤時,必須得到值班人員的允許。

(六)井筒內進行鉆孔注漿作業時,井底不得有人。注漿中必須觀察井壁,發現問題必須停止作業,及時處理。

(七)鉆孔時應經常檢查孔內涌水量和含砂量。涌水量較大或涌水中含砂時,必須停止鉆進,及時注漿;鉆孔中無水時,必須及時嚴密封孔。

(八)注漿管露出井壁的管端與提升容器之間的間隙,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三百八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有吊盤、保護盤以及鑿巖、抓巖、出矸等設備的設置、運行、維修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時,井筒內必須設有在提升設備發生故障時專供人員出井的安全設施。

第三十五條 工作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必須佩帶保險帶:

(一)乘吊桶或隨吊盤升降時。

(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內的懸吊設備上作業時。

(三)拆除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巖柱時。

(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時。

(五)在倒矸臺上圍欄外作業時。

保險帶必須定期按有關規定試驗。保險帶必須拴在牢固的構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須檢查,發現損壞時,必須立即更換。

第三十六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時,井筒內每個工作地點必須設置獨立的信號裝置。掘進和砌壁平行作業時,從吊盤和掘進工作面所發出的信號,必須有明顯的區別。

井內和井口的信號必須由專職信號工發送。除緊急停車外,嚴禁不經過井口信號工直接從井內向絞車房發送信號。井內作業人員必須熟悉并會發送信號。

井口、井底信號工應在吊罐提起適當高度后,先發暫停信號,進行穩罐;待吊罐穩定,清理罐底附著物后,才能發出下降或提升信號。信號工必須目接、目送吊罐安全通過責任段。

第三十七條 安裝井架或井架上的設備時必須蓋嚴井口。裝備井筒與安裝井架及井架上的設備平行作業時,井口掩蓋裝置必須堅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墜落物的沖擊。

第三十八條 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用堅固的保險盤或留保護巖柱與上部生產水平隔開。只有在井筒裝備完畢、井筒與井底車場連接處的開鑿和支護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巖柱。

第三十九條 采用反向鑿井法掘鑿暗立井或豎煤倉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用木垛盤支護時,必須及時支護。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盤與工作面的距離不得超過1.6m。木垛盤的基墩必須牢固可靠。行人、運料眼與溜矸眼之間,必須用木板隔開。在人行眼內必須有木梯和護頭板,護頭板的間距最大不得超過3m,護頭板上的矸石必須及時清理。爆破前,必須將人行眼和運料眼蓋嚴。爆破后,首先通風,吹散炮煙,之后方可進入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經過檢查,確認通風、信號正常,人行間、隔板、護頭板、頂板、井幫等無危險情況后,方可進行作業。

(二)采用吊罐法施工時,繩孔偏斜率不得超過0.5%,絞車房與出矸水平之間,必須裝設2套信號裝置,其中1套必須設在吊罐內。爆破前必須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內安全地點,將提升鋼絲繩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必須指定專人檢查提升鋼絲繩和吊具,如有損壞,修復后方可使用。吊罐內有人作業時,嚴禁在吊罐下方進行工作或通行。

(三)采用反井鉆機施工時,在擴孔期間,嚴禁人員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觀察。擴孔完畢,必須在孔的外圍設置柵欄,防止人員進入。

(四)擴井時,必須有防止人員墜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須拆除爆破孔底以下0.3m范圍內的木垛盤。

溜矸眼內的矸石必須經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嚴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業。

第四十條 冬季或用凍結法開鑿立井時,必須有防凍、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四十一條 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拷蜻M工作面10m內的支護,在爆破前必須加固。爆破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先行修復,之后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修復支架時必須先檢查頂、幫,并由外向里逐架進行。

在松軟的煤、巖層或流砂性地層中及地質破碎帶掘進巷道時,必須采取前探支護或其他措施。

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巖層中,確定巷道不設支護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條 支架間應設牢固的撐木或拉桿??煽s性金屬支架應用金屬支拉桿,并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卡纜。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巷道砌碹時,碹體與頂幫之間必須用不燃物充滿填實;巷道冒頂空頂部分,可用支護材料接頂,但在碹拱上部必須充填不燃物墊層,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四十三條 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應先加固臨近支護,拆除原有支護后,必須及時除掉頂幫活矸和架設永久支護,必要時還應采取臨時支護措施。在傾斜巷道中,必須有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條 采用錨桿、錨噴等支護形式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錨桿、錨噴等支護的端頭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錨桿的形式、規格、安裝角度,混凝土標號、噴體厚度,掛網所采用金屬網的規格以及圍巖涌水的處理等,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規定。

