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廠區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程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設備檢修作業前的準備、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和措施、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和《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設備大、中修與搶修作業。2 引用標準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在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改,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hg 23011 - 1999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hg 23012 - 1999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hg 23013 - 1999廠區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程hg 23014 - 1999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hg 23015 - 1999廠區吊裝作業安全規程hg 23016 - 1999廠區斷路作業安全規程hg 23017 - 1999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3定義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設備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4 檢修前的準備4.1設備檢修作業開始前應辦理《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的格式見附錄。4.2根據設備檢修項目要求,制定設備檢修方案,落實檢修人員、檢修組織、安全措施。4.3檢修項目負責人須按檢修方案的要求,組織檢修任務人員到檢修現場,交待清楚檢修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并落實檢修安全措施。4.4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并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安全工作。4.5設備檢修如須高處作業、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進入設備內作業等,須按hg 23011、hg 23012、hg 23013、hg 23014、hg 23015、hg 23016、hg 23017的規定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4.6設備的清洗、置換、交出由設備所在單位負責,設備清洗、置換后應有分析報告。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檢查并確認設備、工藝處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檢修安全要求。5 檢修前的安全教育5.1檢修前,必須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5.2安全教育內容5.2.1檢修作業必須遵守的有關檢修安全規章制度。5.2.2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5.2.3檢修作業過程中個體防護用具和用品的正確佩帶和使用。5.2.4檢修作業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和檢修安全措施。6 檢修前的安全檢查和措施6.1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扳手、管鉗、錘子等各種工器具進行檢查,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6.2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切斷需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并經啟動復查確認無電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的安全標志并加鎖。6.3對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器材設備應經專人檢查,保證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6.4應對檢修現場的爬梯、欄桿、平臺、鐵篦子、蓋板等進行檢查,保證安全可靠。6.5對檢修用的盲板逐個檢查,高壓盲板須經探傷后方可使用。6.6對檢修所使用的移動式電氣工器具,必須配有漏電保護裝置。6.7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須備有沖洗用水源。6.8對檢修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應填平或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也可設置圍欄和警告標志,并設夜間警示紅燈。6.9應將檢修現場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礙物、油污、冰雪、積水、廢棄物等影響檢修安全的雜物清理干凈。6.10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無阻。6.11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有足夠亮度的照明裝置。7 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7.1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應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7.2檢修作業的各工種人員要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規定。7.3電氣設備檢修作業須遵守電氣安全工作規定。7.4 7.4在生產和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場所進行設備檢修時,檢修項目負責人要與當班班長聯系。如生產出現異常情況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檢修人員的人身安全時,生產當班班長必須立即通知檢修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場所。待上述情況排除完畢,確認安全后,檢修項目負責人方可通知檢修人員重新進入作業現場。7.5嚴禁涂改、轉借《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7.6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8 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8.1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有關檢修人員檢查檢修項目是否有遺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遺漏在設備內。8.2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檢查盲板抽堵情況。8.3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篦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要恢復正常。8.4檢修所用的工器具應搬走,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拆除。8.5設備、屋頂、地面上的雜物、垃圾等應清理干凈。8.6檢修單位會同設備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對設備等進行試壓、試漏,調校安全閥、儀表和連鎖裝置,并做好記錄。8.7檢修單位會同設備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對檢修的設備進行單體和聯動試車,驗收交接。9 《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的管理9.1《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由工廠機動部門負責管理。9.2設備所在單位提出設備交出的安全措施,并填寫《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相關欄目。9.3檢修項目負責單位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寫《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相關欄目。9.4設備所在單位、檢修施工單位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進行審查,并填寫審查意見。9.5工廠設備管理部門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進行終審審批。9.6檢修項目負責單位應將辦理好的《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自留一份后,分別交機動部門、設備所在單位各一份。
附錄(標準的附錄)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
檢修設備名稱
檢修地點
檢修起止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
檢修內容
設備交出安全措施:設備交出負責人: 年月日
檢修安全措施:檢修項目負責人: 年月 日
設備所在單位審查意見
年 月 日
檢修單位審查意見
年 月 日
設備部門終審意見