(二)采用鉆爆法掘進的巖石巷道,必須采用光面爆破。

(三)打錨桿眼前,必須首先敲幫問頂,將活矸處理掉,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方可作業。

(四)使用錨固劑固定錨桿時,應將孔壁沖洗干凈,砂漿錨桿必須灌滿填實。

(五)軟巖使用錨桿支護時,必須全長錨固。

(六)采用人工上料噴射機噴射混凝土、砂漿時,必須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塵機對上料口、余氣口除塵。噴射前,必須沖洗巖幫。噴射后應有養護措施。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七)錨桿必須按規定做拉力試驗。煤巷還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測,并用記錄牌板顯示。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并有檢查和試驗記錄。在井下做錨固力試驗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八)錨桿必須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確保錨桿的托板緊貼巷壁。

(九)巖幫的涌水地點,必須處理。

(十)處理堵塞的噴射管路時,噴槍口的前方及其附近嚴禁有其他人員。

第四十五條 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時必須預留的煤(巖)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內容。必須根據探明的情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在揭露老空時,必須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只有經過檢查,證明老空內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等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

第四十六條 開鑿或延深斜井、下山時,必須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設置防止跑車裝置,在掘進工作面的上方設置堅固的跑車防護裝置。跑車防護裝置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規定。

斜井(巷)施工期間兼作行人道時,必須每隔40m設置躲避硐并設紅燈。設有躲避硐的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員必須走人行道。行車時紅燈亮,行人立即進入躲避硐;紅燈熄滅后,方可行走。

第四十七條 由下向上掘進25°以上的傾斜巷道時,必須將溜煤(矸)道與人行道分開,防止煤(矸)滑落傷人。人行道應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斜巷與上部巷道貫通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第三節 回采和頂板控制

第四十八條 采區開采前必須編制采區設計。

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規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規定的煤柱。

嚴禁破壞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第四十九條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

第五十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另一個通到進風巷道。

開采三角煤、斷層帶、殘留煤柱或地質構造極為復雜的煤層(有瓦斯噴出、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或突水危險的除外),不能保持2個安全出口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20m范圍內,必須加強支護;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必須設專人維護,發生支架斷梁折柱、巷道底鼓變形時,必須及時更換、清挖。

第五十一條 采煤工作面的傘檐不得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不得任意丟失頂煤和底煤。工作面的浮煤應清理干凈。支架、輸送機和充填垛都應保持直線。

第五十二條 臺階采煤工作面必須設置安全腳手板、護身板和溜煤板。倒臺階采煤工作面,還必須在臺階的底腳加設保護臺板。

階檐的寬度、臺階面長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個數,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第五十三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經常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或單體液壓支柱的工作面,必須備有坑木,其數量、規格、存放地點和管理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采煤工作面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復雜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須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對摩擦式金屬支柱、金屬頂梁和單體液壓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或使用時間超過8個月后,必須進行檢修。檢修好的支柱,還必須進行壓力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嚴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設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時,必須使用液壓升柱器架設,初撐力不得小于50kn;單體液壓支柱的初撐力,柱徑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徑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嚴禁在控頂區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損壞、失效的支柱,必須立即恢復或更換。移動輸送機機頭、機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時,必須先架好臨時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條 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

開工前,班組長必須對工作面安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面。

第五十六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或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回柱后頂板不垮落、懸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必須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強制放頂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五十七條 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回柱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鉤、斷繩抽人等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刂彭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好退路?;刂彭敃r,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

第五十八條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頂時,兩段密集支柱之間必須留有寬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間的距離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采煤工作面采用無密集支柱切頂時,必須有防止工作面冒頂和矸石竄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五十九條 采用人工假頂分層垮落法開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頂必須鋪設好,搭接嚴密;采用金屬網或礦用塑料網假頂時,必須把網連結好。

確認垮落的頂板巖石能夠膠結形成再生頂板時,可不鋪設人工假頂。

采用分層垮落法開采時,必須向采空區注水或注漿。注水或注漿的具體要求,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六十條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頂板時,采空區和三角點必須充填滿。充填地點的下方,嚴禁人員通行或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點之間,應保持用電話聯絡,聯絡中斷時,必須立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傾斜井巷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十一條 用帶狀充填法控制頂板時,必須在壘砌石垛帶之前清掃底板上的浮煤,石垛帶必須砌接到頂,頂板下和垛墻上的縫隙應用石塊塞緊。需從2個石垛中間采取矸石時,必須首先將頂板的活矸用長柄工具處理掉,設置臨時支護,并與采煤工作面相接,采矸人員應在臨時支護保護下進行工作,并有人觀察頂板。

第六十二條 開采近距離煤層,上一煤層采用刀柱法、條帶法或帶狀充填法控制頂板,下一煤層采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必須制定控制頂板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三條 長壁式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時回采時,上下面的錯距應根據煤層傾角、礦山壓力、支護形式、通風、瓦斯、自然發火、涌水等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六十四條 采用傾斜分層垮落法回采時,下一分層的采煤工作必須在上一分層頂板垮落的穩定區域下面進行。上下分層的回采間隔時間不應過長,以防假頂腐朽。

采用水平分層垮落法回采時,上一分層的采煤工作面超前下一分層采煤工作面的距離,應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第六十五條 采用掩護支架開采急傾斜煤層時,支架的角度、結構,支架墊層數和厚度以及點柱的支設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生產中遇有斷梁、支架懸空、竄矸等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支架沿走向彎曲、歪斜及角度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在下一次放架過程中,必須進行調整。應經常檢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動,必須及時擰緊。

正傾斜掩護支架的每個回采帶的兩端,必須設置人行眼,并用木板隔出溜煤眼。偽傾斜掩護支架工作面上下2個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偽傾角,超前溜煤眼的規格、間距和施工方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掩護支架接近平巷時,應縮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離,并減少同時爆破的炮眼數目和裝藥量。掩護支架過平巷時,應加強溜煤眼與平巷連接處的支護或架設木垛。

第六十六條 采用水力采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相鄰2個小階段巷道之間和漏斗式采煤的相鄰2個上山眼之間,必須開鑿聯絡巷,用以通風、運料和行人。聯絡巷間距和支護形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二)回采時,2個相鄰小階段巷道或漏斗工作面之間的錯距,不得小于5m。

(三)采煤工作面附近必須設置通信設備,在水槍附近必須有直通高壓泵房或調度站的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

(四)在頂板破碎或壓力較大的煤層中,漏斗式采煤時,上山眼兩側的回采煤垛應上下錯開,左右交替采煤。

(五)木支護的回采巷道,水槍附近必須架設護槍臺棚。金屬支架支護的回采巷道,護槍方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煤層傾角超過15°的漏斗式采煤工作面,必須在采空區架設擋矸點柱。

(六)發生窩水或水槍被埋時,必須立即打緊急停泵信號,及時打開事故閥門,停槍處理。作業過程中,必須有防止窩水和人員掉入明槽內的安全措施。

(七)用明槽輸送煤漿時,傾角超過25°的巷道,明槽必須封閉;否則禁止行人。傾角在15°~25°時,人行道與明槽之間必須加設擋板或擋墻,其高度不得小于1m;在拐彎、傾角突然變大以及有煤漿濺出的地點,在明槽處應加高擋板或加蓋。在行人經??邕^明槽處,必須設過橋。必須保持巷道行人側暢通。

(八)除不行人的急傾斜專用巖石溜煤眼外,不得無槽無溝沿巷道底板運輸煤漿。

(九)煤漿堵塞明槽時,必須立即通知水槍手停止出煤,打開事故閥門,放清水處理。煤漿堵塞溜煤眼或巷道時,必須立即停槍,并報告礦調度室,制定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十)快速接頭連接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在安裝和使用前,必須經過耐壓試驗。焊接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在使用前也必須經過耐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于使用壓力的1.5倍。在使用期間,對快速接頭連接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應有專人經常維護管子支座和檢查固定情況,保證符合設計要求,并定期測定水管管壁的厚度,及時更換不符合壁厚要求的管子。打開盲管的堵板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管道內壓縮的空氣傷人。

(十一)對使用中的水槍,必須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槍筒中心線偏心距離超過設計規定的水槍。