年 月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工行業標準《廠區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程》編制說明化工企業對檢修作業安全要求嚴格,需要制定檢修作業安全規程,保證檢修作業安全。一、課題來源本標準由原化學工業部技術監督司提出,并授權安徽淮化集團有限公司起草。二、編制原則和目的為了貫徹國家有關安全法規,根據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對設備檢修作業的安全需要,參照化工行業有關規范,規定了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內的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要求和《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有利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內的設備檢修作業安全。三、主題內容1.本標準的主要內容參照原化學工業部頒發的《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結合化工企業多年生產實際編寫。2.化工生產大多是連續化生產過程,而且向高密度、高強度方向發展,外界因素的影響越來越明顯。化工企業由于生產的需要,要進行設備檢修作業,因此設備檢修作業的安全性就越來越重要,設備檢修安全規程是解決設備檢修作業安全和安全管理基本問題。四、編制過程 本標準起草后,書面征求部分企業意見。原化學工業部技術監督司及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規劃發展司、政策法規司先后兩次組織大型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干部進行討論修改而成。
第2篇 廠區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程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設備檢修作業前的準備、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和措施、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和《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設備大、中修與搶修作業。
2定義
設備: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
3檢修前的準備
3.1 設備檢修作業開始前應辦理《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的格式見附表。
3.2 根據設備檢修項目要求,制定設備檢修方案,落實檢修人員、檢修組織、安全措施。
3.3 檢修項目負責人須按檢修方案的要求,組織檢修任務人員到檢修現場,交待清楚檢修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并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3.4 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并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安全工作。
3.5 設備檢修如需高處作業、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進入設備內作業等,須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3.6 設備的清洗、置換、交出由設備所在單位負責,設備清洗、置換后應由相關單位單位確認合格。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設備技術員、工藝技術員檢查并確認設備、工藝處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檢修安全要求。
4 檢修前的安全教育
4.1 檢修前,必須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4.2 安全教育內容
4.2.1 檢修作業必須遵守的有關檢修安全規章制度。
4.2.2 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
4.2.3 檢修作業過程中個體防護用具和用品的正確佩帶和使用。
4.2.4 檢修作業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和檢修安全措施。
5 檢修前的安全檢查和措施
5.1 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扳手、管鉗、錘子等各種器具進行檢查,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器具不得使用。
5.2 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切斷需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并經啟動復查確認無電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的安全標志。
5.3 對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器材設備應經專人檢查,保證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5.4 應對檢修現場的爬梯、欄桿、平臺、鐵篦子、蓋板等進行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5.5 對檢修用的盲板逐個檢查。
5.6 對檢修所使用的移動式電氣工具,必須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5.7 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須備有沖洗用水源。
5.8 對檢修現場的坑、井、溝、陡坡等應填平或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也可設置圍欄和警告標志,并設夜間警示紅燈。
5.9 應將檢修現場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礙物、油污、冰雪、積水、廢棄物等影響檢修安全的雜物清理干凈。
5.10 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無阻。
5.11 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有足夠亮度的照明裝置。
6 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
6.1 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應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6.2 檢修作業的各工種人員要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規定。
6.3 電氣設備檢修作業須遵守電氣安全工作規定。
6.4 在生產和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場所進行設備檢修時,檢修項目負責人要與當班班長聯系。如生產出現異常情況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檢修人員的人身安全時,生產當班班長必須立即通知檢修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場所。待上述情況排除完畢,確認安全后,檢修項目負責人方可通知檢修人員重新進入作業現場。
6.5 嚴禁涂改、轉借《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6.6 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7 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
7.1 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有關檢修人員檢查檢修項目是否有遺漏,工具和材料等是否遺漏在設備內。
7.2 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設備技術員、工藝技術員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檢查盲板抽堵情況。
7.3 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篦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要恢復正常。
7.4 檢修所用的工具應搬走,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拆除。
7.5 設備、屋頂、地面上的雜物、垃圾等應清理干凈。
7.6 檢修單位會同設備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對設備等進行試壓、試漏,調校安全閥、儀表和連鎖裝置,并做好記錄。
7.7 檢修單位會同設備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對檢修的設備進行單體或聯動試車,驗收交接。
8 《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8.1 《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由廠機動科負責管理。
8.2 設備所在單位提出設備交出的安全措施,并填寫《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相關欄目。
8.3 檢修項目負責單位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寫《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相關欄目。
8.4 設備所在單位、檢修施工單位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進行審查,并填寫審查意見。
8.5 機動科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進行終審審批。
8.6 檢修項目負責單位應將辦理好的《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自留一份后,分別交機動科、設備所在單位各一份。
第3篇 化工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2 – 1999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設備內作業。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在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改,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tj 36 - 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j 16 - 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3805 - 83安全電壓
gb 3787 - 83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gb 388.1 - 91手持電動工具的安全
gb 13955 - 92漏電保護器安裝和運行