(十二)通知啟動高壓水泵前,必須檢查管道閥門,按工作要求啟閉,防止水擊。

(十三)水槍倒槍轉水時,必須先通知泵房和調度站,然后按操作規程啟閉閥門。拆除、檢修高壓水管時,必須關閉附近的來水閥門。

(十四)水槍司機與煤水泵司機之間必須裝電話及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

(十五)從事水力采煤工作的人員,必須有防潮和防寒的勞動保護用品,水槍司機應佩戴防止反濺煤水傷人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六十七條 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根據礦井各個生產環節、煤層地質條件、煤層厚度、煤層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發火傾向和礦山壓力等因素,編制設計(包括設備選型、選點)。

(二)運送、安裝和拆除液壓支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明確規定運送方式、安裝質量、拆裝工藝和控制頂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輸送機和支架都必須保持直線。支架間的煤、矸必須清理干凈。傾角大于15°時,液壓支架必須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傾角大于25°時,必須有防止煤(矸)竄出刮板輸送機傷人的措施。

(四)液壓支架必須接頂。頂板破碎時必須超前支護。在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機采煤時必須及時移架。采煤與移架之間的懸頂距離,應根據頂板的具體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超過規定距離或發生冒頂、片幫時,必須停止采煤。

(六)嚴格控制采高,嚴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護高度。當煤層變薄時,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護高度。

(七)當采高超過3m或片幫嚴重時,液壓支架必須有護幫板,防止片幫傷人。

(八)工作面兩端必須使用端頭支架或增設其他形式的支護。

(九)工作面轉載機安有破碎機時,必須有安全防護裝置。

(十)處理倒架、歪架、壓架以及更換支架和拆修頂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十一)工作面爆破時,必須有保護液壓支架和其他設備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質、配比等,必須符合有關要求。泵箱應設自動給液裝置,防止吸空。

第六十八條 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法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根據煤層地質特征編制放頂煤開采設計。

(二)工作面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無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性;

2.頂煤和煤層頂板能隨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預裂爆破等措施后能及時垮落,且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大于采放煤高度。

(三)必須針對煤層的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的特點,對防火、防塵、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順序、采放平行關系、頂板控制、支架選型、端頭支護、切眼擴面、支架安裝、初次放頂(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四)大塊煤(矸)卡住放煤口時,嚴禁爆破處理;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時,嚴禁挑頂煤爆破作業。

第四節 采掘機械

第六十九條 使用滾筒式采煤機采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煤機上必須裝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輸送機運行的閉鎖裝置。采煤機因故暫停時,必須打開隔離開關和離合器。采煤機停止工作或檢修時,必須切斷電源,并打開其磁力起動器的隔離開關。啟動采煤機前,必須先巡視采煤機四周,確認對人員無危險后,方可接通電源。

(二)工作面遇有堅硬夾矸或黃鐵礦結核時,應采取松動爆破措施處理,嚴禁用采煤機強行截割。

(三)工作面傾角在15°以上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滑裝置。

(四)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截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得小于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1.5mpa,噴霧流量應與機型相匹配。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噴霧,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4mpa。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五)采用動力載波控制的采煤機,當2臺采煤機由1臺變壓器供電時,應分別使用不同的載波頻率,并保證所有的動力載波互不干擾。

(六)采煤機上的控制按鈕,必須設在靠采空區一側,并加保護罩。

(七)使用有鏈牽引采煤機時,在開機和改變牽引方向前,必須發出信號,只有在收到返向信號后,才能開機或改變牽引方向,防止牽引鏈跳動或斷鏈傷人。必須經常檢查牽引鏈及其兩端的固定聯接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采煤機運行時,所有人員必須避開牽引鏈。

(八)更換截齒和滾筒上下3m以內有人工作時,必須護幫護頂,切斷電源,打開采煤機隔離開關和離合器,并對工作面輸送機施行閉鎖。

(九)采煤機用刮板輸送機作軌道時,必須經常檢查刮板輸送機的溜槽聯接、擋煤板導向管的聯接,防止采煤機牽引鏈因過載而斷鏈;采煤機為無鏈牽引時,齒(銷、鏈)軌的安設必須緊固、完整,并經常檢查。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和設備技術性能要求操作、推進刮板輸送機。

第七十條 使用刨煤機采煤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應裝設能隨時停止刨頭和刮板輸送機的裝置,或裝設向刨煤機司機發送信號的裝置。

(二)刨煤機應有刨頭位置指示器,必須在刮板輸送機兩端設置明顯標志,防止刨頭與刮板輸送機機頭撞擊。

(三)工作面傾角在12°以上時,配套的刮板輸送機必須裝設防滑、錨固裝置。

第七十一條 使用掘進機掘進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機必須裝有只準以專用工具開、閉的電氣控制回路開關,專用工具必須由專職司機保管。司機離開操作臺時,必須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

(二)在掘進機非操作側,必須裝有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

(三)掘進機必須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

(四)開動掘進機前,必須發出警報。只有在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開動掘進機。

(五)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3mpa,外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1.5mpa;如果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小于3mpa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

(六)掘進機停止工作和檢修以及交班時,必須將掘進機切割頭落地,并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和磁力起動器的隔離開關。

(七)檢修掘進機時,嚴禁其他人員在截割臂和轉載橋下方停留或作業。

第七十二條 采煤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必須安設能發出停止和啟動信號的裝置,發出信號點的間距不得超過15m。

刮板輸送機的液力偶合器,必須按所傳遞的功率大小,注入規定量的難燃液,并經常檢查有無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須符合標準,并設專人檢查、清除塞內污物。嚴禁用不符合標準的物品代替。

刮板輸送機嚴禁乘人。用刮板輸送機運送物料時,必須有防止頂人和頂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移動刮板輸送機的液壓裝置,必須完整可靠。移動刮板輸送機時,必須有防止冒頂、頂傷人員和損壞設備的安全措施。必須打牢刮板輸送機的機頭、機尾錨固支柱。

第七十三條 使用裝巖(煤)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巖(煤)前,必須在矸石或煤堆上灑水和沖洗巷道頂幫。

(二)裝巖(煤)機上必須有照明裝置。

第七十四條 使用耙裝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耙裝機作業時必須照明。

(二)耙裝機絞車的剎車裝置必須完整、可靠。

(三)必須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耙斗出槽的護欄;在拐彎巷道裝巖(煤)時,必須使用可靠的雙向輔助導向輪,清理好機道,并有專人指揮和信號聯系。

(四)耙裝作業開始前,甲烷斷電儀的傳感器,必須懸掛在耙斗作業段的上方。

(五)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與牢固程度,必須根據巖性條件在作業規程中作出明確規定。

(六)在裝巖(煤)前,必須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靠。嚴禁在耙斗運行范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傾斜井巷移動耙裝機時,下方不得有人。傾斜井巷傾角大于20°時,在司機前方必須打護身柱或設擋板,并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傾斜井巷使用耙裝機時,必須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

(七)耙裝機作業時,其與掘進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七十五條 高瓦斯區域、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煤巷掘進工作面,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

第七十六條 采掘工作面的移動式機器,每班工作結束后和司機離開機器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并打開離合器。

第七十七條 采掘工作面各種移動式采掘機械的橡套電纜,必須嚴加保護,避免水淋、撞擊、擠壓和炮崩。每班必須進行檢查,發現損傷,及時處理。

第五節 建(構)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

第七十八條 建(構)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時,必須設立觀測站,觀測地表移動與變形,查明垮落帶和導水裂縫帶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質條件變化等情況。取得實際資料,作為本地區建(構)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的科學依據。

第七十九條 建(構)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時,必須經過試采;試采前,必須按建(構)筑物、鐵路、水體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并編制開采設計,報省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第八十條 試采前必須完成建(構)筑物、鐵路、水體工程的技術情況調查。收集地質、水文地質資料,設置觀測點以及完成建(構)筑物、鐵路、水體工程加固等準備工作。試采時必須及時觀測,對受到開采影響的建(構)筑物、鐵路、水體工程,必須及時維修,保證安全。試采結束后,必須提出試采報告,報原審批部門審查。

第六節 沖擊地壓煤層開采

第八十一條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的煤礦應有專人負責沖擊地壓預測預報和防治工作。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必須編制專門設計。

沖擊地壓煤層掘進工作面臨近大型地質構造、采空區,通過其他集中應力區以及回收煤柱時,必須制定措施。

防治沖擊地壓的措施中,必須規定發生沖擊地壓時的撤人路線。

每次發生沖擊地壓后,必須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調查,記錄發生前的征兆、發生經過、有關數據及破壞情況,并制定恢復工作的措施。

第八十二條 開采嚴重沖擊地壓煤層時,在采空區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在采空區留有煤柱,必須將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響范圍標在采掘工程圖上。