hg 23014 - 1999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1 - 1999 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化學工業部[91]化勞字第274號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設備
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
3.2設備內作業
進入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4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
4.1安全隔絕
設備上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設備上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
4.1.1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4.2清洗和置換
進入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對設備內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4.2.1氧含量18~21%。
4.2.2有毒氣體濃度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4.2.3可燃氣體濃度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4.3通風
要采取措施,保持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
4.3.1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
煙門進行自然通風。
4.3.2必要時,可采取機械通風。
4.3.3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4.3.4不準向設備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4.4定時監測
4.4.1作業前30分鐘內,必須對設備內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可進入設備。《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
4.4.2采樣點要有代表性。
4.4.3作業中要加強定時監測,情況異常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作業現場經處理后,取樣分析合格方可繼續作業。
4.4.4作業人員離開設備時,應將作業工具帶出設備,不準留在設備內。
4.4.5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風措施。
4.5照明和防護措施
4.5.1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4.5.1.1在缺氧、有毒環境中,應佩帶隔離式防毒面具。
4.5.1.2在易燃易爆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4.5.1.3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具。
4.5.2設備內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伏,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等于12伏。
4.5.3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4.5.4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4.6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安全措施
4.6.1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4.6.2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必要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拴住作業人員進行施工。
4.6.3設備內作業過程中,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業要有防止層間落物傷害作業人員的措施。
4.6.4設備外要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急救用品。
4.7監護
4.7.1 設備內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
4.7.2進入設備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
4.7.3 險情重大的設備內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設備內取得聯系。
4.7.4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
4.7.5設備內事故搶救,救護人員必須做好自身防護,方能進入設備內實施搶救。
5《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1設備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
5.2《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施工單位或交出設備單位負責辦理。
5.3作業單位接到《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后,由該項目的負責人填寫作業證上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各項內容。
5.4《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欄要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
5.5《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交出單位和作業單位的領導共同確認,審批簽字后方為有效。
5.6在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應按hg 23014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5.7在設備內進行動火作業應按hg 23011辦理《動火安全許可證》。
5.8《設備內安全作業證》須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由車間值班長或工長再次確認無誤后,方準許進入設備內作業。
5.9設備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需重新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準許繼續作業。
5.10設備內作業結束后,需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方可封閉設備。
附錄(標準的附錄)
設備內安全作業證
設
備
交出單位負責項目欄
交出設備單位:
交出設備名稱:
檢修作業內容:
設備內主要介質:
作業時間: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設備隔絕安全措施:
確認人簽字:
審批人:年月日
檢修單位負責項目欄
檢修單位:
檢修項目負責人:
檢修作業監護人:
作業中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
檢修作業安全措施(包括搶救后備措施):
審批人:年月日
分析項目
合格標準
分析數
氧含量
取樣時間
取樣部位
分析人
終審審批:
審批簽字: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工行業標準《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編制說明
化工企業設備內作業,危險性較大,為保證作業安全,需要制定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一、課題來源
本標準由原化學工業部技術監督司提出,并授權川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起草。
二、編制原則和目的
為了貫徹國家有關安全法規,根據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對設備內作業的安全要求,參照化工行業有關規范,規定了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和《設備內作業安全證》的管理,有利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設備內作業安全。
三、主題內容
1.本標準的主要內容參照原化學工業部頒發的《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結合化工企業多年生產實際編寫。
2.化工生產大多是連續化生產過程,而且向高密度、高強度方向發展,外界因素的影響越來越明顯。化工企業由于生產的需要,要進入設備內作業,因此設備內作業的安全性就越來越重要,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是解決設備內作業安全和安全管理基本問題。
四、編制過程
本標準起草后,書面征求部分企業意見。原化學工業部技術監督司及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規劃發展司、政策法規司先后兩次組織大型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干部進行討論修改而成。