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嚴重沖擊地壓煤層中。

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沖擊地壓煤層中。

第八十三條 開采煤層群時,應優先選擇無沖擊地壓或弱沖擊地壓煤層作為保護層開采。

保護層有效范圍的劃定方法和保護層回采的超前距離,應根據對礦井實際考察的結果確定。

開采保護層后,在被保護層中確實受到保護的地區,可按無沖擊地壓煤層進行采掘工作。在未受保護的地區,必須采取放頂卸壓、煤層注水、打卸壓鉆孔、超前爆破松動煤體或其他防治措施。

第八十四條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沖擊危險程度和采取措施后的實際效果,可采用鉆粉率指標法、地音法、微震法等方法確定。

對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煤層,應根據預測預報等實際考察資料和積累的數據劃分沖擊地壓危險程度等級并制定相應的綜合防治措施。

第八十五條 對沖擊地壓煤層,應根據頂板巖性掘進寬巷或沿采空區邊緣掘進巷道。巷道支護嚴禁采用混凝土、金屬等剛性支架。

第八十六條 嚴重沖擊地壓厚煤層中的所有巷道應布置在應力集中圈外;雙巷掘進時,2條平行巷道之間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聯絡巷道應與2條平行巷道垂直。

第八十七條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應采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切頂支架應有足夠的工作阻力,采空區中所有支柱必須回凈。

第八十八條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在同一煤層的同一區段集中應力影響范圍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面同時回采。2個工作面相向掘進,在相距30m(綜合機械化掘進50m)時,必須停止其中一個掘進工作面,以免引起嚴重沖擊危險。

停產3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復生產的前一班內,應鑒定沖擊地壓危險程度,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九條 有嚴重沖擊地壓的煤層中,采掘工作面的爆破撤人距離和爆破后進入工作面的時間,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九十條 在無沖擊地壓煤層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區所包圍的地區、構造應力區、集中應力區開采和回收煤柱時,必須制定防治沖擊地壓的安全措施。

第七節 井巷維修和報廢

第九十一條 煤礦企業必須制定井巷維修制度,加強井巷的維修,保持巷道設計斷面,保證通風、運輸的暢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過規定。

第九十二條 井筒大修時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擴大和維修井巷連續撤換支架時,必須保證有在發生冒頂堵塞井巷時人員能撤退的出口。在獨頭巷道維修支架時,必須由外向里逐架進行,并嚴禁人員進入維修地點以里。

撤掉支架前,應先加固工作地點的支架。架設和拆除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換支架的工作應連續進行;不連續施工時,每次工作結束前,必須接頂封幫,確保工作地點的安全。

維修傾斜井巷時,應停止行車;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制定行車安全措施。嚴禁上、下段同時作業。

第九十三條 修復舊井巷,必須首先檢查瓦斯,當瓦斯積聚時,必須按規定排放,只有在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空氣成分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要求時,才能作業。

第九十四條 報廢的立井應填實,或在井口澆注1個大于井筒斷面的堅實的鋼筋混凝土蓋板,并應設置柵欄和標志。

報廢的斜井應填實或在井口以下斜長20m處砌筑1座磚、石或混凝土墻,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墻。

報廢的平硐,必須從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實至少20m,再砌封墻。

報廢井口的周圍有地面水影響時,必須設置排水溝。

封填報廢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時,必須做好隱蔽工程記錄,并填圖歸檔。

第九十五條 報廢的巷道必須封閉。報廢的暗井和傾斜巷道下口的密閉墻必須留泄水孔。

第九十六條 報廢的井巷,必須在井上、下對照圖上標明。

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節 防止墜落

第九十七條 立井井口必須用柵欄或金屬網圍住,進出口設置柵欄門。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必須有柵欄。柵欄門只準在通過人員或車輛時打開。

立井井筒與各水平車場的連接處,必須設有專用的人行道,嚴禁人員通過提升間。如果在立井井筒一側設人行道,人行道上方必須設防護設施。

罐籠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必須設置阻車器。

第九十八條 傾角在25°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須設有防止人員墜落的設施。

第九十九條 煤倉、溜煤(矸)眼必須有防止人員、物料墜入和煤、矸堵塞的設施。檢查煤倉、溜煤(矸)眼和處理堵塞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處理堵塞時應遵守本規程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

嚴禁煤倉、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倉與溜煤(矸)眼內有淋水時,必須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沒有得到妥善處理不得使用。

煤礦安全管理監控系統方案規程(十二篇)

煤礦安全生產是關系到煤炭工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頭等大事,在黨和國家的關懷下,全國煤礦安全生產自80年代以來,出現了逐步好轉的趨勢。但是,由于許多方面的問題還未得到很好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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