第4篇 某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設備內作業。2 引用標準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在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改,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tj 36 - 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j 16 - 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3805 - 83安全電壓gb 3787 - 83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gb 388.1 - 91手持電動工具的安全gb 13955 - 92漏電保護器安裝和運行hg 23014 - 1999 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1 - 1999 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化學工業部[91]化勞字第274號3 定義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3.1設備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3.2設備內作業進入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4 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4.1安全隔絕設備上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設備上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4.1.1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4.1.2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4.2清洗和置換進入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對設備內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4.2.1氧含量18~21%。4.2.2有毒氣體濃度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4.2.3可燃氣體濃度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4.3 通風要采取措施,保持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4.3.1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進行自然通風。4.3.2必要時,可采取機械通風。4.3.3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4.3.4不準向設備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4.4 定時監測4.4.1作業前30分鐘內,必須對設備內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可進入設備。《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4.4.2采樣點要有代表性。4.4.3作業中要加強定時監測,情況異常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作業現場經處理后,取樣分析合格方可繼續作業。4.4.4作業人員離開設備時,應將作業工具帶出設備,不準留在設備內。4.4.5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風措施。4.5 照明和防護措施4.5.1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采取相應防護措施。4.5.1.1在缺氧、有毒環境中,應佩帶隔離式防毒面具。4.5.1.2在易燃易爆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戴化纖織物。4.5.1.3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具。4.5.2 設備內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伏,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等于12伏。4.5.3 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4.5.4 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4.6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安全措施4.6.1 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4.6.2 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必要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拴住作業人員進行施工。4.6.3 設備內作業過程中,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業要有防止層間落物傷害作業人員的措施。4.6.4 設備外要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急救用品。4.7 監護4.7.1 設備內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4.7.2進入設備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4.7.3險情重大的設備內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設備內取得聯系。4.7.4 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4.7.5 設備內事故搶救,救護人員必須做好自身防護,方能進入設備內實施搶救。5《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的管理5.1 設備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5.2《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施工單位或交出設備單位負責辦理。5.3作業單位接到《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后,由該項目的負責人填寫作業證上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各項內容。5.4 《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欄要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5.5 《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交出單位和作業單位的領導共同確認,審批簽字后方為有效。5.6 在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應按hg 23014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5.7 在設備內進行動火作業應按hg 23011辦理《動火安全許可證》。5.8《設備內安全作業證》須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由車間值班長或工長再次確認無誤后,方準許進入設備內作業。5.9 設備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需重新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準許繼續作業。5.10設備內作業結束后,需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方可封閉設備。 附錄(標準的附錄)設備內安全作業證
設備交出單位負責項目欄
交出設備單位:
交出設備名稱:
檢修作業內容:
設備內主要介質:
作業時間: 年 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設備隔絕安全措施:確認人簽字:
審批人:年月日
檢修單位負責項目欄
檢修單位:
檢修項目負責人:
檢修作業監護人:
作業中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
檢修作業安全措施(包括搶救后備措施):
審批人:年月日
分析項目
合格標準
分析數
氧含量
取樣時間
取樣部位
分析人
終審審批: 審批簽字: 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工行業標準《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編制說明 化工企業設備內作業,危險性較大,為保證作業安全,需要制定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一、課題來源本標準由原化學工業部技術監督司提出,并授權川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起草。二、編制原則和目的為了貫徹國家有關安全法規,根據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對設備內作業的安全要求,參照化工行業有關規范,規定了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和《設備內作業安全證》的管理,有利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設備內作業安全。三、主題內容1.本標準的主要內容參照原化學工業部頒發的《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結合化工企業多年生產實際編寫。2.化工生產大多是連續化生產過程,而且向高密度、高強度方向發展,外界因素的影響越來越明顯。化工企業由于生產的需要,要進入設備內作業,因此設備內作業的安全性就越來越重要,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是解決設備內作業安全和安全管理基本問題。四、編制過程 本標準起草后,書面征求部分企業意見。原化學工業部技術監督司及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規劃發展司、政策法規司先后兩次組織大型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干部進行討論修改而成。
第5篇 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hg230121999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設備內作業。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在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改,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tj 36 - 79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j 16 - 87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3805 - 83 安全電壓
gb 3787 - 83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gb 388.1 - 91 手持電動工具的安全
gb 13955 - 92 漏電保護器安裝和運行
hg 23014 - 1999 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1 - 1999 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化學工業部[91]化勞字第274號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設備
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
3.2 設備內作業
進入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4 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
4.1 安全隔絕
設備上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設備上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
4.1.1 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 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4.2 清洗和置換
進入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對設備內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4.2.1 氧含量18~21%。
4.2.2 有毒氣體濃度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4.2.3 可燃氣體濃度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4.3 通風
要采取措施,保持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
4.3.1 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進行自然通風。
4.3.2 必要時,可采取機械通風。
4.3.3 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4.3.4 不準向設備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4.4 定時監測
4.4.1 作業前30分鐘內,必須對設備內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可進入設備。《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
4.4.2 采樣點要有代表性。
4.4.3 作業中要加強定時監測,情況異常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作業現場經處理后,取樣分析合格方可繼續作業。
4.4.4 作業人員離開設備時,應將作業工具帶出設備,不準留在設備內。
4.4.5 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風措施。
4.5 照明和防護措施
4.5.1 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4.5.1.1 在缺氧、有毒環境中,應佩帶隔離式防毒面具。
4.5.1.2 在易燃易爆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4.5.1.3 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具。
4.5.2 設備內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伏,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等于12伏。
4.5.3 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4.5.4 臨時用電
第6篇 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1 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的管理。適用于我廠生產區域的設備內作業。
2 定義
2.1設備
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罐、爐膛、槽、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
2.2設備內作業
進入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罐、爐膛、槽、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3 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
3.1安全隔絕
設備上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設備上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
3.1.1 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1.2 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3.2清洗和置換
3.2.1 進入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對設備內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3.2.2 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體積比)。
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其濃度應小于0.2%。
3.2.3 氧含量18-21%
3.3 通風
應采取措施,保持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
3.3.1 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進行自然通風。
3.3.2 必要時,可采取機械通風。
3.3.3 采取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3.4 定時監測
3.4.1作業前30min內,必須對設備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應在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后方可進入設備。
3.4.2 采樣點應有代表性。
3.4.3 作業中應加強定時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經作業現場處理后,取樣分析合格方可繼續作業。
3.4.4 作業人員離開設備時,應將作業工具帶出設備,不準留在設備內。
3.4.5 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并采取可靠通風措施。
3.5 照明和防護措施
3.5.1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3.5.1.1 在缺氧、有毒環境中,應佩帶隔離式防毒面具。
3.5.1.2在易燃易爆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3.5.1.3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具。
3.5.2設備內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等于12v。
3.5.3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3.5.4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3.6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安全措施
3.6.1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3.6.2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必要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拴住作業人員進行施工。
3.6.3設備內作業過程中,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業要有防止層間落物傷害作業人員的措施。
3.6.4設備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急救用品。
3.7監護
3.7.1設備內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
3.7.2進入設備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統一聯系信號。
3.7.3險情重大的設備內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設備內取得聯系。
3.7.4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
3.7.5設備內事故搶救時,救護人員必須做好自身防護方能進入設備內實施搶救。
4.《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4.1設備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
4.2《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施工單位或交出設備單位負責辦理。
4.3作業單位接到《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后,由該項目的負責人填寫作業證上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各項內容。
4.4《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
4.5《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應由交出單位和作業單位的領導共同確認、審批簽字后方為有效。
4.6在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應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4.7在設備內進行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4.8《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應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由班長再次確認無誤后,方準許進入設備內作業。
4.9設備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應重新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準許繼續作業。
4.10設備內作業結束后,應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設備。